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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制為什麼出現在英國

發布時間:2023-03-08 09:06:02

『壹』 如何理解英國有議會制的傳統說法

1265年1月,在倫敦召開了英國史上的首次議會,它是英國議會制的開端.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議會制的國家.
英國的內閣制度起源於都鐸王朝時期(1485年-1603年間)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從16世紀初直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於萌芽狀態.
18世紀初,英王喬治一世統治時,由下院多數黨領袖(當時是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這形成了一種政治慣例,首開了英國內閣制的先聲.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佔有優勢,實際掌握了政權,國王的主要咨詢機構逐漸發展成內閣.輝格黨領袖華爾波爾實際上是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
現在英國首相(Prime Minister),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為英國政府首腦.

『貳』 為什麼英國專制統治下會有議會的存在

這是當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不徹底所造成滴。當時的光榮革命其實就是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即資產階級對專制統治的妥協。但是,你要看到,英國的王權只是名譽上最高的王權,沒有什麼實質的權利,而議會則掌握大部分權利。英國女王更是一種國際榮譽滴象徵,而不是權利的代表。

『叄』 英國的議會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議會制度首先產生在英國,這是和英國特定的歷史條件分不開的,是由當時社會特殊的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首先,原始民主制的遺存,是議會產生的歷史根源。英格蘭曾被羅馬帝國統治了四百餘年。公元五世紀在蠻族入侵的浪潮中,盛極一時的羅馬帝國煙消雲散。盎格魯・撒克遜等日耳曼部落進入不列顛島,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上,依靠較高水平的生產力,直接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但高度發達的羅馬奴隸制國家並未給處於氏族社會末期的盎格魯・撒克遜人留下什麼政治遺產,日耳曼人的氏族民主制度,卻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留下了深深的痕跡。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在馬爾克公社保存下來了的各個國家—在法國北部、在英國……氏族組織不知不覺地變成了地區組織,因而才能和國家相適應。但是,它仍然保存了它那種自然形成而為整個氏族制度所特有的民主性質甚至在它後來被迫蛻變的時候,也還留下了氏族制度的片斷,從而在被壓迫者的手中留下了一種武器,直到現代還有生命力。』,恩格斯指出的這種流風遺俗,不僅在英國農村長期保存,起到了鞏固地方性團結,維護自由反對奴役的作用,而且在國家政治制度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第一,原始民主的遺存長期影響著國王的地位。在封建化初期,國王是由選舉產生的,即位時必須向人民作出種種許諾,如要讓教會和人民享有真正的安寧,要在審判中履行正
http://wenku..com/view/4248fd0ff78a6529647d53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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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英採用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原因

