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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會議起源在哪裡

發布時間:2023-03-16 19:28:22

Ⅰ 英國的議會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中文簡稱英國國會,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地(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由於以英聯邦國家為代表的許多國家,其立法機構以英國國會為原型,英國國會通常被稱作「國會之母」。但這卻是對約翰·布賴特(John Bright)的錯誤引用。實際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國會政府的先鋒國家擴大投票權利的文章中談到「英格蘭是國會之母」。在中世紀時期,如今的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其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合並成為大不列顛議會,在1800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並,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英格蘭議會 英格蘭國會的起源可追尋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盎格魯撒克遜國王通常由一個被稱為咨議院(Witenagemot)的議會輔佐,咨議院通常由國王的兒子和兄弟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長官,以及高級神職人員在咨議院同樣擁有席位。國王仍擁有最終權力,但法律卻只能通過尋求咨議院的建議(以及後期的咨議院同意)而制定。 註:Witenagemot 又譯作賢人會議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譯作威斯敏斯特寺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國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來自諾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徹底改革。威廉將其祖國法國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帶到英格蘭。隨後他便將土地賜予其重要的軍事支持者,這些人又將土地贈與他們的支持者,從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級制度。那些直接從國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稱為領主(Tenants-in-chief),而他們的領地被稱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專制君主,但理所當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領主和神職人員組成的議會尋求咨詢。在1215年制定的大憲章中,確立了國王不能隨意課征任何稅賦。但實際上遵守大憲章的英國國王並不多。三個部分組成了國會: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上議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雖然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君主按照慣例,並不投票。根據王室特權和政府協議,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國王還需要委任一個下議院的議員來組建內閣,內閣的成員同樣來自於下議院,這個人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的支持。這通常是一個簡單的決定。雖然偶爾國王必須做出一個決斷。如1963年,當被認為是一個負責任的首相哈羅德·麥克米蘭(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時,對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英國君主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為「王在國會」。前次君主否決國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上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托尼·布萊爾動議,沒有通過。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國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國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英國依照「主權不可分割」觀念,以國王為主權象徵而將三權分授國會的內閣與兩院。但集中權力之餘,仍保有某種彈性。這種彈性仰賴英國人的深刻的政治經驗與精明的局勢判斷來運作。是以某些憲政機構的權力雖然久未使用,不能視為不存在。但卻沒有人以愚昧和魯莽去隨意改造和推翻。

Ⅱ 英國國會的起源

在中世紀時期,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其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合並成為大不列顛議會,在1801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並,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

英格蘭國會的起源可追尋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盎格魯撒克遜國王通常由悄衫配一個被稱為咨議院(Witenagemot)的議會輔佐,咨議院通常由國王的兒子和兄弟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長官,以及高級神職人員在咨議院同樣擁有席位。國王仍擁有最終權力,但法律卻只能通過尋求咨議院的建議(以及後期的咨議塌李院同意)而制定。

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國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來自諾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徹底改革。威廉將其祖國法國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帶到英格蘭。隨後他便將土地賜予其重要啟指的軍事支持者,這些人又將土地贈與他們的支持者,從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級制度。那些直接從國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稱為領主(Tenants-in-chief),而他們的領地被稱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專制君主,但理所當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領主和神職人員組成的議會尋求咨詢。在1215年制定的大憲章中,確立了國王不能隨意課征任何稅賦。但實際上遵守大憲章的英國國王並不多。

Ⅲ 英國議會與法國三級議會誕生原因,區別,各自影響

英國議會與法國三級會議的比較

作為上層建築的政治制度是多種社會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伴隨著城市的興起和發展,英國在十三世紀末形成了等級代表權力機關——議會,法國於十四世紀初產生了等級代表權力機關——三級會議,兩國的政治制度由此而過渡到了等級君主制階段。但在此後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議會和三級會議卻走上了不同的發展歷程,最後的命運也大相徑庭。本文擬就這一問題作初步探討。

英國的議會是在反對王權的斗爭中由御前大會議演變而來的。御前會議是英國封建社會初期由國王召集全國最大的封建主組成的會議,主要是為國王提供咨詢、商討國事、決議重大決策等。御前會議又分兩種:御前大會議和御前小會議。御前小會議一般由少數大教士、大貴族和王室成員參加,經常召開;御前大會議除了小會議的成員外,還有直接接受國王封地的中小貴族參加,每年召開三次。

