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和形成過程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688年政變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也稱議會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接下來分享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和形成過程。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君主名義上是世襲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擁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權力。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
17世紀的英國經過資產階級革命,到1688年「光榮革命」,標志著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在英國最終確立。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條文來約束國王的權力,後來,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對王權做了進一步的具體限制,並且把包括國王繼承權和任命法官等重大問題的權力都掌握在議會手裡。
通過這些法律文獻,國家的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通過19世紀的議會改革,選舉權不斷擴大,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得到長足發展;隨著責任內閣制的確立,兩黨制的發展,英國現代意義上的君主立憲制日趨完善起來。
② 英國君主議會制如何形成
主制是當今世界最古老的政府體制。自從1952年就位以來,伊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的首腦,她也是埃格伯特國王的直系後裔。在其執政期間,埃格伯特國王於公元829年統一了英國。在議會制誕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經在英國存在了數百年,期間僅僅中斷過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當時英國採用了共和國的體制。數百年以來,君主的絕對權力遭到不斷的侵蝕和削弱,盡管如此,作為憲法意義上的國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徵意義。 在過去的幾百年中,在位君王的個性特徵對國家事務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公元九世紀末,西薩克斯的阿爾弗雷德國王擊敗了由丹麥國王古德龍率領的入侵者,並使丹麥國王轉化為基督徒,從而使英國的政治版圖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並為統一英國盎格魯-撒克遜種族奠定了基礎。 多年之後,國王亨利八世的統治引發了重大的社會變革。為了實現其建立王朝的目的,亨利八世對教會進行了改革,這為以後新教和天主教之間的分歧埋下了火種,並增強了議會的權力。在亨利八世在位期間,貴族的經濟實力得以加強,這為他們在其後的都鐸王朝進行內部斗爭奠定了經濟基礎。在十六世紀後半期,面對國內外多重危機,執政的伊麗莎白一世向世人證明自己是一名精明強干、堅決果斷的政治領袖。到了十九世紀,在維多利亞女王統治期間,英國再次進入了重大的社會和政治變革時期,並由此奠定並發展了大英帝國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響力。與此同時,維多利亞女王的丈夫埃爾伯特王子在維多利亞女王漫長的統治期間(從1837年到1901年)積極鼓勵藝術、科學和工業的發展,對英國社會的發展同樣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2002年英國慶祝了伊麗莎白女王二世執政五十年的金色慶典。在此期間,盡管英國乃至全世界都發生了巨大的社會和技術變革,伊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社會堅定不移的掌舵人,成為公眾服務、公共職責等傳統價值觀的神聖代表。
③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如何形成的
【形成歷史】
孟福爾議會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指定親信取代具有否決權的15人會議。國王同貴族之間以及貴族內部出現紛爭,以西蒙·德·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反對派在內戰中獲勝,他於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的除循慣例有僧俗貴族外,還有每郡2名騎士代表、每大城鎮2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
一般認為這是英國議會的開端。
愛德華一世
1295年,愛德華一世(1272~1307在位)為籌集戰費又召集議會。其成分同前一次議會,約有400餘名議員出席。此後議會仿此例經常召開,這次議會有"模範議會"之稱。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騎士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經常不在一起開會。
中世紀時期
從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以後,下院權力不斷擴大,到15世紀末,已有提出財政議案權和法律議案權。但總的說來,中世紀時期的議會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
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
《權利法案》
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於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
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權利法案內容
1.限制國王的權利,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等權利。
2.議會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權力,還可以監督政府和決定重大的經濟政策。
逐步確立的過程
隨後議會又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實施,使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更加不可撼動。
【簡介】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688年政變(見光榮革命)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 也稱議會君主制或立憲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這種政治體制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它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④ 說明英國君主立憲制確立的原因
第一, 政治基礎。
從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爆發革命以來到1688年光榮革命的最終勝利,其間經歷了資產階級(以克倫威爾為代表)與封建舊貴族(以復辟斯圖亞特王朝查理二世為代表)的殊死較量,最後,在雙方的妥協下,建立起既有封建性又具有較強的民主性的君主立憲制度。
第二,經濟基礎。
資本主義深入農村是英國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特點,由於新航路的開辟,引起英國固有的階級關系的變化,即使英國資產階級和具有資產階級傾向的新貴族強大起來,經濟實力的增強,必然要求獲得更多的政治權利。
第三,宗教因素 。
思想意識上的專制的天主教與當時英國的新教的矛盾沖突升級,反映在社會形態上,使英國新教成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在革命中戰勝封建王權的一面重要旗幟。
第四,歷史傳統。
從中世紀開始形成議會傳統,在其漫長的過程中不斷地發展和完善,成為英國人民同英國王權進行斗爭的重要場所。
⑤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的過程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個制度建立的過程是怎麼建立的呢?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的過程,歡迎大家閱讀。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的過程