立憲君主制。或稱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在實行此種制度的國家中,君主名義上為國家元首,執掌國家的最高權力,實際上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政府等機關的限制。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英國「光榮革命」後建立起來的。大約在13世紀中期,貴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爭中獲勝,成立議會。13世紀末以後,議會經常召開,議員由貴族、市民和騎士組成,由於各個階層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開會,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分成上下兩院。此後,下院的權力不斷擴大,15世紀末,下院已經有提出財政議案和法律議案的權力。但是,這一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光榮革命以後,議會相繼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進一步限制王權。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在這種政體下:
1.國王(女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國王(女王)必須根據國會意願行使行政權力。國王(女王)名義上是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國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徵。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對象,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詢權、支持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英聯邦首腦,還起著維系英聯邦紐帶的作用。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18世紀以來,英王從來沒有否決過議會通過的法案。
3.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傳統馬克思主義認為立憲君主制優於專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優於立憲君主制,英國保留君主制實行君主立憲制是封建殘余濃厚的表現——但現在有很多學者對此有不同看法。比如歷史學家劉宗緒、劉祚昌、唐德剛等都反對簡單地把君主制與封建殘余等同,認為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君主立憲制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回答者:一諾yinuo - 經理 四級 5-17 08:10
內容有點多,不過怎麼復雜的問題三言兩語是說不清楚的。
1.英國是採用君主立憲制政體的國家。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就是君主作為國家元首,但他(她)的權力要受憲法的限制。英國君主立憲制是資產階級和貴族妥協的產物。
1640年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把國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斷頭台,建立了共和國,後來又經歷了克倫威爾軍事獨裁統治、司圖亞特王朝的復辟和1688年的光榮革命,英國革命最終以資產階級和封建地主的妥協而結束,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在這個過程中充滿著資產階級和封建貴族的斗爭和妥協,通過斗爭和妥協又制定了一些憲法性文件,確立了只有法院具有審判和提審權的制度。1688年光榮革命後,為擴大議會權力,限制王權,議會於1689年制定了"權力法案",1701年王位繼承法的制定又進一步擴大議會權力,限制了王權。隨著資本主義發展,資產階級力量的強大,還形成了與之相適應的英國大量的慣例,如國王的權力和法律地位;英國內閣的建立和職權;內閣與議會的關系;首相的地位等,這些慣例使英國議會內閣製得以建立和完善,從而使君主立憲制最後鞏固下來。
2.英王的權力及其在國家生活中的作用
英王的權力在法律上和實際之間差別很大。按照英國憲法規定,國王是世襲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立法機關的成員,法院首領,聯合國武裝部隊總司令,英國國教世俗領袖。從法律上英王是國教最高統治者。
按照慣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要根據下述原則進行活動:
第一,國王執行職務時必須依照內閣和議會的決定,大臣的建議而行動,不能自行其是;
第二,國王不能直接捲入政治的紛爭之中;
第三,國王在各政黨間保持中立立場;
第四,國王對整個國家政策沒有答復責任,其言行對國民不負責任;
第五,國王對大臣提出的建議和勉勵對大臣無任何約束力。
以上原則概括起來就是"統而不治","國王不為非","國王中立",這些原則的貫徹目的正如英國憲法學家白傑浩特所說的是為了"使國王成為萬眾一心的一個光輝象徵"。同時也使英王的實際權力已經名存實亡,正如恩格斯所講:"王權實際上已等於零"。(馬恩全集1卷,第682頁)
雖然如此國王仍然是整個國家機器的不可缺少的組成環節,沒有這個環節,國家機器就運轉不靈,在"王權"的行使中仍有一些形式上的職權需要英王來行使。
第一,在立法權方面形式上的權力。招集停止和解散議會需要經過英王的命令進行。平民院議長選出後需取得英王的同意。兩院通過的法案,最後需經英王批准公布後才能生效。
第二,在行政方面形式上的權力。在形式上英王有任免官吏、指揮軍隊、對外宣戰、主持外交活動、加封貴族等權力。
第三,在司法方面形式上的權力。形式上一切法院的判決,一切刑事追訴都以國王的名義進行,一切犯罪都認為是對國王的犯罪,法官以國王的名義任命,殖民地法庭上訴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的案件,以國王的名義作最後裁定。
第四,當英國兩大政黨勢均力敵或發生嚴重矛盾時,國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態度進行調解,作出決定,正如工黨一理論家珍妮.李說:"君主制是個有價值的緩沖器"。
第五,英王是英聯邦團結的象徵。自從大英帝國沒落後,英國及其自治領、殖民地和其他成員國組織了一個鬆散的集合體--英聯邦英王在法律上是英聯邦的元首,英國駐各自治領和殖民地的總督都由女王委派,英國資產階級利用英王的威望把英聯邦成員國聯合起來,並通過她和王室的活動起著紐帶作用。
除此以外,英國憲法學家白傑浩特認為英王還有三種殘余權力,即知會權,警告權和鼓勵權。所以英王有權獲得有關內閣會議和所屬各委員會的詳細報告和記錄。歷任首相每周有一次要向她匯報國情,重大的國家事務首相也要與英王磋商,國王如認為內閣的決策有問題可以向首相提出警告,在遇困難時可鼓勵首相剋服困難。由於英王在任時間長,了解情況多,政治經驗豐富,因而她的建議往往得到首相的重視,從而對內閣決議產生實際的影響,這就是英王的"潛在大權"。
恩格斯曾指出:「英國憲法沒有君主政體淡化不可能存在的,在……去掉王權整個這一座人造的建築物便會倒塌。英國憲法是一座顛倒過來的金字塔,塔頂同時又是底座。所以君主這一要素在實際上變得越來越不重要,它在英國人的眼光中意義就會越重大。大家知道,沒有一個地方比英國更崇拜統而不治的人物。」

『伍』 十七世紀晚期英國議會制度確立的原因是什麼

(1)17世紀的英國經過資產階級革命,到1688年「光榮革命」,標志著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在英國最終確立。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條文來約束國王的權力,後來,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對王權做了進一步的具體限制,並且把包括國王繼承權和任命法官等重大問題的權力都掌握在議會手裡。通過這些法律文獻,國家的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2)通過19世紀的議會改革,選舉權不斷擴大,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得到長足發展;隨著責任內閣制的確立,兩黨制的發展,英國現代意義上的君主立憲制日趨完善起來。

(3)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以代議制民主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國王是國家元首,但統而不治;奉行議會至上和分權制衡的原則。

(4)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有利於緩解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促使英國進入到一個政治穩定、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它順應了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的社會的歷史潮流,促進了資產階級政治文明的發展。對於歐洲和北美地區,以及其他英國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進程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迄今為止,從世界范圍來看,代議制度成為眾多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努力實現民主的重要實踐途徑。

