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的等級觀念及制度形成原因
貴族與平民的劃分,一直是英國歷史、文化和政治的重要特點。號稱「人人生而平等」的英國,直到今天仍然是一個法定的貴族國家。英國的等級觀念及制度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協調和維護國家內部的關系及利益,更有效地管理國家,社會及組織。
早在1688年,喬治王朝就把英國社會分為26種等級。後來,這種社會等級逐漸發展成上層、中層和下層(三種等級。這三個階層也可以為稱為貴族紳士階層、市民階層 和勞動人民階層。不同階層的人去不同的學校,受不同的教育,從事不同的行業,他們之間的界限非常明晰。
英國的主體民族的正式稱呼是「盎格魯-撒克遜族」,但這僅限於英格蘭地區;「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還包括蘇格蘭、北愛爾蘭和威爾士三個地區,這三個地區人的民族,現在稱之為「蘇格蘭族」、「愛爾蘭族」、「威爾士族」。
這三個民族的祖先在古代還有一個共同的稱呼:「凱爾特人」。英國歷史是從羅馬帝國開始的,漢宣帝五鳳四年,羅馬將軍凱撒渡海進入不列顛島,將這個島嶼變成帝國的西北省份,從此英國人有了自己文明史。
凱撒在不列顛遇到一些當地的土著人,這些部落的來源不明,是否是一個民族也不確定。不過黑頭發的羅馬人沒有功夫理會更多的細節,凱撒給他們起了個拉丁語的名字:「凱爾特人」,在凱撒的戰地日記里,凱爾特人最典型的體貌特徵,就是他們標志性的紅頭發。
羅馬帝國晚期國運衰落,老家大致在現在德國境內的「日耳曼人」沖入羅馬帝國境內,肢解了羅馬帝國,建立起一系列日耳曼族的小國家,史稱「日耳曼人大遷移」。英國的「盎格魯撒克遜族」,就是這場大遷移的結果。
簡單的說,現代英國人有兩大族源:日耳曼人和凱爾特人,前者是征服者,後者是被征服者。兩個族群的差別是可以從體貌特徵上看出來的。因此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典型特徵,就是頭發是金黃色的,或者說頭發顏色越淺的,就越是「純種的」盎格魯撒克遜人。
英國最早的文明史始於羅馬帝國,歐洲各國都已羅馬文明為自豪,就像戰國中的齊楚燕秦吳越各國都以「周禮」為尊、以自已有姬周血統(至少是母系)為榮一樣。
(1)英國人是如何被劃分為不同階級的擴展閱讀
英國女王作為貴族之首,她既不是民主競選的,也不是推選或者指定的,而是依照血統原則繼承的。女王之下,還有大大小小的親王、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和教會貴族、法律貴族等共一千多人。
這一千多人組成的貴族院(上院),和剩下幾千萬人選舉出來的平民院(下院),理論上是平級的,二者加上國王,共同構成英國政治的中樞——英國國會。歷史上,上院曾經擁有比下院多得多的權力。即使在貴族制度高度式微的今天,上院也仍然是英國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直到2009年,英國才歷史上第一次成立了「英國最高法院」,此前上院一直是英國的最高上訴司法機構,也就是說,最高司法權一直在貴族手中。貴族精神對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影響,更是無所不在。民間對貴族精神的追求,比上流社會有過之而無不及。
平民不介意血統是否混雜,而貴族們則堅持近親結婚。貴族認為,優秀的人群如果世代堅持近親結婚,其後代就會特別優秀,或者說,對於優秀的人群來說,近親結婚有利於這個人群長期保持優勢。這就是英國王室即使因為遺傳的血友病屢次減丁,也堅持只和其他王室通婚的原因。
子女的頭發的顏色是由父母決定的,金發和金發生金發,紅發和紅發生紅發,金發和紅發多混雜幾代,顏色就不那麼純粹了,就成了普通英國人的褐色頭發。在英美主流文化中,堅持人種、出身方面的「歧視」或曰「區別對待」是一個基本的思維方式。
❷ 在英國王朝,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縱觀英國社會歷史,英國是1個有著明顯等級制度的國度.隨著世界多元化文化和經濟變化的影響,其等級制度逐漸有所消淡,但其等級特徵和等級觀念仍然存在.