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 政治 中心。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
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於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 法律 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隨後議會又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實施,使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更加不可撼動。
英國君主立憲制特點
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在18世紀時,國王還能運用手中的實權,恩賜官職,籠絡保王勢力,以後,王權逐漸削弱。到19世紀中葉維多利亞女王在位期間,王權大大衰落。法律賦予英王的權力,實際上都是通過議會和內閣去行使,王權成為象徵性的。君主必須根據議會意願行使行政權力。
君主名義上是世襲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擁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權力。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憲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徵。
在對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對象,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現在位女王的頭銜全稱「天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她的其他領土及領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__護教者伊麗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權力;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詢權、支持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英聯邦首腦,還起著維系英聯邦紐帶的作用。
雖然如此,英王仍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權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為國家的象徵,英王可以在維護國家團結、調解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作用,或就內政、外交問題提供可資參考的 意見 ;在特殊情況下,也還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某些權力。
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光榮革命以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確立,推翻了君主專制,議會的權力大增,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在議會通過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國王權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影響最為深遠。
《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法律條文,限制國王的權利,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等權力。這樣,封建時代的君權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權力由法律賦予,受到法律嚴格制約。
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
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
上院議員不經選舉,由各類貴族組成,故上院也叫貴族院。上院議員有1156人(1980)。
下院選舉產生,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5年,屆滿全部改選。下院有議員635人(1980)。
在1832年改革以前,議會選舉制度十分混亂。從中世紀延續下來的一套舊選舉制度沒有改造,議會為一小撮貴族寡頭操縱,議員或是由控制選區的特權人物指派、贈送,或是靠恫嚇或賄賂選民當選,完全不是民主選舉。
1832年進行了第1次全國規模的議會改革,調整了選區,取消一部分貴族操縱的「衰敗選區」,補充或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以議員席位;整頓了選舉的財產資格。使工業資產階級的代表得以進入議會,大大加強了在議會中的作用,為工業 資本主義 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保障。
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1872年,議會通過秘密投票法,使選民能夠自由表達個人意志;1883年通過取締選舉舞弊法;1885年,在英國 歷史 上第一次確定按人口分配議席的原則。通過19世紀中期議會這一系列的改革,資產階級爭得政治統治權,打擊並排擠王權和貴族對議會的控制,使議會下院成為表達資產階級意志的最高權力機構,促進了議會民主。
20世紀以來,選舉權不斷擴大。1969年《人民代表製法》規定,凡年滿18歲以上沒有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享有平等選舉權。又規定,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臣民(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經所在選區兩名選民提名、8名選民同意者,可登記為候選人。候選人名單,一般由參加競選的各黨派提出。
議會的職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 議案 、議會 辯論 、經三讀通過、送交另一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種形式,從18世紀初葉以來,英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
議會的財政權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起不了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
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議員有權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詢;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對政府監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過,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新教徒),這意味著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評價
傳統 馬克思主義 認為立憲君主制優於專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優於立憲君主制,比如 歷史學 家劉宗緒、劉祚昌、唐德剛等都反對簡單地把君主制與封建殘余等同,認為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君主立憲制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進入21世紀的中國,對傳統的君主制有了一個新的看法。一些學者認為應該從人文的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制中君主在國民中的精神領袖作用,擯棄封建殘余的不當說法。
簡要概括:英國君主立憲制是以代議制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的。英國國王是國家元首,但平常僅僅扮演儀式性的角色,實際最高行政首長是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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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英國君主制度的由來是什麼
