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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英國如何實現權力交接

發布時間:2023-04-13 11:53:05

① 英國美國上台執政的途徑

英國和美國是比較典型的民主國家,國家領導人的選拔是典型的走西方民主選舉而產生的。
在英國,如果想要成為首相,首先必須是英國國會下議員的議員;要想成為議會的議員,必須成為某個國家性政黨在該地區的領袖人物。主要的選擇有保守黨、工黨和自由黨。在當上議員之後,還必須和黨內高層搞好關系,並且展示出自己可堪大任,最好在多個政府中有所建樹,這樣就可以代表黨參加首相選舉,只要該黨在當年議會選舉中佔到一半以上的席位,可能會成為首相。
在美國,如果想要成為總統,首先是加入某個黨派,然後有若乾的從政經歷,包括成為參眾議院或州長的經歷,獲得黨內比較有威望的人的首肯,代表該黨參加大選。在當年總統選舉中獲得一半以上的選舉人票,就可以獲得總統提名。
當然,這些都是表面上的。如何施展競選技巧,如何有幕後大佬做出交易等等,都是每場選舉真正的精彩之處。

② 美、英是如何完成海上霸權的交替的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英國為維持海上霸權,實行兩強標准,即慧叢喊英國海軍的主力艦艇噸位,要等於僅次於英國的兩個海軍強國(即排名世界第二、三位的海軍強國)艦艇噸位之和。但是隨著德國和美國海軍的崛起,英國已逐漸無法維持這個標准。
一戰結束後,由於德國戰敗,英、法在戰爭中受到削弱,無力和發了戰爭財的美國和日本展開展造艦競賽,同時由於戰後各國人民普通反對軍備競賽,於是由美鄭兆國提出裁軍。各海軍強國在華盛頓前野召開會議,規定各國主力艦的比例為 英(5):美(5):日(3):法(1.75):意(1.75)。華盛頓會議使美國取得與英國同等的海軍強國地位。
二戰中,英國進一步削弱,美國海軍則獲得空前的發展。二戰結束後,英國因為經濟原因放棄爭霸全球的目標,採取收縮政策,美國取得絕對的海上霸權。

③ 美國和英國如何達到中央集權,又避免了專制

中央集權和專制是兩個概念

英國:沒大中央集權(地方小) 實行君主立憲制,議會主權,首相內閣享有行政權,對議會負責,從此英國人治轉向法治,避免了專制

美國:美國1787憲法確立聯邦制原則(憲法規定了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各州雖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但必須保證服從中央政府,這就保證了中央集權。 又確立了分權制衡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約),防止專制獨裁,保障民主

④ 英國的「三權分立」和美國的「三權分立」,有何區別

英國實行的政治制度是“君主立憲制”而美國實行的是“三權分立制度”,這二者之間存在著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處。首先他們相同地方他們都是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同樣都屬於資本主義國家政治體系,都是不同的地方又有很多,例如:

其次,在政治體制中二者也有著差別。美國是一個總統制的國家,在早期的政治體系中是沒有政黨關系的,但是再後來的政治演變中政黨的作用不斷發生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所以美國總統的候選也就變成了美國政黨的選舉。總統的身後代表著一系列的政治集團。

而英國的三權分立是典型的民主專治制度,政黨的權利來源於獲得議會的勝利,內閣擁有最高行政權利,國王只是一種榮譽性的職位代表著一個國家,沒有真正的實權。


⑤ 材料一 英國憲政中的分權與制衡 分析美國和英國的政治體制�

英國目前採用議會制,即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英國並非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因為她的行政機關受制於立法機關,首相、內閣大臣和內閣部門的雀慧次官均為議會議員,每屆議會改選所有在內閣和政府任職者都要參加改選,所以英國立法、行政並不完全分家。至於英國的最高司法機關(即最高審級)為上議院,現時上議院的部分司法職能被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接替,由上議院中具有司法經驗的議員出任大法官,任職期間不再出席上議院會議,也不參加上議院表決。
美國是最早使用三權分立體制的悄侍國家,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所有由總統提交的法案須有國會通過,總統有權否決,但國會如果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就成為法律。參議院對總統任命的官員有批准權,如國務卿、國防部長等;眾議院則表決預算案。最高法院負責對法律進頃運答行審查,並有權宣布某部法律因違憲而廢除,參見1935年《全國勞工關系法》。在美國,三權時時互相牽制。

