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是什麼制度,屬於什麼法律體系,司法機構
英國行政區劃:分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四部分。英格蘭劃分為43個郡,蘇格蘭下設29個區和3個特別管轄區,北愛爾蘭下設26個區,威爾士下設22個區。蘇格蘭、威爾士議會及其行政機構全面負責地方事務,外交、國防、總體經濟和貨幣政策、就業政策以及社會保障等仍由脊滲中央政府控制。倫敦也稱「大倫敦」(Greater London),下設獨立的32個城區(London boroughs) 和1個「金融城」(City of London)。各區議會負責各念野友區主要事務,但與大倫敦市長及議會協同處理涉及整個倫敦的事務。此外,仔槐英國還有12個屬地。
司法: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
Ⅱ 英國法律
憲法的外延,從廣義和狹義上來說,包括兩種:
狹義上的憲法是指成文的憲法典,從這個意義上講,英國顯然是沒有憲法的;
廣義上的憲法則包括:成文憲法典、憲法性法律、帶有憲法內容的行政規章制度、習慣法,這樣看,英國的憲法精神體現在除成文憲法典外的廣義憲法中。
由於英國是最早實行資產階級革命的國家,憲法所主張的自由、民主、平等等基本精神在公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所以,英國不需要一個成文憲法典的約束,而憲法精神就能夠得以很好地實施。
英國的法律體制:法律、行政規章、習慣法為主
Ⅲ 英國憲法的基本特點
不成文憲法的多樣性和分散性,英國憲法是「柔性」憲法,其制定和修改幾乎與一般法律相同。
憲法的一種形式分類名稱。由許多分散的、不同年代產生的憲法性文件、慣例、法院判例等構成的憲法。如英國憲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
它沒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和獨立的法律文書,其內容見於英國資產階級在與封建貴裂脊族的斗爭和妥協螞前中,先後通過的憲法性法律文件、確認的約定俗成的慣例和法院的判決之中。
不成文憲法的制定與修改都比較容易,屬於柔性憲法。但內容上欠明晰確定,不易於為人民所掌握。因其條文龐雜,來源廣博,容易引起運用者的曲解原意與玩弄。
(3)英國法律是什麼樣子擴展閱讀:
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英國憲法的主體即由各個不同歷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性文件構成,包括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1911年的《國會法》、1918年的《國民參政法》、1928年的《男女選舉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
英國之所以產生並長期保持不成文憲法,主要決定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不徹底性,以及英國民眾對不成文憲法形式的習慣和認同。除悶源清了英國外,以色列、沙烏地阿拉伯也是不成文憲法國家。
Ⅳ 英國的法律有什麼特點好的地方。
公平公正公開睜耐肆,歐美國家法律比較可靠的一點就是,一模一樣的案件,不會有不同的判決,比如,畝譽一個人酒駕撞死一人,判決終生監禁,如果再發悉轎生這樣案件,就要以上一個案件標准執行
Ⅳ 英國法律的基本特點是什麼
拋棄那些死板的答案吧。拋棄那些什麼判例法,不成文法的表面。
英國法律的最最本質的特點就是。英國法是一種實踐法。
為什麼有判例?就是因為一開始沒有人知道怎麼昌遲制定法律,都是靠法官的判例在實踐中摸索出來的。
為什麼有陪審團?就是因為巡迴判案的法官不了解當地的民情。需要找村落的長老來判斷事實。
為什麼有律師的雄辯?就是因為一開始識字的陪審團不多。你不說清楚沒人能懂案情。
為什麼有現代商事仲裁製度?就是因為一開始商人們不希望適用國王的充滿壓榨的法律,希望能找個有耐盯李經驗的人則螞主持公道去私了。
為什麼。。。
太多了,英國的法律作為世界上最好的商事法律完全是在實踐中摸索出來的。
而我們國家的法律,連同大陸法。都是人為的後天的制定出來的。都是某個人的豐功偉績。比如拿破崙的民法典。這也正是為什麼大陸法國家永遠不可能統治商事法律的關鍵。民法,刑法可以是後天的制定法。而商事是在不斷變化的,永遠是實踐出真理的,永遠不可能是某個強力的偉人統治下制定出來鞏固一萬年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所有搞外國法律史的人一個清醒的認識。
Ⅵ 英國有哪些奇葩法律
都說美國的法律多奇葩,在美國的有些地方不允許洗澡時哼歌,在有些特定的時段不允許放屁,發出聲音,其實英國的法律在搞笑方面也不遑多讓。今天我們就來盤一盤,有哪一些讓人捧腹大笑的英國法律。
還有一條很奇葩的法律,就是如果你開車的時候撞死了一頭鹿,那你根據法律是不可以將這頭倒霉的鹿占為己有的,但是在你之後,下一個經過這個地方的人,就有權力將這頭死的透透的鹿帶回家,為什麼會這樣?沒有人說得清楚
當然,英國人的各種各樣的奇葩法律遠不止這些,大家有興趣的可以在評論區告訴我。
Ⅶ 英國憲法是什麼
英國的憲法是什麼?
