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礎運轉方式組織方式核心方式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688年政變(見光榮革命)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
也稱議會君主制或立憲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是從1640年查理一世召開新議會的事件開始到1688年議會反對派發動宮廷政變(又稱光榮革命)結束,以新貴族階級為代表推翻專制統治建立起英國民主制度的社會革命。推翻了封建統治,並在1689年頒布文獻《權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對王權進行明確制約,確立了議會君主立憲制。
15世紀末到20世紀初,隨著英國海外貿易的發展和原始的資本積累,英國的資本主義迅速發展起來。資本主義的發展促使資產階級新貴族形成,他們同資產階級有著共同的利益,但17世紀時,斯圖亞特王朝理厲行專制統治,經常觸犯資產階級的利益,宗教專職政策也進一步激化了階級矛盾,最終導致了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
運轉方式
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
上院議員不經選舉,由各類貴族組成,故上院也叫貴族院。上院議員有1156人(1980)。
下院選舉產生,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5年,屆滿全部改選。下院有議員635人(1980)。
議會的職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另一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種形式,從18世紀初葉以來,英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
議會的財政權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起不了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
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議員有權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詢;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對政府監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過,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核心方式
內閣是政府的領導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內閣首相。按慣例首相兼任內閣首席財政大臣。在內閣出現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後來是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來,首相只來自下院已成慣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腦,又是議會多數黨領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權於一身,控制著國家的統治大權。
B. 英國國體和政體是什麼
英國的國體:資產階級專政的立憲君主國。政體:議會君主立憲制。
國體:通常把國家的性質稱為國體,具體的說,就是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所處的地位。統治階級的性質決定著國家的性質。
政體一般指一個國家政府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和地域,政治體制都不盡相同。
英國,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一個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英國本土位於歐洲大陸西北面的不列顛群島,被北海、英吉利海峽、凱爾特海、愛爾蘭海和大西洋包圍。是由大不列顛島上的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士,以及愛爾蘭島東北部的北愛爾蘭以及一系列附屬島嶼共同組成的一個西歐島國。除了英國本土之外,還包括十四個海外領地。人口超過6400萬,以英格蘭人為主體民族。
C. 英國的制度是什麼
英國政體制度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
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發展歷史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的權利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來限制王權。
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征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英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D. 英國是什麼政體
分類: 社會民生
問題描述:
英國領導人的名稱和地位與中國有很大不同,關系錯綜復雜,皇室和首相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系,請有識之士幫忙解答。
解析:
政體是君主立憲制。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是「臨朝而不理政」目前英國女王保佑的權利是接受磋商權、警告權和獎勵權。磋商權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務征詢女王意見,但決頂權仍掌握載內閣和首相手中。警告權是指女王對 *** 的某項行為認為不妥而發出警告,但這種情況極少發生。獎勵權是指女王接受 *** 的建議,冊封貴族和對有貢獻的人受勛的權利。但是,君主在禮儀上、形式上仍是至高無上的,在國內、國際的國事活動中,享有榮譽和尊崇。
E. 英國是什麼政治體系
英國政體為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F. 英國政體是什麼政體
英國:國體是毀雀資產階級專政;政體是君主立憲制。
美國:國體是資產階級專政;政體是三權分立制。
法國:國體是資產階級專政;政體是民主共和制。
德國:國體是資產階含圓級專政纖老早;政體為議會民主制和聯邦制。
G. 英國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什麼
君主立憲制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慧跡隱。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前廳確地規定。這樣君主的權利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利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憲的、擁有很大權利(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君主的權利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軍國主義」之「帝國主義」卻先勝後敗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英國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英國州乎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著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一個人難以代表復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說差不多了。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說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沖突。那麼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范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也稱議會制,是一種民主政治制度,特點是其政府首腦需要獲得議會的支持才能工作,而這種支持一般通過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體現。因此,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中,立法體系與行政體系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擁有多個黨派,而且政府首腦與國家元首分開。
行政體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內閣,由政府首腦(一般是總理或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以及全體內閣成員一般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並在任職後保留議會中的議席。政府首腦往往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在很多國家,內閣或內閣內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對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職。此外,行政體系也可以決定解散議會,重新舉行選舉。