英國君主是英國及英國海外領地的國家元首。現今的英國君主可追源溯本至盎格魯—薩克遜人時期,但論及古代血統,則以古蘇格蘭君主為准。由於多個英格蘭王國在第一次維京時期中漸漸消亡,威塞克斯於公元九世紀成功統領了英格蘭中的其他王國。公元十世紀,英格蘭正式合並成為單一王國。1603年,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登基為英國國王,從此英國國王及蘇格蘭國王統一為一位君主。1707年,兩個王國合並為聯盟,成為聯合王國。
直至今時今日,君主特權仍然是非常廣泛的。不過,行使這些權力通常並非君主本人,而是作為代表的英國國務大臣。例如政府行政和簽發護照的事務,均由大臣代行。一些重要特權,如解散國會,則在首相和內閣的意見下,名義上由君主本人執行。根據國會會議記錄[1],君主並不能創立新的特權。
英國不成文憲法早有規定,政權由首相、內閣及包括英國上議院及英國下議院的英國國會完全掌握,君主則為國會中一名無黨派成員。因此,現代英國君主是立憲制的,而君主的實際角色限於非黨派功能(如作為勛銜的頒授者)。這個角色從十九世紀起就被確定。在《英國憲法》(English Constitution, 1867)一書中,英國作家華特.百格漢茲指出,君主是政府中一個「庄嚴性」的部份,而非實用性。實際上,今日政權皆由國會、首相和內閣行使。君主雖是英國教會的最高總督,但實際上教會的精神領袖是坎特伯里大主教。
現任的君主是1952年2月6日登基的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王儲是她的長子威爾士親王查爾斯王子。威爾斯親王和女王丈夫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經常出席各種公開儀式。除了前面所述的,皇室成員還包括女王的其他子女、孫兒及堂表親。
英國君主亦為英聯邦之領袖。同一人對於英聯邦中,十五個完整和獨立的國家(包括英國),皆是君主的身份。
政治角色
君主實際上的權力比理論上的小得多。立憲君主行事受著傳統及慣例的限制,幾乎全部的皇權均在首相及大臣的意見下執行。首相及大臣則通過民選的下議院對人民負責。
君主亦負責在有需要時任命新的首相。任命儀式稱為Kissing Hands,意即吻手。根據不成文的憲法慣例,君主必須任命最可能維持下議院支持的人,通常是下議院中佔大多數議席的政黨之主席。如無政黨佔多數議席(這種情況在英國大選的多數制下少有發生),兩個或以上的政黨會組成聯盟,雙方議定的領袖將會被任命作首相。
⑦ 英法議會君主制形成的歷史原因
英國君主立憲制,簡單講,是資本主義發展不夠充分,資產階級與王權妥協的結果.
1688年"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通過<<權利法案>>,用法律的形式對議會主權至上的原則認定,從此確立君主立憲制.
18世紀早期,英王喬治一世不再參加內閣會議,而是指定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主持,此後議會的權力日益超過國王的權力,國王逐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特點:
*君主「統而不治」(虛君);
*議會居權力中心(內閣對議會負責);
*內閣由議會選舉多數黨組成
法國君主立憲制時間非常短,<<1791年憲法>>確立君主立憲法政體,1792年人民再度起義監禁國王,結束君主政體.此後,法國為議會共和制.----特點:
*總統由參議院和眾議院聯席會議選出,任期7年連選連任,
*議院中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內閣。
⑧ 英國的議會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中文簡稱英國國會,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地(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由於以英聯邦國家為代表的許多國家,其立法機構以英國國會為原型,英國國會通常被稱作「國會之母」。但這卻是對約翰·布賴特(John Bright)的錯誤引用。實際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國會政府的先鋒國家擴大投票權利的文章中談到「英格蘭是國會之母」。在中世紀時期,如今的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其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合並成為大不列顛議會,在1800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並,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英格蘭議會 英格蘭國會的起源可追尋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盎格魯撒克遜國王通常由一個被稱為咨議院(Witenagemot)的議會輔佐,咨議院通常由國王的兒子和兄弟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長官,以及高級神職人員在咨議院同樣擁有席位。國王仍擁有最終權力,但法律卻只能通過尋求咨議院的建議(以及後期的咨議院同意)而制定。 註:Witenagemot 又譯作賢人會議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譯作威斯敏斯特寺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國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來自諾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徹底改革。威廉將其祖國法國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帶到英格蘭。隨後他便將土地賜予其重要的軍事支持者,這些人又將土地贈與他們的支持者,從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級制度。那些直接從國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稱為領主(Tenants-in-chief),而他們的領地被稱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專制君主,但理所當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領主和神職人員組成的議會尋求咨詢。在1215年制定的大憲章中,確立了國王不能隨意課征任何稅賦。但實際上遵守大憲章的英國國王並不多。三個部分組成了國會: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上議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雖然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君主按照慣例,並不投票。根據王室特權和政府協議,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國王還需要委任一個下議院的議員來組建內閣,內閣的成員同樣來自於下議院,這個人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的支持。這通常是一個簡單的決定。雖然偶爾國王必須做出一個決斷。如1963年,當被認為是一個負責任的首相哈羅德·麥克米蘭(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時,對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英國君主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為「王在國會」。前次君主否決國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上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托尼·布萊爾動議,沒有通過。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國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國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英國依照「主權不可分割」觀念,以國王為主權象徵而將三權分授國會的內閣與兩院。但集中權力之餘,仍保有某種彈性。這種彈性仰賴英國人的深刻的政治經驗與精明的局勢判斷來運作。是以某些憲政機構的權力雖然久未使用,不能視為不存在。但卻沒有人以愚昧和魯莽去隨意改造和推翻。
⑨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形成過程及特點
1640年革命爆發——1649年1月處死英國國王查理一世,英國建立共和國——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1688年「光榮革命」爆發
特點:1.國王(女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3. 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