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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刑法和民法起訴形式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5-04 21:39:19

① 中國刑法和英國刑法的異同

閑讀《英國刑法導論》,幾位英國作家展示了英國刑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刑法淵源、刑事責任、刑事謹薯辯證據、責任能力,許多與中國刑法不謀而合。不過,我更關心的是英國刑法那些與中國刑法不同的精妙罪名。晚晴刑法改革,「中華法系」遭受重創,開始接受大陸法系(羅馬法系)體例,集大成者就是民國政府編纂的「六法全書」。1949年以後中國基本上處於「無法無天」的狀態,「黨的政策」替代了國家法律,直到1979年帶著嚴重政治色彩的《刑法》出現。英國刑法是海洋法系(英美法系)的經典,特引用部分罪名與網友分享》
1、殺嬰罪——殺嬰罪是指婦女故意作為或不作為引起她未滿12個月孩子死亡的罪行,區別於一般的「謀殺罪」(故意殺人),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死刑)。
2、墮胎罪——墮胎罪是指試圖促使婦女流產而非法服用違禁葯品或非法使用器械的罪行,只有全國衛生醫院或國務大臣、衛生大臣批准才合法。
3、殘害胎兒罪——殘害嬰兒罪是指具有殘害能夠出生成活嬰兒的故意,在胎兒離開母體前以任何方式造成胎兒死亡的罪行,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死刑)。
4、非法性交罪——是指通過引誘她人、與有精神 缺陷的人非法性交、與不滿16周歲少女非法性交或亂倫等非法性交的罪行,其中與未滿13周歲的少女非法性交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死刑)。
5、負債潛手沒逃罪——是指明知需要履行債務卻不誠實離開的罪行,最高有期徒刑2年。
6、威脅毀損財物罪——是指在沒有法定辯護理由的情況下旨在威脅他人財產或威脅損毀自己財產從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罪行,最高判處有期徒刑10年。
7、強佔住房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房且不按要求離開的罪行,適用於自有房與租住房。
8、蔑視法庭罪——是指當面蔑視法庭、誹謗中傷法庭、對陪審員或證人進行報復、妨礙法庭官員執行公務、影響未決案件公正審理等行為的罪行,不包括批評、爭辯或者忠告。
9、煽動種族仇恨罪——是指在民眾中激起膚色、種族、國籍、民族或者血統仇恨(但不包括宗教仇恨)的罪行,一般處以罰金。
10、使用未保險的機動車輛罪—祥缺—是指在公路上使用或促使、允許他人使用為保險的機動車輛的罪行,但是租用或借用機動車輛的不構成本罪。

② 英國法律

憲法的外延,從廣義和狹義上來說,包括兩種:
狹義上的憲法是指成文的憲法典,從這個意義上講,英國顯然是沒有憲法的;
廣義上的憲法則包括:成文憲法典、憲法性法律、帶有憲法內容的行政規章制度、習慣法,這樣看,英國的憲法精神體現在除成文憲法典外的廣義憲法中。

由於英國是最早實行資產階級革命的國家,憲法所主張的自由、民主、平等等基本精神在公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所以,英國不需要一個成文憲法典的約束,而憲法精神就能夠得以很好地實施。

英國的法律體制:法律、行政規章、習慣法為主

③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法系的范圍及特徵

大陸法系
(一)大陸法系的形成
1.什麼是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因為它的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資本主義國家中歷史悠久、分布廣泛、影響深遠的法系。它以歐洲大陸的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漸發展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內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不盡相同,大體上有兩個分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陸法系的形成以羅馬法為基礎
(1)在羅馬全盛時期,羅馬統治者以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也因羅馬法的發達和完備而自願採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採取屬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編纂的法典受羅馬法影響。公元9世紀,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主義不再適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同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傢具有權威的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了歐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徵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
(4)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西歐許多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國家之間的交往,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發展。首先在法國,以資產階級革命為動力,在古典自然法學和理性主義思潮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開創了制定有完整體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志著近代意義上大陸法系的模式的確立。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到壟斷經濟發展的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於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並且由於它採用了嚴格的成文法形式易於傳播,所以19世紀、20世紀後,大陸法系越過歐洲,傳遍世界。
(二)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採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並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就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確定。以法國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開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法典一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制定法的權威,制定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將全部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法律體系完整,概念明確。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一般採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重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採取演繹法。由於司法權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運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在於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系,推論出必然的結果。
法國近代法的體系是在拿破崙時期確立的,它不僅為後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法國是近代頒布憲法最多的國家,《人權宣言》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 法國是西方國家中行政法產生最早,也是最發達的國家。 1804年《法國民法典》貫徹
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它的出現標志著大陸法系的形成,是繼羅馬法之後民法發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國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 法國的訴訟法奠定了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基礎。 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一) 法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法國封建制時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紀上半葉到18 世紀下半葉持續近1000年的法蘭西王國時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時間的標志, 是公元843年法蘭克查理曼王國的分裂
至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爆發。在法國封建製法形成和發展中, 歷經三個階段, 即
公元9世紀至13世紀以習慣法為主時期、公元13世紀至16 世紀習慣法成文化時期和公元16 世紀至18 世紀王室立法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時期,它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 基本摧毀了封建制度。 由於法國革命具有徹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論做指導, 所以, 革命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比較系統和完備, 較典型地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 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1799 年拿破崙發動政變上台執政, 在拿破崙統治時期, 為了肯定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成果, 維護私有財產制度, 鞏固資產階級統治,消除法律不統一的現象, 拿破崙親自領導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編纂了一系列法典。 它們是: 1804年《法國民法典》、 1806年《民事訴訟法典》、 1807年《商業法典》、 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這五部法典連同法國憲法, 一起構成法國「六法」體系。法國六法的產生標志著法國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形成, 它把近代法國的立法活動推向高峰。需要指出的是,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 不僅使法國有了第一部民法、 商法, 而且為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的體系。普通法是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和制定法相對應的概念,由於其中的普通法對整個法律制度的影響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美國的法律源於英國傳統,但從19世紀後期開始獨立發展,已經對世界的法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圍主要包括英國(蘇格蘭除外)、美國(路易絲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國和中國的香港。英國法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展實現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一)英國法的歷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遜法:英國從公元5世紀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行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律的影響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國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權制度。其中御前會議就是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務,後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出來,到亨利三世時期,御前會議已經建立了三個王室高等法院,分別為財務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於諾曼人以前沒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們的法律就是通過這些法院的判決形成的,即判例法。這些判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王室法院管轄范圍和影響的擴大。其判例對全國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響。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適用於英國的普通法。主要是針對各地的習慣法來講的。在王室法院出現之後的時間里,存在著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會法院並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戶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通姦。三者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過發布訴訟開始令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即原告可以請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後通過英王的大臣發布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長負責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審判。

