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英美法系中的陪審團是由12個人組成的
陪審制度就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國家機關吸收一定數量的普通公民參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判的一種制度,一般採取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小陪審團(petty jury)兩種形式。大陪審團一般只運用於刑事案件,通常由23名陪審員組成(美國聯邦訴訟規則規定,可以低於12人,但不能低於6人)
就是說不都是12人的
㈡ 英國陪審制是怎樣形成的 它有什麼意義
陪審制是指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其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並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裁。
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名陪審員。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金額等做出判斷。
目前,陪審制用於美國、英國、香港等為主的普通法(又稱英美法)國家及地區。
通常陪審制具有下列價值和意義
舉例來說,很多人認為在民事案件中,對被告是否有責任以及損害賠償額的判斷,以及刑事案件中對「正當防衛」或「合理的懷疑」等法律概念的適用時,陪審制度可以反映代表性的社會觀點。
對公權力或體制的限制功能
如前述,在歷史上,陪審制發揮了對公權力濫用的抑製作用。
聯邦最高法院在下文提及的判決文中也指出:「通過授予被告人接受其同類人的陪審審理的權利,可以使得其免受不正當的或者過於激進的檢察官,以及那些迎合(檢察官)、或脫離常識或存有偏見的法官的不公正裁決」。
在美國,陪審制被認為是實現民主主義的重要制度。法國思想家亞歷西斯·托克維爾在其著作《美國的民主政治》中,將陪審制視為實現人民自治的重要方法。
陪審制不僅對於參加該過程的公民有普及司法制度知識的功效,而且通過反映陪審審理題材的電視節目或電影,也增進了一般國民對司法制度的理解。
提高審判效率:
作為陪審制的一個次要的作用,其通過集中審理和短時間內得出結論的方式,避免了審判過程的長期化。
㈢ 英美陪審團制度的區別
英國有兩個陪審團:大陪審團負責起訴,決定是否對嫌疑犯提出控訴;小陪審團負責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兩個陪審團在英國共存了幾百年,並由此構成英國陪審制的重要特點之一。
美國對陪審團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審團組成人員上,逐漸對婦女和黑人開放,對性別和種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歷史上陪審團的人數是12人,改革之後組成人數可以根據各州的情況在6-12人間組成。再次,陪審團裁決原則上的變化。傳統的陪審團裁決是全體一致通過原則,現在開始應用多數主義。通過改革,陪審團制度在美國得到了比英國更好的發展。盡管如此,美國陪審團制度的發展還是存在較多問題。20世紀以來有些州已經不再使用大陪審團。
㈣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是怎麼形成的
陪審團 [jury]
法律
法律名詞,指一批非專業人員經過挑選並宣誓就案件的事實提出問題,並根據證據作出裁斷。現代陪審員除了對事實提問外也可對法律提出問題。但美國聯邦陪審員通常會被限於對事實提出問題。現代陪審團人數的多寡視程序而定,但通常是6或12人。美國法律規定,不論是聯邦大陪審團或小陪審團都必須是「在該地區的法院召集經公平的交叉選擇所隨機選出的團體」。美國最高法院對陪審團作出一系列的決定,規定陪審團的成員必須是「同等」的人,並且有系統的將在陪審審判中會違背同等保護權條款和影響被告權利的特殊階級排除(例如,性別、種族或祖先)。被告並沒有選擇陪審員的權利。參閱大陪審團(grand jury)、小陪審團(petit jury)和陪審官資格審查(voir dire)。
㈤ 哪些國家法庭有陪審團
英國、美國、中國香港等等
陪審團制度多用於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制度在英美國家流行,特別是英國,陪審團的權力甚至大於法官,而法官只不過是在開庭過程中的一個代言人,宣布開庭,聽取證據,作出刑期宣判,可是真正能決定犯罪嫌穎人是否有罪的還是陪審團,現在中國也在學習這種制度中可取之處。
(5)英國陪審團通常由多少人組成擴展閱讀:
中國法院沒有陪審團的主要是因為:
1、中國審判時不使用陪審團制度,是於法律體系有關。陪審制被英美法系國家採用,我國採用的大陸法系採用法官制。兩種法律體系各有所長,我國實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也是對大陸法系的一種完善。
2、陪審團制度是對抗制訴訟制度,也就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庭審理方式的最大特點,這種陪審團制度需要整個訴訟制度予以輔助和規制。而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特點是法官主c導訴訟,在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制度中並不適合對抗制中的陪審團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陪審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