⑥ 美國是怎樣確立三權分立政體的

美國的開國元勛們認為,要保障人的權利尤其是財產權,必須對政府的權力加以限制,他們「希望有一個更有效能的政府,……效率和秩序是重要的考慮,但它並不如自由同等重要。他們希望保證國內安定並預防未來的叛亂,但他們又想要防止出現一個土生土長的喬治三世」。這就是說,在美國的創建者們的心目中,自由比政府效率更重要,為了保障自由,他們寧肯犧牲效率。

分權制度在西方各國的政治制度中,通常具體表現為由不同的機關分別掌握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權制度在歐美各國的具體形式是不同的,並不都是美國式的「三權分立」,譬如英國就是被稱為「混合權力」型的分權制度,即雖然議會和政府分別掌握立法權和行政權,但政府是由議會產生,並向議會負政治責任,並且由議會上議院掌握最高司法權,這體現了洛克的分權理論:立法權至上。美國實行的則是一種「嚴格的三權分立」,即合眾國(聯邦)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不僅分別屬虛羨於國會、總統、最高法院以及聯邦下級法院,而且它們之間的憲法地位是平行的,憲法沒有規定一個最高權力機關。而且,美國的制衡原則更強調的是:每一個機關在行使其權力時,都需要其他機關的協助;每一個機關都擁有防止、抵禦其他機關侵犯其權力的法律手段。通過這些安排,實現不同權力之間的制約和平衡。

美國獨立後的13州憲法,總的傾向是注重對行政權的防範,各州憲法中的分權是一種強調「立法權至上」、「議會至上」的分權,行政首腦由議會選舉產生,僅僅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能單獨任命政府官員,有的甚至把任命權給予議會單獨行使。尤其是賓夕法尼亞的憲法甚至用一個十二人行政會議來代替行政首腦,從而實際上取消了行政首腦。但與此同時,各州的憲法並沒有確立對立法權的明確限制,造成議會任意侵佔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敬譽弊權力,最讓各州精英人物憂心忡忡的是議會甚至「把法院關於財產爭議的裁決宣布無效」。在隨後的年代裡,人們日益關注實現徹底分權和遏制立法機關的權力擴張的問題,如馬薩諸塞埃塞克斯縣的一份報告稱,「如果三大權力合而為一,政亮族府就會專制,無論這些權力是在一個人手裡還是在很多人手裡」。傑斐遜在總結弗吉尼亞政府的經驗時,也認為,把權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裡,就是專制政體,即使這些權力在許多隻手裡行使,而不是一隻手行使,也不能讓人放心。他指出,「173個暴君,將會與一個暴君一樣專制」。「一個選舉產生的專制政府,不是我們為之斗爭的政府。」

在此期間,產生了許多關於憲法改革的建議,幾乎所有的建議都是以「完全、徹底」的分權作為理由,強調任何時侯,政府的三大基本權力,都必須保持相互獨立,並以此作為衡量所有憲法的一個標准。譬如,有人提出,法官如果依賴議會的任命和發放薪俸,他們就很難擁有「尊嚴和獨立」;越來越多的人要求對議會加以防範,要求由人民選舉國家首腦的呼聲也日益強烈,認為這樣就可以使行政權適當地獨立於立法機關;還有人主張,應該把對軍事和行政官員的任命權從議會手裡拿過來還給國家首腦;等等。也有人建議,應給予行政首腦有限的否決立法的權力,認為這是「保持必要的分權、制約立法機關、阻止立法機關侵佔行政權力的一種辦法」,1780年通過的馬薩諸塞憲法即採用了這種安排,認為讓行政首腦分享立法權,就「可以在政府的三個主要權力之間保持一種適當的平衡」。由於議會的三分之二多數可以推翻行政首腦的否決,因此它不是絕對的否決,而是暫時的否決。

