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英國的崛起靠的是法律嗎跟法治有關嗎
英國的崛起和他們用法律制度來依法治國有關。
㈡ 為什麼近代歐美國家都是通過法律來確立政體
1、因為法律是一種社會契約,按照英國哲學家洛克的觀點,是民眾為了安全、秩序等價值利益的需要將自己的一部分權利讓渡給政府,政府憑借民眾所讓渡的權利形成對於公共事務的管理權。政府和民眾所達成的這種權利讓渡由法律契約的形式被確認下來。
2、所謂政體,就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指統治階級採取何種形式去組織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政體是與國體相適應的。由於歷史條件和階級力量對比等具體情況的不同,國體相同的國家,可能採取不同的政體慧睜,但都體現同一特定階級的專政。如資產階級國家有君主立憲制、民主共和制(內雀碧冊閣制和總統制)等不同政體。
3、另外,美國被認為是典型的多元主義民主政體國家,也就是著名政治學家羅伯特頃宏·達爾所說的「polyarchy」。多元主義政體的本質特徵是權力分散,或曰權力中心的多元化。權力多元化使得各種政治力量在決策過程中起作用,它們競相對政府機構施加影響,反映各種利益,力圖使政策的制定符合它們的需要。
4、多元主義政治具體表現為: (1)美國社會存在著許多力量強大的利益集團,它們能以某種有效的方式參與決策過程。美國官方的政策通常是各個集團之間討價還價和進行妥協的結果。 (2)各重要集團之間處於一種相對均勢與相互制約狀態,沒有一個集團強大到足以絕對地支配其它集團。 (3)各種集團之間的均勢是民主社會的自然狀態。
㈢ 近代哪個國家最先開始法治
在古代中國,戰國時期法家提出了緣法跡枝稿而治,可以視為最早的法治理論。 但是,英國是世界近代史上最早的法治國家之一,其法制建設成就的取得與英國的法律教育之發達是分不開的。在近代時期,以布萊克斯通的法律教育活動為開端,英國法律教育進行了一次重要的改革,並且取得了較大的成就,奠定了英國現代法律教育的姿孝基礎。布萊克斯通和他的《英國法釋義》也載入了英國法律發展史冊。 所以,英國是世界近代史搭蘆上最早的法治國家之一
麻煩採納,謝謝!
㈣ 英國是法治的母國和自由之鄉怎麼理解
這是因為英國有著悠久的憲政傳統,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時期。英國的憲法不但在其敏宏源表現形式方面極其獨特,更重要的是英國悠久的憲政傳統。數百年來英國的憲政更是呈現出一種超穩定的發展態勢,從未有過中斷。 而近代以來幾乎所有橋態國家的憲政都是效仿英國憲政而逐漸形成的。自由主義思想最早出現於英國,隨著近代英國的殖民擴張,也將英國自由主絕寬義的思想傳播給了世界。
㈤ 英國是怎樣從任職轉向法治的
法治是全人類的共同追求。但是,不同國家的法治道路卻各有各的不同:有的國家既漫長又曲折,歷經坎坷才終達目的,有的國家歷經艱難曲折後至今也未實現。但是,也有的國家就比較順利,並且較早地獲得了成功,英國就是這樣的國家。盡管英國的法治進程不敢說是不漫長的,但曲折的確比較少,中斷和反復從未發生,堪稱是一條成功之路。那麼,英國的法治之路是怎樣取得成功的?有何經驗與啟示?本文擬首先分四個關鍵性歷史「網結」, 粗線條地追溯英國法治歷程,然後就英國的法治經驗談一點個人不成熟的看法。
一、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與法治的起步
英國的法治進程始於建國之時,源於古代日耳曼人的原始習俗。
