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英國國會分為上下兩院,為什麼權力更多在下院
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轎缺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閉廳辯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
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
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
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名到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
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1)英國下院如何制約上院擴展閱讀:
諸多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認識到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們進入議會下院的期望日益熱切。因此,議會下院逐步成為英國社會精英的主要活動場所,在一定程度上,議會下院是英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集中體現。、英國劃分650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個席位。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伏旅院中設議長、副議長。在新的議會召集之初,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徵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
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
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下院還下設全院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B. 英國議會的上院真的無權嗎
英國議會上院的歷史要比下院悠久,而且上院的權力和地位長期高於下院。 隨著議會權力的擴大,下院的地位也在上升,上院權力不斷向下院轉移。到15世紀中葉,下院已經獲得了財政權、稅收權、審計權、人事權和立法權等權力。在向國王奪取權力的過程中,下院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但是,直到1832年議會改革之前,仍然是上院居於優勢地位。 就兩院之間的關系來說,上院權力向下院的轉移過程真正開始於1689年權利法案頒布之後。權利法案確立了下院的最高權力,標志著權力由國王向議會轉移的過程結束,國王從此退出了對國家權力的數鬧爭奪,而議會兩院之間的權力轉移過程開始。這種轉移雖然是和平過渡、逐步積累的,但也伴隨著激烈的政治較量。 1832年的改革法是上、下兩院之間關鍵性的一次較量,就改變兩院之間的關系來講,這個法案意義重大。首先,取消了上院對下院議員的提名權,這使上院失去了對下院進行控制的最有效的渠道;同時也促進下院議員更加重視選區選民的意見和利益,而不是像從前那樣重視上院貴族的意見。其次,重新規定了選民財產資格的限制,也就是擴大了選舉權。很多中下層群眾也擁有了選舉權。最後,重新分配了下院的議席,取消了56個衰敗選區的議席並將之分配給一些大城市。後兩項措施促進了下院議員階級基礎和政治立場的變化。 1911年的議會改革是兩院之間另一次重要較量。在首相阿斯奎斯發出要建議國王增封足夠的貴族以使議案通過的威脅之下,上院被迫作出讓步,通過了一項對於兩院關系至關重要的法律。該法確立了下院的財政立法權,下院的立法權進一步加強。尤為重要的是,這個法案在序言中明確宣布:該法案「想要用一個建立在群眾基礎上而不是世襲基礎上的第二院去代替現在所有的上議院」,將兩院之間的關系第一次用成文法的形式確定了下來。 1949年頒布的議會法對1911年的議會法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再次削弱了上院的權力,規定財政議案只能由下院提出,上院不得對它進行修改和否定。這樣,下院失去了對財政議案的任何權力,下院牢牢控制了財政立法權。此外,該法還將上院對下院通過二讀的公法案的延擱時間由兩年減為一年。這些標志著下院的權力已經無可懷疑地高於上院。隨著權力由上院轉移到下院,政府主要官員也從上院轉到了下院。1911年議會改革後,作為一個常規,首相必須在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 現在的上院權力已經很有限,在立法和政府政策制定中,只能起到輔助作用。