非 不同階層的人去不同的學校,受不同的教育,從事不同的行業,他們之間的界限常明晰。
英國最早的文明史始於羅馬帝國,歐洲各國都已羅馬文明為自豪,就像戰國中的齊楚燕秦吳越各國都以「周禮」為尊、以自已有姬周血統(至少是母系)為榮一樣。
❸ 古代英國的社會階級
古代英國的社會等級分為三個等級:(1)教士階層 古代封建社會那些教士階層級別最高,還享有多種特權,這種特權也是教皇同意的。大主教、主教,以及紅衣主教地位相當重要,可以成為國王的顧問,進出宮廷。教士階層充當世俗君主宮廷的職務,歷來爭議很多。(2)貴族階層 。貴族是包括以國王為首的那些大貴族。 古代英國實行封君封臣制度:一個封君有很多個封臣;一個封臣也可以成為其他的封建領主。他們彼此之間互相有封建義務;但是,在中世紀,封君和封臣之間互相開戰的例子很多。英格蘭國王同時還是法國國王的封臣;中世紀英格蘭的貴族還擁有很多個領地和頭銜;有些貴族獨立性很強,有防禦的城堡,還有審判權,鑄幣權。征服者威廉一世為人態度強硬,對待貴族很嚴格,在位期間頒布的《末日審判書》就是對全英格蘭的土地進行調查和統計。(3)市民階層。 他們不是貴族出身,有些從事商業,收入很可觀與中小貴族關系密切;另一些是從事農業,是納稅的負擔者。
❹ 英國貴族爵士的等級劃分,是怎末分的
就是常說的公侯伯子男,
可以看一看下面的介紹
西歐采邑制 (feoff system in West Europe)
采邑制:是中世紀在西歐實施的一種土地佔有制度。采邑原指西歐中世紀早期國王封賞給臣屬終身享有的土地。法蘭克王國墨洛溫王朝時期,國王對於服軍役或執行其他任務的臣屬,以封賜土地或金錢等作為恩賞,稱作采邑(采邑一詞的原意即恩賞,拉丁文為beneficium)。
最初是查理·馬特在擔任法蘭克王國宮相時(735年左右)實施的,將土地及當地農民一起作為采邑制分封給有功勞的人,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終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襲。
到了查理·馬特的兒子時,把大部分土地當作采邑制分封給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過戰爭奪來的土地分封給有功將領,這樣使得采邑制遍及全國。英國則從威廉一世開始也實行采邑制,規定每個騎士采邑供養一名騎士,為國王服役。此後,國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下屬,而這些下屬又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自己的下屬,從而形成了一個以土地為紐帶的領主與下屬之間的關系,這樣領主既要負起保護下屬土地的責任,而下屬也有義務效勞,為領主作戰。
采邑制這種形式對於提高國家的戰鬥力很有幫助,而且通過采邑制逐漸形成了一種封建等級制度:國王、公爵、侯爵、 伯爵、子爵、男爵、 騎士。擁有采邑的封建主宰自己的土地內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軍事和財政權,稱為特恩權。
加洛林王朝時采邑制大為發展,不但國王封賜采邑,許多大封建主也分賜采邑給自己的封臣。作為采邑封賞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國家官職和教會職務。同時,逐漸形成了采邑制的一些慣例。受領采邑者必須服軍役,如果封臣不履行軍役義務,則采邑應該收回。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時為限,雙方任何一方死亡,采邑都應交回;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圖把采邑變成自己世襲佔有的土地。後來隨著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襲已成為不可阻遏的趨勢。肯定采邑世襲的法律,法國以877年《凱爾西□令》為准,德國和義大利則以1037年的《封土律》為准。轉化成為世襲領地的采邑,習慣上稱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m)。采邑的封賞使一些農民淪為封建主的依附農民,促進了西歐封建土地制的發展和封建主階級的強大。
9世紀以後,采邑逐漸變成了世襲領地,到了11世紀采邑制基本上已經廢弛了。
❺ ,19世紀英國社會階級劃分
一般說來,各種爵位的等級關系依次如下:公爵、伯爵、侯爵、子爵、男爵、騎士。
其實在當時是屬於貴族階層,只不過是最底層的貴族而已。當時一般以騎士及以上的階層為貴族階層。當然,這些貴族階層肯定享有政治經濟特權的。
