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議會的特點,作用
特點是: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責任內閣制為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首相負責組成,責任內閣制對議會和首相負責;首相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內閣控制下院等。
作用:內閣掌握實權,國王統而不治,雖是國家元首,但只是象徵,沒有實權只在對外交往代表英國,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起到維系英聯邦的作用。
國會為兩院制,英國議會由上院(HOUSE OF LORDS)(貴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1)英國議會是怎麼樣討論事情的擴展閱讀:
組織職能
上院職權
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院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下院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
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Ⅱ 看英國議會如何辯論
我不禁想起在英國的時,看議會辯(chao)論(jia)的情形。
英國議會是全球最知名的ZZ舞台之一,坐落於泰晤士河畔的議會大廈,與大本鍾一起,成為倫敦的著名地標。2012年倫敦看奧運會期間,也是議員度假之際,我曾有幸進入參觀。這里見證著幾百年來的紛爭,流傳著各種奇聞異事,此處暫且不表。
下議院是全英國的權力中心,也是最受矚目的辯論場所。門外立著的銅像包括丘吉爾,撒切爾等人,無一不是辯論高手。對於普通民眾來說,每周進行的質問首相時間(PMQs, Prime Minister's Question Time)是不容錯過的BBC直播節目。人們還可以聯系當地的議員(MP),申請現場觀看。
PMQs提供機會讓議員質問首相,執政黨和在野黨分坐兩側。通常由首相對今日安排的做一個簡介,反對黨的議員提出某一個開放性問題開始,後繼由反對派領袖為主力進行問答。
一般是提問者和首相進行一問一答,想發言的就站起來,由議長來選定發言者並維持秩序("Order!")。辯論經常被噓聲、嘲笑聲和歡呼聲打斷,"Hear, hear","yayh","nayh"是常見的起鬨用語,所以PMQs也被人稱作是英國的"德雲社"演出。
下面由本人充當字幕君,分享一個最新的PMQs片段,來看看英國議會是如何辯論的。
本次辯論算是比較正常的問答,並沒有像往常一樣出現太多的攻擊、打斷和起鬨。內容上來說,開始時討論保守黨的內閣重組,卡梅倫並沒有直接回答重組的原因,而是利用諷刺等手段把辯論重點引到對自己有利的經濟上來。
拋開辯論技巧,干貨(數據、言論等)很重要。保守黨在過去幾年裡一直飽受爭議,如今經濟復甦強勁,給了卡梅倫更多的底氣和信息來進行辯論。而工黨面對這種情況,除了挑一些小刺之外,也沒有什麼空間來進行質詢。
Ref:
[1] www.parliament.uk
[2] www.bbc.co.uk
[3] 視頻
Ⅲ 英國內閣議事規則是怎樣的有沒有相關介紹
責任內閣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由於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故又稱議會內閣制。
同時,責任內閣制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對議會負責,不但個別之閣員需對議會負責,內閣整體亦需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某位閣員或整體內閣不信任,個別閣員或整體內閣便需要辭職以示負責。英國的責任內閣制處於內閣制發展的較高級階段。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構的核心——內閣由多數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的憲政制度。
Ⅳ 英國議會辯論是怎樣的程序
呵呵。觀察得真仔細啊。
你看到的應該是英國爛沒慎下院的辯論。英國上院是由王室和貴族組成的,基本上對國事不是很care。
英國下院的辯論,執飢敬政黨和在野黨(反對黨)面對面分坐在兩邊,當一邊的議員,發言完畢後,對方有話要說的人就會站起來,這個時候,就按照年齡大小,職位高低,職位地而且年齡比較小的議員就會坐下來。然後剩下的察祥最後一個就開始發言。
Ⅳ 英國議會的內容 還有他的發展歷程
內容: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發展歷史:早在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加者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議會有決定征稅、頒布法律等權利。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這標志著英國議會的產生。14世紀上半葉,議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又稱貴族院,下院又稱平民院。17世紀,許多新興資產階級的代表成為下議院的議員。
Ⅵ 英國議會和內閣分別是什麼分別做什麼
英國內閣是一個包括多個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門的官方體制。英國議會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