就輔助下院的立法工作而言,上院的作用主要有三方面:(一)修改和否決議案。上院從理論上講,對下院通過的議案沒有修改和否決權,但它可利用「延擱權」來達到修改否決定目的。如果下院不採用上院的修改意見,上院可以利用拖延議案生效的權力來對下院施加壓力,促使下院修改議案。對於有時間性的議案,或者在下院任期的最後一年的議案,上院行使延擱權實際上等於否決了下院通過的議案。(二)監督下院的權力。在上院形式延擱權的過程終,會對政府和下院產生一種壓力,促使政府和下院重新考慮、修改還不夠成熟的議案。同時,在上院審議的過程中,通過公開的辯論,可以引起公眾和媒體對所審議問題的注意進而對政府和下院產生壓力。這實際上對下院的工作起到了間接的監督作用。(三)協助下院立法。首先是提出議案。下院的工作中已摻雜了黨派政治的因素,使得本來是中性的、符合全民利益問題的議案容易染上黨派政治色彩從而不易通過,而由上院提出這樣的議案,就容易通過。其次是處理私議案的立法工作。再次是整理法律文件。最後是審查受群立法。上院通過一個聯合委員會對大臣根據議會授權而頒布的法規以及規章進行審查,確保是在議會授權的范圍內。最後是梳理歐洲聯盟的法規。上院通過一個歐洲委員會對歐盟發布的法規進行梳理和過濾,然後向下院和政府提供需要認真討論或執行的建議。 上院的獨特作用主要有三方面:第一,行使司法權。首先作為最高上訴法院,上院有權受理除蘇格蘭的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刑事上訴案件;其次,可以受理規則的案件;最後,可以審判由下院提出的彈劾案。第二,審薯團罩議政府的政策。第三,為政府儲備人力資源。上院是政治家和高級官員們從工作第一線退下之後的歸宿地,這些人有豐富或如地從政和治國經驗,能起到顧問的作用。 與下院相比,上院的權力當然十分有限,處於從屬地位,但在英國的政治生活中仍然起著十分獨特的作用。 )
C. 英國的議會有上院和下院吧…!上院是幹啥的為什麼我在書上只看到下院……
英國將對上議院進行改革,廢除貴族、特權階層世襲制,改為全部席位由選舉產生。被持續削弱的貴族專權上議院,即將結束最後一縷微弱的呼吸。在已經公布的改革方案中,英國政府只是對上議院議員選舉方式與任期作了規定,並沒有說明將賦予選舉產生的上院何種權力。這使得新上院與下院如何進行權力分割成為看點。
此次英國政府並沒有直接取消上院,可見其並非欲意改兩院制為一院制。但若繼續保持兩院制,英國政府就必須重新釐定兩院關系。因為選舉產生的上院不可能滿足現有權力被架空的局面。過去的100年裡,上院的權力被不斷蠶食。在司法權被剝離,行政權、立法權逐漸被轉移至下院之後,現在的上院只剩下了對法案極為有限的延遲權,幾乎與「空殼」無異。這種架空與世襲貴族的衰落不可避免地聯系在一起。但是一旦上院改由選舉產生,民意將成為上院的合法性基礎與權力來源。英國政府就必須賦予上院實際權力以滿足民意要求。
賦予上院權力等於重新設立兩院的分權關系。目前的英國立法權和行政權都由下院掌控,缺乏對立法權的有效制約力量。從政體的相似性著眼,改革後的上院並不類似美國參議院,倒是類似日本參議院。這不奇怪,日本現代議會制度就是昔日「議會之母」英國的翻版。如今,英國只需要恢復上院原有制約地位即可。法案須經上議院通過後,才可生效。如上院將法案否決,下院需進行修訂,再提交上院。若上院繼續否決,則召開兩院協商會議。如果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返回眾議院繼續討論,眾議院以2/3以上通過,則法案生效,否則成廢案。這種設計使得上院主要對下院起制約作用,在整體上沒有下院重要。這對目前下院強大的英國來說,是改革成本比較低的做法。
令上院議席公開選舉,同時賦予上院切實有效的監督權,就可以使得反對黨有機會通過競選成為上院多數黨,在立法上制約在下院組閣的執政黨,從而結束保守黨通過世襲長期控制上院的局面。他日,如果工黨大選失敗,保守黨在下院組閣,工黨仍有機會通過選舉成為上院多數黨,與保守黨相互制衡。唯一值得注意的是,現有改革方案規定上院議員的任期為五年,與下院議員任期相同。這樣,上院與下院的選舉就應當錯位進行。因為如果選民發現自己在為期五年的大選中看走了眼,還可以通過上院議員的選舉進行補救。
D. 英國的權力制衡是怎麼體現的
額、、樓上兩位都從哪淘來的答案。。實際上英國從維多利亞時代開始基本是就沒有皇權這一說法了,英國國王只是形式上的國家元首。議會才是權利中樞。有別於美國的總統共和制,英國是議會共和制。議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而議會的多數黨領袖就是首相,首相擁有組閣權,實際行使行政權,首相所在政黨一旦失去議會多數黨的地位,則立即辭職議會本身分下院和上院,互相制約。
E. 為什麼說英國是「非平衡的兩院制」
因為在英國的上下兩院中,下院明顯佔有優勢。下院擁有對哪晌財政法案的先議權,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只有盯緩扒為期一個月的延緩通過權;一般法案如經下院連續三次以上通過,那麼,即使上院反對仍算凱昌通過。內閣只對下院負責,而與上院不存在權力從屬關系。因此說英國是「非平衡兩院制」。