而維多利亞女王與議會的關系嘛!維多利亞女王一直被認為是英國歷史上最英明的女王。這么說的原因不僅在於在她在位期間英國發展非常迅速;而且在於她在位期間,一直非常的恪守著其與議會一直以來的默契關系——不幹預議會的決策。事實上,維多利亞女王在其在位期間幾乎不怎麼參與朝政,而是放手讓議會自己開會處理。她只作為國家元首,作為英國的象徵。而一切英國國家事務交由議會處理。
❻ 英國不同社會階層的英語舉例說明其不同之處
Monarchy: 英國皇室。公爵Lord,伊麗莎白女皇。擁有私人城堡。
Upper Class:上產階級。(金領)職業范疇:領導者。總裁,CEO。有名的藝術家,擁有私人醫生。
Middle Class:中產階級。(白領)職業范疇:(腦力工作,專業性強的工作)新聞工作者,醫生,教師,律師。
Working Class:工人階級。(藍領)職業范疇:半技工的工作。或者是純體力活,沒有任何技能可言。
Under Class:沒工作。吃政府福利,吃政府救濟金,申請政府福利房。
❼ 英國革命時期 新貴族和資產階級的區別,區分技巧新貴
新興資產階級 即早期資產階級,新興資產階級是歷史概念。資產階級主要是政治和經濟上用,一般是指工業革命後,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確立,社會普遍用機器生產後的,工商業、金融資本家。新興資產階級是和土地貴族、封建地主對應的,之所以叫新興。
新貴族 新航路開辟以後,歐洲的主要商道和貿易中心從地中海區域轉移到了大西洋沿岸。英國人利用有利的地理位置拓展對外貿易,進行殖民掠奪。在此期間,制呢業等工場手工業得到很大發展,還出現了資本主義方式經營的牧場和農場。由工場主、商人、銀行家和農場主等組成的新型資產階級成長起來。有些貴族雖然保留了貴族頭銜,卻也從事一些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活動,他們被稱為新貴族。新貴族有兩種人:第一是原來的封建貴族,但是他們實行的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第二種是資本家,但是為了有政治地位,而買了封建貴族的名號。www.okeycar.com
總之你想要區分也很簡單,新貴族雖然加上了新,但是總是還是貴族的范疇,像頭銜,爵位什麼的都是保留的,而新興資產階級相當於有錢的平民,沒有這些頭銜的。
❽ 英國的爵位是如何分級的
英國是一個講究頭銜和譽稱的國家,因此在與英國人的交往中,或在我們的英語實踐中,了解一些有關英國爵位的頭銜和譽稱的知識無疑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英國傳統,女王(或國王)可以根據內閣首相的提議,將某種貴族爵位授予某人,但受封的人數是有限的,每年大約在20名以內。
貴族爵位(peerages)分為公爵(Duke)、侯爵(Marquis或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5個等級。原來貴族爵位都是世襲的,而且只能有一個繼承人。長子是法定繼承人。只有在貴族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其爵位才能由首先達到繼承年齡的直系後代來繼承。自1958年以後,才允許將非繼承性的「終身貴族爵位」(Life peerages)授予某一個人。
對公爵、公爵夫人(Duchess)尊稱為「Grace」。直接稱呼時用「Your Grace」(大人、夫人),間接提及時用「His(Her)Grace」。用在信封或信的開頭可尊稱為「His Grace the Duck of...」(公爵大人……)或「Her Grace the Duchess of...」(公爵夫人……)。
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可以稱為「Lord」(勛爵)。直接稱呼時,都可稱「Your Lordship」。間接提及時可用「Lord +姓」或「Lord +地名」。信封上或信的開頭分別稱「My Lord Marquis」或「My Lord」(主要用於伯、子、男爵)。
公爵、侯爵、伯爵的長子在他們的父親沒死之前,即沒有繼承其父親爵位之前,也可稱之為「Lord」(勛爵),但不是貴族。公爵、侯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以終身稱之為「Lord」(勛爵);對伯、子、男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稱「Honorable」(尊敬的)。他們也都不是貴族。
侯爵夫人(Marchioness)、伯爵夫人(Countess)、子爵夫人(Viscountess)、男爵夫