公元5世紀中葉,盎格魯-撒克遜人入侵不列顛。盎格魯-撒克遜人原本生活在歐洲大陸,屬於日爾曼人分支。入侵不列顛之前,尚處於氏族社會解體階段,社會秩序主要依靠原始部族習慣來維持,而維護和執行部族習慣的機構是各級民眾大會,即部族大會、千戶區大會和百戶區大會。大會通常在稱為「法律之丘」的山腳下舉行,山丘之顛立一巨大石柱,象徵法律的至高無上。 屆時,會場四周樹以木樁,用一根稱之為「聖圍」的長繩圈圍起來,圈內之地是「和平聖地」。會議由所屬區域內的全體自由民組成,開始時首先舉行靜肅儀式,由主持人(即各級首領或長老)庄嚴宣告:「余要求諸位靜聽,不聽者禁之。」繼而由一名或幾名被大家公認為精通習慣的宣法者提議制裁方式,最後由全體與會自由民通過撞擊武器的方式做出判決。 「法律之丘」、「聖圍」、「聖地」等歷史遺跡證明,日耳曼人自古就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另據塔西陀《日爾曼尼亞志》描寫,古日耳曼人即便是在娛樂和賭博中,也都「正經其事地」認真對待游戲規則,「甚至當賭本輸光了的時候,把自己的身體自由拿來作孤注一擲。輸家情願去做奴隸;即使他比對方年輕力壯一些,也甘心被縛著去拍賣。」 龐德認為,這種習慣體現了一種「嚴格法的精神」。
入侵不列顛後,盎格魯-撒克遜人把古日耳曼人的「嚴格法的精神」和不成文習慣隨身帶入英倫,並把它們奉為治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手段,於是形成了英國早期的習慣法。與此同時,盎格魯-撒克遜人建立起了郡區-百戶區-村鎮三級行政區劃體系和以郡法院、百戶區法院為主體的公共法院(Communal Courts)體系,作為適用習慣法的機構,繼續保持了古日爾曼人的大眾集會式司法傳統。
眾所周知,習慣法不是由某個權勢人物或機構所刻意制定、然後「自上而下」、「由外及里」強加於社會的「國家法」、「制定法」,而是人民大眾約定俗成的產物,是自生自發的「社會法」、「大眾法」。它們「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裡」。盧梭認為,習慣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種,其他一切法律成功與否都仰賴於它,因為其他法律「都只不過是穹窿頂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誕生的風尚才最後構成那個穹窿頂上的不可動搖的拱心石。」 哈耶克則稱社會自發生成的習慣法為「內部規則」,稱政府立法產生的制定法為「外部規則」,並認為,「外部規則」「只對我們稱之為政府的組織的成員有約束力」, 而「內部規則」「則會限定所有社會成員的許可行動的范圍」, 就是說,「內部規則」是普遍的正當行為規則,而「外部規則」通常是不具備這種屬性的。因此,相對於國家制定法來說,習慣法天生具有兩大優越性:一是它們通常都是體現社會公意和公益的良法,因為從習慣到習慣法的演化過程,亦即社會大眾對良莠雜陳的習慣進行「去惡存良」的選擇過程。二是它們通常都能得到社會成員的普遍信仰和服從,即使貴為國王,也不能置身其外,更不能凌駕其上。總之,良善性和實效性是習慣法與生俱來的本質屬性,而這兩點恰恰是亞里斯多德所說的法治之法的基本要求。
由於立法權和司法權從來就沒有集中於國王政府手中,而是保留在了社會大眾手中,故而建國伊始英國就形成了「王在法下」的法治傳統。愛德華一世時的一位法學家大膽斷言,國王「根據法律而不是個人意志來引導他的人民,並且和他的人民一樣服從於法律。」 該傳統的一個有效保障和形象化體現就是國王加冕宣誓。從8世紀起,英國的每一位新國王就職之前,都必須跟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提問,逐條宣誓作答,其中必不可少的幾條內容是保證維護公認的習慣法、公正執法、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等。可見,英王的加冕宣誓旨在宣示國王義務和責任,這與我國古代皇帝登基大典旨在張揚權力形成鮮明的對照。如果國王背信食言,將有可能被廢黜,甚至招致殺身之禍。
托克維爾曾指出,一個人的性格特徵和人生道路往往決定於可塑性最強的嬰兒時期,亦即取決於第一時間接觸外部世界時的最初感受。「一個民族,也與此有些類似。每個民族都留有他們起源的痕跡。他們興起時期所處的有助於他們發展的環境,影響著他們以後的一切。」 早期習慣法劃定了英國未來發展的法治走向。從此,英國就沿著這個方向義無反顧地一路走了下去。