御前會議的存在,使英國王權受到一定製約十三世紀,封建主以御前大會議為陣地,聯合新興市民,反對國王濫用權力,先後簽署了《自由大憲章》和《牛津條例》限制王權。孟福爾又把市民代表正式納入議會,議會的成員和職能逐漸定位。1295年「模範國會」的召開標志著英國議會正式形成。此後,它不僅定期召開,而且職能不斷增多,至十六世紀已獲得了立法權、決定賦稅權、對政府的監督權及參與重大決策權等,成為英國上層建築中一個相對獨立的權力實體。對此,都鐸晚期著名的蠢枝隱政論家胡克作了這樣的描述:「英國議會是本國所有政治權力賴以存在的基礎。」

中世紀末期,隨著王權的增長、專制制度的形成,英王通過操縱議員選舉、控制議長人選、蒞臨議會訓話等方式來影響議會,議會的權力受到了一定的削弱,但議會的組織形式及功能卻仍然存在著,所有重大立法都只能藉助議會才能完成,國王只能利用、引導而不能繞開議會,議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仍然起著重大作用。斯圖亞特王朝建立後,無視這一事實,鼓吹君權神授,不容許議會對王權的限制,最終導致了資產階級革命爆發。資產階級革命中,專制王權被推翻,議會一時成為英國的最高權力機關。經過克倫威爾獨裁、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反復後,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繼承法》確立了英國的君主立憲制,議會由封建的等級代表權力機關變為近代的國家權力機關。隨著內閣制的形成和三次議會改革的完成,議會最終成為英國近現代的民主權力機關和政治制度的核心。法國的三級會議淵源於王室大會議,即國王與其直屬附庸之間以權利和義務關系組成的政治組織。

十一世紀之前,由於法國王權衰微、封建主勢力強大,封建主藐視國王作為其領主的權利帶廳,拒絕出席王室大會議,使王室大會議形同搭纖虛設。十一世紀後,藉助新興市民的支持,王權逐漸強大,封建主才逐漸回到王室大會議。與此同時,隨著城市的產生與發展,許多城市取得了自治,成為直接聽命於國王的附庸,其代表也開始參加王室大會議,但他們的地位並沒有固定。直到1302年,法國國王腓力四世在同教皇的激烈斗爭中,為了取得國內各階層特別是新興市民對自己的支持及徵收新稅,邀請教士、貴族、市民三個等級的代表開會,討論國家的財政和稅收、批准國王的賦稅,法國的三級會議正式形成。

法國的三級會議一開始獲得的只是賦稅的討論權,召開的目的是讓代表們履行作為封臣的納稅義務。十四世紀初,在對付教皇的斗爭中,法王成為民族利益的代言人,三級會議全力支持國王,王權得以壯大。英法百年戰爭前期,法國被打敗、國王被俘,國王的權威下降,王太子被迫於1357年頒布「三月敕令」——三級會議定期召開,有批准賦稅權監督政府權等,三級會議的權力由此發展到了最高峰。遺憾的是這在法國歷史上只是曇花一現。緊接著百年戰爭後期,面臨亡國危險的法國,國王成為民族精神的化身而受到社會各階層的全力支持。

1439年,三級會議決定,國王可以不經三級會議的批准而徵收新稅,把自己的基本權力拱手讓給了國王。百年戰爭的最後勝利提高了法國王權的威望,國王趁勢進一步加強王權,以國王為中心的專制機構逐漸擴大,三級會議在法國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逐步縮小,幾年甚至幾十年才召開一次,到1614年後便停止了召開,國王控制了國家全部權力。1789年,在法國專制統治面臨嚴重危機的情況下,國王路易十六又揀起已經廢止了175年的三級會議,力圖通過它克服危機、挽救法國。但三級會議無法起到協調矛盾、克服危機、促進改革的作用,資產階級為首的第三等級也無法利用它來反對王權。在這種情況下,第三等級拋開三級會議單獨開會,宣稱自己是代表全體國民的國民議會,要制訂憲法,限制王權。至此,法國的三級會議被徹底畫上了句號。