人(Baroness)均可稱之為:「Lady」(夫人),即用「Lady +丈夫的姓或丈夫勛稱中的地名」。
公爵、侯爵、伯爵的每一個女兒也都可稱為「Lady」,即可用「Lady +授予名+姓」。
如果她結了婚,就用丈夫的姓代替自己的姓,但仍稱為「Lady」(夫人),即使丈夫無爵位,是個普通的「先生」,也可稱為「Lady」。如果丈夫有了爵位,那她就要選用相應的譽稱。
除了貴族爵位以外,還有別的一些譽稱,對爵士則尊稱為「Sir」(爵士)。具體做法是「Sir +授予名+姓」或「Sir+授予名」,但作為爵士頭銜,Sir絕不可只用於姓前。
如「Sir James Manson」也可稱「Sir James」,但絕不能稱「Sir Manson」。爵士的夫人也可稱「Lady」。
爵士的頭銜不能繼承,除頭銜外爵士沒有什麼特權。其兒子也和平民的姓一樣用「Mr.」相稱。
❾ 介紹中世紀英國權力階層
中世紀的個人權利不同於近代意義上個人權利或個人基本權利,我們可稱之為原始個 人權利。中世紀個人權利實質是一種身份權利或等級權利,或者稱之為潛在的個人權利 。在前資本主義歷史階段,中國和西歐社會都是一種等級制度或身份制度,就其制度的 本質即人身依附性而言沒有什麼根本的不同,然而人身依附的形式和程度卻難以說沒有 區別。這種區別集中表現在個體權利上,權利及其權利關系顯然是中西傳統政治制度異 同比較研究的重要切入點。
很久以來,人們就看到了西歐中世紀存在著多元而非一元化的政治體制。人們發現, 在社會活動的主體之間,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尤其在王權和其他社會力量之間 ,存在著既緊張又合作的關系,某種程度的契約關系或者說某種程度的權利義務。
教權與王權就存在著這種關系。現任哈佛大學名譽教授伯爾曼所著《法律與革命》一 書,是一部著重研究西方法律傳統形成因素的力作。20世紀末葉問世後在國際學術界產 生了很大的影響,該書被認為「本身就是一部革命性的著作」;20世紀90年代譯為中文 出版後在我國學術界亦引起廣泛關注。伯爾曼所指的革命是所謂「教皇革命」,即11世 紀末至13世紀末這二百年中教皇與王權爭奪主教授職權及其所引發的教會與世俗兩方面 的一系列重大變革,伯氏認為這一變革是西方法律傳統與政治制度的基礎。教皇革命後 ,教權與俗權誰也沒有吃掉誰或取代誰,而是達成一種妥協,出現教權與俗權的並立、 教權法律體系與俗權法律體系之間的合作與競爭等,他認為這是非西方社會所不具備的 或不能同時具備的。
其實,伯爾曼所說的西歐社會的這種「妥協」或契約關系,從范圍上看不僅僅發生在 教權與俗權之間,從時間上看也要早得多,並非始於伯氏所說的教皇革命。西歐中世紀 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即領主與附庸的關系,就表現為雙方的義務和權利關系,所謂「由於 行了臣服禮而封臣對封君有多少忠誠,則同樣封君對封臣也有多少忠誠」,因此,西方 學者普遍認為其中包含了契約關系的因素。而封君封臣關系以及庇護制的產生比教皇革 命要早幾個世紀。西歐封建制明顯受到日爾曼人「親兵制」和羅馬法中「契約」法律的 很大影響,所以梅因以相當肯定的口吻表示:「我曾不止一次地說過,(西歐)『封建制 度』是古代蠻族習慣和羅馬法的一種混合物,其他任何解釋都是不足信的,甚至是不可 領會的」。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契約關系不同於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契約關 系,它只是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發生,梅因稱它為「原始契約」。梅因說,從羅 馬契約法中「借用來的原作為保護臣民權利的用語竟成為國王和人民間一個現實的原始 契約的學說,這一學說首先在英國人手中,後來,特別是在法國人手中發展成為社會和 法律一切現象的一種廣博的解釋」。
如果說梅因「原始契約」說可以成立,那麼這種契約關系在王權與貴族諸侯之間的表 現同樣令人印象深刻。大家知道,西歐的國王是諸大貴族中的一員,早期的國王是由貴 族會議推舉而產生的,所以恩格斯曾稱西歐早期封建制為貴族民主制。德意志很久以後 還保留著七家大貴族出任國王的法定資格,七家大貴族被稱為「七大選侯」。國王與貴 族之間有著某種承諾或「約定」,一旦一方違約,即使國王一方違約,另一方都可以放 棄原有的承諾,甚至舉兵共討之。13世紀初英國貴族及騎士與國王約翰的一系列沖突, 包括談判、戰爭和戰爭威脅都可以從這個意義上去理解,而最後由國王和25名男爵作為 執行人簽字的《自由大憲章》,可認為是國王與貴族關系第一次訴諸文字的「約定」, 該約定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進一步作了調整。