F. 在英國,國王,議會和行政部門之間是怎樣制約的
尊
在君主立憲制的英國,名義上國家是國家元首;現實生活中有內閣和首相專權之說;但在法律上,議會擁有至尊至上的地位。
英國憲法賦予了議會「卓越的和絕對的權力」。議會的至尊地位首先體現在它所擁有的立法權上。理論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廢除任何現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廢除具有憲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權外,議會至尊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在行政上,議會下院是行政權力的最高來源。內閣和首相都產生於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權力的必經之路。第二,在財政上,議會下院控制著國家的財政命脈。第三,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繫上,議會可以向地方授權也可以收回權力。
議會至尊,是指其法律地位,並不意味著它可以為所欲為。並且這種法律地位並沒有得到任何憲法性文件的規定,僅是一種習慣的表示,是人民對它的默認。議會實際上受到許多約束:首先,它要受到英國多數選民意志的約束,它不得制定任何違背英國國情的法律;其次,它要受到公眾輿論的約束,不能通過將會遭到公眾普遍反對的法律,而且這種法律即使通過了也難以執行下去;再者,它也不能通過與國際法相違背的任何法律,比如英國議會不能通過與歐盟的法律相沖突的任何法律。
二、議會特權
英國議會的至尊地位還體現在議會的特權上。為了維護議會的權威和尊嚴,也是為了使議會能夠不受妨礙地工作,必須給予其特殊的保護,這種保護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議會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權力,就是議會特權。英國議會兩院所享受的特權大體相近。這種特權既適用於作為整體的議院,也適用於議會的工作人員和每一位議員。
英國議會特權包括:議院言論自由、議會成員被召集與會的優先權(這也意味著議員享有在民事案件中免受逮捕和免除在陪審團中服務或被迫出庭作證的權利)、上/下議院各自作為整體,有接近國王的權利、上/下議院有控制它自己的工作進程的權力、確定議院的合法資格並在此基礎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權力、對任何人破壞議會特權的行為作出懲罰的權力。就下院來說,對維護其尊嚴、保護它能正常工作來說,較有意義的特權有五項,這就是:議院言論自由權、議院不受逮捕權、議會自主管理權、議會的懲處權和議會拜謁國王權。
(一) 議員的言論自由權
這是議員所享受的最主要的豁免權之一。言論自由權是指議員不會因為在議會中的言論或行動而受到懲罰或恐嚇。也就是說,議員在議會辯論、發言時可以暢所欲言,其所說所為不會在議會外受追究。這就免除了議員遵守法律有關誹謗、煽動叛亂、泄露國家機密等方面的義務。據此,法院在審判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時,都不得引用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為證據。如果法院確實需要引用下院的議事記錄,必須事先請求下院同意。享受言論自由權的除了議員外,還包括下院的工作人員、應下院授權在下院作證的證人、下院的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
(二) 議員的不受逮捕權
授予議員這項特權的目的是保障議員能夠按時出席下院的會議。所謂議員不受逮捕權,僅指議會會期之前40天和之後40天內,議員不得因民事訴訟而遭受逮捕。而在刑事訴訟方面,議員則不享有不受逮捕權。不過下院歷來堅持,監禁或拘留議員必須立即通知下院並說明理由。即使是民事訴訟方面,議員的不受逮捕權也有限制。如破產法規定,破產議員不能享有不受逮捕權。由於現在幾乎廢棄了對民事債務人的監禁,所以議員的不受逮捕權已經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其主要意義在於它是一種議員特權和議會地位的象徵。
(三) 下院自主管理權