二、諾曼封建法與英國法治的成長
1066年諾曼征服後建立起來的諾曼王朝,全盤繼承了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和大眾化司法傳統。征服者威廉一世即位之初就廣告天下:「保持愛德華國王有關土地及所有其他事項的全部法律。」 另一方面,諾曼征服加速了英國封建制度的確立,並把臻於成熟的大陸封建法引入英國。封建法的引進進一步促進了英國法治傳統的成長。
所謂封建法,指的是調整封建領主與封臣權利-義務關系的規范體系,它是雙方合意的產物,而不是一方強加於另一方的結果。伯爾曼曾對封建法作過法理分析,指出,領主和封臣之間的關系不是一種單向的支配與服從關系,而是一種以互惠互利為前提的契約關系,就像一種婚姻契約。 在這種關系中,領主和封臣分別享有某些確定無疑的權利,同時又分別負有某些相對應的確定無疑的義務。例如,封臣因領有領主的封地,必須效忠於領主,必須按照封地的大小向領主提供數量不等的騎士義務,繳納繼承稅、助錢或其他封建捐稅,必須應召出席領主封建法庭,參與或接受「同等人」的審判。反過來,領主有權傳召封臣組成封建法庭,審理領主與封臣、封臣與封臣之間的糾紛案件,同時,領主也負有率軍作戰、維護正常秩序、保護封臣人身及土地財產安全的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規范分別制約著雙方的行為,倘若其中一方單方面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要求習俗、慣例規定之外的權利,則被視為「違法」行為,此時另一方有權通過法律程序要求對方改正,即投訴於領主法庭,通過判決獲得救濟。倘若法律程序於事無補,受害一方有權宣布解除封建契約關系。若受害方是領主,可收回其封地;若受害方是封臣,可「撤回效忠」。必要的時候,封臣甚至可以對領主兵戎相見,奪取領主的土地財產,但這只能是在法律解決徹底無望的情況下別無選擇時的最後手段,而且不得傷害領主及其家人的生命和身體安全。
從本質上說,封建法屬於私法范疇,它所調整的僅僅是某個領主和某個(些)封臣的私人關系。但是,由於英國封建制度的確立是諾曼征服的結果,英王不僅是全國最大最高的領主——全國所有大大小小的貴族都是國王的封臣,而且是政治上名副其實的最高統治者——征服者的生殺予奪大權保證了諾曼王朝對全國的有效統治。這樣,最高領主和實權國君集於一身,從而使得原屬私法性質的封建法實現了公法化轉化,或者說公、私法在此重合在了一起。於是,作為領主的國王所承擔的封建義務亦即作為封臣的貴族所享有的封建權利,實際上構成了一套約束國家最高權力的公法(憲法)規范。在這套規范下,「每一個君主都是一個權力有限的君主」。 因此,封建法意外地充當了「歷史的不自覺工具」,成為限制王權、推動英國法治傳統成長的積極力量。
據史料記載,諾曼王朝基本遵循了封建法的要求,通過每年定期召開三次的大會議和不定期召開的小會議(視為兩種不同形式的國王法庭),與貴族們一起裁決糾紛和商討國事。因此,盡管諾曼王權是當時歐洲各國中最為強大的,有封建集權君主制之稱,但並未給英國法治傳統帶來負面影響,相反,藉助於封建法對王權的限制,法律的權威和英國人的法治意識還有所增長,這從當時一位軼名詩人留下的一首法律贊歌就看得清清楚楚,他說:「法律高於國王的尊嚴。我們認為法律是光亮,沒有光亮就會誤入迷途。如果國王不要法律,他就會誤入迷途。……有了法律,就會國泰民安,沒有法律,就會國家動亂。法律這樣說:依靠我,國王才能統治,依靠我,制定法律的人才能受到公正的對待。國王不可以改變確立的法律,他只可以按照法律激勵和完善自身。依法者存,違法者亡」。
三、普通法與英國法治傳統的穩固
諾曼征服帶來的另一影響更為深遠和重大的後果,就是由此導致的強大王權使得1154年繼位的亨利二世有能力自上而下地推行司法改革,從而成功地將各地分散的習慣法和封建法統一起來,締造出了歐洲歷史上第一套具有近代特徵的法律體系——普通法。正如英國著名法學家密爾松所說:「普通法是在英格蘭被諾曼人征服後的幾個世紀里,英格蘭政府逐步走向中央集權和特殊化的進程中,行政權力全面勝利的一種副產品」。