總之,要求削弱立法權「成為1780年代憲法改革的中心問題」。在制憲會議上,麥迪遜指出,「如果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開行使,這是自由政府的一條基本原則,那麼,它們也應該各自獨立地行使,這也是同等重要的基本原則」。三權不僅應該分開,而且應該相互獨立,這種想法顯然成了費城制憲會議的主導思想。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的憲法沒有採用英國式的議會至上的分權制度,而是採用了讓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門相互平行、相互獨立的分權體制。這種分權體制有以下基本特點:

①三大部門權力來源不同,相互平行。麥迪遜和漢密爾頓指出,應該「使各部門的成員對其他部門成員的任命盡可能少起作用」,為行使不同權力的各政府部門奠定基礎。[39]根據這個原則所設計的體制,國會參議院議員由各州選民選舉(最初是由各州議會選舉產生,1913年第十七條修正案生效後改為現制),眾議員由各選區選民選舉產生;總統由選民選出的選舉人組成的選舉團選出;聯邦各級法院的法官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無失職行為就終身任職。因此,三個機關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沒有一個是最高權力機關。

②三大部門之間相互獨立。這里的所謂獨立指的是彼此「在政治上相互獨立」。一方面,由於三個部門的權力來源各不相同,相互之間也沒有政治上的責任。總統及其政府不就所施行的政策綱領向國會負責,除非經過彈劾國會無權要求總統辭職;總統也無權因國會不支持總統的政策而解散國會;總統和國會均無權將聯邦法院法官免職、撤職或令其提前退休。另一方面,實行所謂「不相容原則」,三個機關的成員不得相互兼職,總統及政府官員、法官均不得在國會佔有和保留議席,議員也不能受任政府文官職位,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也不能同時擔任法官。三個機關各自分掌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③三個機關在執行自己的職能時需要其他部門的合作。美國政府是一個「由分立的機關分享權力的政府」這就意味著三個機關相互有所依賴。立法權屬於國會,但國會通過的法案須經總統簽署才能生效,生效的法律由總統忠實執行;行政權屬於總統,但總統得在最高法院首席法院的監督下宣誓就職;總統領導政府,但總統提名政府高級官員須經國會參議院批准後方能任命,政府的預算也需要經國會通過和撥款,總統負責與外國簽定條約,但所簽定的條約需獲得參議院批准才能生效。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及聯邦下級法院,但法院做出的裁決需由政府執行,而法院的運轉也需要國會的撥款,聯邦下級法院由國會以立法設立。

④三個機關都擁有相互制約和相互防衛的手段。麥迪遜和漢密爾頓寫道,「防止把某些權力逐漸集中於同一部門的最可靠辦法,就是給予各部門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門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有合作,就有了相互的依賴,也就有了相互的制約。總統可以否決國會已經通過後送交他簽署的法案;國會可以拒絕通過總統提出的政府預算,參議院可以拒絕總統提名的官員和簽定的條約。除此以外,美國憲法還特別為各部門提供了對抗其他部門侵權的手段:對總統否決所通過的法案,國會兩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而推翻總統的否決;最高法院可以裁決國會通過並經總統簽署生效的法律和政府的行政命令、法規違憲,但國會可以通過法律決定和變更最高法院的組成人數,並通過提出憲法修正案廢除法院的裁決。此外,國會還可以對總統及其他政府高級官員、聯邦法院法官進行彈劾:眾議院掌握彈劾權,當發生彈劾案時,眾議院以過半數通過提出彈劾;由參議院掌握彈劾案的審判權,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定罪即可將被彈劾的官員免職;如果是總統被彈劾,則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審判。