黑格爾曾指出:國家制度是各國歷史發展的產物,它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同樣一種權力機關,在不同民族國家的發展歷程中,可以演繹出完全不同的結果。中世紀英國議會和法國三級會議的不同命運同樣是英法兩國不同的歷史發展狀況導致的。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兩者形成背景的差異。英國中世紀早期的政治制度具有濃厚的原始民主性質,大貴族組成的賢人會議享有較多的權力。「諾曼征服」後,英國形成了比較強大的王權,御前會議代替了賢人會議,大貴族的傳統權力受到了抑制,但貴族們並不甘心,一旦王權衰弱或出現危機,他們就伺機反抗,聯合起來爭取自己固有的權利。英國議會正是形成於這樣一個王權出現危機的歷史轉折時期:十三世紀,英國國王不僅在與法王爭奪領土的斗爭中接連敗北,在與教皇的較量中也伏首稱臣,國王的權威大大下降,貴族們趁機爭取自己的權利。封建主、教士聯合對國王不滿的市民、騎士結成聯盟對抗國王、限制王權,這種斗爭促使了議會逐漸形成。而法國早期歷史上諸侯林立、王權弱小。城市興起後,市民為發展經濟,支持與他們同樣反對封建割據的王權。在封建割據阻礙社會發展的背景下,加強王權成為歷史的進步趨勢;在反對教皇、維護法國民族利益的斗爭中國王又成為民族利益的代言人。在這樣的背景下,國王為了取得和利用社會有產階層的財政支持,主動召集了三級會議。一言概之,英國議會形成於王權強大而又遭到削弱的歷史轉折關頭,限制王權是社會各階層的共同呼聲,議會是社會各階層自下而上限制王權的結果;而法國的三級會議出現於王權弱小卻又需要加強、加強王權成為歷史進步趨勢的時代背景下,由國王自上而下組織召開的。這使議會與三級會議有不同的價值取向,即限制王權與加強王權。

第二,兩者本身的差異。法國的三級會議是王權加強過程中的一個事件,是國王主動召開的,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臨時性的機構,它沒有規定何時召開,多長時間召開一次,召開與否由國王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定,往往是在國王需要徵收新稅或需要各等級代表的支持處理一些重大問題時,才召開三級會議,會議的內容也由國王決定,會議完全操縱在國王手中。而在英國,議會是從傳統的權力機構御前大會議演變而來,在反對國王、限制王權的斗爭中,議會的權力及功能逐漸明晰,《牛津條例》還明文規定了議會必須一年召開三次及召開的時間。英國的議會一開始就是代表混合開會,雖然十四世紀後形成了兩院,但總的說來,議會是作為一個整體參與國家政事的,國王與議會處於平行而又相互制約的地位,雙方可以討價還價,議會通過自己的斗爭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而法國的三級會議一開始就是三個等級分別開會,只有在向國王作出答復時才聚集在一起,從沒有形成一個整體,三個等級各有一票表決權,各等級之間界限分明、矛盾與分歧明顯,國王高居三級會議之上,往往利用三個等級之間的分歧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三級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國家的財政和稅收,就國王的新稅發表意見,但並不是國王徵收新稅必須得到三級會議的批准。事實上,三級會議從來沒有取得表決稅案的大權,只是在討論稅收的同時,可以向國王提出一些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改革作為補償。參加三級會議的代表,可以說並不是在行使權力,而是遵照國王的命令,以盡「金錢援助」的封建性義務。而在英國,御前會議的權力是議會權力的淵源,《牛津條例》正是在這一基礎上對議會的權力范圍作出了規定,包括立法、賦稅及對國家各方面事務的決策權力。議會代表通過不斷斗爭,使議會成為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決定賦稅的唯一權力機關、對政府有力的監督機關。

第三,兩國政治傳統的不同。英法早期的歷史發展呈現了不同的風貌,由此也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傳統。英國早期的政治制度具有濃厚的原始民主性,主要表現為氏族會議基礎上演變成的賢人會議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王的一切重大決策必須由賢人會議通過,院的多數席位,控制了議會下院,使議會下院的力量和影響日益擴大。新興政治力量的興起,使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增強,為反對國王的專製做了充分的准備。

