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歷史英國1701年通過什麼,對王權做了進一步限制
英國在光榮革命之後,於1701年通過「嗣位法」。
法案規定:1、由斯圖亞特王朝的遠親,德國的漢諾威選帝侯,杜絕了斯圖亞特王朝佔有英國王位的野心;2、法案還規定英國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凡英國國王必須參加英國國教會;3、直接依附於國王的人不能擔任下議院的議員;4、國王所做的一切決定和政府命令,必須由同意該項決定的樞密院成員即政府的大臣簽署才能生效;5、法官的任免權不再屬於國王而屬於議會。
這樣就確立了議會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度的基礎。從而限制了王權。
B.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什麼時候確立的光榮革命後還是權利法案的頒布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688年政變,光榮革命後確立頒布的。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688年政變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也稱議會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
1688年,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發動的推翻詹姆士二世的統治、防止天主教復辟的非暴力政變。這場革命沒有發生流血沖突,因此歷史學家將其稱之為「光榮革命」。
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限制王權的《權利法案》。奠定了國王統而不治的憲政基礎,國家權力由君主逐漸轉移到議會。君主立憲制政體即起源於這次光榮革命。
(2)英國1701年頒布希么法擴展閱讀
英國君主立憲制形成歷史:
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於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
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隨後議會又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
C. 英國女王一旦去逝,將由誰繼承王位
有些對英國歷史不太了解的人,可能會認為英國女王去世後會傳位給自己的女兒或者孫女,想當然地以為英國的國王就應該是女王。實際上,並非如此。英國如今施行的也是嫡長繼承製,但與中國古代不同的是,女性也擁有合法繼承權。
如今的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一旦駕崩,按照英國法律,王位就將由已經70歲的英國王儲查爾斯王子繼承。但實際上是這樣的嗎?又有多少人是符合繼承王位人選呢?
而且因為歐洲王室互相通婚的原因,歐洲很多其他國家的王室成員也擁有英國王位的繼承權,挪威國王哈拉爾五世、瑞典國王卡爾十六世、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等都擁有繼承權,但是血緣比較疏遠,所以排名非常靠後。而伊麗莎白二世女王的丈夫菲利普親王,其實是維多利亞女王的五世孫,他也擁有英國王位的繼承權,但排在468位,當年與女王結婚,菲利普親王放棄了丹麥與希臘王位繼承權。
不過也有英國民眾希望女王直接傳位給威廉王子,跳過已經年逾七旬的查爾斯王子。而英國法律規定,王位繼承只能由議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