英國是世界保守主義的發源地。雖然在當今世界各國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義的影響,但是卻沒有一個國家有像英國那樣濃厚的保守主義氛圍。同樣,英國也是世界憲法的母國。英國的憲法不但在其表現形式方面極其獨特,更重要的是英國悠久的憲政傳統。數百年來英國的憲政更是呈現出一種超穩定的發展態勢,從未有過中斷。應該看到英國良好的憲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義思想作為支撐。而也只有在保守主義的語境下才能恰當的解釋英國憲法這種獨一無二的現象。
到今天為止,英國都沒有一部成文的憲法,它是700年來習慣法的總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憲章》。《自由大憲章》是英國封建專制時期憲法性文件之一。習稱《大憲章》。
希望能幫到您
Ⅷ 英國的標志性憲法,制定背景及其特點
英國不是成文法國家,沒有統一的憲法典,英國憲法的形成經過了漫長的歷史過程,從《大憲章》的提出到《王位繼承法》的通過,歷時近五個世紀,逐步確立數敏了議會主權原則、分權原則、法治原則,具有鮮明的原生性、連續性和繼承性等特點。
1215年的《大憲章》 由一個序言和63個條款構成。主要內容是貴族和教會的權力不受國王的侵犯。它體現了一種難能可貴的原則精神,那就是「王權有限,法律至上」和保護公民權利。這是在黑暗的中世紀人們試圖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權的第一次嘗試;它對英國以後的政治生活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力,成為後來英國資產階級對抗王權,反對專制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為日後英國政治體制的確立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後來被掌權的資產階級確認為英國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被視為英國憲法起源的標志。
17世紀上半葉,英國的政治經濟關系發生了重要的變化。一方面在經濟領域,圈地運動後,商品經濟相當發達,資本主義的商品經濟關系已基本取代封建主義的經濟關系,新興的資產階級逐步登上歷史舞台;另一方面在政治領域,斯圖亞特王朝極力加強王權,封建貴族們在社會中擁有特權,而資產階級卻處於無權地位。這種政悔信治體制不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為開薯前枝辟資本主義的發展道路,1640年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一直持續到1688年才結束,大致經歷了內戰階段、克倫威爾軍事獨裁時期、斯圖亞特王朝復辟時期和「光榮革命」四個階段,最終完成資產階級革命的歷史任務,確立了君主立憲制。
英國憲法就是在資產階級革命的過程中產生的,它主要包括憲法性文件、起憲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憲法性慣例等內容。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是一場不徹底的革命,沒有徹底清除封建制度,最終以資產階級和封建勢力的妥協而告終。因此這種革命的不徹底性和妥協性對英國憲法的產生及其內容和地位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從形式上看,先後通過了一些憲法性文件,創設了一些憲法性慣例。主要包括1641年和1694年的《三年法案》、年的《施政條例》、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從內容上看,憲法逐步擴大了議會的權力,確立了議會至上的原則;限制了王權,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規定了公民的權利,並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措施。
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制定和通過的這些憲法性文件,逐步地限制了王權,確立了議會至上的原則,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這既是英國人民斗爭的結果,也是資產階級與新貴族妥協的產物。它們在英國歷史乃至世界史上都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指引著資本主義憲法的發展方向。
Ⅸ 英國的法律是如何的
憲法的外延,從廣義和狹義上來說,包括兩種:
狹義上的憲法是指成文的憲法典,從這個意義上講,英國顯然是沒有憲法的;
廣義上的憲法則包括:成文憲法典、憲法性法律、帶有憲法內容的行政規章制度、習慣法,這樣看,英國的憲法精神體現在除成文憲法典外的廣義憲法中。
由於英國是最早實行資產階級革命的國家,憲法所主張的自由、民主、平等等基本精神在公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所以,英國不需要一個成文憲法典的約束,而憲法精神就能夠得以很好地實施。
英國的法律體制:法律、行政規章、習慣法為主
Ⅹ 英國政治制度的國家憲法
英國憲法與絕大多數國家憲法不同,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共65條,其內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國王與領主關系規定;第二部分為國王施政方針與程序規定;第三部分為國王與領主爭端處理規定。按照大憲章的規定,國王要保障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違例向封建主徵收高額捐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放逐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保證憲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國王進行監督,如果憲章遭到破壞,封建領主有權以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履約。英國以後的憲政,追根溯源即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權有限和個人自由。有的學者如斯托布斯就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是大憲章的注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