簡而言之就是:1688年,光榮革命後推翻斯圖亞特王朝統治,1689年,議會通過《權利法案》,確立君主立憲制,國王逐漸成為沒有實權的國家的象徵。

先是圈地運動形成了新地主貴族,他們與資產階級聯合,在新議會上與英國國王斗爭,1649年,查理一世被處死,然後又經歷了「光榮革命」,最後英國議會決定廢除郡主專制,建立君主立憲制。

『陸』 為什麼會有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共和制,總統制共和制,他們是怎麼來的

君主立憲制又名立憲君主制或議會君主制,最早出現在英國(英國1640~1688年進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議會為限制國王的權利頒布了《權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對國王進行了明確的制約,規定不經議會批准,國王不能征稅、不能在和平時期維持常備軍、既不能廢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執行。)是資產階級的一種統治形式,18世紀初,英國議會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進一步削弱國王勢力,鞏固議會權利。君主名義上有很大的權利,實際上國家權力的中心在議會,議會主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財政的監督權,也對國王的權力進行制約。英國君主立憲制出現以來,不斷完善,後又出現了內閣,後來內閣權利日益擴大,成為最高行政機關,內閣首相也成為政府首腦,19世紀晚期,國王日益成為一種權利的象徵,管理國家的權力基本上由議會和內閣行使,國王在調解各派矛盾、維護國家安定等方面發揮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上還保留了君主的國家基本上都實行君主立憲制,如日本、西班牙、丹麥等。
打得我累死了,下面的我就搬別人的了
共和制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政體(和這樣統治的國家),那裡君主不是國家的最高首腦。

這個詞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務」。 共和的根本原則是天下為公,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共和在本意上是通過制度組織起來的公共事務領域,而不是一種組織形式或政體。共和主義強調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與中立性,即政府必須為所有人的利益服務(公益),而不能只為少數當權者的利益服務。然而民主的概念不是共和制暗含的。共和制政府形式可以包含有限的民主,那裡這些權利僅對有限的人群允許,如在今天的許多獨裁或極權國家的情形。這個詞意思也足夠寬泛到包括許多今天的高級民主制。

最早的共和政體可以追溯到西亞的阿卡德(Akkad)。最著名的古代共和國,則是公元前509年建立的羅馬共和國。在現代民主制度出現之前,還有許多國家採用共和政體,比如說中世紀的威尼斯共和國。這也說明,「共和」未必一定是「民主」的。

在古代,雖然共和名義上是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這還不包括沒有公民權的奴隸,但實際上則多是貴族共和。在這些共和國里,只有貴族才有參政的權力。羅馬共和國就是這樣一個例子。

現代共和制度則強調所有公民的參與國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執行。當然參與的過程可能是直接的;或者間接的,比如通過代議制民主。在現代,共和國家的首腦通常僅為一人,總統。但有一些例外,例如瑞士,她有一個七人委員會作為國家首腦,稱為瑞士聯邦議會,還有聖馬利諾,國家首腦的位置由兩人共享。

有人認為,英國是近代第一個共和國,雖然英國在政體上是君主立憲,但人們又稱它為「虛君共和」,因為君主只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法律規定國家的主權屬於人民。因此孟德斯鳩就認為「英國是個裹著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國」。

在共和制和君主制間劃一個精確的線非常困難,而且確實沒有什麼可以說某一個比另一個更民主,因為國家首腦(君主或總統)的權力可能完全是儀式上的 ,(盡管一個帶有被選舉首腦的民主制通常被認為比君主制更民主)。 君主通常統治一生,當他們死後由一個親屬接替,由他們自己選擇或或根據繼位規則。共和國的總統,相反,通常被選舉為一個有限的期限,他們的繼任由選舉他們的人來選擇。現在甚至非民主的共和通常宣稱是民主的。盡管選舉的結果可能是確定的,也仍然保持正常選舉的儀式來選舉他們國家的首腦,而且通常在這些國家首腦自動離開位置(通過辭職或引退),或被統治精英的其他成員強迫離開(通過憲法的手段)。但仍有一些例外 -- 例如,每一個新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通過帝國的首腦選舉,盡管幾個世紀以來選舉特定家族的後裔到這個位置是通常的慣例。可能在現在君主制最重要的例外是在聯合王國使用寡頭的選舉形式 (稱為樞密院)。

另外,老的詞義定義使用「共和」描述那種通常稱為代議民主,它將「民主」詞義"限制僅為直接民主。更多這個詞義的使用和歷史的討論參見民主。甚至這個用法也沒有包含許多共和制,過去的和現在的,那些根本不民主的(盡管很少現代的共和允許他們缺乏民主)。