2、衡平法的興起

導致衡平法興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狀制和機械的訴訟程序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展的需要。很多人轉而請求樞密院和國會主持正義,這些糾紛由樞密院中負責司法事務的大臣來處理。在1474年,樞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譽作出判決。隨著案件的不斷增加。該機構終於獨立出來,成為和王室法院並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由此發展起來的法律成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興起主要是適應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要求。同時,也是英王加強統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約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補充

另外,需要專門指出的是,在英國,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發展,最典型的是愛德華一世時期的《大憲章》和三個《威斯敏斯特條例》。以及亨利8世時期的《地產收益權法》。

4、資產階級革命和普通法傳統的正式形成

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需要,英國的法律進行了改革,主要表現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沖突、妥協和統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爭是國會和君主斗爭的表現。隨著革命的勝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協,協調發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隨著兩個《司法法》的頒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並,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並存的局面一直持續。(2)對教會法院管轄權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會法院對世俗案件的管轄權,成立離婚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現。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人身保護法》、《統一訴訟程序法》、《普通法訴訟程序法》、《公司法》、《合夥法》、《票據法》、《貨物銷售法》、《侵犯人身法》、《盜竊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標志著議會地位的上升。這種趨勢一直延續到現在。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制定法都是單行法。

(二)美國法的歷史沿革

1、殖民地時期的法律

從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紀,英國法對北美殖民地的影響比較小,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當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紀,英國加強了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過強制手段推行英國的法律。同時,熟悉英國法的人也越來越多,這對英國法在北美的傳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國法傳統的形成

1776年,美國獨立後,開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紀,美國的普通法傳統終於確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國人是英國的移民,語言相通,傳統相通。而且英國法在殖民地時期已經對美國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加上法律學說的傳播。美國最終接受了普通法的傳統。但,美國的法律也表現出不同於英國法的一些特點。如採用了成文憲法,制定法佔有更大的比例。路易絲安那州保留了民法傳統。簡化了訴訟程序,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區分。美國獨立戰爭後,其法律日益脫離英國法,成為普通法系中一個獨立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佔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佔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繫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裡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於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
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於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④ 英國法律的基本特點是什麼

英國法律屬於英美法系,不是成文法,以判例法為主。所謂成文法,不是指以文字的形式表現,而是以「編、章、條、款、項、目」的形式出現的法律,比如我國法律就是成文法。所謂判例法,是指法官所審理的案件可以成為以後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法官在往後審理同類案件時必須依照以往案例中所依據的法理做出判決。英國的法律以判例法為主,就是這種情況,即法官可以依據自己的良心和正義感"造法"。此外,英國的法律中,憲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像我國這種成文法系國家。我國的憲法是根本大法,是我國其他部門法產生的依據。

⑤ 英國刑法文化的特徵

一、民族國家精神對法律特性的影響

我國刑法學界普及的外語是英語,而刑法比較研究則多局限於非英語的歐陸國家之間。所謂「日本抄德國、台灣抄日本、大陸抄台灣」,言下之意是:英美刑法與我國刑法體系實在兩不相及,差異之大不言而明:制定法與判例法之別; 法典與單行法之別; 罪行法定與自由心證原則之別; 審問與對抗程序之別等。筆者在此姑且不論以法系之別代替部門法比較的邏輯是否合宜,就以同一法系所歸納的諸多「特徵」而言,其方法及意義都值得懷疑,這種比較方法(因比較單位太大) 用大而化之的幾對抽象名詞掩蓋了各國法律豐富多彩,獨具特色的一面。其實德國刑法不同於義大利、法國刑法; 英國刑法不同於美國、澳洲刑法。沒有任何國家的刑法制度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絕對精神,但當前的現狀卻是留學或出訪某國的學者往往將此國作為刑事法治的範本,不遺餘力乃至於飢不擇食地改造中國「落後」的刑法。難怪,真正深刻批判「文化帝國主義」的,不是受「侵略」的發展中國家,而是「侵略國」中的少數學者[1].結果對某一具體的刑法問題就是依各自所熟悉的某國辯豎刑法規定來引證,各執一詞,只能讓人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這些分析難以令人信服,筆者認為原因在於比較研究局限在法律規范上,而沒有深入到各國民族精神的層面。

現實問題與刑法規范都只是相對表面化的影響因素,猶如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一角,皮灶斗而潛在水面下的則是最為有力、最穩定的民族精神。它平時不可見,但卻是無法忽視其存在的由歷史沉澱下來的精神潛流。如果忽視其存在,它將會以其深層的力量擊毀漂移過來的「鐵達尼克號」法律神話——無論它在邏輯上,理智中構造得多麼完美、堅固。黑格爾指出:「只有這種民族精神的具體精神,推動那個民族一切行動和方向。它專事實現自己,滿足自己,因為它要的是自身的生產。」[2]75著名歷史法學學者薩維尼指出:法律不是立法者專斷刻意製造出的東西,法律的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習慣和「民族的共同意識」。法律就像一個民族的語言、舉止一樣是由一個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決定的[3].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民族精神力量的發散,是整個民族生活中的一種功能。

二、英吉利民族國家精神的特徵

薩特曾稱馬克思主義是我們「不可超越的時代哲學」。在筆者看來其原因就在於其吸收了三大民族精神的精華:英國(政治經濟學) 的功利、實踐精神; 德國(哲學) 的深刻的思辨精神;法國(空想社會主義) 的理想、激進精神。分析三國民族特性,德國居中,英法兩國居於兩個極端。從種族而言,英德近血(日爾曼民族) ,然而從地緣上看,德法近緣,因此文化上更為趨同,當德、法等國的文化台風相互影響,刮遍歐陸,再越過英吉利海峽的時候,剩下來的不過是一陣無定向的和風[4].為了突出英國的民族精神特性,我們不妨將英法兩個極端相比。

英國人具有一種強烈的實踐精神,就像其俗稱——約翰牛(JOHN BULL) 一樣[5] ,約翰牛一旦行動起來,就具有超出所有邏輯表達的實踐精神,是個不折不扣地講實際的實幹家,在英國人心中一個二流將軍抵得上十個莎翁。英國人的自由之根在於行動與實踐,而法國人的自由在於學問與理論。正如英國歷史學家卡萊爾所說:英國是一匹沉默的戰馬,他的史詩寫在足跡中,而法國則是有學問的狗自由的狂吠,他們談論不休; 盡管法國人有無數理論上的陳詞濫調,但是在英國人那裡只有深刻的實踐[6].

