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五口通商章程》中英國獲得了哪些權利它們分別是什麼意思
1943年,《南京條約》簽訂的第二年,英國又強迫清政府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門條約》,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條約。英國從中取得了「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權。
領事裁判權 是指資本主義國家僑民,不受居留國法律管轄的特權。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開了侵略者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惡例,嚴重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
片面最惠國待遇 是指一國的通商、航海、稅收或公民法律地位方面給予另一國享受現實或將來所給予任何第三國同樣的一切優惠、特權或豁免等待遇,此稱「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的取得必須有條約和根據。最惠國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締約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相互享受最惠國待遇。但在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條約中,往往只片面規定該締約外國享受最惠國待遇,而中國則無對等權利,因而是片面的。
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權 是指租界,是資本主義、帝國主義國家強迫半殖民地國家在其條約規定的口岸城市,劃出的作為外僑「居留或經商」的一定區域。它是資本主義、帝國主義國家對半殖民地國家進行經濟侵略的據點。後來他們又取得了對租界的「管理權」,「租界」便成了「國中之國」。
2. 英國為什麼要通過《虎門條約》掌握領事裁判權
然而實際上近代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建立的領事裁判權制度恰恰相反,它 「乃是外國侵略者強迫中國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中所規定的一種非法特權,它的主要內容是: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不論其發生任何違背中國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的領事等人員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據其本國法律裁判」。據此,列強在領事區內或租界內成立行政管理機構,建立領事法院或領事法庭,派駐警察和軍隊,以充分行使對本國居民的管轄權。領事不僅審理本國國民之間的訴訟,而且依據被告主義原則審判當事人一方為駐在國國民的案件,同時對涉訴的領事館僱傭的住在國國民也要求進行保護,嚴重干涉中國的司法主權。這種非法特權,是對一個主權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侵犯,更是對一國獨立司法主權的剝奪,是公然違背國家主權和國家之間權利對等的國際法基本准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