十五世紀,法國的經濟特別是工商業也有了很大發展,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但法國資本主義向農業滲透的過程非常緩慢,農業中也沒有出現英國似的新貴族,新興的資產階級沒有同盟軍,勢單力薄,還不足以形成左右法國社會發展的強大力量。與此同時,法國資產階級的成長是與王權的強大及國家重商主義政策的推行同步的:中世紀中期,市民在經濟上支持王權,王權從政治上為市民發展經濟服務,王權與市民互為聯盟;中世紀末期,在資本主義萌芽的過程中,以國王為首的統治階級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在國內對工商業實行保護、支持政策,在國外積極尋求海外市場,這些內外政策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發展,密切了資產階級與王權的聯盟,使資產階級謀求政治獨立的願望微弱;十六世紀後,在價格革命和義大利戰爭的影響下,法國政府的開支不斷增加,為彌補財政虧空,大量增加國稅、發行公債,資產階級又紛紛充當國王的包稅人、債權人,從中獲得巨額利潤,資產階級與王權的聯盟更加密切。為了尋求政治地位,發了財的資產階級往往通過買官鬻爵擠入統治階級行列,成為「穿袍貴族」,這在滿足了新興資產階級參政心理的同時,進一步削弱了其實現政治獨立的激情,增強了對王權的依賴。這樣,法國資產階級既得到了國王的庇護與恩惠,也受到了王權的控制,他們與王權互為聯盟的最終結果是王權借資產階級的支持而強大,資產階級因王權的庇護而沒有成為堅挺的政治力量。對此,恩格斯曾指出:「王權和市民的聯盟發端於十一世紀,……直到這一聯盟幫助王權取得最後勝利,而王權則以奴役和掠奪報答了他的盟友為止。」

同樣是城市興起、新興政治力量的出現,在英法兩國卻出現了不同的政治發展趨勢。「在英國,農村和城市融合的主要目的是對抗王權,而在法國,這種融合主要是通過王權促成的,因而造成了根本不同的政治和社會結果」。

第五,重大歷史事件對兩國的影響不同。1337-1453年的百年戰爭對英法兩國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其中在政治方面主要是強化了法國的專制王權,削弱了英國大貴族的力量、強化了議會力量。百年戰爭期間的法國,民族精神至上,王權成為民族統一的象徵。戰爭的最後勝利反過來進一步提高了國王的威望,國王趁機加強王權,不斷強化專制機器。與此同時,法國的舊貴族積極參與戰爭,在戰爭中立了一定的功勞,戰後他們的社會地位有所提高,成為王權的隱患,為對付他們,國王進一步發展專制機器,最終建立起了絕對專制的王權。

而在英國,為支持百年戰爭,討論賦稅成為議會的主要內容,議會通過控制稅收迫使國王讓步,不僅獲得了彈劾權、財政監督權,還獲得了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力。不僅如此,1339-1340年英王愛德華在歐洲大陸作戰期間,議會還承擔起了後方供應和國內治安的責任,進一步提高了議會的地位。英國是百年戰爭的最後失敗者,戰爭結束後,英國出現了嚴重的政治危機,封建主因戰爭失敗而分裂,兩大貴族集團組成兩大陣營,為了爭奪國家政權互相斯殺。這場內戰使雙方兩敗俱傷,封建主勢力一蹶不振,國王轉而尋求新興資產階級的支持。亨利八世時成立的國王的咨詢機關——樞密院的成員大多是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地方官吏也多由他們擔任。這時的英國王權是建立在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支持之上的,王權強大的基礎是王權與資產階級、新貴族的聯盟。一旦這一聯盟破裂,王權就會大大削弱,已經發展起來的議會就有戰勝王權的可能。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正是以議會為陣地最終戰勝王權的。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也對英法兩國的政治產生了不同的影響。英國的宗教改革是以議會的名義進行的,從十四世紀中葉起,英國議會連續頒布「有祿聖職銓敘法」和「蔑視王權警告法」等法律,限制教皇在英國的權力,1534年,議會又頒布「至尊法案」,宣布國王是英國教會的最高首腦。宗教改革使英國教會實現了民族化的同時,也使英國議會的地位進一步提高,議會成為唯一擁有最高權威的全國性代表會議,議會法成為真正的最高法律。

國王雖然是國家和教會的最高首腦,但正是議會通過的一系列法案才使國王的權威有了實際的保證,國王也極力維護議會的權力和地位。宗教改革後國王被明確宣布為議會的成員,成為議會的組成部分。1585年財政大臣威廉·塞西爾說:「上院貴族是議會的成員之一,代表全國平民的下議員也是議會的成員,女王陛下亦然。」可見宗教改革後,議會變成國王、上院和下院三位一體的機構,議會在一定程度上已居王權之上。