實踐精神使英國人崇尚經驗,關於理性與經驗,英國經濟學家哈耶克說:理性是有限的,唯理主義者的漂亮計劃只是「籠而統之的幻想」[7]18.世紀英國哲學家貝克萊說:「存在就是被感知」,英國人將理性派視作蜘蛛,閉目塞聽,從自身理智的玄想中抽出種種教條和學說,法國哲學家笛卡爾則說:「我思故我在。」法國人則將經驗推上理性的法庭受審,用懷疑這把利劍刺破經驗的罪惡和欺騙性。法國人將阿波羅神廟的格言「認識你自己」當作福音。英國人則說,最好是先「認識你能夠做些什麼」。13 世紀的英國神學家羅吉爾·培根說:「經驗和實踐是知識之源」。16 世紀的英國哲學家弗蘭西斯·培根則將實踐與經驗上升為認識論的基本原則。[8]

這種實踐精神與經驗主義使得英國人尤為關注實效與利益。正如丘吉爾所言:沒有永恆的敵人,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英國人相信「小的是美好的」,其關心的是特殊的利益燃磨而不是普遍的理智,「當他的行動或意向愈是違背'理智'——就是說,違背了普遍決定的時候,他愈覺得他自己的自由」[2]433.對英國人而言,有用的就是真理,哪怕它是被別人批判為封建的、保守的、等級的、醜陋的、零亂的、瑣碎的,因此英國產生不了像法國、義大利一流繪畫藝術家:為形式而愛形式,為色彩而愛色彩。對英國人而言,藝術主要不是為了欣賞,而是實用。音樂在於可移風易俗,減少星期天的酗酒,繪畫則可以替紡織業和首飾業訓練優秀的技工。[9]法國人則追求宏大的事物,理性的規劃。

經驗主義也造就英國人的保守性,相信:「一切都是舊的好」,相信所有偉大的民族都是保守的。對法國人而言,歷史、習俗都是垃圾,保守主義者只是穿著騎士鎧甲,戴著腳鐐跳舞的奴隸; 英國人盡管以混亂與混雜開頭,但他們確信若干年或世紀後,這一切終會以最低的、穩固的重心結束。他們認為像法國那樣的迅捷民族,盡管一開始就不雜亂的做,或許將避免最壞的錯誤,然而將重心安在最高處,就像陀螺或倒立的金字塔,隨時會倒下。正如英國哲學家羅素所言:「經驗性的金字塔立在它的底面上,即使從某個地方搬走一塊東西,它也不會倒下來。先驗性的金字塔立在它的頂點之上,只要你瞟它一眼,它就會倒下來。」[10]

重實踐輕理論、講實效斥原則、尚經驗貶邏輯使得英國人的特性本身也呈現出難以捉摸、模稜兩可、中庸之道的色彩。猶如英倫島上的天氣讓人捉摸不定,難怪英國人一見面就談天氣。說其彬彬有禮,卻產生著臭名昭著的足球流氓和醉鬼。一直稱自己老實幹事,反對法國式的思潮,主義左一轉、右一轉,但在行為中又體現出耍兩面派的非凡能力,猶如海上的帆船,見風使舵,信奉「船小好調頭」。說其保守,然而這個朝後看的民族在世界文明的諸多方面卻是領頭羊。說其信仰自由,卻仍保留君主、冊封貴族。英格蘭人民在堅持穩妥的保守原則和承襲原則而又絲毫不排斥革新原則。他們相信: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不存在絕對不可調和的矛盾,保守主義希望能保存自由,但又不致於讓自由成為禍害[11].的確,英國人將這些矛盾的精神特性處理得十分不錯。他們相信,中庸是一種只有有智慧之人才擁有的美德。

三、民族精神對英國刑法特點的影響

馬克思有一句讓法學者不快的名言:法是沒有自己的歷史的[12].法史不應當寫成「法律的歷史」,而應當寫成「歷史中的法」。對英國法而言,就表現得很典型。和大陸法系相比,英國法是一種緩慢生長的法律,它沒有經歷歐陸的激烈革命、沒有系統的法典編纂,借用英國學者哈耶克的說法,這是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而大陸法系國家總是有一種用人為構建的秩序來取代自生自發的秩序的沖動。英國刑法就像英國的歷史一樣,具有「原生性」,對它的研究需要探究其歷史源流中潛流的民族精神的動因。英國在地緣政治上雖然同屬於歐洲,但這一民族國傢具有十分鮮明的民族精神特色,在這種民族精神的深刻影響下,形成了不同於歐陸刑法的獨特刑法體系。

1. 英國刑法的實踐性。對英國刑法的發展,貢獻最大的是法官或律師而不是理論家。這是因為法官與律師是法律適用的行為者而非理論的建構者。英國判例制度不是單純的學者的產物,而是從現實的法律糾紛中產生的規范[13].判例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一種靈活的類推) 往往被批評為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或者被批評為保守落後、封建主義。當德、法高舉「自然法」編撰刑法典時,英國法學家梅因卻說:「自然法無非是習慣的萬民法」,法典只是幻想。從而動搖著罪刑法定原則。在判例制度中,法似乎既存在於先前的判例,又存在於當前的法官心中,法既是先存在的,又是後繼的。使得英國人發展了獨具特色的判例主義,就像詩人丁尼生贊揚的一樣:「這國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個穩定的政府在治理?憑著一個又一個判例?自由慢慢地擴展到地層。」[14]而且對於具體的犯罪而言也體現出對具體事實與條件的關注。在列舉了成立某種犯罪的各種具體事實與情況之後,還不夠,常常使用「除非……」的法律用語給出一些具體的法定辯護理由。

在刑事責任問題上,英國普通法歷史上曾經規定7 歲以上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現在提高到10 歲,仍然比較低,英國人認為「惡意可以補足年齡」。大陸法系國家認為英國的這種補足方法「會導致認定上的隨意性,從而有損法的安定性,與法治國的理念不相符合」[15].而對於英國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指對某些犯罪行為的一個或多個行為要件不要求故意、輕率甚至疏忽,也要負刑事責任) ,也被批評為是封建刑法中結果責任的殘余。英國人的重行動與實踐,輕理論與學說的精神使得他們相信刑法的力量來自它對具體爭議的解決,而不是概念的邏輯發展。英國人才懶得理會這些歐陸刑法的「法治理念」,他們自有其解決現實問題的辦法,而且用得很暢。正是由於在刑法的歷史發展中英國人的重實踐的精神,使得無論多麼久遠古老的刑法制度,即使遭到其它大陸國家的批評與蔑視,它也仍然具有現實意義而在革新中生存下來並自成一家,獨具特色。英國刑法總是沉默中漸漸發展,並將幾百上千年前的案例用各種法律技術靈活處理,以適應現代社會的特徵。