國王與貴族諸侯一直有「約」,而且約定的范圍和內容不斷擴大,以至涉及平民出身 的「第三等級」。如果說《自由大憲章》是以王權的讓步而告終,那麼半個世紀後英國 等級會議的召開則是以王權更大的讓步而達成的新妥協。在男爵們擬訂的一份協議即「 牛津條款」上,比以前對約翰王要求的更多,其中更多地表現了普通自由民、騎士下層 的利益。等級會議的第一、第二等級是僧侶的和世俗的貴族,現在又出現了非貴族的第 三等級,於是王權不僅與貴族有約,而且與第三等級有「約」。在著名的「威斯敏斯特 條例」中,禁止領主隨意扣押自由佃戶的土地和財產,若要扣押,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 程序。所謂等級會議,其實質是等級契約,即王權與不同等級的契約以及不同等級之間 的契約。不過,在西歐中世紀的大部分時期內,王權與貴族之間的契約關系是頗為突出 和典型的,以至於孟德斯鳩將有無穩定的、與王權平衡的貴族群體作為區分西方與非西 方的社會的重要標志。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稱西歐封建社會為原始契約性的貴族等 級制。
在社會的上層是王權與貴族,在社會的下層,即在大大小小的領主與佃戶之間包括與 農奴佃戶之間也存在著相互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即所謂原始契約關系的因素。在領主的 庄園里,即使在農奴制最殘酷的時代,領主和領主管家也不能不經過法庭直接治罪於某 一個農奴,而要根據習慣法並在庄園法庭上進行裁決。這並不是說,農奴不受壓迫和不 貧困,而僅僅是說,他已根據一種法律體系取得了權利;他有條件堅持某些個人權利, 從而獲得某種程度的保護。顯然,西歐中世紀庄園法庭實際上具有兩重性:既有保證封 建主實行超經濟強制的一面,也有對封建主政治和經濟特權進行限制的一面。在庄園管 理中表現出的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獨立性的傳統,使西歐農民即使在農 奴制最嚴酷的時期也能夠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個人權利,這或許是農奴竟有財產——財 富獨立發展的最隱蔽的秘密之一。而包括農奴在內的農民個人財產的普遍、有效的積累 ,雖然主要通過「靜悄悄的勞動」和法庭斗爭而非暴力廝殺,卻逐漸從根本上削弱著封 建制度的統治基礎。如同伯爾曼所指出的:在西歐,在那樣的條件下,「所謂封建制度 下的法律,不僅維護當時通行的領主與農民的權力結構,而且還對這種結構進行挑戰; 法律不僅是加強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領主權力的一種工具」。
所謂習慣法也可理解為領主與佃戶之間的一種「約定」。這樣,庄民與領主相對,領 主或貴族與王權相對,王權與城市相對,城市與領主相對,領主與商人相對,當然還有 教會與王權相對等等,從而形成西歐多元的法律體系和多元的社會結構。
原始的契約關系是多元社會結構的前提,那麼什麼是契約關系的前提呢?
以潛在的個人權利為核心的主體權利是契約關系的基礎與前提。一定程度的契約關系 總是與一定發展程度的獨立的個體聯系在一起的。西歐中世紀是個人財富和社會財富以 及社會生產力逐漸積累和發展的歷史,同時也是個體和個人權利及其觀念不斷發展的歷 史。日爾曼人處在野蠻高級階段時,已具有了使用耕牛和少量鐵器的個人生產力,這使 得他們在塔西佗時代(公元1世紀)就以個體家庭的個體生產代替了原始性的集體協作生 產,所以生產者個體進入文明社會前就有了較強的獨立性。他們向文明社會的過渡與對 羅馬帝國的征服和融合聯系在一起,羅馬社會晚期高度發展的私法和權利意識進一步影 響了日爾曼人。公社社員的份兒地很快變成了可以世襲享用並可以自由轉讓的「自主地 」;即使在封建制的外殼下由自由農民變成依附農民後,他們仍然享有馬爾克公社遺存 下來的一些傳統的經濟和政治權利。這些權利對領主,乃至對國王都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是他們所以能夠達成一定契約關系的基礎。人們看到多元的政治經濟生活總是或一度 是個體與自由發展的重要條件,殊不知個人及個人權利發展乃是多元社會發展的源泉。
從占絕大人口比例的生產者方面看,西歐個人權利的發展確實經過了一個歷史過程。