法國的宗教改革是以國王的名義進行的:1438年法王查理七世頒布國務詔書,規定法國宗教會議的權力高於教皇;1516年法王法蘭西斯一世與教皇簽定「波倫亞協定」,規定法國的高級教職由國王任命、教皇批准,教職人員對國王忠貞不二。通過這些,國王控制了法國的教會,實現了教會民族化的同時,教會成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並成為專制王權的工具。

由上述可見,作為封建等級代表權力機關的英國議會和法國三級會議經歷了完全不同的發展歷程,也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結果。這既與兩者本身的不同有關,更是英法兩國不同的政治、經濟及歷史發展的結果。通過對兩者歷史命運的關注,我們可以進一步了解中世紀中後期兩國的歷史及政治變遷,同時也加深我們對古今各國政治制度「合理性」的認識。

Ⅳ 英國議會的歷史沿革

英國議會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紀到7世紀的盎格魯.撒克遜時期。
5世紀中葉,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朱特人侵入不列顛。他們趁著羅馬人撤離英國後出現的權力真空,陸續的征服了英國,並建立起大小七個王國。英國史學家將6世紀末至870年稱為「七國時代」。在這些王國中,由國王和貴族代表共同組成「賢人會議」。賢人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輔助國王處理國家大事和根據世襲的原則來確定王國的繼承人。
發展到諾曼王朝時,威廉一世創造了與「賢人會議」相似的機構稱為「大會議」。它由僧俗兩屆的大封建主和國王的直接附庸所組成,並且每三年開一次會來決定國家重要大事。由於大會議機構龐雜並且經常無法召開,於是在大會議下建構了一個小會議。小會議是大會議的核心機構,它由王室事務總管、保安長官等高級宮廷大臣組成,並且集立法、行政、司法於一身。也稱「御前會議」。它被看作為英國議會的前身。
1215年,為了反抗國王的過分的稅收,貴族們發動起義,迫使國王簽訂了英國史上有名的《大憲章》。其主要目的是明確國王貴族的封建權利和防止國王侵犯這些權利。但是亨利三世即位後拒絕了《大憲章》,於是貴族們又開始起來與國王斗爭。1258年在牛滓召開了一次稱為「國會」的議會,它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由於牛津國會把全部權力都交給了封建大貴族,引起了市民、騎士和自由土地佔有者的不滿,為了爭取這些人的支持,叛亂貴族西門.德.孟福爾予1265年召開了由貴族、市民和市民參加的等級會議,其被稱為英國國會的開端,雖然後來孟福爾失敗,但等級會議被保留下來。
1295年愛德華一世召開了史稱「模範國會」的會議,它標志著議會三各階層的代表數額由不穩定趨於相對穩定。到了15世紀,英國的國會獲得了真正的立法權。從5世紀到15世紀,表面看起來權力一直在向著制約國王權力議會方向轉移,但是國王仍然掌有有著實際性的決定權。國會只有在國王需要的時候才召開。「在亨利七世統治的24年中,國會只召開了七次,伊麗莎白一世在世的45年中,國會只召開了10次,即使僅有的幾次國會也完全成了王權的工具」。因此處於封建時代的國會總體上講是封建王權的附屬機構,只有當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排除了封建主義生產方式之後,國會才有可能真正的轉變為資產接的的代議機構。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通過《權利法案》確定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成為英國權力中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英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們的政治設計。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根據自然法,每個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證自明的天賦權利,因而是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只是在自然狀態下存在種種不便,才使得人們相互簽訂契約把懲罰他人的權力自願的交給人民的代表——議會。為此。議會應該享有立法權。在洛克看來,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並對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既然法律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那麼制定法律的議會當然是表達社會公共意志的機構,因而它應該處於社會一切權力的最高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於立法權。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 《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如果對20世紀初西方國家憲政變革情況作一考察,就會發現,在經濟危機和戰爭四起歲月里,西方國家的國家機器就都開始強化起來,其核心標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現代西方立憲政治框架中走到了中心位置。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當然,行政集權時代的英國議會並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政治機構,相反,它在提供人民主權向政府治權的合法性轉換、內閣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權威性認定、提供政黨合法活動的一種體制框架、作為公民向政府「訴苦」(陳述民情)的必要場所等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機構無法替代的作用,更何況到21世紀議會在法律上依然保留了「議會主權」的形式地位。
隨著英國資產階級力量的不斷壯大,在歷次議會改革中,上院權力逐漸削弱,下院成為國家核心立法機構和各黨派角逐的場所。1911年,英國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Ⅳ 英國議會是在什麼時候建立的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1911年,英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基本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Ⅵ 英國議會的起源是怎麼回事

