❶ 面對暴力如何保護自己
面對暴力如何保護自己
1. 對家暴說不,當被家暴的時候,不能一味的忍受,要對家暴說不。
2. 尋求他人幫助,在被家暴的時候,可以尋求警察、婦聯等幫助。
3. 在沒有保護措施的時候,為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不要激怒施暴者。
4. 離婚,如果家暴問題一直解決不了,那麼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離婚。
在遇到家暴的時候,如果自己處理不了,就盡量尋求他人的幫助,來保護自己。
最近在網上看到一個新聞,義大利發布了2018年女性暴力事件,數據中顯示,18年有142名女性被殺害,其中,家暴導致的竟然有119名,佔比83.8%。
這是一個非常驚人的數字,而家暴一直以來都是備受關注的問題,但是家暴的現象卻並沒有因此減少。
而在家暴中,我們可以發現受害者絕大多數都是女性,原因在於,相對男性,女性較為柔弱,體力上也比不過男性。因此當第一次被家暴的時候,很多女性因為沒有能力反抗,導致後面家暴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
記得以前看印度巨星阿米爾汗的電影《神秘巨星》的時候,我們可以發現女主伊希婭的媽媽就是一個被家暴的女人,雖然女主媽媽對丈夫百依百順,但是每當丈夫不順心時都會對她進行打罵。
伊希婭不忍看見媽媽這樣,於是勸說媽媽離開爸爸,但是媽媽卻反而生氣的對伊希婭說「你有沒有問過我想不想跟你爸爸離婚啊」很多人可能都認為伊希婭媽媽太過軟弱,但是那也許只是對面現實無奈的屈服。
在最後,父親想要扔掉伊希婭的吉他的時候,母親終於站出來反抗了,但是卻依然只是用輿論來進行威脅,因為她知道,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報警根本沒用。
《神秘巨星》中伊希婭的母親最終離開了丈夫,離開了家暴,這個結局是美好的。但是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被家暴的人卻沒有選擇離開。
為什麼有人願意和家暴她的人繼續在一起?
在TED演講中,演講者Leslie Morgan Steiner(萊斯利•摩根•斯泰納)根據她的親身經歷給我們說出了暴力的幾個步驟。
1. 引誘和迷惑受害者
在家庭暴力發生之前,受害者看不到對方身上有暴力傾向,甚至會認為自己將會過得幸福。
就像Leslie Morgan Steiner說的,她的丈夫康納智慧幽默,讓她相信自己是強勢的一方,如果當時有人對她說,這個男人以後會家暴她,她不會相信,反而會嘲笑說出這話的人。
❷ 為什麼在英國男性遭受的家庭暴力比女性的機率大
英國4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是男性,談到家庭暴力受害者,人們通常會想到婦女。的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往往比男子受到更嚴重和更頻繁的傷害。但是,不可忽視的是,男性往往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一些國家,家庭暴力已經變得更加嚴重。由於自尊心等原因,男性往往選擇躲避或不尋求幫助,社會對他們也缺乏足夠的理解和幫助。
英國警方提供的數據顯示,2013年,英國男性家庭暴力案件84799起,女性家庭暴力案件304522起。此外,英國還有20多家機構為家庭暴力的男性受害者提供援助。也許是因為男人因為面子和其他原因而感到尷尬。即使遇到家庭暴力,他們也常常採取忍讓或離婚的方式來解決。很少有人從反家庭暴力點投訴和尋求幫助。一些公益組織做了200個入戶調查和300個街道抽樣調查,男女比例相當。然而,80%的受訪男性說他們遭受過家庭暴力。
❸ 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如下:新《婚姻法》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務事,阻止和懲治家庭暴力已成為有關單位和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訴家庭暴力犯罪,因為調解糾紛僅限於民間糾紛,居委會和村委會也只是人民群眾自治組織,未賦於國家行政執法權和司法審判權、執行權。請求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請求的對象是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和所在單位。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於當事人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有關機構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這類民間糾紛進行調解的重點應該放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於虐待方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正在實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為從開始到結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類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為限。勸阻是指勸施暴者停止實施暴力行為。制止是指採用強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停止,不允許繼續從事家庭暴力行為。新《婚姻法》僅對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配偶給予損害賠償金,對非離婚的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權沒有規定,家庭暴力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家庭暴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帶來重大的人身傷害、精神創傷和經濟損害,同時構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經過查證屬實,應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罰。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造成輕傷而受害者有證據證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施暴者傷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醫鑒定、受暴證明。
