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下院的介紹
英國下院是英國議會的組成部分,其組織結構與上局仔院相近,但比上院的建制桐源汪更齊全、制度更完善。其組織也分為兩裂衫個系統和兩個層次。
❷ 英國議會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區別
兩者區別如下:
一、兩者本質形式不同
英國上議院是英國議會的兩院之一,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
英國議會下議院,又稱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國國會的下院。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內面共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
二、兩者司法職能不同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職能。
會議常規,下議院沒有限制議員的辯論時間。惟若果有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復,與議題毫不相乾的發言的話,那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盡管會議常規沒有限下辯論時間,但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提出時間分配動議,往往就可以使辯論提早結束。
(2)英國下院指什麼擴展閱讀:
英國議會下議院的立法職能:
在《國會法案》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同意,直接獲得御准。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系全國稅收或公共款項的議案),其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一個月。
其次,上院亦不可延遲通過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期或一年。不過,如果下院通過法案以延長5年一屆之國會,就須先經上院同意,方才生效。一個比國會法桉還要古老的習俗,下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或供應的議案。
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對議案進行修訂,以防稅收或供應議桉作出限制,不過,事實上,下院往往也會放棄這點權力,讓上院進行一定的修訂。另根據索爾斯伯利慣例,上院也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內之法案。
❸ 美國眾議院與參議院的區別是什麼,英國的上院與下院的區別謝謝!
美國眾議院與參議院,英國的上院與下院都存在區別,下面分別說明。
一、美國眾議院與參議院
1、人數不同。
美國參議院的人數相對較少,人員固定,美國每各州無論大小,都有兩個固定名額,參議院議員人數固定在100名(美國50各州),參議員由各州選民普選產生,任期比總統都要長,為6年,每兩年改選參其中的三分之一,參議員的年齡至少要在30歲以上,並且在選舉的州居住。
美國眾議院議員就比參議院人數多,現今確定為435名,是按照美國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的,每個洲至少有一個眾議院議員代表。各州眾議員名額按照人口普查結果來算,每10年重新分配一次。眾議員也是由其所在的州直接選舉產生,但任期比參議員短,只有2年,任期滿後全部改選,這也就是所謂的「中期選舉」。
2、權利不同。
參議院議員,代表的是所在的州在聯邦行使的立法權,眾議院議員代表所在的州的民眾在聯邦行使立法權(也就是「民權」),一個偏向官方,一個偏向於民眾,相互平衡。
相對來說,參議院議員比眾議院議員權利更大一些,可以決定美國聯邦政府總統的組閣人員,如果沒有參議員超過一半的投票支持,聯邦政府內閣成員是無法任命的,並且參議院擁有聯邦政府總統彈劾案的否決權,雖然總統彈劾案是由眾議院發起,最終能否通過還要看參議院的投票。
2、權力不同。
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上議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
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它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英國下院擁有對財政法案的先議權;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只有為期1個月的延緩通過權;一般公法案經下院連續3次以上通過,上院即使反對仍算通過。
(3)英國下院指什麼擴展閱讀:
議會起源於英國,是從封建性質的等級會議演變而來的。1265年貴族S.de孟福爾以攝政名義召開由貴族、僧侶、騎士和市民參加的會議。
後來被認為是英國議會的開端,1688年「光榮革命」後,議會於1689年、1701年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賦予議會立法、決定財政預算、決定王位繼承、監督行政管理等方面權力,從此議會成為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最高立法機關。以後為美國、法國及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
❹ 英國議會上院和下院的區別
上議院是貴族院,原來的貴族分配的。是身份的象徵,但是沒有實權。下議院是老百姓選出來的。有實際的立法權,並且產生首相。
望採納,謝謝
❺ 請問英國的議會和下院是什麼關系
英國的議會包括上院和下院。上院一般是貴族組成,下院一般是其他社會階層,大多是社會精英們組成。
❻ 英國上議院和下議院和議會和內閣都有什麼權力,,之間又有什麼聯系
1、英國國王是國家元首,無政治實權的國家象徵。內閣/首相在儀式流程上由國王任命。
2、內閣是英國政府(行政機構),首相是其負責人(即政府首腦)。內閣所有成員皆由下議院議員充任,行為對下議院負責,即內閣在某種程度上從屬於下議院。
3、上議院&下議院是英國議網路會的組成部分,主要權力在下議院,行使立法權。同時由於內閣對下議院有從屬關系,故下議院既是最高立法機構也是(某種程度上的)最高行政機構。
4、上議院原本是舊貴族的安置機構,現今對下議院行使有限的監督和封駁權,且有有限的立法權。
❼ 英國議會制的上下兩院分別有什麼作用及權利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土(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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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議院共同組成英國最高立法機構英國國會。下議院是經民主選舉而組成的團體,目前擁有646位成員,即「國會議員」(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議員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國會解散(最長任期為5年)。每位議員由被稱為選區的大選區域競選產生並代表此選區。
下議院大概在14世紀某時期出現並延續至今。下議院的權力一度與上議院相比大為遜色,但如今卻在國會中佔主導地位。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超過上議院;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議院駁回大部分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能夠延遲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應對下議院負責。首相能夠在任必須保持下議院對他或她的支持。
下議院的正式全稱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於諾曼底法語(Norman French)詞彙「communes」,意為「地區」(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誤認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議院中貴族相對)的縮寫,然而此種解釋並無歷史記載。下議院如同上議院,在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集會。
歷史
國會是由中世紀向國王咨詢的參議會發展而來。這種皇家參議會的成員包括神職人員、貴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稱為郡選議員,Knights of the shire)。參議會的主要職責是批准由君主提議的稅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參議會在進行稅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眾的不滿。如此,立法權便發展而來。
1295年的「原型國會」開始接納自治市鎮(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選送兩名郡選議員同各自治市鎮選送兩名市鎮選議員(burgesses)便成為慣例。最初的自治市鎮代表幾乎毫無權力;郡選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夠隨意授予或剝奪市鎮的自治及選舉權。市鎮選議員如果略顯獨立,則會導致該市鎮在國會中遭到驅逐。郡選議員地位較高,但在一院制的國會中,比較他們的對手貴族議員,仍然式弱。國會在愛德華三世統治時期分為兩部分:郡選議員和市鎮選議員組成下議院,而神職人員和貴族則組成上議院。
議員和選舉
目前,每個國會議員代表一個選區。而在十九世紀改革之前,選區很少以人口為根據:大部分的郡與市鎮(它們的邊界是固定的)在下議院各有兩位議員。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為先導的一系列十九世紀改革法律的頒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廢除了大部分的兩議員選區;餘下的到1948年全部廢除。大學選區(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許如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等重要大學作為選區代表的選區)在同年也被廢除。從此,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個國會議員。盡管如此,在郡選區和市鎮選區之間仍有技術差異,但此差異僅僅影響到競選人在選戰時允許花費的數額。