愛德華國王。13世紀初,英國貴族在市民的支持下,發動起義,迫使國王在限制王權的《大憲章》上簽字。不久,貴族再次與國王發生沖突。1265年,貴族,騎士和市民等召開會議,這就是英國議會的開端。

Ⅶ 英國議會的起源,英語翻譯

大議會吵畢是當今英國議會的原型。1265年,西門德孟福特召開大議會,各縣有兩名騎士,各鎮有兩名市民參加。大議會之後發展為為上議院和下議院。其主要作用是提虛搜出建議而非做出決定。大議會不進行選舉也沒有黨派。議會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上議院。差碰歷

Ⅷ 國會的起源

議會起源於英國﹐其它立憲國家建立代議機關﹐大多仿效英國。中世紀歐洲許多封建制國家建立了由貴族﹑領主﹑僧侶代表組成的等級會議﹐但由於君主專制權力強大﹐等級會議多被解散﹐唯英國等級會議一直延續下來﹐並從封建性質的等級會議逐步發展成為近代意義的議會。
遠在13世紀以前﹐英國就有「大會議」的組織形式﹐由國王指派的僧侶﹑宮廷大臣和封建領主等組成﹐作為國王處理國家事務的咨詢性機構﹐國王還利用這種會議來籌款征稅﹐以解決財政上的困難。1215年﹐對國王強烈不滿的英國貴族﹑諸侯﹐聯合教士﹑騎士和市民﹐迫使無地王約翰(1199~1216在位)簽署了《大憲章》﹐憲章規定國王非經大會議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徵收額外稅金。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召開大會冊伍議﹐要向貴族籌款﹐諸侯們全副武裝出席會議﹐拒絕國王的要求﹐這次大會議被稱為「瘋狂的議會」﹐「議會」從此而得名。1265年﹐擔任攝政王的貴族革新派領袖蒙福爾為了解決財政困難﹐重新召開議會﹐除了大貴族﹑大主教照例參加外﹐每郡還推選兩名騎士代表﹑大城市選出兩名市民代表參加會州散或議。從此資產階級作為市民代表﹐開始參加了議會﹐並使議會成為等級代表機關﹐握有對國王財政收支的監督權。1295年﹐愛德華一世再度擴大議會參加者的范圍﹐准許各地推派平民代表參加。1414年亨利五世在位時﹐議會除掌握財政監督權外﹐還初步取得了立法權。不過這一時期的議會還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當時英國資產階級還沒有足夠的力量奪取政權﹐只能通過議會對國王的權力稍加限制。
1688年英國發生「光榮革命」﹐資產階級在同王權斗爭中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第二年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議會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這些法律賦予議會以立法﹑決定財政預算﹑決定王位繼承﹑監督行政管理等權力﹐為英國的掘茄資產階級議會制奠定了基礎。從此﹐英國完成了從君主專制制度到君主立憲制度的轉變﹐議會也就從中世紀代表封建領主利益的﹑供國王咨詢的機構變成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最高立法機關。

Ⅸ 英國議會的起源與發展

英國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一、上院——貴族院

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上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

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

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上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這是因為:

第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這個「養老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而不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礎上,通過擴大貴族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塗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反對情緒。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據說,英國議會開會,怕議員們吵起來,特地備茶,以改善氣氛。這大概是中國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三)下院內部的組織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