在行政上,暴力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施暴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在民事上,受暴者是無過錯方,施暴者是過錯方。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因受暴付出的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應由過錯方賠償,造成無過錯方殘疾的,還應負擔無過錯方殘疾補償金等。此外,過錯方還應賠償無過錯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害。無過錯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訴訟時附帶要求賠償財產損失,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規定婚內家庭暴力和有過錯方的民事、刑事責任。
4、為受害的家庭成員提供人身保護和法律幫助,提高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對家庭暴力的防範是非常有必要的。許多婦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後,無處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難,或者求助於婦聯,娘家往往愛莫能助,而婦聯不可能對每一個受害婦女都給予幫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婦女知道受害後主動找婦聯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設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機構,讓受害的婦女有一個臨時的庇護場所,同時給予受害婦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加強教育宣傳的力度。婦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讓,要敢於反抗,善於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輸給家庭成員正確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對家庭暴力的如何處置的方法技巧,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樹立良好風尚。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會道德水準,通過教育,藉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
6、借鑒國外立法。目前,世界上已經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防治家庭暴力法,這些立法經驗也是制定中國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參照。在防治家庭暴力問題上,為了有效地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捍衛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社會各階層、執法機關要改變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漠視態度,對於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隨著全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隨著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和防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為將會得到有效地遏制。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家庭本應是他們安全、溫馨、詳和的生活港灣,在家庭中和睦相處,友好相待、相親相愛。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男子封建夫權思想嚴重。將妻子視為私有財產,無視妻子的尊嚴與意願為所欲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絕對服從他們,稍有不從,便武力相加。婚姻質量不如人意,家庭不和。
2、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絕大多數婦女的經濟地位不如男子,特別是是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的婦女,一方面,要承受著施暴者的暴力摧殘;另一方面,也害怕離開施暴者後會遭遇更多的困境。
3、重男輕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認為是斷了他家的香火,便對妻子歐打或逼迫妻子與其離婚。道德觀念較差,個人素質低下。這是導致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近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而來的西方生活方式、價值觀和人生觀對人們的思想觀念產生了巨大沖擊,一些人道德觀念錯位或淪喪,婚外戀蔓延,從而導致家庭暴力。
如何預防及制止家庭暴力:
1、完善法律法規。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2、各有關部門都要積極行動起來,參與到反對家庭暴力行動中。
3、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加強宣傳教育,提高保護意識。
❹ 英國一男孩被父親和繼母虐待致死,孩子去世前究竟經歷了什麼
引言:家庭暴力讓人唾棄,盡管每個國家都採用了很多方法想要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但這些方法起到的作用卻是微乎其微。今日,英國一六歲男孩被父親和繼母一起虐待致死的新聞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遇到家庭暴力的小孩要清楚自己是弱勢群體,只依靠自己的力量是無法反抗大人的暴力行為的。所以要懂得向外界求助,第一個求助的對象就是家裡的其他家庭成員,讓別的大人出面制止有暴力行為的大人。有些家長在打完孩子之後,會給孩子買一些他喜歡的玩具以此來堵住孩子的嘴不讓孩子把打人的事說出去。有些大人則直接用威脅的方式恐嚇小孩,不讓小孩說出去。遇到這兩種情況的小朋友就要注意了,不管是威逼還是利誘都不能妥協。
❺ 英國家暴可以不追責嗎
不可以。根據查詢英國家暴會被追責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自訴,或通過告訴,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❻ 反家暴 看看國外怎麼做
中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事實上,不僅國內,世界范圍內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各國不斷根據自身國情及特點,探索出一套富有成效的新措施,最大限度內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降低其對社會的危害。
德國 誰施暴誰掃地出門
德國的反家暴法《防止暴力法案》設立了一項重要原則:「誰施暴,誰離開」,即施以家暴的一方會被趕出家門,並被禁止靠近、糾纏受害者。
警察如果認定存在家暴行為,會立即將施暴一方驅逐,同時沒收其鑰匙,禁止其再返回住所。拒不離開的會被警方拘留。
警方禁令最長14天。如果受害者擔心禁令到期後仍有危險,可向法院提交足夠證據,申請更長時間的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施暴者回家、禁止在其他場所或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接觸、糾纏受害者等。如果違反保護令,施暴者將面臨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英國
揭家暴干預施暴者
英國政府2014年3月推出一項「家暴揭露計劃」,給予個人「詢問權」和「知情權」,個人可通過該計劃直接向警方詢問他們的伴侶或家庭成員是否有暴力傾向的記錄。如果警方發現被詢問的對象存在家暴記錄,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向個人公開相關信息。
此外,英國還提出一個新項目Drive,調整以往關注受害者的角度,轉而把救助目標轉向家庭暴力的根源——施暴者,將對有較高威脅的施暴者給予一對一的幫助教育,通過治療手段對他們的暴力行為進行干預。
這一項目由多個社會救助機構提出,將首先在埃塞克斯、薩塞克斯等地試行,給施暴者提供幫助,解決他們的酗酒、吸毒以及精神問題。同時,他們還能獲得有關就業、居住等方面的資助;而拒絕合作的施暴者則將受到警方的密切監視,嚴重者或將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荷蘭
強制通報重罰公務員
在荷蘭,除了被公開的家暴案件以外,還有許多案件並未報案。警方估計,能夠採取正確方式去警局報案尋求幫助的僅占家暴事件的20%,而從未報案而被隱瞞的家暴案件佔到總數的80%。
為應對這種形勢,2013年7月1日,荷蘭開始實施「強制通報准則法案」,以期改變家暴事件「民不舉、官不究」現象。荷蘭的強制通報制度適用於教育、衛生保健、兒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社會工作以及刑事司法系統的專業人士,不僅要求他們通報疑似家暴情形,還規定了家暴識別的具體指標、步驟、報告程序和模板。
警察等公務員施暴有可能受雙倍懲罰。荷蘭檢方發言人介紹,如果一名警察或其他公務人員(如消防隊員、急救車駕駛員等)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檢方將尋求使暴力實施者受到比普通人嚴重一倍的懲罰。荷蘭警察組織的調查報告指出,警員家屬是非常容易受到家暴的人群,而實施暴力的往往是警員自己。
美國
名人效應 快速保護
最大限度地利用明星效應,呼籲社會形成反對家庭暴力的意識,是美國營造家暴「零容忍」態度的重要方式。
去年,在素有「收視率之王」之稱的橄欖球聯盟總決賽「超級碗」中,20餘個反家暴組織聯合考特尼·考克斯和伊萊·曼寧等文體明星發起「NoMore」反家暴運動,並在比賽中場黃金時段針對橄欖球星在電梯中毆打未婚妻的家暴丑聞投放了公益廣告。
很多明星也自發利用社交媒體,通過藝術手段傳播反對家暴的聲音。如搖滾歌手霍齊爾單曲「CherryWine」的音樂錄影帶即以反家暴為主題,由奧斯卡提名女演員西爾莎·羅南出演,並在社交網路上以「面對家庭暴力」的話題廣泛傳播。
在司法保障方面,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美國防範家庭暴力、保護受害者的重要行政司法手段。人身安全保護令分三種,分別是緊急保護令、臨時保護令和永久保護令。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在侵害方不在場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申請,法官根據證據證詞即可發放臨時保護令。受害人存在緊急、現實危險的,警方即可聯系法院系統發放緊急保護令,全部流程通常只需幾個小時。
澳大利亞
撥專款加強兒童保護
在澳大利亞平均每兩分鍾就有一起家暴事件,為此澳大利亞總理特恩布爾此前宣布投入1億澳元(約合4.68億元人民幣)解決澳大利亞的家庭暴力現象。
❼ 怎樣防止家庭暴力,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有哪些