總之,美國政治制度中存在著雙重的分權制衡,正如麥迪遜和漢密爾頓指出,在美國的制度中,「人民交出的權力首先分給兩個不同的政府,然後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權力再分給幾個分立的部門。……兩種政府將互相控制,同時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前一種分權和控制是聯邦制,所謂兩種政府,是指全國政府和州政府;後一種分權和控制就是三權分立,美國的全國政府和各州政府都實行了三權分立的體制。

⑦ 公共政治權力的三權分立配置(美國、英國、法國)的相同及不同

英美兩國政體異同點
相同點:A.都屬於資本主義國家政體,由資產階級國家性質決定,並為之服務
B.在不同程度上都體現了三權分立的原則
不同點:A.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及權力地位
英國:國王 無實權 統而不治
美國:總統 行政權等 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權力中心
B.立法機構的構成與立法權的行使
英國:上院由貴族組成,貴族由國王任命;下院由選舉產生,首相行使立法創議權,議會負責通過法案。
美國:國會由參眾兩院構成,參議院由每州政府選舉代表組成,眾議院由選舉產生;國會獨立行使立法權。總統可以否決國會制定的法律,國會以2/3多數通過總統否決的法律。
C.政府產生方式與行政權掌握以及行政首腦與政府之間的關系
英國:議會產生首相,首相提名組成內閣,政府與首相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在政治上共進退。
美國:總統任命敬猛螞政府,但需經過國會確認,總統與內閣掌握行政權,政府只對總統負責。
D.元首、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間的關系
英國:首相由議會選舉中多數黨領袖擔任,內閣由首相提名組成,首相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對議會負責。當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呈請首相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美國: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國會可以以2/3多數通過總統所否決的法律;總統任命的司法官員必須經參議院確認,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不合憲法;總統任命聯邦法官,最高法院可宣布總統法令違憲。
德法兩國政體異同點
相同點:A.都屬於資本主義國家政體,都由資產階級國家性質知迅決定,並為之服務。
B.在不同程度上都體現了三權分立的原則。
C.都以代議制為基礎。
不同點:A.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及其權力地位
法國:總統 由兩院依絕對多數票選出 行政權 但須經內閣各部部長副署和議會副署 任期七年,可連任
德國:德意志皇帝 世襲產生 掌亮埋握國家實權 權力中心
B.立法機構的構成和立法權的行使
法國:議會由參眾兩院構成。共有創議並制定法律之權,參議院由間接選舉產生,眾議院由普選產生(婦女軍人無投票權)
德國:聯邦議會和帝國國會是立法機構,行使立法權,聯邦議會由加入帝國國會的各邦代表組成,帝國國會由選舉產生,有權提出法案,但帝國國會的立法必須獲得聯邦議會的多數同意。最終由皇帝決定。
C.政府的產生方式、行政權掌握以及行政首腦與政府間的關系
法國:內閣由總統任命,行政權由總統和內閣掌握。
德國:皇帝任命首相,首相主持帝國政府,只對皇帝負責,不對議會負責。首相是行政首腦,首相和皇帝掌握行政權。
D.元首、立法機構、行政機構間的關系
法國:總統由兩院議會依絕對多數票選出,內閣由總統任命,共同對議會負責,總統的命令須經各部部長副署,總統可以在參議院的同意下解散眾議院。
德國:皇帝掌握國家最高權力,在軍事財政問題上,享有否決權。皇帝任命首相,首相只對議會負責。

⑧ 西方代議制「妥協」史是怎樣煉成的

如果仔細分析西方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確立和發展的每一環節與過程,不難發現其中的趣味與規律:

一方面存在很多偶然性,一方面則是曲折與反復的過程。

所謂偶然:以英國和法國最為典型,英國責任內閣制度的起步僅因為國王不會說英語:漢諾威王朝時期,根據英國《王位繼承法》,德意志人喬治一世入主英國,因其對英國的情況不是很了解,加上不懂英語,國王與內閣決策交流極為困難繁瑣。因此,喬治一世不願參加內閣會議,甚至把出席內閣會議當成了負擔。從而開啟責任內閣掌握行政權的全新大門。此後國王把當成習慣,逐漸形成「統而不治」。