按常規邏輯推論,既然普通法是行政權擴張的副產品,它理應成為王權的御用工具,進而成為妨礙法治進步的不利因素,但實際結果恰好相反,普通法的產生為英國的法治進程注入了新的更強勁的動力。何以如此?其根本原因在於哈耶克所說的普通法是一套「自生自發秩序」,它是王室法官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通過判例的日積月累逐步形成的,而且是通過法官對既有判例的重新解釋和不斷開創新判例而實現自身發展的。在此過程中,王權的實際作用只是充當法官的後盾,為其造法活動提供必要的舞台和權威,而沒有直接參與法律的創制與適用。因此,普通法是「法官造的法」,是「法律人的法」,它不是專斷意志的產物,更不是權力的附庸,相反,它自始就具有獨立於權力之外的自治性。對此,哈耶克寫道:「(普通法)法官所旨在服務或努力維護並改進的乃是一種並非任何人設計的不斷展開的秩序;這種秩序是在權力機構並不知道的情況下且往往與該機構的意志相悖的情形下自我形成的;它的擴展會超出任何人以刻意的方式加以組織的范圍;它也不是以服務於任何人之意志的個人為基礎的, 而是以這些個人彼此調適的預期為依憑的」。
在這樣的法律秩序下,法官通過遵循先例原則維護著法律的確定性,同時又通過司法解釋賦予普通法以與時俱進的靈活性。「法官正是通過這種方式而變成了這個秩序的一部分。」「 因此, 法官肯定是保守的,……他不能致力於任何一種不是由個人行為規則決定的而是由權力機構特定目的決定的秩序。法官不能關注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群體的需求, 不能關注『國家理由』或『政府的意志』,也不能關注一種行動秩序可能應予服務的特定目的。」 所以,在英國,普通法「一直被認為是獨立於政治權力機構而存在的。」 美國學者伍達德曾把這種自治屬性稱作普通法特有的「榮耀」,他說:「『榮耀』是指它不把自己的存在歸功於任何單個並確定的法律制定者,即以固定而有限的形式將法律頒布『下來』的神、國王或其他制定者。在很大程度上,這種法律傳統形成了它自己的生命,雖然它確實為法律職業所支配,但它仍然相對獨立於政法干預,因為並不存在什麼與它密切結合的『權威性的命令』」。
法學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均已證明,法律自治是建立法治的必要前提。不過,法律自治從來就是一個動態概念,換言之,法治總是體現為法律自治程度由低到高的量變過程。一個國家走向法治的歷史,也就是法律自治程度逐步提高的歷史。因為我們知道,任何社會(包括國家產生之前的社會)都有某種形式的法律制度,而且,任何形式的法律制度中都包含有一定量的法治因素。然而,在不同形態的法律制度中,法治含量卻是大不相同的,有的法律制度中的法治含量多之又多,多到讓人們時時、事事、處處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存在與威嚴;有的法律制度中的法治含量則少之又少,少到幾近於無。對於這種含量的差異,美國法學家昂格爾曾用「出現法治」和「缺乏法治」兩個稍顯簡單的概念來加以區別,他說,「比較古代中國和現代歐洲的法律經驗」可以看出,「它們分別代表了出現法治和缺乏法治的兩種極端」,而其餘的「大多數文明形態始終位於上述兩種極端之間。」 昂格爾的這個結論特別是關於古代中國法製法治含量最低的說法雖然有待商榷,但他試圖按照含量高低排序的思路是完全可以借鑒的。總之,法制研究不能僅僅停留在定性分析層面上,必須借鑒數學和經濟學的量化分析方法,亦即引入法治含量概念。
