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低保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低保證明需到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一式四份的特殊困難救濟申請表加蓋公章,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戶口雹身份證、殘疾證,檢查原件留復印件一份) 把蓋好的審批表及相關證明交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殘聯審核,加蓋公章及意見,如資料不齊退回居委會。要申請低保,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雖侍絕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 尚有一定收入老首姿,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芹埋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 持有本市東城等八城區或其他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的人員結婚,並在上述地區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
4. 原為本市非農業戶口、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未及時辦理戶口手續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人員。
5. 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貳』 低保戶證明怎麼開
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需要材料如下:一、申請書(由民政部門統一印製)。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收人證明:在職人員收入證明,由其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按照市民政源悉蠢局統一規定的格式填寫,並加蓋本單位公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陸備人員,需提供由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其它有關收入的證明。四、相關證明材料:
1、在勞動就業年齡(男16一60周歲,女16—50周歲)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求職)狀況證明。
2、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3、家庭夫妻雙方中一方為本雹陪市農業戶口或者外地戶口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的戶口證明。
4、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
5、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證明和材料。
街道辦事處對居(家)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調查後報區縣民政局。對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於申請30日內,核發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叄』 低保證明如何辦理
xx-x,性別、民族、年齡,參加工作時間,收入情況、身體狀況如何,以上各項條件基本符合享受低保的條件。
特此證明。
出具證明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一、到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一式四份的攜喊特殊困難救濟申請表加蓋公章,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戶口雹身份證、殘疾證,檢查原件留復印件一份)
二、把蓋好的審批表及相關證明交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殘聯審核,加蓋公章及意見,如資料不齊退回居委會
三、材料齊全後交區殘聯,由區殘聯開會討論審批。四類補助標准:重殘每月200元,低保每月100元,半年審批一簡譽次;殘疾大學生學費補助:大專每年
3000元,本科生每年4000元,研究生每年5000元;臨時困難根據殘疾人的實際困難給予補助(包括子女讀書、住房困難、安裝假肢、重病住院等無法支付費用)標准為1000--3000元,每年申請一次。
四、審批後由區殘聯通知殘疾人帶本人戶口雹身份證、殘疾證原件到區殘聯領現金,本人不能親自來的由親屬代領並帶上親屬的證件和本人有效證件
聯規定每周三下午為辦理殘疾人證時間攔隱段),區殘聯由街道辦證材料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辦結。
沒有專門的殘疾人補助.如果是殘疾人,一般可以領取的補助是最低生活保障金
『肆』 低保證明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申報資料: 1.本人申請,並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 2.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需明確是所在地戶籍); 3.導致貧困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病情證明、受災情況證明等。 4.家庭收入證明稿帶殲。 三、辦理流程 1、申請對象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有關材料、填寫申鍵沖請表; 2、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填報情況; 3、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調查核實情況作審批決定。決定批準的,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並通知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 批准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審批機構採取適當形式予以公布; 5、從批准之月起發放低保金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行行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