再看法國,「一票共和」的出現亦是如此,以當時局勢看,共和派勢力實際還遠不如君主派。可滑稽的是君主派內部四分五裂,按擁護君主對象的不同分為幾派,意見無法達成共識,這樣削弱君主派的整體實力,因而共和派僅僅以一票的微弱多數通過共和國憲法。

其實要說君主派和共和派無論誰掌握權力樞紐都不重要,法國兩派其實都符合時代潮流,區別不過是是否保留國王的立場不同。除了上述幾點,在社會各方面各領域都能看到各種偶然。

正是偶然性的存在,造就了其曲折與反復的過程。

這種偶然往往伴隨習慣和慣例的出現,而這種偶然卻在習慣中不斷得以體現,又是在習慣中不斷被消除。

又拿英國說吧,詹姆斯二世在位期間,其擬定的繼承者原定為其女兒瑪麗,瑪麗信仰新教,對於資產階級來說本是好極。偶然卻偏偏此時發生,1688年,詹姆士意外得子,其信仰英國國教的女兒瑪麗沒有希望繼承王位。為防止天主教徒承襲王位,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決定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統治。 其結局是兩大階級通過互相妥協方式順利過渡光榮革命,1689年確立《權利法案》限制國王權力, 《權利法案》並不是一部憲法,而是基於雙方一系列巧合偶然與妥協而起草的法律文件,因此而後一個多世紀英國仍然存在舊貴族和新勢力的斗爭。此裂唯外,可以看到在英國不成文的習慣法或者說慣例在政治生活中比成文的法律或文件起更大作用。最熟悉的例子之一是:自喬治一世開始,國王不出席內閣會議久而久之成了歷代國王的慣例,以及內閣在失去下議院多數議員信任時,必須提出辭職或解散議會,這些都沒有成文法律做出過規定,但人們卻嚴格遵守。

而這一系列習慣或慣例最終不斷解決偶然與妥協所帶來的弊端,逐漸消除不必要的偶然的發生,最終使英國憲政制度得以完善。

在這種偶然性的基礎上,近代西方史從某種意義上說,可以看作一部「妥協」史。

縱觀整個近代西方史,不難發現這段歷史總是以「權力交接」作為它的主題之一。這一「權力交接」過程因各國國情不同,其方式,類型也各有特色。但均有共性可循。

若將其過程歸納一下不外乎以下幾點:權力限制——權力平衡——權力轉移。而推動這一過程得以實現的動力,說是商品經濟以及其派生出的世界范圍流動的貨幣應當之無愧。

自十三世紀末新航路的開辟起,歐洲在經濟政治思想社會各領域逐漸發生大爆炸式滄桑巨變。到16世紀左右,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整個世界開始肆兄培了由自然經濟形態階段向商品經濟形態階段的過渡,而商品經濟形態階段以貨幣為媒介的特徵使資本基於自身的特殊屬性——能夠不斷增值和社會交流中介的功能成為實現權力交換動力系統的關鍵因素:正是西葡在血腥殖民掠奪中為歐洲帶了能成為實現權力交換動力的白銀,歐洲爆發了商業革命和價格革命,沉重打擊歐洲封建庄園經濟和封建君主統治,資產階級得以抬頭,「權力交接」逐步進行著

嚴格說來世界近代史開端以新航路開辟為起點,但我在此處所探討的是一部西方「妥協」史,因此若從「妥協」和「權力交接」的角度來論述,我以為應當從英國《自由大憲章》頒布時期開始算起,想說歐洲的「妥協性」理念就從權力限制開始著手寫吧。