下院的自主管理權包括兩方面:一是對下院議事的自主管理權;二是對議員的管理權。下院的議事自主權包括全院大會的議事和各個委員會的議事。下院各個委員會的設立、變更與取消,下院的議事規則,全院大會秩序的維持,下院辯論記錄的出版等等都由下院自己來管理,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插手或干預。下院對本院議員的自主管理主要包括對資格的管理和對行為的管理兩個方面。現在下院對議員資格的管理許可權已大大不如從前。過去由下院來裁決議員選舉糾紛,現在這一權力已交給法院。不過,現在下院仍有權決定下列事項:第一,宣布某個選區的議席出現空缺;第二,頒布進行補缺選舉的命令;第三,取消它認為不適宜擔任議員者的議員資格。下院對議員行為的管理主要是指議員在議會外兼職牟利活動的管理。下院很早就明文規定,禁止議員以職權謀私。當然並非所有的院外兼職謀利活動都是不正當的。下院對正當的院外兼職活動,如兼任律師、教師、業余寫作,向來不予禁止。1975年,下院明確規定了對議員在院外兼職的管理制度,要求議員必須全面申報其院外兼職和收入,必須直接申明院外兼職與他在院內工作之間的具體利益關系,不得接受資助者對他在院內行為的具體指示。
(四) 下院的懲處權
下院的懲處權是指,對破壞下院的特權、蔑視下院權威的院內外任何人,下院有權予以懲處。被下院列為「蔑視下院權威」的行為主要有:在院內搗亂,破壞議會秩序;拒絕向下院的委員會作證;向下院的委員會作偽證;干擾別人向下院的委員會作證;阻礙議員進出議會大廈;議員蓄意向下院說假話;對議員行賄;試圖威脅議員的行為;侵擾議員;發表誹謗下院或議員的材料;過早泄露下院委員會的議事;阻礙或攻擊正在執行任務的下院官員;誹謗下院議長、副議長的人品或公正。
對蔑視下院權威者,下院有權施加處罰。處罰的手段主要有:議長予以訓斥;驅逐出下院,如果是議員就剝奪其議員資格;在會期內關押;轉交檢察長提起公訴。處罰程序是:先由議員向議長提出蔑視下院的事實和人員;然後議長提請全院大會優先審議蔑視案,全院大會進行辯論並表決後再轉交特權委員會調查;特權委員會向全院大會報告調查結果,並提出處理建議;最後全院大會表決處理辦法。
議會的懲處權雖然與法院的司法權有沖突,法院堅持對議會特權的范圍、性質保留審判權,但總的來看,法院還是認可議會的這種特權,對議會為維護其特權和尊嚴的做法基本上是支持和配合的。
(五) 拜謁國王權
這一特權目前也只有象徵意義,因為國王實際上對議會的各項工作已經沒有多大影響,議員也很少因為工作需要而拜見國王。
三、議會與王室的關系
英國議會取得至尊地位的過程,就是不斷向王室奪權的過程,也是權力由王室向議會轉移的過程。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在名義上,君主即國王是權力最大的統治者。英國憲法規定,英王是英國世襲的國家元首,立法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的首領,聯合王國全部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
就國王與議會的關系來講,一方面,國王是議會的一部分,而且是三個部分中的第一個組成部分。雖然作為議會一部分的國王所參加的議會活動,僅限於每屆議會開會時要親臨議會大廈發表演說以及批准法律等,但既然她是議會的第一組成部分,那麼議會的至尊地位也就有國王的份。另一方面,國王所擁有的批准法律的權力實際上對下院也起到了制約作用。也就是說國王擁有否決議會通過法案的權力。盡管一百多年來,國王未曾行使過這種權力,但是只要需要,她還是可以形式這種否決權的。這無形中對下院的立法構成了制約,使得下院盡量不通過違背多數公眾意願的法律。
四.議會與政府的關系
在英國,「政府」(Government)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就是指國家機關,包括國王、議會兩院、司法和行政部門;狹義的政府就是指行政部門,通常稱「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通常所說的某某首相領導的政府既指後者。英國首相是(狹義)政府的首腦。
在19世紀中葉之前,特別是19世紀30-80年代的議會「黃金時期」,議會掌握著真正的實權,政府和內閣只是貫徹議會一直的一個辦事機構,議會不僅控制著自己的工作議程,而且還控制著政府和內閣。議會擁有這樣大的權威,與當時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的狀況密切相關:那是選民人數較少,政黨的組織不夠完善,不會遭到黨紀的制裁。
以1867年的議會改革為肇始,開始了權力由議會向政府轉移的過程。1867年改革的一個主要成果是擴大選舉權,使得選民人數大大增加,選民的增加促進了政黨組織的發展。任何人要向成為議員必須首先得到政黨的支持,而議員進入議會後就必須服從與自己所在當的領袖的命令,遵守本黨的紀律,這樣,議員很少按個人的意志來行動,而是要與本黨的一直保持統一,議會實際上就控制在政黨手中。由於內閣成員主要是由執政黨的核心任務構成,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議會是被內閣和政府所控制。到了20世紀60年年代,議會已經由政府的主人變成了政府的僕人,完全為政府所控制——這一變化也是英國社會發展變化的必然結果。
政府對議會的控制,首先體現在控制議會的工作議程上。1902年的巴爾福改革,使得政府基本上控制了議會的時間表。下院50%以上的時間由政府來控制,25%的時間由反對黨控制,其餘則留作處理由後座議員和地方政府提出的私議案上。由於政府控制的議會時間多,它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安排議程,或者在議案辯論中增加時間,或者是截止審議。而反對黨不可能做到這一點。