西歐農民在維護和爭取個人權利的斗爭中,有時也訴諸暴力,但更多的時候是靠法庭 斗爭和貨幣贖買,這是勞動民眾維護自己權益的兩把利劍,貨幣賣買被恩格斯稱為「巨 大的政治平衡器」。斗爭的結果往往不是雙方完全破裂,或者一方取代另一方掌權,而 是以法律為依據、以法律為歸宿,彼此達成一種妥協,建立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例 如,中世紀初期佃戶的負擔量是不確定的,尤其被稱為任意稅的塔利稅,使農民苦不堪 言;農奴婚姻也不自由,也沒有遷徙的自由,逃亡農奴常常被原庄園領主追捕。然而, 經過反復的較量,到中世紀中期以後,這些不自由的依附印記被一一抹去。按照最初的 中世紀法理,農奴沒有個人財產,因而也就無所謂死前做遺囑的必要和權利,而到14世 紀後,大部分農奴都先後獲得了遺囑權,從而使法律實際上承認了農奴的個人財產所有 權。最初農奴及其子弟也沒有上學和作牧師的權利,他們就以貨幣為手段不斷使其子女 擠入學校或教堂,在實踐中使得那一戒律變得殘破不堪。1406年英國國會最先頒布了保 證人人都有受教育權利的著名法案,而此前不少農奴的後代已步入高級聖職的行列,包 括舉足輕重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職。由於馬爾克的民主傳統,使得西歐農民即使在農奴 制最殘酷的時期,也能通過法律和法律等形式保留最基本的抵抗手段,獲得某種程度的 保護,不斷發展和擴大個人權利,盡管是有限的權利,甚至是最低限制的權利。這並不 是說,西歐中世紀農奴不是受壓迫的群體,而是說他們有條件不斷改善自己的社會處, 既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顯然,包括勞動大眾在內,這個社會逐漸醞釀形成了主體權利 生長和發展的環境。在資本主義萌芽滋長的同時,甚至在它之前,就已經確立了個人權 利的生長點,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無疑進一步刺激後者的發展。西歐主體權利和 契約關系的演進與商品經濟的發展相得益彰,到16世紀,英格蘭和荷蘭在人類歷史上最 先跨入市場經濟的行列,市場經濟成為西方近代政治制度最廣泛的經濟基礎。
從一般意義上講,資本主義就是市場經濟加契約性政治制度,而無論市場經濟還是近 代政治構架,都離不開個人權利發展。以潛在的個人權利為核心的等級權利與近代個人 權利遠沒有一道鴻溝。雖然日爾曼人文明的歷史與東方相比不很長,但他們在中世紀卻 擁有上千年權利斗爭的傳統。個人及個人權利經歷了比較長足的發展,而且從中世紀的 權利斗爭中產生了一套政治游戲規則即政治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種政治競爭傳統和政治 思維習慣,為近代人所繼承。西方近代政治的基礎,即是以契約關系為原則的法制社會 。這種法制社會的標志是,以保障個人基本權利作為國家機關職權確立和執行的底線。 所謂憲政意識就是個人基本權利高於政府權力。
❿ 英國是如何實現三權分立的
「三權分立」和制衡理論最早應追溯到西方奴隸社會古羅馬國家的共和時代,探索這一原則和理論的乃是羅馬第一個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當時羅馬帝國採取的政體形式是一種混和政體的國家政治制度,在這種混和政體中,羅馬帝國內部存在著三種勢力:執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勢力;元老院代表貴族集團勢力;平民議會代表民主勢力。
在英國,當時資產階級進行革命時,它的力量很薄弱,封建勢力依然強大,從封建地主階級中演化出來的新的封建貴族,他們一方面鼓吹改革舊的封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害怕資產階級否定和推翻已有的體制,所以新的封建貴族成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障礙和主要對象。在資產階級與貴族之間的斗爭中,英國資產階級表現出軟弱的一面,他們始終不能把資產階級革命完整地、徹底地進行下去。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自由主義的奠基人洛克提出了「三權分立」的主張,即立法權、行政權、對外權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構來掌握,其中行政權由國王(君主)行使,但要根據議會的決定;立法權由民選的議會行使;對外權仍由君主行使。可以看出洛克的「三權分立」實際上是「兩權分立」,君主掌握著更加廣泛和至關重要的權力,而且洛克的「三權分立」不是資產階級內部對權力的劃分,而是兩個不同階級對權力的分享。它與後來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所實行的「三權分立」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均有著明顯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