那麼,法治含量分析作為一種學術研究方法有沒有可操作性呢?我們認為,盡管難以用數學上的精確數字來衡量和評斷法治,但完全可以借用英語語言學中的「比較級」、「最高級」之類的模糊方法,先設計一個評價模型,亦即指標體系。 竊以為,這個體系模型至少應當由以下三個不同向度的變數指數組成:一是法律規范(包括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的正義公正性,即法律規范的倫理道德性。 二是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調節廣度與深度,即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覆蓋范圍和滲透力度。其中,首當其沖的是政治生活,而在這裡面又以政治權力特別是最高政治權力是否受到法律的調節以及受其調節的范圍與程度最為關鍵。三是法律對社會生活調節過程的自治度、自主度,即法律運作的獨立程度,其核心自然是司法獨立。這三者可稱之為「法治三維」。「三維」越高,法治含量就越高。反之,法治含量就越低。
總之,由於普通法初步實現了法律的職業自治化和制度化,法治含量高,所以到15世紀末,隨著普通法制度的日臻完善,英國的法治傳統趨於穩固。從此,法官們藉助於有形制度的支撐,能夠理直氣壯地以「正義聖壇的主人」自居,勇敢地排斥包括國王在內的外界強權的干預,獨立地行使司法審判權。不過,此時的英國距離法治的真正確立還有一段路程。
四、「光榮革命」與法治的確立
到16-17世紀,西方乃至整個人類的法治事業都遇到了嚴重挑戰。此時,絕對專制主義正以不可阻擋之勢風靡歐洲大陸,從西班牙、葡萄牙到法蘭西、俄羅斯,紛紛走出封建割據時代,建立了以王權為中心的絕對君主專制制度。這時統治英國的都鐸王朝自然不會置身國際潮流之外,也試圖步歐陸專制王權的後塵。它通過宗教改革,摧毀了教會堡壘;通過「政府革命」,從體制上強化了國王政府的政治權威。在中央政府,設立了樞密院,取代了原先鬆散低效的諮議會。樞密院由出身社會中下層的欽命大臣組成,他們忠君不二,精明干練,成為都鐸王權最得力的統治工具。在地方政府,都鐸王朝擴大了各郡治安法官的職權,把他們變成了中央王權的「雜役女傭」,全權負責地方管理。在司法上,都鐸王朝建立了星室法院、高等委任法院、北方法院、威爾士邊區法院等一系列特權法院,特權法院依附於行政權,採用糾問制,不用陪審團。這樣,一套帶有專制主義傾向的政治體制建成了,王權的觸角從橫向說擴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縱向說伸展到最基層的普通居民。
但是,經過數百年的發展,以普通法為載體的法治傳統此時已經植根於英國日常生活和文化傳統中,成為橫亘在都鐸專制道路上的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所以,都鐸王朝始終未敢將專制企圖推向極端,只能適可而止,自我滿足於「有限專制」。 在立法和決策上,都鐸諸王基本上遵循「正當法律程序」行事,對普通法法官的獨立司法要求也算尊重,法官因政治原因而被蠻橫罷免的事例屈指可數。 所以,在全世界都屈從於絕對君主專制的國際大背景下,英國奇跡般地獨善其身,堅守住了法治的底線。難怪在都鐸王權最強大的伊麗莎白一世統治時期,倫敦主教約翰•埃爾默仍堅決否認女王是專制君主,因為「首先不是她在統治,而是法律在統治」。
然而,隨後上台的斯圖亞特王朝卻沒有都鐸王朝那麼明智和剋制。該王朝信奉「君權神授」論和「王權無限」論,決心實行個人獨裁統治。於是,凡是不利於國王利益的法律活動皆被取締,「即使閱讀愛德華三世時普通法法院的宗教案件審判檔案也被禁止,因為(那些檔案)與當時的政治相悖。」 如果案件涉及政府利益,國王經常於開庭前召見法官,施加壓力,力圖操縱法庭判決。有時強迫法庭把有損國王利益的案件擱置一旁,不了了之。如果法官違抗王命,則立即免職。斯圖亞特王朝還利用特權法院打壓獨立性較強的普通法法院。大法官法院經常依據衡平法原則簽發禁令,中止普通法法院的審判活動或阻止其判決生效。星室法院和宗教特權法院則成為國王鎮壓政治反對派和宗教異端的有力武器。普通法的主導地位及其代表的法治傳統陷入生死存亡的嚴峻危機。