家庭暴力是我們所深惡痛絕的,家庭暴力行為不僅會使受害人遭受身心的嚴重傷害,而且會影響家庭生活,影響社會和諧,是我們所不齒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提前做好家庭暴力的預防措施,防止家庭暴力發生時再採取救濟措施,甚至無法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和損害賠償。本文主要介紹怎樣防止家庭暴力,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相關內容,幫助網友了解相關知識。
一、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維權我國現有關於維護婦女、老人
一、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維權我國現有關於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於《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例如:設立分居制度,它作為同居制度的一種補充,不僅可以緩解夫妻雙方的矛盾,避免草率離婚,還可以對防止婚內暴力以及由此引發的刑事案件有積極作用;在民法上,因從侵權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賦予受害方民事賠償請求權,受害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賠償)。二、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尋求社會支持(一)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二)強調執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三)建立類似於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三、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自立自強,提高自身素質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促進社會道水準,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通過教育,藉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的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另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弱勢群體——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教育,使她們提高自身的素質,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四、應對家庭暴力的方法——爭取司法援助針對家庭暴力的長期性、復雜性與嚴重性,許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紐西蘭國會通過《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也於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在我國台灣地區,1998年也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由於我國家庭暴力有關的現行法規,均散見於各類法典,法條中並有許多的漏洞與缺失,並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之途徑,極不利於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因此我國在今後的立法規劃中,也應將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納入其中,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行動有專項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國范圍內起到統一的威懾作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遠。隨著家庭暴力的日趨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級,整治家庭暴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討回公道,應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把家庭暴力問題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的范疇,通過道德教育、輿論宣傳、社會救助、法律規范等一系列系統工程,才能達到預防、制止、消滅家庭暴力現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紀成為歷史性話題,真正實現社會和諧。本文主要介紹了怎樣防止家庭暴力,杜絕家庭暴力的對策相關內容。在現實生活中,提前做好預防措施是弱勢群體防止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關鍵。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的行為,最好聘請律師,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是專門為當事人維權的法律專業人士。在律師的幫助下,當事人可以提前做好取證等措施,在訴訟中贏取更大的利益,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❽ 面對家庭暴力,應該如何處理才能避免受到更大傷害
