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是如何應對王子「脫王室」危機的
英國女王女王面對2020年英國王室的第一場危機,哈利王子脫離王室,可謂是演足了戲。雖然一開始英國女王也不知道哈里的做法,但是她首先表示出了“憤怒震驚”的姿態,然後又平和的與哈里夫婦商談,最後商談失敗,為了王室做好了大度的姿態。英國女王不愧是侵淫了政治數十年的老油條。
如英國女王所願,民眾對於哈里王子脫離英國王室的熱度已經開始降低,經歷過商談之後阿里王子看來態度已經很堅定了英國女王無法改變這項決定。所以英國女王必須要擺出大度的態度,是哈里王子這項決定,我英國女王依舊十分憤怒那麼這場危機又會引起民眾議論的新高潮。
② 英國君主的權力是如何由實變虛的
英國君主的權力是英國《權利法案》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由實變虛的。該法律確立了議會主權至上的原則,議會掌握了立法權,國王就不能獨裁專政了,同時有了法律的制約,國王就要守法,不能逾越法律辦事了。
這個時候的國王只有行政權。大約過了一百來年,英國國王就變成形式上的君主了,統而不治,行政權讓給內閣,國王沒有實權了。
責任內閣制要求內閣對議會負責,接受議會監督。但在現實生活中,內閣對議會負責的原則往往變成內閣對議會、主要是對下院的控制。在英國的政體中,立法權和行政權並不分立,議會下院是最高立法機關,但立法的實權操在內閣手中。
實際上,絕大多數議案來自內閣,並總是在議會優先討論,得到通過。這樣,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
③ 關於英國女王的問題。權利的問題。
內閣的權力比較大啦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以代議制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的。英國國王是國家元首,但平常僅僅扮演儀式性的角色,實際最高行政首長是首相。
君主立憲制這種政體有:
1.國王(女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國王(女王)必須根據國會意願行使行政權力。國王(女王)名義上是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國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徵。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對象,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詢權、支持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英聯邦首腦,還起著維系英聯邦紐帶的作用。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18世紀以來,英王從來沒有否決過議會通過的法案。
3. 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傳統馬克思主義認為立憲君主制優於專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優於立憲君主制,英國保留君主制實行君主立憲制是封建殘余濃厚的表現——但現在有很多學者對此有不同看法。比如歷史學家劉宗緒、劉祚昌、唐德剛等都反對簡單地把君主制與封建殘余等同,認為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君主立憲制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進入21世紀的中國,對傳統的君主制有了一個新的看法。一些學者認為應該從人文的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制中君主在國民中的精神領袖作用,擯棄封建殘余的不當說法。
④ 英國女王的地位和權力如何
英國女王對於現在的英國來說是有很多重大的意義的,推動了英國當時的發展,在英國的政治環境中是發揮不可忽視的作用的。
1.有助於英國政治的穩定。
盡管英國女王沒有什麼實質性的作用。但作為一個歷經了十幾任首相的傳奇老太太,女王某些情況下對首相所提出的建議還是非常有用的。電影《女王》的最後可以體現出這一點。
5.英國歷史的傳承
從最近再看的非正式會談與去英國的敢死來看應該當真是一個相當「保守」的國家。這個我覺得更多指對於君主制方面。畢竟是一個會仇從沒錢到有錢的人的富,而覺得貴族的富就是英國的國度(田原皓講的)。英國的老師和我提到了一點說女王某種意義上代表了英國的歷史。如果女王被廢除了,那麼英國的歷史也就斷了。確實上世紀的戴妃事件讓女王威信降低過,那隻能說是短暫的。因為女王對戴妃的態度轉變後 英國群眾又愛戴女王了
最後我自己簡單總結一下,女王的權力的確在很大程度上是精神層面的,但絕不僅僅是儀式性的而已。英國女王對於現在的英國還是比較影響力大的,沒有當初的英國女王就不會有現在的英國。
⑤ 英國女王的權力是怎麼被資本家剝奪的她現在還有權利嗎
英國女王的權利是被資本家剝奪過的,現在的權利雖然還有,但是比較少,因為這是一個君主立憲的國家。
英國主要的權力並不掌握在女王的手裡,所以王室的權力也並不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最主要的就是議會手中,在英國女兒並沒有任期,只要身體條件是能夠接受的,並且女王一直願意當下去,就能夠一直擔任這個職務。可以發現伊麗莎白二世女王在1920年的時候就已經出生在倫敦,因為父親所以有機會繼承王位,小的時候就會學習各種知識和一些王室的禮儀。
⑥ 英國國王是如何失去權力的
英國《權利法案》背景
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開始倒行逆施,不僅大力壓制反對派,企圖恢復國王集權,而且企圖在英國恢復天主教,這引起了當時英國輝格黨和部分托利黨人的反對,矛盾逐漸激化。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個妻子生了一個兒子,這位未來的國王將來必定信奉天主教無疑!這樣,原來人們認為詹姆斯二世死後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兒將繼位的希望破滅了,於是人們決定採取行動。包括倫敦主教在內的幾位著名人物發送了一封密信給在荷蘭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女婿威廉,邀請他們到英國來保護英國的「宗教、自由和財產」。對威廉來說,他主要關心的是如何能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爭奪英國的王位繼承權,同時他也認為他入主英國可以防止英國同法國結盟以共同反對荷蘭,因而接受了邀請。為了避免當年(1660年)邀請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前車之鑒,英國決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證自己的權力,於是在議會上、下兩院共同召開的全體會議上,向威廉和瑪麗提出了一個「權利宣言」,要求國王以後未經議會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經議會同意不能徵收賦稅,今後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擔任英國國王,任何國王不能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等。威廉接受了這些要求,即英國王位,是為威廉三世,瑪麗即位為英國女王,是為瑪麗二世。1689年10月,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並制訂為法律,是為《權利法案》。英國《權利法案》的目的為了限制國王的權利。
英國《權利法案》的意義
為限制國王的權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確立了議會的權力。
英國從此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資產階級統治。從社會轉型的角度來看,《權利法案》最重大的意義是:以法律權利代替君主權力。
英國《權利法案》內容英國《權利法案》(theBillofRights),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noftheCrown),內容並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條:
1、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准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置備武器。
8、議會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面內容:①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國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②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英國《權利法案》續作1701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一部《王位繼承法》,被看作是《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原則,是邁向君主立憲制度的重要一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權利法案》是英國歷史上自《大憲章》以來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國的《權利法案》可以被認為是英國憲法的前身。它改變了人類歷史,對英國對世界都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最後順便補充兩點:1《權利法案》在英國起憲法作用,屬於憲法性質文件,但它並不是成文憲法,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1787年憲法;
2美國1787年憲法頒布後,曾於1789年有大幅度修正,主要是補充了10條修正案,這10條修正案也往往被稱為《權利法案》(或《人權法案》)。
自此後,權利法案使英國變成了一個君主立憲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