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代以來英國侵權行為法就侵權行為歸責責任原則方面有哪些發展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滾笑察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
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升亮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1)英國侵權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歸責原則的特點:
1、各項歸責原則之間須相互作用和補充,而不是自相矛盾大茄,相互抵消;其次,歸責原則體系須體現法律的全部功能;
2、歸責原則體系須具有周延性適用范圍,能夠指導各種案件的處理;
3、歸責原則的體系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 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侵權行為及其法律沖突
一、各國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
大路法系國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對侵權行為下定義,但各國對侵權行為所下定義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在學理上把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行為均認定為侵權。
對侵權行為的責任基礎,一般採用過錯原則,推定過錯原則和特殊案件採用無過錯原則。
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選擇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是指某一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兩種性質。
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訴因提起訴訟。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選擇。
第二節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一、傳統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
(一)侵權行為地法
1.世界大多數國家以致害行為地為侵權行為地。
2.美國以損害結果發生地為侵權行為地。
3.致害行為地、損害結果發生地都作為侵權行為地。
(二)法院地法
英國採用這一規則,1987年瑞士《國際私法》也採用了這一規則。
(三)重疊適用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權行為地法為主
2.以法院地法為主
二、當代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原則
(一)侵權行為自體法
侵權行為自體法的產生、內容及其自身的不確定性。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則
(三)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
二、我國涉外侵權領域的立法現狀
《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這條規定有一個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如果兩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選擇適用。
第三節幾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一、海上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一)發生在公海上的侵權行為
(二)發生在領海內的侵權行為
(三)我國法律對涉外海上侵權的法律規定
我國《海商法》第273條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二、空中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1.發生在航空器內的侵權行為,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法律。
2.航空器碰猜衡撞或航空器與其他物體碰撞發生的侵權行為,適用被碰撞一方或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記地法律,如被碰撞一方也有過失,可適用法院地法律。航空器國籍相同,可適用其本國法律。
3.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傷亡或物品受到毀損,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或法院地法法律。
4.調整空中侵權行為的國際公約有:
(1)《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則的公約》,簡稱1929年華沙公約。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1955年海牙議定書。
(3)《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穗慶做沙公約的公約》,簡稱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
三、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
涉外產品責任是指有缺陷的產品或者沒有正確說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給消費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時,產品的製造者、生產者和銷售者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各國法律規定的差異較大。
美國。傳統的規則是適用保證作出地法、侵權行為地法。現代規則主張依重力中心說、最重要聯系說、政府利益說、較好法律說、最利於原告說來確定準據法。
英國。採用雙重可訴原則確定準據法。雙重可訴原則是指產品責任在法院地、侵權行為地均認為是侵權時,才將產品責任作侵權行為處理。
法國。主張產品責任適用損害發生地法律。
瑞士。產品責任適用侵權行為人營業地法律,如無營業地是適用慣常居所地法律、獲得產品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澳大利亞。主張產品生產地、貨物銷售地、產品造成損害地的法律均可考慮適用。
1973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
1.公約的適用范圍。
2.產品責任案件的法律適用
(1)規定了5個連接點,即損害發生地、受害人慣常居所地、賠償人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受害人購買產品地、當事人選擇的連接點。
(2)規定了一個法律要成為准據法至少需要兩個連接點作為條件。
(3)規定了四個法律適用順序:
四、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
公路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一輛或數輛機動或非機動車輛與公路上的交通有關差兆的事故。
(一)1971年5月海牙國際岔法會議制定了《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對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
(二)我國關於交通事故法律適用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乘客。」該條規定在實體上確立了賠償的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往無法可依的狀況,但對於法律選擇我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規定。
五、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1969年國際海事組織在布魯塞爾訂立了《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該公約業已生效,我國於1984年4月正式加入。該公約主要是一個統一實體法公約,包括下述基本內容:
1.公約的適用范圍
2.油污損害賠償范圍
3.責任構成和免責事項.