使用這個老的含義,可以說美國是聯邦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制。(盡管大多數人,包括大多數美國人,稱之為民主,他們使用的是現代定義,而不是這里老的定義)。 共和這個詞義的使用在美國開國者時期非常通用。美國憲法的作者為很多原因故意選擇了他們稱為的共和制。例如,對每一個政治問題從每一個公民收集選票是不切實際的。理論上,議員可以比普通平民更博學和更少情緒化。另外,共和可以設計為用來抵抗"多數的暴政"的保護。聯邦擁護者描述了這個觀點,純民主實際上非常危險,因為它允許多數侵害少數的權利。通過他們稱為共和制的形式,代表人用許多不同的方式來選擇(總統, 議院,參議院和州官員被分別選舉),這使多數更難足夠的控制政府來侵害少數。

共和政體也是中華民國的政體。其他共和的例子包括英國革命時期,法國,和德國。 中國共產黨治理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由於歷史上,社會發展上與世界各個國家不大相同,因此它的的「共和」與其他國家有些差異。

『柒』 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議會」,英文Parliament,來自法文的Parlement,是「討論」的意思。從形式上看,英國議會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和諾曼底時期的大會議。
在早期盎格魯-薩克遜人統治下的英國社會中,就存在著久遠的民主和法制的傳統。如果追根溯源,就會發現,現代英國議會最早就源於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慣例。後來,又出現了賢人(Witan)會議。這種賢人會議本是一個國王的顧問團體,沒有具體的組織,人選也要看國王的意旨。不過這種賢人議會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萌生了英國各階層民眾參政議政的傳統。
在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之後,在英國建立了一種以軍事服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著地方政務的司法制度。在政治體制上,諾曼諸王在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人習俗慣例的基礎上又把諾曼底傳統的管理國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會議」。這種御前會議不同於盎格魯-薩克遜人的賢人會議。這個團體的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由國王特別召來的顧問。御前會議最初執行國王的一般任務,其任務後來分成了若幹部門。在亨利一世統治期間(1100~1135),御前會議有了比較固定的職能,由少數主教、宮廷官員、王室僕役和男爵等組成了一些比較固定的小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協助國王管轄地方政府,處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戶區法庭的上訴,因而其中的成員被稱為「法官」。後來,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個成員組成一個駐在固定地點的法院,在國王的指導下審理各地的重大案件,這就逐漸演變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與國王及其御前會議人員所組成的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之後,這種大議會在威斯敏斯特的集會最後逐漸轉變成了一種國家的立法機構。這實際上就成了近代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捌』 英國的議會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中文簡稱英國國會,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地(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由於以英聯邦國家為代表的許多國家,其立法機構以英國國會為原型,英國國會通常被稱作「國會之母」。但這卻是對約翰·布賴特(John Bright)的錯誤引用。實際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國會政府的先鋒國家擴大投票權利的文章中談到「英格蘭是國會之母」。在中世紀時期,如今的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其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合並成為大不列顛議會,在1800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並,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英格蘭議會 英格蘭國會的起源可追尋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盎格魯撒克遜國王通常由一個被稱為咨議院(Witenagemot)的議會輔佐,咨議院通常由國王的兒子和兄弟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長官,以及高級神職人員在咨議院同樣擁有席位。國王仍擁有最終權力,但法律卻只能通過尋求咨議院的建議(以及後期的咨議院同意)而制定。 註:Witenagemot 又譯作賢人會議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譯作威斯敏斯特寺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國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來自諾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徹底改革。威廉將其祖國法國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帶到英格蘭。隨後他便將土地賜予其重要的軍事支持者,這些人又將土地贈與他們的支持者,從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級制度。那些直接從國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稱為領主(Tenants-in-chief),而他們的領地被稱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專制君主,但理所當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領主和神職人員組成的議會尋求咨詢。在1215年制定的大憲章中,確立了國王不能隨意課征任何稅賦。但實際上遵守大憲章的英國國王並不多。三個部分組成了國會: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上議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雖然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君主按照慣例,並不投票。根據王室特權和政府協議,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國王還需要委任一個下議院的議員來組建內閣,內閣的成員同樣來自於下議院,這個人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的支持。這通常是一個簡單的決定。雖然偶爾國王必須做出一個決斷。如1963年,當被認為是一個負責任的首相哈羅德·麥克米蘭(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時,對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英國君主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為「王在國會」。前次君主否決國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上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托尼·布萊爾動議,沒有通過。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國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國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英國依照「主權不可分割」觀念,以國王為主權象徵而將三權分授國會的內閣與兩院。但集中權力之餘,仍保有某種彈性。這種彈性仰賴英國人的深刻的政治經驗與精明的局勢判斷來運作。是以某些憲政機構的權力雖然久未使用,不能視為不存在。但卻沒有人以愚昧和魯莽去隨意改造和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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