資格
對於國會議員有眾多資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必須年滿21周歲,並且是英國、英屬海外領土、愛爾蘭共和國、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為苛刻:根據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區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議院議員不能為下議院服務。
受制於破產限制令(僅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產(北愛爾蘭),或是他或她的不動產被扣押(蘇格蘭),則不能在下議院享有席位。還有,精神病患不能夠成為議員。根據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須兩名專家向議長報告此席位議員患有精神疾病。還有一個始於十八世紀的習慣法先例,即聾啞人不能成為議員。但是此先例在近年來還未曾實施過,法院很有可能不會支持。
立法職能
盡管兩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議案通常源自下議院。
眾議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權力是《國會法》賦予的,在此法的規定下某些議案可以直接獲得皇室認可(Royal Assent)而無需經過上議院的同意。上議院不可延遲任何金錢議案(在下議院發言人的觀點里,是僅關於國家稅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過一個月。其次,上議院不可延遲大部分其他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議的時間或超過一個歷年。但這些的規定只適用於產生自下議院的立法議案。再者,若議案要被推延超過一個五年的國會任期的,必須得到上議院的同意。
下議院進行會議的情形在傳統慣例上(此傳統的效力甚至高於《國會法》),關於財政范圍內的事務下議院的是被賦予至上權的。只有下議院才可以提出關於稅務和供應的議案。而且,下議院通過的供應議案是免受上議院修改。再者,上議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議案的方式來加入關於稅務或供應的規定的,但下議院通常都放棄其特權並允許上議院作出包含財政內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個慣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慣例」,上議院也不會反對政府在先前選舉宣言裡面允諾過的立法。
因此,上議院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條文和實際操作削減了,下議院很顯然是更具權力的國會部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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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顛(即英國)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聯合王國國家議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王室(British monarchy)與不列顛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有731名議員,其中八名目前懸缺。
上議院為非選舉產生,包括英國國教派的兩名總主教與24名大主教(即『靈職』[Lords Spiritual])與706名的貴族(Peerage)(即『俗職』[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之議員們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
上議院始建於14世紀,並幾乎持續存在至今。因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一度於1649年廢止上議院,但於1660年又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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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1721年,輝格黨(Whig)領袖華波爾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喬治一世(George I)任命為內閣首領,是為英國首相一職之始,但職位正式名稱並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貝爾-班納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獲任命為英國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現,成為一個正式的英國官銜。
首相可向國王/女王提名政府內閣成員,亦可提出解散下議院的請求。
❽ 英國國會分為上下兩院,為什麼權力更多在下院
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轎缺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閉廳辯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
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
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
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名到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
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8)英國下院指什麼擴展閱讀:
諸多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認識到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們進入議會下院的期望日益熱切。因此,議會下院逐步成為英國社會精英的主要活動場所,在一定程度上,議會下院是英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集中體現。、英國劃分650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個席位。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伏旅院中設議長、副議長。在新的議會召集之初,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徵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
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
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下院還下設全院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❾ 英國議會兩院分別是哪兩個
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和君主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君主立憲:
(1)英國國王:
英國國王只是一個「虛位元首」。國王名義上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等高級官員,有權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有權批准法律,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國王受到許多法律和慣例的嚴格限制,僅具有象徵性的地位。
(2)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結構:
英國君主立憲制國家的主要機構有國王、議會和內閣。國王按內閣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權力,承擔國家元首等禮儀性職能。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監督者的角色。內閣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從議會產生,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
(3)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國王、議會和內閣之間雖有分權,也有制約。
❿ 英國議會上院和下院的區別
英國議會上院和下院的區別:
1.上議院也叫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
2.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上議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
3.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它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擔負司法機關的職能,這是英國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國,上議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是最高審判機關,處於英國司法體制的最頂端。它所作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