4.責任限額
5.賠償基金的設置和分配
6.船舶所有人的求償權
7.管轄權和締約國的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我國已於1990年1月9日決定加入《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和《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此外,我國《海商法》第265條還規定了油污損害的訴訟時效,即:「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
3. 英美法中的民事侵權是什麼啊
英美侵權行為法實質上指的是普通法系的侵權行為法,以區別於大陸法系的民事侵權行為法律。就一種具體的侵權行為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就相似的侵權行為事實可能有近似的判定結果,但是就侵權行為訴訟的方式、形式、法律理由等等而言,兩種法系具有顯著不同的特點。這里要講的內容主要是普通法系侵權行為法的規則。 「普通法」的含義是多方面的。一個方面是指英國的一種法律淵源,與衡平法和制定法相對。從這個意義上講,普通法中的侵權行為法僅指英國法院依照普通法程序對侵權行為受害者提供的法律救濟。這種理解的缺陷是過於狹窄。從英國法發展的情況看,1875司法法令頒布後,普通法體系和衡平法體系的區分逐漸消失,現在再去區分普通法對侵權行為受害人的救濟和衡平法對不當行為受害者的救濟已沒有實際的拆毀意義。而且,隨著英國法成文法的增多,英國法的侵權行為法已大大超過了普通法對侵權行為的救濟。「普通法」的另外一個含義是指普通法系的傳統,它既包括英國法傳統,又包括美國法傳統,以及原英國殖民地法律制度,這個含義與羅馬日爾曼法系相對。從這個意義上講,普通法中的侵權行為法實際上指通行於普通法系傳統國家侵權行為法的共同特徵。這種理解的缺陷是過於龐雜,況且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英、美、加、澳、新等普通法系國家畢竟是具有統一完整法律制度的主權國家,在具體的侵權行為形式,侵權行為訴訟和侵權行為救濟方面等等都有自己的特點和具體的差別。這里,只是一般地探討一下普通法中的侵權行為法所共同涉及的幾個問題。 從原告的角度說,侵權行為法可以為其受到的損害提供一種補償;從被告的角度說,侵權行為法可以保護他的一種行動的自由,即並非不當的行為不發生什麼責任;從社會的角度說,侵權行為法可以防止損害行為。侵權行為法提供一種法律的救濟,但是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它只是法律救濟中的一種,其他救濟的方法還有:私人保險,社會保險,刑事傷害補償,以及各種健康服務性質的國家福利。一般地說,侵權行為不存在一種公認的定義。普遍的看法是侵權行為可能存在一種趨向,但不能說有一種有效的侵權行為的一般原則。在這一點上,侵權行為法不同於契約法。在契約理論中,一個有效的合同必須有第一,要約和承諾;第二,約因形式;第三,當事人責任能力和第四,形成法律關系的意圖。但在侵權行為法中,不存在類似的一般規則。按照美國的權威看法,侵權行為這個詞,「我們作出了許多的努力去定義,但是,我們所謂的成功之處,要麼是擴大了它的含義,因而包含了超過侵權行為范圍的東西,要麼是縮小了它的含義,因而漏掉了許多屬於侵權行為范圍內的東西」 。 但是,一般認為旅旁備,一個「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不當行為,而非一種合同違約,對此,法院將以賠償訴訟的形式提供一種救濟。侵權行為的性質可以歸納為如下幾點: 第一, 一個侵權行為導致一個可能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對侵權行為的法律救濟有各種方法,比如強制令,比如賠償,這些救濟可以由當事人一並提出,也可以獨立地提出。然而,原告的債務問題不屬於侵權行為法的范圍。 第二, 一個侵權行為產生於法律的運作,而不是當事人的協議,專門源於違約、信託違約等的行為,不發生侵權行為事實。 第三,專門涉及國家的懲罰行為,不是侵權行為,而是刑罰。 第四,侵權行為、違約和犯罪不必定是完全獨立的。侵權行為也可因違約、犯罪或兩者而發生,比如出租司機撞了路燈,他可能對乘客承擔侵權行為責任,對計程車車主承擔侵權行為責任,對任何其他受傷的人或財產承擔侵權行為責任,可能還要因未能將乘客運到目的地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還可能因違反道路交通法承擔刑事責任。 侵權行為的定義因此可以這樣表述:「主要產生於法律運作而非當事人違約的違法行為;它是對未清償行為的一種典型性賠償;而且,它不是專門性的違約,或專門性的信託,或其他衡平的責任或一種犯罪的結果。」 從歷史上看,梅因認為,侵權行為法是最古老的法律制度之一,甚至犯罪也起源於侵權行為法。