在這個世界中,總有一些“魔鬼”,他們在面對自己的家人與愛人時,散發出來的不是愛,而是暴力行為,這種在愛的名義下所行使的暴力行為,成為了那些受害人的痛苦的源頭,因為,在面對家暴時,希望那些受害人可以勇敢的去捍衛自己的權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不受傷害,為此我有以下建議:
第五,在相處過程中,盡量不要激化矛盾和有過激行為,要看情況退一步,避其鋒芒,因為往往一點小事就會激起施暴者施暴的行為,所以自己一定報保持理智,保持冷靜。
❾ 國外反家庭暴力經驗
11月25日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實踐及其啟示多可圈可點之處的。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隨著《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頒布與實施,挪威議會和政府開展了同各種對婦女暴力現象的斗爭,並著重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了防治。
一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
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挪威對受暴婦女的法律保護一直相當薄弱。 從80年代開始,到2000年底,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陸續展開。
(一)家庭暴力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的確立
家庭暴力問題在挪威刑事化的過程,源自1982年一位檢察官提交的一份定期報告。他通過對婦女庇護所等機構的調查,和對收集的家庭暴力情況分析之後,呼籲:警察和檢察機關應當對已經發生的對婦女暴力行為提起公訴,給予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其時在各種暴力犯罪中,家庭暴力案件的撤案率居於首位,以下兩個調查數據可以說明這點。80年代初期對奧斯陸警察局接到受暴婦女報警指控案件的調查發現,76%的案件最終都因婦女撤回指控而終止。1986年,報警的家庭暴力案件共178件,因婦女撤回指控而終止的佔41%。挪威犯罪學家Kristin Skjorten女士對1980-1989年間被判刑入獄的共58名暴力犯罪人的刑期,以家庭暴力和陌生人間的暴力做對比研究,發現對因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者的刑期和對陌生人暴力犯罪者的刑期,沒有明顯的制度上的差異。換句話說,在對家庭暴力犯罪者的量刑和對陌生人暴力犯罪的量刑是一樣的。 這表明,當時,挪威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不利的主要症結,在於對這類案件提出控訴的刑事訴訟規則上。
1988年,一項重大的刑事訴訟控訴規則的修改出台。該項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對配偶、兒童或其他親密關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unconditional judicial intervention)的公訴原則。 具體來說,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在沒有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訴訟。這是一個政治上的信號,反映出國家對家庭暴力問題態度的轉變:即家庭暴力不僅是犯罪,而且是嚴重的犯罪。
1988年之前,挪威法院判決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絕大多數是受暴婦女自訴的,通過公訴立案的很少。而且,許多受暴婦女由於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脅,或因已經與施暴者達成協議,或者認為只需要讓施暴者接受治療,而不是接受刑事處罰等原因,在向警察報案後,又撤銷了指控。這個修正案的實施,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他們由原來的控訴一方,變成了案件的證人。同時,也使對施暴者的刑事處罰更為容易。不過,這項修正案並沒有完全消除受暴婦女在訴訟中拒絕與警察合作或者拒絕出庭作證的現象。按照挪威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的規定,受暴婦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有權拒絕提供證據。所以,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實行以來,常有婦女運用該項權利,拒絕作證,從而在某種程度上控制了案件的發展進程。盡管如此,檢察機關仍然依照法律,對施暴者提起訴訟,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還會勝訴。
(二)加強對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護
1994年7月1日,一項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通過。 該修正案目的在於改善刑事訴訟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強對其司法程序上的保護。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允許被害人接觸案件相關材料,知曉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會被告知起訴書是否已被公訴機關提交給法院,以及起訴書的具體內容。
2.被害人在法庭舉證時,法庭有權命令被告人暫時離開;在證人不滿14周歲的性犯罪中,無論輕罪還是重罪,如果法官認為有利於保護兒童利益或者基於其他原因,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在開庭期間分別提取證人證言。