英國作為近代議會制度的發源地,之所以能夠最早發起資產階級革命以及建立君主立憲制,執掌牛耳於世數百年。一切都要感謝八百年前的《自由大憲章》。盡管《大憲章》主要是維護封建貴族的利益,但從深遠意義上卻奠定而後資產階級代議制的基礎—塵巧—議會由此誕生,成為延續至今英國的傳統。我從另一角度看,《大憲章》促使歐美政治「妥協」傳統的產生。作為第一部限制君主專制維護封建貴族利益的封建協議,《大憲章》不僅體現「權力交接」中的權力限制,更是點燃西方「妥協」精神火炬的熊熊烈火。

此後,不論英國本身,還是法國美國乃至大多數治本主義國家,均一定程度上繼承《大憲章》精神——妥協政治。在它們各自的政治制度建立過程,隨處我們都能發現妥協的影子:先看英國,其例子俯拾皆是——十五世紀英國女王伊莉莎白每當自身或王室的利益與議會發生矛盾沖突時,伊莉莎白總是盡可能抑制怒火,向議會做出讓步。其本人懂得王室與議會利益的一致性,顧全大局,通過妥協方式與議會處理好關系,王室與議會團結一致,因而能在英西海戰中擊敗西班牙無敵艦隊。盡管英國軍艦更為靈活,火葯武器較西班牙先進,但良好的妥協所帶來的穩定統治者自身內部的優勢不可否認。

再有1688年的光榮革命和《權力法案》。說它是資產階級和封建王室的妥協,我們可以看到這場妥協首先以和平方式進行的,其次這場宮廷政變所變革的並不是英國原有的政治體制結構,而只是變革了中世紀遺留下來的政治體制中的階級構成,實現資產階級和封建王室利益大致均等,互不受到侵害,實現「權力平衡」。妥協的明智之處便在於解決了長達半個多世紀的資產階級和封建王室之間反復斗爭,加快英國近代化進程。

回顧當時世界,沒有其餘任何一個民族能像英吉利民族一樣懂得妥協勝過無意義的血腥斗爭殺戮這一時代哲理,而英國卻以自己對妥協獨有的見解將之發揚光大,從而使自己成為一個嶄新時代的領頭羊。英國政治素以溫和漸進的特徵而聞名,妥協卻不遷就,保守卻不失靈活。工業革命後隨著階級關系的變化和人民日益高漲的民主願望而進行一系列議會改革,調整選舉權范圍的變革實屬可貴。

而法國,這個曾被譽為「歐洲啟蒙運動實驗室」的國度,自1789年大革命開始,共和制幾起幾落,殘酷的戰爭破壞所導致的巨大損失以及外族侵入的蹂躪恥辱,使得共和派與君主派走向和解妥協,最終以一票微弱優勢通過共和國憲法,為日後法國工業發展起到良好的保護作用。雖然這一憲法賦予總統極大權力所象徵君主派勢力的強大,但資產階級共和派經過艱苦鬥爭,終於掌握了眾議院、參議院、內閣和總統等關鍵職位,法國由總統制議會制混合政體過渡到議會制政體,法國資產階級共和政體以鞏固。

就美國而言,美國繼承了英國優良的妥協傳統,集中體現在聯邦制制定中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妥協。

這就是西方妥協精神與傳統,歐美自近代以來之所以領先於世界,與它們對妥協意識的深刻認識離不開的。

一部西方史,一部妥協歷史,一個真正懂得「何為妥協,何時妥協,為何妥協,妥協為何」的民族和國家,才是一個擁有永不褪色,生機盎然的優秀國家。

縱然這個國家在面臨前進發展障礙和混亂時,仍能集妥協之智慧,揚民眾之一心,化險為夷,走出絕境。

回想我國,實為不足。中國自古缺乏妥協的傳統和精神。在專制君權主義面前,一切妥協者殺無赦。中國綱常倫理太深,君權意識和正統觀念太重,壓斷的只有傳統古人的精神脊樑,留下的也只是變態的思維和倫理——要麼絕對服從,要麼死路一條。