在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或是總統)是象徵性的職位,只擁有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任命公務員等。不過國家元首也會保留一些在緊急狀態中可以使用的特別權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依慣例還是依法律規定)此類權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後才會得到實行。
議會民主制在各國之間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國家通過憲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確定了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而有些則只是照慣例執行;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中政黨的數目也可能因選舉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也不盡相同,無論是聯邦制還是中央集權的國家都適用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於地方政府中:例如奧斯陸的行政體系就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
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紀的英國,雖然同一時期的瑞典也已經擁有類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響力較小。
議會民主制的開始可被認為是在1707年,當時的英國理論上還是應由國王主持內閣,挑選閣員。但因當時的國王喬治一世不會說英語,使得內閣中一名大臣能夠負責主持內閣會議,逐漸就發展出首相一職。隨著議會的逐漸民主化和議會權力的增大,議會開始控制政府,並最終能夠決定國王必須任命誰來組建內閣。《1832年大改革方案》最終確立了議會至上原則,議會能夠挑選首相並決定內閣的組成。
威斯敏斯特體系由此發展出來,行政體系必須向立法體系負責,政府首腦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行駛職權。這種體系在原來的英國殖民地中頗為流行,例如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南非、愛爾蘭共和國等國都使用威斯敏斯特體系的議會民主制。不過這些國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國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亞的參議院更接近於美國的參議院,而不是英國的上議院,而紐西蘭則索性廢除了上議院。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的傳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的民主國家英國和法國向戰敗國輸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體系,例如德國魏瑪共和國和奧地利就是在此時採用了議會民主制。當然之前19世紀歐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躍已經為這些國家的民主化和議會民主製做好了鋪墊。一戰後這種民主化運動也被視為是抵抗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極端政治勢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議會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勢力和許多群眾的抵制。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遭遇到的另一個挑戰是多黨制所帶來的政治不穩定。各政黨間的不合作導致了所謂「少數議會民主制」的產生,少數黨執政往往導致政府遭到議會的不信任投票,從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機。在一戰後的歐洲,由於這種議會民主制初次嘗試的失敗,在很多國家引起極端勢力通過民主體製取得政權卻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約,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義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國的執政,以及同一時期在西班牙得到國王支持的獨裁統治。歐洲的議會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目前除了法國採用的是混和的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政治體制外,大多數西歐國家都採用議會民主制。
代議制民主 代議制民主思想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紀漫長的歷史過程中逐漸孕育形成的。它的基本內容包括:社會共同體是政治權力的最終來源;王權源於人民權力的轉讓,但人民仍保留著對它的所有權和終極控制權;公共權力的使用應以社會共同體的同意為基礎,「關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應成為立法、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決策的基本原則;由各等級或社會團體選派的代表組成的機構能夠行使共同體的政治權力,特別是立法權和征稅權。本文從政治權力的來源、歸屬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代議制民主思想的原初內涵及其在中世紀的起源與成長發育過程。
H. 英國政治體制是怎樣的
英國國王,內閣,首相,議會之間的關系圖:
英國是採用君主立憲制為管治國家的制度,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是英國和其他15個英聯邦成員國的國家元首,在名義上,這些君主領地不是聯合王國的一部分,但也是由聯合王國政府來管理其國防和外交事務,包括由聯合王國議會為這些領地立喚猛升法。
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
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8)英國政體基礎是什麼擴展閱讀:
英國主要政黨有:
1、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議會第一大黨。領袖鮑里斯·約翰遜,2019年7月當選。保守黨前身為1679年成立的托利黨,1833年改稱現知亮名。1979—1997年間曾4次連續執政18年。2010年5月英國大選後,保守黨重獲執政地位,與自民黨組成聯合政府。
支持者一般來自企業界和富裕階層。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嚴格控制貨幣供應量,減少公共開支,壓低通貨膨脹,限制工會權利,加強「法律」和「秩序」等。
2、工黨(Labour Party):議會第二大黨。1900年成立,原名勞工代表委員會,1906年改用現名。1997年至2010年連續執政13年。2010年、2015年大選失利成為反對黨。2015年9月,傑里米·科爾賓當選新領袖。近和老年來,工黨更多傾向關注中產階級利益,與工會關系一定程度上有所疏遠。
3、其他政黨:蘇格蘭民族黨、自由民主黨、威爾士民族黨、綠黨,北愛爾蘭一些政黨如:北愛爾蘭統一黨、民主統一黨、社會民主工黨、新芬黨等。
I. 英國國家結構形式和政體怎樣的
英國的制度是君主立憲制,它的特點是君主統而不治、議會成為中心,君主立憲制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內閣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內閣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議會大選後,國王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為首相慶鍵並授權由他組閣,批准他提出的內閣成員名單。內閣是政府的領導核心,其亮陵中心人物是內閣首相。按慣例首相兼任內閣首席財政大臣。在內閣出現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後來是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來,首相只來自下院已成慣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腦,又是議會多數黨領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權於一身,控制著國家的統治大譽鍵巧權。
J. 英國的國家是什麼體制
英國屬「聯邦制」國家,整個國家分為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四部分,這四個部分也就是四個聯邦(相對獨立自治的行政單位),它們各自有自己的議會和行政機構,有自己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公,全面負責本地方的事務,只有外交、國防、總體經濟和貨幣政策、就業政策以及社會保障等仍由中央政府控制。
聯邦制國家,因各個地方(聯邦)擁有較大的權利,有的權利中央政府不得干涉,所以可以說是「國中有國」。正因為如此,有人說英國「由四個國家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