3.加強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章a的規定,性犯罪的被害人有權委託律師,國家支付律師的報酬;如果被害人收入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律師的代理費用也由國家支付。律師在其所代理的案件處於調查和審理期間,有責任維護被害人利益,也可以給被害人提供額外援助和支持,律師這樣做會被認為是當然的和合理的。
4.在法官提取證言制度上,還有一項新的規則,即:對於向兒童實施性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要由一位具有解釋兒童行為資格的人士對該兒童進行觀察。這種觀察在與兒童的游戲和談話過程中進行。法庭上,觀察者會對自己所觀察的情況作出陳述。
5. 法庭有權發出限制令,對遭到前配偶威脅、迫害或者騷擾的婦女提供保護。
(三) 對施暴者的限制令與受暴婦女的暴力警報器
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性侵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
從1997年開始,奧斯陸警察學院與美國一所大學合作啟動一個項目。該項目是向受到伴侶暴力的婦女提供一個從警察局獲得的暴力報警器。當婦女受到伴侶侵害或者威嚇時,可以啟動隨身攜帶的報警器向警察報警。
之後,司法警察部與兒童和家庭事務部、保健和社會事務部一起合作開發了向受到暴力威脅的婦女提供警報系統,即「暴力警報」系統。那些已經受到嚴重暴力威脅或者已經被證明處於危險境地的婦女可以申請佩戴警報器。這個警報器與婦女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連,以確保警察能夠迅速出警。 據介紹,到2002年已經有550名婦女在家中安裝了暴力警報裝置。該裝置在遏止暴力發生上起到了一定的效果,這些婦女的前夫或者以前的同居伴侶知道此事後,不敢輕易再去騷擾她們。
(四)其他方面的法律改革措施
在挪威刑法中,家庭暴力並不是一個特定的罪名。發生在私人領域中的各種暴力侵害行為,分別歸屬於刑法關於侵擾、身體傷害、強奸等犯罪的一般條款之中。刑法第192條有關強奸罪的規定,指出「也適用於施暴者和受害人為婚姻關系的情況」。 1989年,一項刑法修正案出台,提高了包括虐待罪、無因性暴力罪在內的各種暴力犯罪的刑期。
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改革,在挪威1991年婚姻法和1993年同居法中,尚未看到。按照挪威官員的話說:「這兩個法律是民事法律。它們對於基於性別的暴力或者說對婦女的暴力問題,沒有任何作為。所以,家庭暴力只涉及到刑法。」 不過,挪威有暴力賠償法。該法於1976年1月生效,經1981年修改後,對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賠償額可達100萬挪威克朗。
二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政府行動
在進行法律改革的同時,從1983年開始,挪威就通過「政府行動計劃」推動反對對婦女暴力的宣傳、社會服務、司法干預等工作。目前正在實施的政府行動計劃,起草於1999年,2000年啟動,到2003年結束。挪威政府為計劃實施共撥款3,500萬克朗。該計劃起初由保健和社會事務部負責實施,後來轉由司法警察部負責。
(一)1999年政府行動計劃的主要目標
政府行動計劃的全稱是「反對對婦女暴力的政府行動計劃」,但是,主要針對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問題。
之所以有這樣一個政府行動計劃,一方面,是因為1983年政府行動計劃之後的16年裡,挪威的婦女運動蓬勃發展,女性政治家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加上婦女在家中遭到殺害的惡性案件時有發生,對制定1999年政府行動計劃,產生了強大的政治壓力。
與中國的情況一樣,在挪威,許多人並不認為家庭暴力是關繫到整個社會利益的問題,而僅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私事。所以,許多婦女和兒童經受的家庭內部的暴力,難以為人所知。因此,公眾對家庭暴力敏感度的缺乏,是政府行動計劃出台的第二個方面的原因。
政府行動計劃的目標主要有四項:1,提高公眾對家庭暴力性質和危害的認識,讓全社會關注這一問題,讓人們意識到它的緊迫性。具體來說,就是讓受暴婦女到社會服務機構、危機中心、庇護所尋求幫助,向警察報告,更為容易;2,使醫療、保健人員在婦女就診時,對這個問題有著明確的意識。3,提高保健機構和社會服務機構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使他們能夠詢問到婦女受暴的情況。4,關注施暴男性的心理矯治問題。
(二)政府行動計劃的內容
該行動計劃,是一個由不同政府部門參加的多機構合作項目。它由司法警察部牽頭負責,兒童家庭事務部、社會事務部、衛生部參加。這幾個政府部門的工作方式是:在司法警察部設立一個協調員職位,負責與各機構聯絡。同時,成立由四個部代表組成的跨部門小組。該小組主要負責決定項目資金流向,協調反對對婦女的暴力工作,還負責行動計劃各項措施的執行。小組成員日常通過電話溝通情況,每月的第3個星期召開一次會議,商討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它還有一項任務是幫助政府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障礙,並提出項目如何繼續進行的建議。
挪威政府行動計劃共由20項措施組成,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四方面內容:
1.強調和加強警察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一是,司法警察部應當支持警察開展進一步的預防暴力工作;二是,進一步為暴力受害者或者可能的受害者,佩戴「暴力警報」裝置,擴大暴力警報器的使用地區;三是,徹底修改現有暴力案件登記程序,在不同部門間建立統一的登記程序。
2.修改相關法律,為受暴婦女提供有效幫助。
在這方面,主要有兩項措施。(1)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提高逮捕率,使對暴力反應和迅速懲處的規定更為有效;(2)加強對受害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包括為那些受到嚴重暴力或者暴力恐嚇的受害人提供新的個人身份號碼。