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

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

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Ⅹ 亨利三世的議會起源

亨利三世做了五十幾年的國王。他在位時,最重要的事是,英國產生了議會。
亨利初登位時,只是個九歲的幼童,當時英國一片混亂,斐利二世派來的法軍占據了英國南部。當初,貴族們反對約翰,得到了法軍的支持。英國人隨即又面臨著將法軍趕出英國的任務。亨利年幼,於是,於是,大臣威廉·馬歇爾成為攝政,並成立了一個由馬歇爾主持的御前會議,來處理國務。御前會議的成員包括,首席政法官,王宮總監,財政大臣,大法官,大主教等。
英國人政局初定,內戰停止,開始同仇敵愾,驅逐法軍。英軍與法軍之間,不斷爆發戰斗。
1217年,斐利二世派他的兒子,法國王子路易,親征英倫。但是,路易王子的到來,也仍敵不住一心要驅逐侵略軍的英國軍民,法軍遭到失敗。九月,經過激戰,路易王子不得不承認失敗,與英國人簽訂和平協議,在取得一萬馬克的補償金後,法軍撤離了英國。
1227年,二十歲的亨利開始親政,正式統治英國。亨利三世做了五十幾年的國王,但是,他並無治國的才能。說起來,亨利三世性格和善,虔信宗教,熱愛藝術,為人不錯,但是,從治理國家來說,他又缺乏判斷力,容易沖動,既怯懦無能,又野心勃勃,不切實際。在他統治時期,總的說來,英國仍處於停滯不前的狀態。
亨利三世親政後,一改以前向御前會議咨詢國事的習慣,拋開御前會議,越來越獨斷專行。這引起了貴族們的不安。此外,亨利三世在對外作戰中,也是屢戰屢敗。為了奪回諾曼底等地,亨利三世於1230年和1242年,兩次進攻大陸,但是,寸土未得,以失敗告終。
亨利三世最為英國人所垢病的是,教皇對英國事務橫加干涉,亨利三世卻沒有任何的反抗,一味唯唯諾諾,成為拆橘羅馬教皇所利用的工具。當時,羅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為了打敗神聖羅馬皇帝斐特烈二世,需要大量金錢,於是,亨利三世不斷以大批錢財,供給教皇,以填充其在大陸戰爭的無底洞,而且,教皇經常派其他國家的教士臘好來英國領取教祿,這更使英國人不堪重負。
到了1236年,英旅局團國已是民怨沸騰,暗流涌動。英國的大小貴族們,普遍擔心亨利三世會否認《大憲章》中國王應承擔的義務。亨利三世並未覺察到危機,仍於1242年發動對法國的遠征,結果以失敗而告終,這就是我們前面所說的亨利三世兩次失敗的遠征的最後一次。自1252年起,英國年景不好,連續三年糧食歉收,民生更加艱難。但是,亨利三世不管這些,他打算進行更大的不切實際的冒險,從而激起一場劇變。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1254年,亨利三世與教皇英諾森四世達成一項協議,教皇允諾將西西里王位授予亨利三世的次子埃德蒙,同時,亨利三世則需向教皇提供西西里戰爭的軍費。當時,埃德蒙只是一個尚在襁褓中的嬰兒,而西西里,則在德國皇帝的控制之下,亨利三世必須通過戰爭,才能得到西西里王位。於是,亨利三世一再向貴族們徵收軍費,但是,貴族們則認為,西西里距離英國太過遙遠,發動戰爭太過冒險,但是,亨利固執己見,他不顧英國農業連續三年遭災,仍強行攤派,要求貴族們繳納他們三分之一的收入,作為軍費。亨利三世的無理要求,最終激起了貴族們的武力反抗。
1258年四月,以蒙特福特為首的男爵們,全副武裝去見國王,要求實行廣泛的改革。要說起來,這蒙特福特還是亨利三世的妹夫,因和亨利三世的矛盾,從而成為反對派的領袖。武裝貴族們要求,亨利三世放棄征稅要求,進行政治改革,以更好地遵守《大憲章》的要求。
1258年六月,亨利三世被迫在牛津召開了被稱為「狂暴議會」的會議,會議上,貴族們迫使亨利三世接受了《牛津條例》。《牛津條例》更進一步地限制王權,條約規定,議會定期召開,每年三次;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任意沒收土地及分配土地,國王亦不得擅自決定對外戰爭。
會議後,亨利三世被迫遣散了他的外國顧問,而不得不接受英國的議會,從此,「議會」這個詞,就廣泛出現在英國的社會生活中。但是,亨利三世並不甘心自己的失敗,他只是勉強地遵守了三年《牛津條例》,到了1261年,亨利三世就把條例拋到腦後,他罷免了貴族們提名的最高法官,並將蒙特福特驅逐出國。