政府在決策、立法、財政上也逐漸起主導作用,議會只起著配角作用。首先是決策,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政府所承擔的責任越來越多,決策范圍日趨擴大,技術性也越來越高,與之相應,政府部門有所增加,專業型也增強,而議會則沒有這種相應的變化,因而難以適應決策的需要。尤其是議會的工作特點也不適合作出高效率的決策。於是,內閣和政府就自然成了決策的中心,議會也逐漸失去了對政府決策的干預能力。到了19世紀末,政府的重要文件已不再對議會公開。其次是立法。議會擁有立法全是議會民主制國家天經地義的事情,而且英國憲法也確實賦予了議會立法權,然而現實卻是政府控制著立法工作。時至今日,政府成了大多數議案的提出者,能否被採納通過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政府。最後是財政。隨著政府權力的加強,財政立法的實際權力已經轉移到政府手中。19世紀末以來,歷屆政府的預算案都獲得通過。雖然下院有預算委員會負責對政府開支的調查,但所起的作用是相當有限的。
雖然議會已經成為政府的「奴僕」,但畢竟議會擁有法律上的至尊地位,就與政府的關系來講,議會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於議會。政府必須產生於議會。英國大選是選舉下院議員,而議員分別屬於不同的政黨,在大選中獲得多數議員席位的政黨即為執政黨(個別時候會少於反對黨),其領袖受女王之任命為首相,負責組織政府。經過這樣途徑建立起來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否則通過其他途徑如政變、起義所組成的政府則為不合法,公眾是不會接受的。第二,使政府的議案合法化。雖然議案和政府的預算案都是政府提出的,但不經議會通過和批准,議案絕對不能成為法律,預算案也不能被執行。如果政府提出的議案或預算案被議會否決,政府的威信和執政能力就會受到影響,盡管政府還是合法的。第三,監督並影響政府的行為。既然政府產生於議會,從法律上講,政府的權力是議會授予的,議會就有權監督、調查政府的行為,進而影響政府的執政過程。第四,為政府提供高級官員。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政府大臣及其他高級官員必須由兩院議員擔任。形成這樣的常規是符合英國政治需要的。英國的政治精英都在議會內,各黨的精英也在議會內。經過激烈的競選而成為議員,這本身就是一個極好的選拔幹部的過程。
五.議會與司法的關系
英國沒有全國統一的司法機構,它的司法分成三個系統:英格蘭與威爾士為一個系統,蘇格蘭為一個系統,北愛爾蘭為一個系統。英國的司法是相對獨立的。憲法行常規規定,審訊或待審的案件不應在議會中進行辯論,議會兩院不得對法官的職業行動提出疑問,除非法官的職務被解除時。
不過英國的三權分立是不嚴格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立法與司法之間有密切聯系。這主要表現在議會上下兩院(特別是上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職權。英國上院既是立法機構,也是一個司法機構,是最高司法機構。它對民事和刑事法院判決的案件都有最後的審判權,是最後的審判機構和最高上訴審級。英國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地方法院——巡迴刑事法院——議會上院;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郡法院——高級法院——上訴法院——議會上院。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的首腦,也是上院議長,又是當然的內閣成員。上院的裁決對下級所有的法院都有約束力,而且也約束上院自己。上院作為最高上訴法院,在民事案上適用於整個聯合王國,而在刑事案上只適用於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議會下院也擁有一定司法職權,主要是對本院成員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判決,此外還有權對侵犯議會特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總的看來,議會與司法之間的關系遠不及它與王室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密切。
摘編自:蔣勁松:《議會之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劉建飛、劉啟雲、朱艷聖(編著)《英國議會》,華夏出版社;施雪華:《當代各國政治體制——英國》,蘭州大學出版社。
G. 英國如何有效限制君主的絕對權力
