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英國實行的責任內閣制形成的時間
十八世紀前期
㈡ 英國責任內閣制確立准確時間
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形成:「光榮革命」後頒布《權利法案》,國王逐漸退出內閣,成為「統而不治」的國家元首。內閣承擔實際行政職責,其權力和重要性加強。1721年,羅伯特·沃爾波爾成為英國歷史上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
㈢ 責任內閣制確立時間
責任內閣制確立時間是1721年。
從16世紀初直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於萌芽狀圓臘早態。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佔有優勢,實際掌握了政權,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1721年,羅伯特橘雀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仟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責任內閣制的含義
責任內閣制又稱「議會內閣制」。是指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18世紀初始於英國,由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內閣制與議會制相適應。實行內閣制的國家,內閣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一個政黨或幾個政黨聯合組成,對議會負責並受議會監督。
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時,內閣必須總辭職,或提請國家元首下令解散議會,舉行改選,以決定原內閣的去留。有的國家,雖稱政府為內閣,但政府並不對議會負責而由君主或總統直接操縱,這不是內閣制,而是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或總統制。
英國國王很早就在宮中召局純集一些貴族、大臣和高級教士開會、商討國家大事的傳統。光榮革命以後,國王經常在一個秘密的小房間裡面召開這種會議,因此人們稱之為內閣會議。
㈣ 英國責任內閣制完善的時間
英國責任內閣制完善的時間是1721年。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抬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
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4)責任內閣英國什麼時候成立擴展閱讀
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
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
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
㈤ 英國的責任制內閣形成於什麼時候
一般認為,正規的內閣制始於英國1721年成立的以羅伯特沃波爾(1676—1745)為察譽首的內閣,在十九世紀中葉,責任制內閣在英國確立下來團沒帆.但直到1900年,英國議塌雹會的布告中才第一次出現內閣一詞,1937年通過的《國王大臣法》,內閣這一名稱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據.
㈥ 什麼事件標志著責任內閣制在英國最終確立
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內閣.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據《王位繼承法》,由德國的漢諾威選帝侯繼承王位,即喬治一培舉世.由於不懂英語,逐漸對參加內閣會議失去興趣,於是很少出席會議,甚至不出席會賣或議而讓大臣們去料理國事.於是大臣們有事就自己商定對策,然後提交給國王審定.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配配碧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㈦ 什麼是責任內閣制資51
分類: 教育/科學 >> 科學技術
問題描述:
政治體制採取責任內閣制。
解析:
內閣制亦稱責任內閣制。資本主義國家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十八世紀初產生於英國。內閣由獲得議會多數席位的一個或幾個政黨組成,經國家元首任命。內閣以總理或首相為首腦,下設有閣員,稱頃豎為部長或大臣。內閣通常只對議會負責,並受議會監督。1911年4月清廷以成立「責任內閣」欺騙群眾。中國歷史上正式決定採用此制,始見於1912年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選自北京師范學院歷史系中國近現代史教研室:《簡明中國近現代史詞典》,中國青年出版社1985年版。)衫孝
英國內閣制長期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直到1937年才由《國王大臣法》予以確認。這種內閣制,稱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這一制度其後為許多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加拿大、義大利、聯邦德國、日本、印度、斯里蘭卡等。
責任內閣制 包括以下內容:①內閣首相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其他閣員由首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②國家元首不負行政責任。發布文件必須經內閣首相和有關閣員的副署,否則無效。因這一文件而發生的責任由內閣承擔。③內閣代表元首對議會(或眾議院)負責。議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如議會通過不信任案,內閣就要辭職,或者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新議會選出後,對內閣仍不信任時,內閣必須辭職。④議雀塌大員得兼任內閣閣員。
㈧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時間是什麼
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從16世紀初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於萌芽狀態。18世紀早期英王喬治一世統治時(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喬治一世及首開英國內閣制的先聲),當時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這形成了一種政治慣例,首開了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先聲。
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佔有優勢,實際掌握了政權,國王的主要咨詢機構逐漸發展成內閣,英國的責任內閣制開始形成。
主要作用
第一、它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包括內政、外交、防務、教育、科研等各項決策。
第二、控制立法,現代社會中由於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復雜化,議員個人既無設備又缺乏全面的知識和足夠的信息來准備復雜的議案,導致政府逐漸加強對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議案,這種議案都是由內閣提交下院通過的。
第三、作為政黨的領導,首相是執政黨領袖,內閣大臣都是由執政黨領導組成的。內閣除了對國家、政府進行行政上的領導外,同時也對其政黨行使著領導權。
㈨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時間
18世紀前期。
責任制內閣形成於18世紀前期,初始於英國。是根據英國君主立憲制,下院議員由選民普遍直接選舉產生,由國王任命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為首相,由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遞交國王批准,組成責任制內閣,即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制政府"。
由於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英國、日本、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㈩ 責任內閣制形成的時間
責任內閣制形成於1721年。光榮革命後,出現模伏由國王主持的內閣會議。18世紀初,內閣不是法定的組織1721年英國責任內閣制逐漸形成,財政大臣沃爾波爾者鎮成旦嫌攜為第一位首相,是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