2. 英國刑法的功利性。英國學者認為「犯罪源自當時的政府政策」[16]4.因此英國刑法中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往往就依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變化而反復交叉。在刑罰的根據上,英國功利主義者邊沁提出: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這種目的刑與貝卡尼亞的以公平正義觀指導的報應刑形成鮮明對比。另外,法官最常提出的適用嚴格責任的論據也是:為保護公共利益所必須。在支持代理刑事責任(因他人的犯罪而產生的責任) 原則時,法官的理由也十分功利:如果不如此,法律將無法實施,國會的意志也將不能得到貫徹[17]197.恐怕許多人也會批判這是封建「株連」刑事責任的殘余。英國人講實用、功利,信奉「有用的就是真理」,而很少關注抽象的公平、正義、文明的概念。對英國人而言,各種抽象的和普遍的原則對英國人毫無興趣,向他們說起來等於馬耳東風[18].當刑法理論或原則與現實的需要發生沖突時,英國人寧可棄原則而不顧,或對原則進行變通以適宜社會需要。這種功利精神也是英國法官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的內在原因。

3. 英國刑法的保守性。英國刑法制度的主要因素和許多獨具一格的學說都是封建關系的類推,具有諸多封建因素。例如不作為犯中注意義務問題,普通法法官趨向於在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中找出某種責任。再如英國代理刑事責任的產生也是由僱主與雇員的關系而決定的(如在公共妨害和刑事誹謗犯罪中,盡管僱主本人是完全清白的也要對雇員的犯罪行為負責)。這是封建社會中的「身份」關系在刑法中的體現。英國刑法的保守性在「婚內強奸問題」可得到生動的體現。婚內無強奸一直是英國刑法的傳統。隨著西方女權主義的崛起,德、法、意、美等國家開始在刑法條文上作出修訂,否定「丈夫赦免」論。許多學者對此拍手稱快,標榜為人類文明的偉大勝利。在此背景下,甚至於我國的一些學者認為英國的一個判例(1991年R案) 作出的廢除丈夫赦免原則是「歷史性裁決」。[19]但英國刑法學者對此卻有不同看法。最新版教材《英國刑法》指出:該判例的「認定是違背議會的意願的」。丈夫不能被判定強奸他的妻子是法律的規則,除非有一些例外情形出現[17]513.英國刑法學者特納也指出:丈夫不能構成對妻子的強奸罪是眾所周知的法律的一般原則,除非法院裁決終止了夫妻的同居關系[16]214.可見英國的立法者、政府以及法學者對此問題都是持謹慎保守態度的。英國人相信「一切都是舊的好」,他們緩慢地相信新鮮事物,在實際當中對錯誤極具耐心,確信一度建立起來的法則與習俗是偉大的。在英國人眼中「封建」、「保守」是偉大的、崇高的,可與民主、自由並行不悖。這使得封建法成為英國刑法得以形成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們所熟悉的所謂「西方法治」理念中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進步以及「權利本位」並不能涵蓋英國法。美國法學家龐德指出:我們將回到法律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關系而設定、而附加權利義務這一真正的普遍法概念上來[20].

4. 英國刑法的模糊性。英國刑法不追求邏輯的嚴格劃分與體系的完善。英國刑法中有一種程序與實體的雜糅,民法與刑法的交叉現象。如關於犯罪的本質問題,英國學者將法律程序列為三大特徵之一。再如關於民法與刑法的關系問題,許多英國刑法學者認為,許多刑事與民事的違法行為之間並無明顯的區別,這被稱之為「粘合物」。即使是英國法中的訴訟規則,也未提供可以把侵權行為與犯罪絕對分開的界限[18].實際上,英國刑法中的嚴格責任問題是這種「粘合物」的典型表現。因此「一概而論地說犯罪行為比民事錯誤更嚴重也是不對的」[21].英國人尚經驗貶邏輯、講實效輕理性。因此不像歐陸刑法,特別強調民事與刑事的嚴格劃分,以及強調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犯罪學體系之間的獨立。這種學科的嚴格的分門劃類是18 世紀歐陸理性主義、邏輯主義泛濫的產物[22].但對英國人而言,知識不在於是否合乎邏輯、理性,不在於思維是否清晰,而在於能否被直覺、經驗證實其對解決問題有用。

5. 英國刑法的矛盾性、靈活性。英國人既指出「無犯意則無犯人」,但又堅持嚴格責任與代理責任。同時又認為「責任是嚴格的,但不是'絕對'的」(即仍有其他辯護理由) [19]131.在判例上既堅持「判例拘束原則」,然而又不斷地用各種變通方法予以修正、推翻前判例,乃至創造新的判例與法律。丹尼勛爵法官曾說過:「不可以改變法律編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可以、也應當把皺折熨平。」英國人最大的特性是模稜兩可,難以捉摸,崇尚中庸主義,觀念與行為充滿矛盾,這使得英國的刑法,在歐陸刑法學者看來,充滿了邏輯上的混亂和矛盾,是一個不好把握的東西,英國人也不否認這一點,英國法史學者謝爾登將其比喻成大法官的腳:法官的腳有多寬,它就有多寬,腳有多窄,衡平法就有多窄。英國人尋求著各種原則,但又從不讓這些原則主宰他,而是為相反的原則留存空間,以適應不同條件,使刑法具有解決復雜的現實問題的靈活性。如果仔細比較英國刑法的諸判例,就會發現法官往往只是以「判例拘束原則」類推確定案件所適用的判例,然後又以「分析事實」或者對前判例中的一些「法律用語」進行解析[23] ,幾乎達到鑽牛角尖的地步,而作出與前例不同的判決。而且英國判例法中的「法律用語」多是一些內涵外延都缺乏確定性的「日常用語」。

四、民族國家精神的研究視角對我國刑法發展的啟示

英國民族精神對英國刑法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影響,這給我國的刑法研究也提供了幾點啟示。首先,由上文可看出,英國刑法之所以毫不遜色於其長期的對手,成為獨具特色的刑法模式,影響全球,就在於英國刑法生長於其民族精神之上。因此要建立中國特色的刑法,移植、借鑒外國刑法固然必不可少,然而研究、挖掘本國的民族精神也尤為重要。這一點又恰恰最為薄弱。盡管法史學者作出了一些「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研究」,但多是籠統地、甚至於在主流上對我國的民族精神持一種否定的、自卑的情緒。而在借鑒上往往是把羅馬法系(大陸法) 的制度與觀念視為唯一絕對的「西方法治文化」。

其次,在筆者看來,英國的諸多民族精神與中華民族的傳統精神也具有極大的相似性。保守,尊重歷史傳統、習慣、禮俗,注重政治實踐和人際關系,講究實用功利,重經驗,崇尚折衷主義、中庸之道等。所以英國刑法的許多制度值得我們借鑒。