實行君主立憲制 國家最高軟體機關是議會 君主受議會的限制
H. 英國議會上院和下院的區別
英國議會上院和下院的區別:
1.上議院也叫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
2.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上議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
3.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它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擔負司法機關的職能,這是英國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國,上議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是最高審判機關,處於英國司法體制的最頂端。它所作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I. 英國議會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區別
兩者區別如下:
一、兩者本質形式不同
英國上議院是英國議會的兩院之一,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
英國議會下議院,又稱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國國會的下院。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內面共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
二、兩者司法職能不同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職能。
會議常規,下議院沒有限制議員的辯論時間。惟若果有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復,與議題毫不相乾的發言的話,那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盡管會議常規沒有限下辯論時間,但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提出時間分配動議,往往就可以使辯論提早結束。
(9)英國下院如何制約上院擴展閱讀:
英國議會下議院的立法職能:
在《國會法案》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同意,直接獲得御准。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系全國稅收或公共款項的議案),其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一個月。
其次,上院亦不可延遲通過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期或一年。不過,如果下院通過法案以延長5年一屆之國會,就須先經上院同意,方才生效。一個比國會法桉還要古老的習俗,下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或供應的議案。
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對議案進行修訂,以防稅收或供應議桉作出限制,不過,事實上,下院往往也會放棄這點權力,讓上院進行一定的修訂。另根據索爾斯伯利慣例,上院也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內之法案。
J. 英國政治制度中,首相來自於多數黨的黨魁,那麼多數黨和議會的下院、上院又是什麼關系
議會的下院,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的國會。首相出自國會的多數黨,並牽頭組建內閣。
國會具有立法權。 而上院,又稱為貴族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
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
上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托尼·布萊爾動議,沒有通過。
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國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國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