英國內閣多數成員是高級的政府大臣,他們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門 「大臣」的稱號。理論上在內閣會議上討論政府重要政策以及做出決定。
英國議會的主要職能是立法、監控財政、監督政府。此外,在外交、司法等方面也發揮著一定的作用。
(6)英國議會是怎麼樣討論事情的擴展閱讀:
早在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加者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議會有決定征稅、頒布法律等權利。
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
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此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這標志著英國議會的產生。
Ⅶ 英國議會制辯論規則是什麼
英國議會質詢制的程序和規則
質詢是英國議會監督政府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以經常、直接、公開而有效的特徵一直格外引人注目,為世界上許多議會制國家所仿效。經過長期的憲政實踐和經驗總結,英國議會以憲法慣例和議事規則的形式,建立了一套比較系統而完整的質詢程序和規則。
1.質詢的分類
以質詢的問答方式為標准,將質詢分為口頭質詢和書面質詢兩大類。口頭提問口頭答復(包括口頭補充提問及其答復)為口頭質詢。就質詢對象而言,口頭質詢包括議員對大臣的口頭質詢和議員對首相的口頭質詢,兩者各有固定時間及問答范圍。書面提問書面答復即為書面質詢,1918年後因口頭質詢增多而不能在固定時間內答復完作為口頭質詢的補充形式出現。與口頭質詢相比,由於書面質詢提問和答復均無數目和時間限制,議員提出的質詢絕大多數是書面質詢,大臣答復書面質詢的質量也比較詳細而充分。
2.議員提出質詢的規則和程序
(1)質詢的范圍。根據議會有關議事規則,質詢只能涵蓋有關大臣以其大臣身份直接負責的領域,大臣只負責向議會說明其政策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某些公共生活領域,如地方政府的工作,國有企業的事務等,不得質詢大臣。打聽國防機密或安全機構的活動細節或商業秘密的質詢通常是不受大臣們歡迎而拒絕答復的。除非議會提出重大動議,議員不得批評、討論法官的審判行為,質詢不得涉及法院的審判活動以保證質詢不妨礙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質詢不能批評王室家族。質詢不可要求大臣對新聞報道予以置評[1]。
(2)質詢的方式。根據下院永久議事規則(1996年)第十八條規定,議員應將其質詢通知以書面形式提交議事台辦公室(The Table Office),上面註明要求口頭或書面答復並指明要求答復的日期。由議事秘書負責檢查議員提交的質詢問題是否符合議事規則要求。在上院,由議長決定是否將質詢列入議事日程。此外,議會開會期間,已提出並已得到答復的問題一般不可以重復質詢。在文字表述上,質詢不能含糊不清、諷刺挖苦、缺乏事實根據或漫無邊際[2]。
(3)口頭質詢。首先,關於提交口頭質詢的時間。口頭質詢就質詢程序而言,分為普通預約質詢和私下預約質詢。在下院,普通預約質詢須提前兩周將質詢的首問(即原問)交給議事秘書(質詢時大臣答復原問後由提原問的議員接著提出補充問題即補問,補問無須交給議事秘書或提前通知被質詢大臣),後者在議長的領導下審核這些問題是否符合相關議事規則,然後將其刊登在下院工作通告上,以供被質詢的大臣准備答復。在上院,普通預約質詢可提前一個月提出。私下預約質詢指議員鑒於所質詢事項具有緊迫性或事關重大,於質詢當日中午前向議長提出質詢要求,獲議長同意後,由議院通知被質詢的部門。其次,關於提交口頭質詢的數量。20世紀初之前,議會只有口頭質詢一種形式,提出口頭質詢的數量不受限制。1918年以後,隨著口頭質詢數量增多和補問形式的出現,兩院開始對其予以限制。目前,下院每位議員在10個開會日期間提出的普通預約口頭質詢數不得超過8個,每天不得超過2個,若同一天提出2個口頭質詢,則不得針對同一政府部門[3]。經計算機隨機抽樣處理,下院每天只有約前40個針對大臣的口頭質詢原問,每周約20個針對首相的口頭質詢原問被列入議事日程。在上院,議員每次提交的普通預約質詢不得超過2個,每天不得超過1個,每天全院大會的口頭質詢限定為4個[4]。私下預約質詢由於其緊急重要性和議長掌握定奪大權,議員提交的數量很少。
(4)書面質詢。首先,由口頭質詢轉為書面質詢的程序:由於數量和時間上的限制,大部分提交的口頭質詢不能被列入議事日程和得到政府的答復。如1995~1996年年會期間,下院提交的4464個口頭質詢中,只有2127個得到了政府的口頭答復,其餘均轉為書面質詢[5]。此類書面質詢的提交程序與普通預約口頭質詢程序相同。其次,純粹的書面質詢程序:它又分為,(A)普通書面質詢程序,即議員提交的書面質詢通知單上不註明要求答復的日期,政府有關部門通常在一周左右答復。(B)指定答復日期的書面質詢程序,即議員在書面質詢通知單上註明要求答復的日期,緊急情況下議會可指定政府有關部門於48小時內答復,其它日期則由議員任意指定。其三,每天每位議員提出書面質詢的數量不受限制:事實上,書面質詢占議員質詢總量的絕對多數。如1995~1996年年會期間,下院議員提交的質詢總數為40307件,其中35843件為書面質詢,占質詢總數的89%,平均每天246件。同期內上院書面質詢總數為2471件[6]。
3.政府大臣答復質詢的規則和程序
(1)在下院,各部大臣按輪換順序表回答口頭質詢:各次年會內,下院多數黨督導長與反對黨督導長就輪換順序表作出安排,政府每部平均每月一次答復下院口頭質詢,每月4周,每周4天(每周一至周四下午),每天1小時(2:30~3:30)。每天安排約4個部(大小部搭配)為一組,每周4組,每月16組,如此循環反復。每周三下午3點,政府大臣讓位於首相答復口頭質詢[7]。在上院,每日答復質詢不限於安排某一特定政府部門大臣負責答復;由於首相並非上院貴族,故首相不答復上院的口頭質詢。