最後,在我國刑法的發展過程中,應當注重研究中華民族精神與法律的關系。盡管我們的實定法是移植大陸法系的,然而在現實中運行的「活法」卻時時可見某些民族精神頑強的影子,只不過是大多數學者對其持漠視、否定、批判的心態而已。當然這也造成了制定法與「活法」脫節的兩張皮現象。盡管自新文化運動以來,我們高舉馬克思主義大旗,然而似乎英國更善於使用「辯證法」和實踐精神。因此才有人戲稱:之所以中國走了許多彎路,不是馬克思主義錯了,而是我們從馬克思的《資本論》、《矛盾論》中只拿來了《論》,而將其實體精髓《資本》、《矛盾》留在了英國。我國在刑事法治的道路上過於浮躁,沒有立足於中國特殊的問題,沒有從中華民族的精神特性出發,一廂情願的以為只要將發達國家的法制體系移植過來就解決了根本問題。其實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吉爾茲語) ,是民族精神的外現。有法不一定有法治,要更注重實踐精神,要不然就會造成兩張皮的現象,這也是一個由理論建構或者繼受出的書本上的法、文字的法與由民族精神決定的實踐中的法、活法之間的耦合關系。

⑥ 英國的國際法狀況

英國的法律制度

這一部分將簡明扼要地介紹英國法律制度的整體框架,並在主要

參考英國文化委員會《法治與管理》1996年冬季刊的基礎上成文。

1 .法律的分類

英國法律中兩種最主要的部門法就是刑法和民法。刑法主要針對

被認為危害到整個社會的行為,也就是罪行,比如謀殺或盜竊。通常,

國家會對行為人提起公訴,而且,如果法院判定有罪,行為人將受到

國家的刑事制裁。民事案件是私人之間的糾紛。常見的形式是,一方

起訴另一方給自己造成了人身傷害,或是起訴另一方欠自己的錢。如

果勝訴,他通常會得到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作為受損權益的補償。

在有些情況下,同一事件可能會導致不同的訴訟形式,有時可能

引發刑事訴訟,有時則在民事法庭接受審理。最近發生的一件強奸案

就屬於這種情況。警方指控被告犯有強奸罪,由刑事法庭加以審理。

法庭判定被告無罪。目前,受害人正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為她

所遭受的傷害償付賠償金。盡管刑事指控失敗了,被害人在民事訴訟

卻有可能勝訴。其原因在於,每一種訴訟中要求澄清的爭議點不同,

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對證據證明力度的要求也不同。在刑事訴訟中,

只有當案件事實已經得到充分的證明、以至於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時,才有可能定罪。也就是說,定罪的前提是事實認定確鑿無疑。民

事訴訟的結果則取決於「可能性的比較」,如果一種事件發生過的可

能性大於沒有發生過的可能性,就可以被認定為事實。

除了民法和刑法之外,英國法律中還有一種叫做公法的部門法。

它涉及到對政府行為提起的訴訟。法院賴以審理這類案件的程序叫做

司法審查。在下一期的《法治與管理》中,我們將更為詳細地介紹這

種程序。

2.法律淵源

在英國,有三種最主要的法律淵源,即:制定法、判例法和歐共

體法。

由上院和下院組成的國會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構,國會立法只有

與歐共體立法相抵觸時才可能被撤消(參見下文)。國會法案(即制

定法)被視為最重要的立法,其它較為次要的立法往往以法定文件和

規章的形式出現。

立法程序

政府提案

在一部議會法案成為法律之前,它被稱為議案,而一部議案往往

要經過無數的程序才能被通過,最終成為法律。大多數議案都是由現

任內閣提交國會審議的,因此由有關的內閣大臣呈交給國會。一部議

案在下院的通過要經過這樣一些程序:

下院

一讀

二讀

委員會討論階段

報告階段

三讀

隨後,在上院也會同樣經過這些程序,而且,上院還可能對議案

提出修正。如果作出了任何修正,這部議案又會被重新送回下院再次

接受審議。一旦整個議案由國會兩院通過,它將被呈送給女王陛下御

准,這是一個自動的程序。

私人提案

此外,還有一種適用於私人提案的程序。私人提案不是由政府機

構提出的。這種提案通常先在上院經過一讀和二讀。如果它通過了二

讀,就會被提交給一個由五位上院議員組成的選擇委員會審閱。隨後

就會進入報告階段,緊接著便是三讀。然後,它將被送到下院,同樣

經過上述程序。如果該提案通過了所有這些程序,它將被呈送御准。

御准

根據慣例,君主一般不會拒絕批准一份已經由國會兩院通過的議

案:最近的一次君主否決議案事件發生在1707年,在那一年,安妮女

王拒絕批准一份「國民軍議案」。

上院的權力

上院的議院不是選舉產生的。他們或者是世襲貴族,來自英國貴

族中的爵位享有者階層;或者是一代貴族,即因為自己的社會成就而

被授予上院議院(爵士)資格。這個非民選機構的權力已經逐步受到

一系列議會法案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法案是在1911年通過的。

現在,即使一部議案沒有獲得上院通過,只要它在連續兩次下院會議

上得到通過,就可以呈送君主御准。如果一部財政議案在國會接受審

議的時間已經達到一個月,它就可以被呈交給君主。

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國法律制度中的第二種法律淵源。法院可以適用來源

於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般法律原則,這些原則是法院在長期的實踐過

程中逐漸積累下來的古老規則。法官也可以援用先例原則,也就是在

已經定案的判例中尋找法律根據(見下文)。這種創造法律的方式為

法律的演進和發展提供了機會,受其更為正式的程序的制約,議會往

往無法提供這樣的機會。法院可以比較容易地確立新的原則,或是賦

予舊原則以新的含義,使之能夠適用於一個具體個案,因此,可以說

法官造法比議會立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官

也不能不受限制地隨意創造法律規則。

歐盟法律

英國於1972年加入歐盟,從那以後,在可以適用歐盟法律的案件

中,英國法院都必須適用歐盟法律。即使在歐盟法律與某一部議會法

案相沖突的時候,情況也是這樣;換句話說,議會至上原則只有一個

例外,那就是議會必須服從歐盟法律的否決權。有一個判例可以說明

這種情況,那就是女王訴交通大臣案(菲克多特姆公司勝訴[1991])。

此案的導火線是1988年《商船法》,該法允許負責交通事務的國務大

臣就在英國水域捕魚的有關事項制定條例。要取得捕魚許可證,一艘

商船必須有75%以上的所有權屬於英國。菲克多特姆公司的大多數船

只都是在西班牙注冊的,由此它們沒有資格取得許可證。因此,該公

司向英國法院提起訴訟,指控1988年法案有悖於歐盟法律。歐洲法院

規定歐盟成員國必須遵守歐盟法律,因此1988年法案違反了該項規定,

該法案的有關條款「無效」。這一判例清楚地表明了這樣一項原則,

即:在歐盟范圍內,各國立法機構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權。

歐盟的機構設置:

歐洲理事會

各國政府首腦組成

為歐洲共同體制定總的政治路線

部長會議

由每個成員國各委派一名代表組成,是歐盟的主要立法機構。

常設代表委員會

該委員會負責向部長會議提供咨詢

歐洲委員會

這個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向部長會議提出立法草案

歐洲議會

歐洲議會是一個顧問機構

歐盟的主要機構包括部長會議、歐洲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司

法法院以及歐洲理事會。歐洲理事會由各國政府元首和外交部長組成,

在通常情況下,每年舉行三次會議。歐洲理事會是歐洲共同體的核心

部分,因為只有在這一層次,才能討論決定諸如批准重要條約之類的

事項。歐洲理事會的會議還旨在為歐洲共同體確立總的政治路線。部

長會議由每個成員國各委派一名代表組成。這些代表通常是各國外長。

此外,部長會議還有一個附屬機構,即常設代表委員會,它負責向部

長會議提供咨詢,特別是針對歐洲委員會的立法建議。部長會議是歐

盟的主要決策機構和立法機構。例如,它可以通過由歐洲委員會提出

的立法草案,還可以代表歐盟參與制訂國際公約。部長會議的主席職

位由各國代表輪流擔任,每屆任期六個月;英國代表將於1998年上半

年擔任這一重要職務。

歐洲委員會是歐盟的執行機構,有常任職員14,000餘人。它由20

名委員組成,其中每個小國有一名代表,每個大國有兩名代表。委員

由各成員國通過協議任命。每一位委員都各有分工,專門負責歐盟的

某項工作,例如,有農業委員、交通委員等等。歐洲委員會在立法過

程中的角色是向部長會議提出立法草案;但是,部長會議只有在全票

贊成的情況下才能修改一項歐洲委員會提出的立法草案。歐洲議會由

各成員國選派的代表組成。它只有「議會」之名,卻沒有議會之實,

它只有顧問權,而沒有立法權。部長會議就歐洲委員會的立法草案征

求歐洲議會的意見。

歐洲司法法院設在盧森堡,由各成員國根據協議任命的十三位法

官組成。它所遵循的是歐洲大陸的審判模式,即:它的審判方式是糾

問式而不是抗辯式的,因此,書面的論辯比口頭論辯更為重要。它的

主要職能是保障歐盟法律的遵行。此外,還有一個新近成立的初審法

院,由各成員國政府任命的十二位法官組成,負責審理輕微案件。

條約

條約是一種主要的立法淵源。毋庸質疑,最重要的條約是創建歐

洲共同體的三部條約,即:《歐洲煤炭與鋼鐵共同體條約》、《歐洲

子能機構條約》和《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最近的《單一歐洲文件》

和《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也具有和上述三大條約同等重要的地位。

部長會議和歐洲委員會

部長會議和歐洲委員會可以制定或提出意見、建議、條例、決議

和指令。這些都屬於歐盟的次級立法。建議和意見並不能直接適用於

英國,但是,根據1972年《歐洲共同體法案》制定的成文法或委託立

法可以使它們在英國生效。對於指令而言,情況也是如此,雖然偶爾

有些時候,它們不必經過本國立法的貫徹也可以直接產生法律效力。

例如,在馬歇爾訴南安普敦和西南漢普郡地區衛生局一案中,原告就

指出一項旨在保障就業問題上的男女平等的歐盟指令未能得到恰當的

貫徹執行。英國立法限制了歧視性解僱的賠償數額,也排除了利息給

付。歐洲司法法院在裁決中指出,英國國內立法沒有正確地貫徹指令,

因此該項立法無效。

根據1972年《歐洲共同體法案》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歐盟決議

可以直接適用於英國,而歐盟條例則應當適用於英國。在英國法院和

歐洲司法法院,可以對所有的歐盟次級立法提出質疑。如果英國法院

認為自己無法確定某一疑點,它也可以把問題提交給歐洲法院解決。

這就與主要立法(條約)形成了對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主要

立法的效力提出質疑;法院只能解釋歐盟主要立法的含義。

歐洲司法法院

歐洲司法法院是歐盟法律的一個重要來源,因為,在解釋主要立

法和次級立法的過程中,它已經發展出了一套判例法。值得注意的是

,歐洲司法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是兩個不同的機構(有關詳情請參見

《法治與管理》1996年冬季刊)。有人認為,隨著歐洲司法法院逐漸

發展出了歐洲憲法,這將在英國憲法實踐中引起一場「悄然的革命」。

3.糾紛解決機制

法院

英國司法程序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訴訟階段,即:審判階段和上訴

階段,這種區分決定了不同的案件應當由哪一級法院來審理。與許多

其它國家的法院系統不同,英國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院系統

的結構都是非常復雜的,因為它不完全是垂直的金字塔式結構。根據

訴訟性質的不同(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也要選擇不同的法院。

關於英國法院的層級,在《法治與管理》1996年冬季刊第一部分中有

更為詳細的介紹。

直到最近,上議院一直都被視為英國法院系統中的最高審級(終

審機構)。只有立法(通常是一部議會法案)才能推翻一項上議院的

裁決。現在,英國作為歐盟成員這一事實改變了上議院的這種至上地

位。任何與歐盟法律的某項內容相關的案件都可以提交到歐洲司法法

院(ECJ)。歐洲司法法院裁決的效力高於上議院裁決和英國立法。

大多數提交到歐洲司法法院的案件都涉及到商業貿易問題,但是,歐

洲司法法院也就許多社會問題(比如同工同酬和性別歧視問題)作出

過權威性的裁定。要想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請參閱《法治與管理》

1996年冬季刊第五部分——「歐洲人權的法律保護」。

歐洲人權法院(ECHR)與歐洲司法法院扮演著類似的角色,但它

審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的政府行為。

《歐洲人權公約》規定了一些基本人權,包括自由和安全的權利、接

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言論與集會自由以及隱私權。就目前的情況而言,

歐洲人權法院裁決的約束力不及歐洲司法法院裁決,因為《歐洲人權

公約》尚未直接成為英國法律的一部分。

小額訴訟法院

如果一起民事訴訟中請求賠償的數額少於3,000英鎊,這種案件

就自動適用一種叫做「小額訴訟程序」的替代審判方式。這種案件仍

然是在郡法院聽審,通常是由一位地區法官負責審理,但適用的訴訟

程序卻遠遠不如普通民事訴訟程序那麼正式,特別是在證據規則的適

用方面。這種訴訟中的庭審更象是仲裁中的聽證,而不是一次充分的

審判,訴訟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庭,不必聘請律師。這種訴訟程序的目

的是通過減少訴訟成本、縮短訴訟時間、簡化訴訟過程來便利當事人

尋求司法救濟,特別是為私人消費者提供方便。

裁判所

除了法院以外,在英國還有許多不太正式的司法機構,它們在英

國法律制度中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些機構就是裁判所。它們

的主要作用是裁定與行政管理中的特殊法律事項有關爭議。工業裁判

所可能是最為大眾所熟悉、應用也最廣泛的一種裁判所,它主要審理

與就業權益有關的案件。此外,還有許多其它種類的裁判所,負責處

理許多其它重要事項,包括涉及社會保障、稅收和精神衛生保健等問

題的案件。

裁判所與傳統的法院不同,因為它們所適用的程序不太正式,而

且,當事人通常都是自我代理。這就意味著裁判所處理案件的速度比