妥協一向被中國視為可恥與鄙見。殊不知妥協才是人類文明真正進步的源泉。望近代史,當年清末戊戌政變六君子就義,袁世凱通電金蟬脫殼,謀殺宋教仁等革命黨人。蔣介石撕毀雙十自討沒趣•••••••這一個個例子不印證國人的悲哀嗎?其實慈禧目光長遠些便少了日後的亡國,袁世凱多點誠心,總統職位可保,繼而中國開議員練雄兵執掌與世,一舉兩得,名聲自保。中正先生顧全大局,也不至於落得負隅頑抗於一孤島。

懂一點妥協,中國人,百年屈辱便可少去大半~

⑨ 簡要說明英美兩國分別是如何貫徹中央集權原則,又避免了專制的

美國是三權分立,分為總統 參眾兩院 最高法院分別主管行政 立法 司法
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國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總統所否決的法律。
總統可以任命聯邦法官,最高法院可宣布總統法令違憲。
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不和憲法(針對參眾兩院通過的憲法),總統的司法官員必須經參議院確認。

英國的權力分立跟美國的有很大程度的差異,主因是英國的政治現實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國的議會由上、下院組成。 上議院也叫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按照英國的傳統,上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英國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權重,不僅是全國司法界領袖,而且是內閣部長。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 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上議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議會的財政權由下議院行使,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是通過議員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問;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同時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現這種情況時,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它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上議院如果不同意下議院通過的議案,只能將議案拖延1年後生效,對於下議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則只能拖延1個月。上議院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也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上議院有權受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貴族的案件和下議院提出的彈劾案。 基本上英國也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可是英國因為歷史的緣故,並沒有明文的憲法,以致於立法權在三權分立的地位高於其他二權(即行政權及司法權),亦即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並不受任何憲法章程規范。英國議會可以通過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機構是沒有權力宣布該新法案為無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傳統上英國行政的權力是源自二個方面,一是議會通過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權(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權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權力如簽署國際公約的權力,宣戰權,向國民發出護照的權力,特赦權等。英王特權也是司法權不能挑戰的權力。所以總括的說在英國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這個安排亦是憲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權而最低的是司法權。在英國,司法部門只是按著現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內的案例對案件作出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議會(下議院)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機關首長)一職是英王按慣例,委任組成議會的最大黨的黨魁出任的,亦即是說執政黨在英國是執行政權及立法權的政黨,政府很容易會運用影響力去通過一些對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 三權分立
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與其說英國有三權分立,不如說英國只有司法獨立。

⑩ 英國是如何實現三權分立的

「三權分立」和制衡理論最早應追溯到西方奴隸社會古羅馬國家的共和時代,探索這一原則和理論的乃是羅馬第一個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當時羅馬帝國採取的政體形式是一種混和政體的國家政治制度,在這種混和政體中,羅馬帝國內部存在著三種勢力:執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勢力;元老院代表貴族集團勢力;平民議會代表民主勢力。
在英國,當時資產階級進行革命時,它的力量很薄弱,封建勢力依然強大,從封建地主階級中演化出來的新的封建貴族,他們一方面鼓吹改革舊的封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害怕資產階級否定和推翻已有的體制,所以新的封建貴族成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障礙和主要對象。在資產階級與貴族之間的斗爭中,英國資產階級表現出軟弱的一面,他們始終不能把資產階級革命完整地、徹底地進行下去。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自由主義的奠基人洛克提出了「三權分立」的主張,即立法權、行政權、對外權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構來掌握,其中行政權由國王(君主)行使,但要根據議會的決定;立法權由民選的議會行使;對外權仍由君主行使。可以看出洛克的「三權分立」實際上是「兩權分立」,君主掌握著更加廣泛和至關重要的權力,而且洛克的「三權分立」不是資產階級內部對權力的劃分,而是兩個不同階級對權力的分享。它與後來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所實行的「三權分立」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均有著明顯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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