(2)在下院,政府部門由國務大臣掛帥答復口頭質詢,無國務大臣的部門由本部第一大臣負責答復。跨部門的質詢由涉及最直接的部門的大臣答復。當原問指錯了部門時,由被誤指的部門負責批轉有關部門,同時將此事通知提問議員。在上院,依憲法慣例,由貴族大臣負責答復口頭質詢。由於貴族大臣擔任國務大臣或部門大臣者甚少,常常由任職於張三部門的貴族大臣或多數黨督導替李四部門答復質詢,或由上院前座議員將就著代那些無貴族大臣的部門答復質詢。
(3)大臣答復質詢應盡量透明,准確而真實。盡管政府一直標榜在答復質詢中歷來認真負責,但議員們時常擔心大臣們對質詢避而不答或閃爍其詞。1994年,首相梅傑在回答議員提及政府有關在質詢中提供充分信息的政策時指出:「除對保密事項或歷屆政府因公共政策為由拒絕回答的問題,或因答復將造成過量開支而不予答復的問題外,所作答復應提供所需了解的情況,並且應該准確、真實而不應招致誤解」[8]。由此從政府方面對大臣答復質詢提出了比較明確的要求。然而,何為保密事項由政府單方面決定。答復質詢的耗費(指政府方面為答復一個問題需支出的經費)也是政府說了算,如1998年凡答復耗費超過500英鎊的問題,大臣均可以「無可奉告」答復[9]。因此,議員們的擔心仍然存在。1997年,議會作出決定:政府大臣向議會提供准確而真實的信息至關重要;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錯誤應迅速予以糾正;除非因公共福祉而拒絕提供信息外,政府大臣應盡可能公開信息。由此從議會方面對大臣答復質詢作出了明確要求。但是,議會至今對政府大臣含糊其詞或無正當理由不作出具體答復的行為沒有規定懲處措施。
4.質詢首相和首相答復質詢的規則和程序
(1)下院專門設置首相答復質詢的機制始於1961年7月。從此至1997年4月,首相答復質詢的時間為每周二、四下午的3:15~3:30。1997年5月,布萊爾首相將答詢時間改為每周一次(每周三下午),每次30分鍾(3:00~3:30)[10]。
(2)議員預約口頭質詢首相的原問提交程序和規則與口頭質詢中普通預約程序和規則相同。
(3)在答詢中,首相只負責答復問及政府整體的大政方針的問題,以及涉及首相本人親自負責的諸如國家安全、經濟戰略等重要問題,不負責答復涉及各部具體工作的質詢。為防止首相借口某原問涉及某部門的具體工作而將問題轉移到各部,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議員們普遍採用首先在原問中單刀直入問及首相本人某日官方日程安排,使其無法推脫而轉移問題,然後針對首相的答復再以補問的形式進行追擊的方法進行質詢。
(4)有的學者認為,質詢首相和首相答復質詢的規則和程序對首相特別有利。只有反對黨領袖才能提2~3個補問,其它議員每人只能提1個,且每次由首相作結語。其次,對首相的提問輪流交替地來自政府本黨議員和反對黨議員,而前者的提問大多是早已安排好的旨在為首相宣傳政府的政策提供機會。其三,後座議員質詢首相時不可照本宣科或用便條提示自己(即使是偷偷地瞄上一眼也會招來大聲呵斥),首相卻可以照本宣科地回答問題。最後,首相還擁有幾種招術用來迴避令人尷尬的問題。如通過回答「這位尊敬的議員顯然對政府公布的最新數據一無所知」對原問者提供的事實進行質疑,或通過回答「我原以為即使是尊敬的議員早已明白」對原問者的智力進行質疑,或通過回答「為什麼反對黨議員總是把英國的一切事情說得一無是處」來訴諸愛國主義進行反擊。首相也可以妨礙公共利益、信息保密或答復花費過大而拒絕回答質詢[11]。
若首相答復不能令反對黨議員滿意(情況通常也是如此),首相可能招致對方嘲諷的吼叫。但與大臣答復議員的質詢一樣,議會對此沒有規定硬性懲處措施。
Ⅷ 英國議會的介紹
英國議會(THE PARLIAMENT OF UNITED KINGDOM )又稱威斯敏斯特議會,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英國議會由上院 (HOUSE OF LORDS)(貴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為限制英國王權,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對國王在經濟、政治、宗教等事務中的權利進行了嚴格的限定,確定議會擁有最高權力的基本原則,並對公民應有的權利做了明確規定。一個新的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政權在英國建立起來。
Ⅸ 高中歷史/政治題:英國議會與美國國會 <在線等>
一 英國議會的產生
資本主義議會制,人們通常稱它為資本主義的代議制。它是一種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又是一種國家政體。
英國是產生議會最早的國家,它歷史最長,經驗最豐富,許多國家的限制制度都效仿英國,所以英國的議會制被稱為"議會制的典型"和"議會之母"。
英國議會制是從中世紀的封建等級制度演變而來。議會制開始於13世紀時英王約翰(1199--1216)時代,由於內憂外患,財政困難,國王約翰為向小地主征稅,命令各郡選舉四名武士參加國王下的大議會,出席大議會不僅有貴族、僧侶,而且增加了武士,這就使議會具有了議會制的構成,為議會制奠定了基礎。1264年貴族革新派領袖西門德.孟采爾戰勝國王,上台攝政。第二年為了解決財政困難,他重新召開大議會,他不僅邀請貴族、僧侶、武士參加,而且還宣布各市可選舉代表二人參加,從此市民肢敏階級也有權選派代表參加大議會,議會制又前進了一步。到1343年由於各等級利益不同,其中僧侶和貴族代表組成了貴族院,武士和市民代表組成了平民院,於是英國兩院制就此形成。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資產階級始終將平民院作為向國王為首的封建貴族作斗爭的主要陣地。在斗爭中不斷擴大權力取得了財政預算權、立法權、決定王位繼承權等。到18世紀喬治一世、喬治二世時,隨著資產階級力量的強大,王權進一步削弱,形成內閣制的同時,議會逐漸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和內閣的存留,監督內閣施政之權,英國議會制最終確立。