普通的法院系統更快。在裁判所處理的大多數案件中,都是由一位受

過法律訓練的主審官和兩位非法律專業人士共同聽審。這兩位非法律

專業人士通常都是案件所涉及的專業領域內的行家。在聽取了所有證

據之後,他們會作出一項書面裁決,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

都有權上訴。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同,裁判所案件的當事人通常無法享

受充分的訴訟補貼(即國家對訴訟費用的補貼)。

不同種類的裁判所有不同的工作量。在去年一年裡(1995-1996

年),所有工業裁判所總共處理了70,000多起案件,其中超過50%的

案件都與不公平解僱有關。而在1986-1987年,英國所有工業裁判所

受理的案件只有不到35,000起。最新的數據表明,在工業裁判所審理

的全部案件中,申訴成功的佔47%。而且,在所有這些案件中,只有

21%的申訴人聘請了法律專業人士作為他們的代理人(這些數據來自

就業裁判所服務中心的官方統計材料)。

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

由於提起正式訴訟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而且訴訟程序非常

復雜,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越來越願意採用替代性的非對抗式方法來解

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可供選擇的方法有許多種,但所有這些方法都可

以統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能夠以較小的代價解決問題是這

些方式的優勢。在最近的關於改革英國民事司法體制的提議報告中,

替代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已經得到認同。關於英國的民事司法改革,在

第二部分中會有更詳細的介紹。

和解

替代性糾紛的第一種解決方式是當事人在不需要外部裁斷的情況

下自行達成和解。為了使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通常需要他們的律師

彼此展開一系列的斡旋和談判,運用各種各樣的和談技巧。對於個人

與保險公司就人身傷害賠償問題產生的糾紛來說,和解是一種很常見

的解決方式。原告通常會求助於一位「人身傷害鑒定小組」的成員,

後者將就賠償數額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

仲裁

作為替代性糾紛的一種解決方式,仲裁被廣泛應用於許多不同的

商業領域,特別是在與房屋建築有關的事項上。當事人事先同意,如

果發生糾紛,他們就把爭議事項交由一個獨立的第三方處理,這個第

三方通常是特許仲裁員協會的一位會員。在許多方面,仲裁象是另一

種形式的法庭審判,因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法律論辯並提

供有關的證據。除非另有協定,仲裁員將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這種

裁決具有與判決同樣的效力,當事人可以請求強制執行。仲裁程序受

立法的約束,主要的相關法律是1950年《仲裁法》。仲裁與法庭訴訟

之間的主要區別是:仲裁員通常是糾紛所涉及的領域內的專家,而且,

仲裁程序處理問題更為快捷,仲裁不必公開進行。

調解與調停

調解與調停是另外兩種重要的替代性糾紛的解決方式。兩者都比

仲裁更加缺少形式化特點,但是,與和解不同的是,它們都涉及到一

個第三方,至於這個第三方在積極提出糾紛解決方案上發揮多大的作

用,則隨著具體案件的不同而不同。

調解通常從一開始就涉及到調解員的主動工作。在英國,調解方

式的主要應用領域是不公平解僱案件,調解通常在案件提交工業裁判

所審理之前進行。調解是一種法定的方式,由「咨詢、調解與仲裁事

務局」歸口管理,努力找出當事人一致同意的解決這類糾紛的方式是

這個部門的法定義務。咨詢、調解與仲裁事務局是一個非行政性的政

府機構,由一個十二人委員會領導。對該委員會的任命最終由貿易與

工業部決定,但是,在這方面,國務大臣有義務任命一個獨立自主的

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當由工會和私人企業的代表組成。咨詢、調解與

仲裁事務局享受中央政府的財政撥款。從歷年的平均數值來看,咨詢、

調解與仲裁事務局的介入使大約三分之一的工業裁判所案件不需審理

就得到解決。

調停通常是指幫助當事人找到自己的解決方式的過程,通常可以

作為當事人訴諸司法審判之前的過渡步驟。調停通常被用來解決婚姻

糾紛,並最終在1996年《家庭法》中得到法律支持。當一樁婚姻已經

明顯破裂的時候,就可以用調停來幫助夫妻雙方就子女監護權、財產

分割和夫妻共有房屋的處置等問題達成協議。現在,提供調停服務已

成為家庭法專業律師的一項通常業務,但是,在扮演調停員角色的時

候,律師必須在調停過程中或是另外單獨向當事人提出法律上的建議。

調停在商業領域也已經得到越來越多的應用,仍然是作為訴諸司

法裁斷前的過渡措施。對於解決微小爭議來說,聘請調停員是一種很

有吸引力的辦法,因為:無論提出哪種形式的訴訟,從成本上看都很

不合算,所以,當事人不會把提起訴訟作為第一位的選擇。每一方當

事人都願意承擔自己一方尋求解決糾紛的成本。目前,這種類型的調

停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根據,調停的規則和程序由當事人自行確定。調

停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時間和金錢成本都比較小的糾紛解決機會,但

是,它的成敗取決於當事人是否願意妥協。此外,調停員在當事人的

充分信賴下引導和推動對話協商的技巧也在很多時候也會起到決定性

的作用。在英國,當事人可以得到的調停服務有許多種,有些是由私

人調停服務中心提供的,還有的是作為郡法院的一項附加業務。

4.司法實施

法律解釋

法院可以解釋法律,但是,它們不能改變或推翻議會制定的法律。

在英國鐵路委員會訴皮金(1974)一案中,上議院明確指出:法院不

能對一部成文法的效力提出質疑。不過,成文法條款的含義有時候可

能是模稜兩可或含糊不清的,這時候,法院就不得不去澄清法律條文

的含義。如果上議院對一部成文法的解釋與議會的立法意圖相反,議

會就可能通過一項修正案來進一步清楚地表明該項法律的含義。法官

解釋法律時會援用許多規則來幫助自己理解法律的含義,這些幫助法

官進行法律解釋的規則就叫做法律解釋的原則。

a).字面含義規則

字面含義規則要求法官在解釋法律時必須根據法律條文詞句的明

顯、通常或字面的含義。法院的目的是揭示議會表達在法律條文語句

中的立法意圖。按照法律條文語句的通常含義來運用法律會造成一種

荒唐的結果並不能成為法院拒絕遵循字面含義規則的理由。要找到一

個詞或一些詞的准確含義,法官可以參考字典、成文法中的定義條款、

1978年《解釋法案》或者是涉及該語詞含義的從前判例。不過,在女

王訴馬吉尼斯(1987)一案中,上議院的大多數議員主張採用「供應」

一詞的通常含義,而不必參照字典上的解釋。切弗里的高夫勛爵則持

有異議,他指出,如果議員們按照字典上對「供應」一詞的定義來解

釋法律的話,他們就不會根據1971年《禁止濫用毒品法》的規定認定

被告有罪了。雖然高夫勛爵的意見似乎更有道理,但大多數上院議院

並未採納他的觀點,這也說明:在成文法解釋方面沒有硬性的和一成

不變的規則。在一個案子中,法院可能會使用字典,而在另一個案子

中,法院可能又決定參考以前的判例。

b).「黃金規則」

「黃金規則」通常用來矯正字面含義規則的缺陷,以防止產生荒