不過,現代意義的侵權行為法,起源於英國14世紀的令狀(啟猛Writs)制度。沒有國王的令狀,任何人都不能在王國普通法院里提起訴訟。在沒有令狀的地方,就不存在權利。每一個原告只能在已認可的形式范圍內提起訴訟,而訴訟形式的關鍵要素始於原始的令狀,因這個令狀才發生一個訴訟。這種情況持續了500年,到1832年和1833年法律改革之後,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到1852年,英國「普通法律程序法令」(Common law Procere Act )規定,「在任何傳喚令狀中,沒有必要提及任何訴訟的形式或原因」。盡管如此,「英國法院規則」(English Rules of court)最近版本還說,即使沒有必要陳述令狀中的訴訟原因,但也非常希望這樣去做。因此法律史學家梅特蘭(F.W. Maitland)說:「訴訟形式在墓穴里在制約著我們」 ,他的意思是說,侵權行為訴訟形式的區分在現代已經沒有現實的意義,但是在法律實踐上,這種區分仍然制約著我們現代人。 歷史的原因導致了英美侵權行為責任的體系,這種責任體系最原始的區分是「不法侵害」(trespass)和「其他的不法侵害」(trespass on the case),前者不要求具體的權利要求和損害的證明,而在後者,具體的要求和損害的證明通常至為重要。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劃分不再能夠滿足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到現代,對於侵權行為的責任范圍,存在兩種不同的學派,一種是抽象的侵權行為法學派(a Law of tort),典型代表是溫斐爾德(Winfield),這個學派認為,如果不能被證實為合法,那麼所有不當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只有這樣,法律才能更好地保護人們的權利;另外一種是具體的侵權行為法學派(a law of torts),典型代表是英國著名的薩爾蒙德(J.W. Salmond),這個學派認為,侵權行為包括各種具體的侵權行為形式,比如不法侵害(trespass)、侵擾(nuisance)、過失(negligence)、名譽損害(defamation)等等。原則上講,如果原告不以上述一種訴訟形式提出訴訟請求,那麼他不能獲得法律的救濟,但是如果一旦有了新的侵權行為,那麼就可以產生一種新的侵權行為訴訟形式,比如侵犯隱私(invasion of privacy)、脅迫(intimidation)等等。 在理論上,對於侵權行為責任的劃分則無統一的說法,甚至可以說,在英美侵權行為法的著作中,沒有完全相同體例的兩本書。這里主要介紹兩種較為典型的體例。 第一種體例是美國法律協會編纂的「法律重述·侵權行為法」,具體內容包括:第一編,故意對他人身體、土地及動產之傷害;第二編,過失;第三編,嚴格責任;第四編,不實說明;第五編,誹謗;第六編,侵害之虛偽不實;第六編A隱私權;第七編,無正當理由之訴訟;第八編,家庭關系之干擾;第九編,就優越之經濟關系之干擾;第十編,以故意過失侵入土地以外之其他方式侵犯土地利益;第十一編,其他法律規則;第十二編,得適用於所有侵權行為賠償請求之抗辯;第十三編,救濟。
4. 簡述現代以來英國侵權行為法就侵權行為歸責責任原則方面有哪些發展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戚搭鎮。歸責原則對高粗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而言,嚴格責任最為重要,過失推定次之,過失責任最少。對受害人的保護也是不同的。從受害人的角度出枝腔發,在責任選擇中應當選擇最有益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通則與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這種模式適合這一發展趨勢。所謂總則,是指以成文法為核心,構成侵權請求權基礎的法律規范。
類型化是指除一般規定外,對侵權行為具體類型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失責任的一般條款。
(4)英國侵權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歸責原則的特點:
1、歸責原則應相互作用、相互補充,而不是相互矛盾、相互抵消;其次,歸責原則體系必須體現法律的全部功能。
2、歸責原則體系必須具有圓周適用范圍,以指導各種案件的處理。
3、歸責原則制度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5. 英國沖突法規則是什麼
1996年生效的由英格蘭和蘇格蘭法律委員會起草的有關侵權事件的《1995年國際私法(各種條款) 法》第三部分(以下簡稱《1995年法》)給英國的侵權沖突法帶來了一場革命性的變革,從而徹底改變英國傳統的關於侵權事件准據法選擇方式,建立起普通法規則和成文法相並存、靈活性與可預見性、確定性相結合的較為開放的侵權事件准據法選擇規則體系。