英國議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的立法機關,其地位在行政和司法機關之上。英國議會由英王、貴族院、平民院三部分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舉行會議。
二 貴族院
貴族院又稱上院。它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貴族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馬恩全集第1卷,第682頁)
貴族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上院開會時他擔任主席,議長權力不大,院內一切程序都要按院會決定。
貴族院開會時間與平民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歷彎枝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貴族院的職權逐漸被削弱。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英國議會都是以貴族院為主體,甚至到了19世紀,首相的人選仍在貴族院中物色。由於貴族院主要代表著保守的資產階級、貴族和教會的利益,一貫堅持故步自封政策,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資本主義的要求,經常拒絕通過政府的一些重要法案。1909--1911年因累進稅法案引起了平民院和貴族院的沖突,1909年貴族院否決了政府提出的財政法案,致使政府陷入困境,經過斗爭,1911年在首相阿斯魁士(Herbef Asguifh)的領導下議會通過了國會法,其中規定:1平民院通過的財政法案送交貴族院後,在一個月內不能通過,該法案就可直接送交國王公布實行;2對某一法案是否屬財政立法如有爭議,則由平民院議長裁定;3平民院通過的其他法案,雖被貴族院否決,但經平民院在二鬧橋年內連續三個會議中連續通過,則該法案不經貴族院審議,呈請國王公布為法律。這樣貴族院對財政法案已無權加以阻撓,對法案也只有二年的延擱否決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貴族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其中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貴族院權力進一步被削弱了。
貴族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以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貴族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理由,打算取消掉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進行妥協,保留了貴族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貴族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因為:
第一,貴族院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貴族院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貴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貴族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貴族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不是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貴族院的基礎上,擴大貴族院的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掛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的反對。
從資產階級的角度看,如果把貴族院廢除掉改為民選的上院,那麼就會發生兩院職權的分工問題,民選的上院是不會甘心屈居於下院的從屬地位。同時還會產生內閣同時向兩院負責的問題,這必將給內閣制的政治體制實施帶領困難,因而繼續保留貴族院會給政權穩定帶來好處。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二 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平民院又稱下院或眾議院。蹋它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連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選區並不固定,以前以歷史郡為選區,人口多少很懸殊。1958年法律規定,選區每10年至15年就調整一次。至於劃選區的原則,由平民院確定,這就便於執政黨在重新劃分選區時採取對本黨有利的原則。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選舉制對小黨非常不利,因為兩大黨之一隻要在選區比別的黨多得一票就能當選。因而選舉結果往往違背選民的意志,使選票與議席不能成正比例。例如1987年6月11日