唐的結果。當成文法中的語詞只有一種字面含義時,「黃金規則」也

優先於字面含義規則。例如,在女王訴內政大臣(1981)一案中,擺

在法院面前的問題是:普蒂克夫人通過欺詐、偽造證書和偽誓等手段

締結了英國法所認可的有效婚姻,她是否有權成為英國公民?如果采

用1948年《英國國籍法》的字面含義,她已經成為英國公民。盡管如

此,負責內政事務的國務大臣有權不授予她英國公民身份。法院採用

了「黃金規則」,指出:任何人都不應當從其犯罪行為中獲益,由於

普蒂克夫人的婚姻是通過不誠實的手段締結的,她不能成為英國公民。

c).不確切文字釋義規則

這條規則允許法院考察從前法律的情況,以確定目前的成文法試

圖彌補什麼樣的不確切含義。在海頓案(1584)中,這條規則被解釋

為:

1)法院要判斷:在本法案產生之前,適用於本案這種情況的普通

法是什麼?

2)普通法未能澄清的不確切含義和未能避免的缺陷有哪些?

3)國會立法試圖作出哪些改進?

4)在回答了上述問題之後,法官就要扮演國會試圖扮演的角色,

並消除法律條文中的不確切因素。

因此,法官的角色是分辨出國會的立法意圖,並採取相應的行動

以防止不良後果的產生。

最後,從成文法解釋的角度來看,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把一部成

文法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因此不能離開整部法律的語境來考察個別語

詞的含義。

司法先例

先例原則的內容是:法官在處理任何具體案件時都應當根據擺在

他面前的事實來作出判決。這項判決隨後就成為一個先例,同級法院

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在以後面對同類事實的時候都必須遵循這一先例。

這就意味著上議院(作為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對所有其它英國法院

都具有約束力;但是,上議院本身可以判定自己以前的裁決是錯誤的,

並且可以推翻自己以前的裁決。但是,遵循先例原則要求區分一個判

例的「判決理由」和「附帶意見」,前者是法官作出判決的根據,後

者則是法官的議論,與判決本身沒有直接的關系。判決理由是判決中

具有約束力的部分,而作為「附帶意見」的陳述則只有說服力,審理

另一個案件的法官不一定非得遵循這種意見此外,法官還可以把自己

目前處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事實與先前判例中涉及的事實區分開來,從

而不必受先前判例中的法官判決的約束。

5.司法審查

司法審查涉及到某個政府機構所作出的決定或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它來源於法院所具有的傳統的普通法權力。直到引起反對的行政決定

已經作出之後,當事人才能提出司法審查申請,法院也才能受理這種

申請。如果法院認為某項司法審查申請是合理的,它就會發出某種特

定的令狀,例如,它可以推翻該項行政決定,也可以禁止某個政府機

構作出某種行為。

推翻一項行政決定的理由包括:「不合法」、「非理性」以及

「不符合程序」——這些都是迪普洛克勛爵在司法審查的重要判例

「公務員協會訴人事大臣(1985)」中用到的術語。如果一項行政決

定是某個政府工作人員超出自己的職權范圍作出的、或者是某人在沒

有代理權的情況下受委託作出的,它就可能被視為不合法。迪普洛克

勛爵認為「非理性」的主要類型是缺乏合理依據。但是,判斷「缺乏

合理依據」的標準直到1948年通過「地方電影院協會訴溫茲伯里公司」

一案才確立起來。在該案中,格林勛爵指出:「我們仍然可以說,即

使行政機關未曾逾越它們應當負責的事項范圍,它們也不能作出一種

如此缺乏合理依據、以至於任何理性的機構都永遠不會作出的決定。」

(斜體為本文作者所加)。

如果一項行政決定不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來作出的,那麼這項

決定就可能因為適用程序不當而被宣布無效。這包括違反自然正義原

則的行政行為,即: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時沒有履行公平持正的義務。

6.律師職業

與大多數國家不同,律師在英國不能構成一個單一的職業團體,

而是分成兩個不同的、而且各自獨立的職業集團,即出庭律師和事務

律師。這兩個職業團體各有分工,關於它們之間的差異,在《法治

⑦ 「英美法系的庭審程序」的資料有嗎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兩大支流,這就是英國法和美國法。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爛咐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搏伍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飢銀純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於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跟香港是一樣的,看電視的時候可以關注下!!!!

⑧ 英國刑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刑法
大部分內容沿襲自封建專制時期,原來的特點是沒有統一法典,主要依據判例;缺乏總則規定,沒有統一的罪名與刑罰;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罪名龐雜,刑罰殘酷。19世紀以後,逐漸有所變化,但並未作根本改革。100多年來,刑法方面出現了大量制定法,已成為定罪判刑的主要依據;但大多是判例法的匯編,比較枝節零碎,類似於1861年《侵犯人身法》和1968年《盜竊派禪法》那樣比較集中地規定某類罪行的單行法,為數不多,而且大都不是單純的刑事法令,而兼屬或主要屬於行政管理和訴訟程序方面的規定,內容也幾乎都只限於分則。最近數十年來,有些總則性問題,如犯罪構成、故意罪發展階段和刑事責任原則等,在理論上已逐漸有所概括,有的已在法令中作了明文規定。
犯罪
除制定法所規定的罪名外,還有以判例為依據的普通法罪名。罪行的分類除依犯罪客體不同劃分為叛逆罪、妨害公共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和侵犯人身罪等以外,最重要的分類是依罪行的輕重和適用的訴訟程序的不同劃分為可訴罪和簡易罪。前者大致相當於大陸法系中的刑事罪,後者大致相當於違警罪。過去所作的叛逆罪、重罪和輕罪的劃分已經取消,除小部分輕罪外,一律歸入可訴罪。
刑罰
英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一些殘酷刑罰,如火刑、肢解、苦役流放、鞭笞等已經先後取消;現行刑罰的特點是:①法定刑多樣,有規定絕對確定刑的,有隻規定法定最高刑的,也有隻規定刑種而不規定幅度的;②刑種繁多,以監禁和罰金為主要的刑罰,特別是明塵者塵定罰金可以代替監禁;③近年大量適用不剝奪自由的刑罰方式,如緩刑、緩期監禁、附條件嫌渣釋放、社會監督勞動等,把對犯人的懲罰和矯正工作轉移給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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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英國刑法和民法起訴形式是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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