(一)各種規則聯合「分治」。1995年新法第10條明確規定,普通法中的鉛敏「雙管」規則和例外規則不再適用。這樣過去受「雙管」規則和例外規則調整的侵權事件由新法支配,而未受上述普通法規則調整的海事、航空及其他侵權事件則仍受原先規則支配。
由於新法以侵權行為地法對侵權事件的單一控製作為基本原則,並以替代規則為例外。為防止由於新法的適用而給英國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權造成損害,新法第9 (3)條規定,對於誹謗侵權請求,仍受普通法中的「雙管」規則和例外規則調整。這樣,在英國的侵權領域出現了成文法規則、普通法規則以及其他規則聯合「分治」扒激棗的局面。
(二)靈活性與可預見性的相互協調。建立靈活性和確定性相協調的准據法選擇模式以調整各種不同性質春拆的侵權事件,是當代國際私法立法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現行英國侵權事件准據法選擇規則體系充分體現了這一趨勢。
6. 關於侵權的法律規定處理方法
一方存在民事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是給對方造成人身損害的,還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被侵權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如果涉及名譽侵權,還可以要求侵權人及時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等。侵權法規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差遲。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野判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什麼是侵權?
1、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虛脊李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
2、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律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清水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7. 英國對版權侵犯的處罰是什麼
據Computeractive媒體消息:英國政府稱將反對國際社會對非法檔共用進行刑事處罰。
法國組織La Quadrature Net公布的一份檔顯示:歐盟談判代表欲將刑事處罰納入《反仿冒貿易協定》(ACTA)中。
ACTA第二章刑事處罰規定中這樣寫到「各締約方應當適當量刑,有效地予以處罰,以示勸誡」,包括「關押和罰款」。此外,市民如果被認為煽動、援助和教唆其單位侵犯版權,那麼這些市民也要為侵犯版權負責任。
歐盟提議還要求沒收「侵權行為中用到的所有相關材料和工具」,這就有可能導致個人電腦遭沒收。但是英國政府表態說這些都是對於侵犯版權不恰當的處罰。
「ACTA不應該再引進新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或者犯罪名目,而應該為更好地執行現有法律提供一個框架」。
英國智慧財產權局一位代表告訴Computeractive媒體說,「英國反對通過ACTA從英國或者歐盟層面上設立新的刑事罪名」。
《開放權利組織(ORG)》首席執行官吉姆.基洛克(Jim Killock)說他很高興英國政府向Computeractive媒體清楚地表明瞭本國的立場。同時他還說英國有必要向美國和歐盟以更加公開、明白的方式擺明自己的這種反對態度。
吉姆.基洛克更進一步說:「如果這種反對態度能反映到下一輪會談中,那才叫引人入勝呢。他們可能會拒絕簽字的。」
但是他接著警告說,如果歐盟的這些有關版權的提議無人阻止而順利通過了,那將意味著以一種秘密的方式推動了新的立法,也將意味著英國公民侵犯版權將面臨更嚴厲的懲罰。
歐洲委員會、美國、日本、瑞士、澳大利亞、紐西蘭、韓國、加拿大和墨西哥正在進行ACTA會談,正在討論有關仿冒、版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問題。
ACTA會談2006年10份開始,因其秘密進行已經引起了極大非議。
全球80多個非政府組織紛紛譴責這種秘密會談,已經簽了聯名公開信強烈反對ACTA.
第九輪會談目前正在瑞士盧塞恩舉行,預計半年後舉行進一步會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