英國舉行大選的結果,在650個席位中,保守黨得票率為42.3%,獲得議席376席(其中一席為下議院議長),工黨得票為30.8%,獲得議席229席,而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雖然得票率達22.6%,卻只獲得22個席位。這種選舉制保證了英國兩黨制的存在。
英國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個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
,在形式上好象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
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象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議會立法權的最高性實際上被日益增多的委任立法所沖擊,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社會事務的復雜,如城市規劃、教育、科技、社會福利、環保等問題,議會難於承擔這些任務,再加上議會立法程序復雜,難於適應社會迅速發展的需要,在英國19世紀開始出現委託立法而且數量日益增加。在實行委託立法時,議會只通過法案的一般原則,具體執行的細則由受委託的內閣大臣和地方當局規定,議會只保留監督權,這必然使議會的立法權削弱了。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對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諸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
對於條約的批准權,按照慣例,政府在條約締結後和批准前,議會有21天的時間進行討論,通常情況議會不想對政府表示不信任的話,議會總是通過的,此外政府也可以不經議會的同意用英王名義批准條約。
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三)下院內部的組織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
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廠支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一套機械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
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審議正在進行的法案,其數目並不固定,最多時有9個,名稱除蘇格蘭委員會外,其他都以A.B.C.D......等字命名,議案由議長分配。委員會成員平均為40人左右,由於法案已在二讀時作了原則通過,所以委員會主要作些技術性的修改,其作用較美國的委員會小得多。全院委員會是非常重要的委員會,專門審查預算案和憲法性法律,全院委員會的成員就是全體議員,與全體會議所不同的就是全院委員會不是議長當主席,而且不採用議會議事日程,因而討論和爭論問題比較自由。下議院下面設立12個與政府各部對口專門委員會,如農業、國防、外交、財政等委員會,其任務是了解、研究各部大臣執行法律情況並向議會作包告,以利於議會對政府各部的監督。特別委員會主要是對特殊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為新的立法作準備。例如曾經成立過國有化工業委員會、改進貴族院組織和權力的特別委員會等,它的成員不必全由議員組成,可以聘請院外專家參加,是臨時性的機構,任務完成後即結束。聯合委員會是為研究上院和下院共同有關的問題或當兩院在審議議案意見分歧時組成,每院各派相等人數參加,此種委員會很少召開。
議會中有議會黨團和督導員,兩黨的督導員根據他們各自領袖的意圖,負責督促本黨議員出席議會會議,特別出席重要的辯論會,並指揮他們按本黨領袖的意志投票。
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第五節 英國的內閣和政府
從英國的議會和政府的關系來看,英國實行的內閣制。內閣制又稱責任內閣制,是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出現內閣制的國家,後為各國所效仿,雖然各國的內閣制有所不同,但其構成方式或原則都以英國典範。
一 內閣的形成
英國的內閣制和政府是英國的中央最高的行政機關,許多人常把內閣稱為英國政府,實際上英國的內閣和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英國政府包括樞密院、國務院和內閣三部分,內閣是政府的核心,它決定國內外一切重大政策,領導政府各部工作,掌握和操縱龐大的國家機器,英王、議會也受它的操縱和指揮,因而著名英國憲法學家白傑浩特稱內閣"為立法與行政的鎖鏈",麥利歐稱內閣"為政治機器輪轉的樞紐。"
英國內閣不是根據某個成文法律所產生,它是由不成文的慣例逐步形成的。
英國內閣是由封建時代的樞密院發展而來。封建時代亨利二世(1422--1461)時,御前會議人員過多,不能經常集會,於是就挑選自己的親信組成了小型的樞密院。1660--1680年查理二世時,他感到原來樞密院人數太多,不便於保密和處理緊急事務,於是在樞密院中選擇若幹人成立了一個更小的機關,由於他們經常聚集在國王的寢宮中的內室開會,因而後人稱這個機關為內
Ⅹ 英國議會的運作系統是什麼
英國議會的運作系統是上議院和下議院,英國的議會並凱系統通過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共凳嘩同協作來完成各種政策以及法律的實施。下絕粗喚一月一般來說更多代表著平民和商人,而上議院則是一些具有社會地位和名望的人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