3.注重對有關機關和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能力的提高。
這方面的措施有:在省級健康服務機構舉辦對婦女暴力問題的講座;改編施暴者再次施暴和暴力受害者問題的培訓教材;向挪威研究委員會的暴力項目提供資金。
4.加強婦女危機中心的建設。
(1)向危機中心提供資金。適時修改提供資金計劃,提高司法警察部和危機中心宏觀調控能力。(2)由「能力中心」(全稱「挪威暴力研究和信息資源中心」)負責為危機中心的工作人員編寫教材,提高他們幫助暴力受害者的專業知識,了解暴力受害者需要什麼樣的救助措施,以及如何與支持機構的不同部門取得聯系;(3)危機中心的工作人員就暴力受害者的需求和面臨的問題等,接受專業人員的定期指導。(4)危機中心向司法警察部提交幫助殘疾人受暴者的情況報告,決定是否指導中心制定進一步發展項目的計劃。(5)在危機中心董事會中增加市政廳、政黨、行業方面的代表,指導市政廳審查危機中心年度報告,以便司法警察部了解哪些事項應當繼續進行(通過各省特派員)。
此外,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在現有6個犯罪被害人咨詢辦公室基礎上,再建立4個辦公室;2002年舉行5個地區性研討會,學習、推廣奧斯陸市對暴力受害者、施暴者和妓女培訓項目的經驗。措施之14規定,要使為男性施暴者提供不同治療措施的知識系統化和程序化。具體就是要編輯一本包括各種相關治療方法的文集。這項工作已經展開,兩位來自「暴力替代方式」心理治療中心的男士負責編輯該書。
(三)政府行動計劃的實施
到2002年1月,上述措施已經全面展開,有的已經執行完畢。
1.在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方面,1999年9月1日,挪威第二大城市倍爾根警察局率先實施反家庭暴力試驗項目。
這兩個項目的經驗,為2002年7月1日在挪威27個警察局設立家暴案件協調人提供了充足的經驗。現在,設在司法警察部的警察總署,已經建立了工作組,負責協調人的培訓和組織工作。
2.在法律改革方面,司法警察部正在尋求措施,縮短從案件發生到給予施暴者刑事制裁的時間。2001年2月國家檢察機關發出通知,就公訴過程中進一步提高性犯罪懲罰率做出了規定。再者,由司法警察部牽頭的工作小組已經開始採取措施,修改再造個人地址的程序規定,使在國家注冊局改變個人地址更為容易。目前,在挪威除非一個人改變性別,否則,在國家注冊局變更個人身份號碼和地址是不可能的。挪威國土面積只有38萬平方公里,受暴婦女在與施暴者分開後或者其出獄後,要想擺脫前夫或者前男友的侵擾,最好的辦法就是改變個人身份號碼。
3.在有關機構和人員能力的提高方面,「能力中心」負責為危機中心編寫教材的工作正在展開;司法警察部和兒童與家庭事務部共同向挪威研究委員會的2001年暴力項目,撥款100萬克朗。該項資金主要用於挪威伴侶暴力程度的調查。挪威城鄉研究所將負責實施這一調查。2001年8月,哈馬爾市政當局開始家庭暴力的咨詢工作,在7個鎮設立了每日辦公室。「能力中心」指派一名協調員指導這些辦公室的工作。在政府行動計劃中,有一項措施是對殘疾的受暴者服務措施,現在,全國已有7個省,建立了殘疾人易於接近的庇護所。
在1999年政府行動計劃臨近結束之際,挪威官方開始考慮制定新的後續的政府行動計劃。據介紹,制定中的下一個政府行動計劃要比現在這個計劃的范圍廣。但是,新計劃與現計劃之間有著一定的延續性。起碼,在保護受暴婦女的目標上是一致的。他們認為,新的政府行動計劃應當更多關注暴力的預防。這就必然會開始著手對男性施暴者的矯治問題。
(四)中國未來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的方向
中國是有著13億人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與挪威在社會制度、文化傳統諸多方面都存在著巨大差異。但是,家庭暴力卻是兩國面臨的共同社會問題。挪威經驗,可以為今後中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與實踐提供細節上的許多可借鑒之處。
盡管現行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問題在態度和做法上有重大變化與改革,起到了轉變公眾意識,推動反家暴工作,保護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將防治家庭暴力納入婚姻法調整,實屬權宜之計。一方面,婚姻法性質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對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行為,予以調整;另一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區干預、行政干預與司法干預等諸多方面,不僅僅是民事法律問題,還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實體和程序法的諸多方面。
如果中國象挪威那樣,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與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現行法的某個方面,那麼,這樣的修改會有許多,所需的時間也會很長,很難適應當前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求,不利於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被害人)的保護,也不利於對施暴者的教育、矯治和懲處。中國開展反家庭暴力的時間很短,有著獨特的國情,也就不能在法律改革的宏觀戰略上採取挪威模式,而應當走專門立法的道路。近年來一些地區反家庭暴力民間組織開展的一系列社會宣傳、調查、社區干預試點等活動,為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專門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不僅如此,目前世界上已經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防治家庭暴力法。國外的立法經驗也是制定中國防治家庭暴力法的很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