那蒙特福特也不是省油的燈。1263年,他在一些貴族的支持下,重返英國,打算和亨利三世在戰場上見個高低。內戰在即,法王路易九世進行「調解」。但是,路易九世一味偏袒亨利三世,蒙特福特宣布不接受法王的調解,內戰終於爆發。
1264年五月,蒙特福特在英國南部擊敗了亨利三世的軍隊,生擒愛德華王子。蒙特福特遂得以挾天子以令諸侯,掌握了英國的權柄。他建立了一個九人委員會,並於1264年召開「西門會議」(西門為蒙特福特之名)。
1265年,蒙特福特召開英國歷史上第一次國會。蒙特福特的議會,參加者除了男爵,高級教士,和每郡兩位騎士外,還增加各自由市每市兩位市民代表。這表明,貴族與市民階層開始聯合對付國王,市民階層開始登上英國的政治舞台。蒙特福特召開議會會議的目的,是想使他的革命取得合法的地位。
之前的議會,由國王召開,而此次議會,則意味著沒有國王,也可以召開議會,而且討論的是國家各項事務。蒙特福特議會,控制了所有國家機構和法官系統。換句話說,蒙特福特控制了英國的政局,時間長達一年之久。亨利三世大權旁落,成為權臣手中的傀儡。
英國各界,大都支持蒙特福特的改革。但是,蒙特福特並未藉此機會廢黜亨利三世,因為英國國王在一些人心目中還很有市場。蒙特福特縱然大權在握,也不敢輕舉妄動。
同時,在革命者陣營里,因為權力的腐蝕,也出現了爭權奪利的現象。蒙特福特政權的內部開始出現分裂。蒙特福特的戰友吉爾伯特伯爵離他而去,轉投國王陣營,在他的幫助下,愛德華王子趁機逃脫。
王子逃離了倫敦,很快集合起一支軍隊,和蒙特福特的軍隊開戰。1265年八月,兩軍對決,發生埃夫舍會戰。蒙特福特在戰斗中被殺,王軍獲得大勝。亨利三世在他英勇的兒子愛德華的支持下,奪回了權力。
教會人士掩埋了蒙特福特的屍體,掩埋處成為聖地。蒙特福特作為英國議會政治的重要改革人物,長期受到英國人的尊崇。
1266年,英國王室奪回所有權力,之後,愛德華王子漸漸成為實權人物。1270年後,亨利三世身體日漸衰落。1272年,亨利三世去世。愛德華王子即位為英王,是為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在位),金雀花朝在歷經約翰和亨利兩朝混亂之後,終於又有一位勇武的君主登上了王位。
關於《牛津條例》,它的命運與《大憲章》不同,隨著蒙特福特戰死,英國王室重掌大權,《牛津條例》被廢除了。但是,牛津改革運動並未完全失敗,國家大事應交議會討論,國王和貴族應該合作解決問題,這在英國人心中已經根深蒂固。牛津改革在英國歷史上,留下了不可磨滅的痕跡。
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五十六年,其年幼時,大封建主以大會議之名掌握權力,待亨利長大親政,遂與大貴族發生矛盾.1258年,亨利於牛津召開討論征稅的大會議,貴族發動兵諫,迫使亨利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牛津條例規定,議會法是最高權威,一切法令不得與其相悖,並組成由15名貴族參加的委員會與國王共同施政,國王採取的任何措施均得他們同意,方能實施。如此形成貴族寡頭政治。但貴族宗派不和,政府無法工作,1261年,亨利下令廢除牛津條例,導致內戰。1264年西門·德·孟福爾伯爵率領的聯軍擊敗王軍,俘虜了國王父子。
1265年,西蒙。德。孟福爾在威斯敏斯特召集大評議會,各縣有2名騎士,各鎮派2名代表參加,此次會議被看作是最早的議會。
大評議會後來演變為議會,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習慣在威斯敏斯特皇宮會議廳舉行。一般只邀請封建主和主教(上議院)開會,而騎士和市民只在特殊場合才被邀出席。下議院可以向國王呈遞請願書,這就是最早的議案。議長奔走於兩院之間,聯絡並約束議員們。此時的議會只有皇室邀請才能召開,其作用是咨詢,沒有政黨和選舉。國會最重要的部分是上議院。
亨利三世(英文:Henry III,1207年10月1日-1272年11月16日),英格蘭國王,由1216年到1272年在位。雖然他的在位時間相當長,他是英格蘭歷史上最無名的國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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