在此關頭,普通訴訟法院首席法官科克挺身而出,高舉法律至上的大旗,為維護普通法的獨立性、反對政治權力的任意侵犯,與國王政府展開了艱苦卓絕的斗爭。他堅持普通法高於一切和國王權力必須限於法律之內的原則,認為司法權只能由法官獨立行使,國王絕不能幹涉法院判案,更不能擅自從法院調走案件或直接裁決案件。1608年科克不畏強權、犯顏直諫的那次君臣對話,成為法治史上一段廣為流傳的佳話。科克的斗爭盡管因勢單力薄沒有取得實質性成果,但畢竟高揚了法治精神,打擊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專制主義氣焰,鼓舞了議會中國王反對派的士氣。1620年科克被免職後進入下院,立即與國王反對派結成同盟,反專制斗爭從此進入不斷勝利的新階段。1641年,議會宣布廢除星室法院、高等委任法院等特權法院,剝奪了政治權力干預司法的主要手段。接著內戰爆發,王政傾覆。在法治與專制的首次正面交鋒中,法治原則獲得了初步勝利。
到17世紀80年代,隨著國內政治斗爭的激化,斯圖亞特復辟王朝試圖重溫專制舊夢,肆無忌憚地侵犯議會權力,罷免法官,干預司法,法治再次面臨生死抉擇,由此激發了「光榮革命」。在這一最後的決戰中,法治徹底戰勝了專制。1689年議會頒布《權利法案》,以正式法律的形式宣布取消國王經常用以干涉法官獨立司法的法律豁免權和中止權,明確規定國王不得中止法律的實施,未經議會同意,也不得行使法律豁免權。1701年,議會又制定《王位繼承法》,宣布法官只要「品行端正」即可一直任職;法官只有在議會兩院的請求下才可罷免;法官的基本薪俸應予以保障,從公共財政中支付。第一個現代法治國家由此誕生。
五、英國的法治進程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經驗。
第一,建立適度強大的政治權威,進而實現政治與法律的良性互動,是順利走向法治的必要前提。雖然理論研究業已證明,法律和政治的分離,是實現法治的必由之路,但無容置疑的是,法律和政治是無法截然分開的,它們作為國家上層建築的兩大核心組成部分,總是結伴而生、互相依存的。一方面,政治的有序運行離不開法律的合法性支持,另一方面,法律價值的實現也離不開政治後盾的保障。然而,同樣不容置疑的是,由於政治的核心是權力,其首要目標是獲取和運用權力,而法律的核心是權利,其基本價值是界定和保障個人權利,因而政治和法律之間又總是存在一定的張力和沖突。為了權力,政治有可能無視權利,壓製法律;為了權利,法律必須約束權力,規制政治。所以,政治和法律既相輔相成,又相反相剋。二者關系結構的不同直接影響著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進程。如果相輔相成關系居於主導地位,則形成良性互動關系,法治文明將順暢發展;如果相反相剋關系占據了主導地位,就會阻礙法治文明的進步。其中,政治因素是影響雙方關系結構的主導力量,因為在二者的矛盾中,政治畢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質言之,如果政治權威強大適中,政治權力的作用發揮合理有度,雙方便形成良性互動關系,進而推動法治發展,如若不然,後果無非兩個:或者因政治權力過於弱小,無力將社會整合為一個政治共同體,法律的統一和有效實施難以保障,法治自然無從談起;或者因政治權力過於強大,超越法律之上,變法律為自己的工具,結果就會走向法治的反面——專制。
對於英國來說,在走進國家文明後就建立起了一個適度強大的中央政府。這個政府既完成了國家的政治統一,又沒有吞噬掉原始民主習慣,遂使法治傳統的萌生成為可能。隨後的諾曼征服進一步強化了王權,但由於貴族聯合力量的抗衡作用,並未強大到東方國家那種程度,從而形成了一種集權而非專權的國王政府,結果就為法治傳統的成長提供了一個「左右逢源」的良好政治環境:集權性賦予國王政府以足夠的力量,使它有能力通過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實現法律的統一,而非專權性又決定了它沒有「過剩」的力量可以超越法律之上,致使法律自治得以實現和鞏固。由此可見,建立適度強大的中央政府對於法治的生成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前提條件,這是英國留給後人的一條具有普遍意義的歷史經驗。
第二,法律自治的制度化建設是關乎法治成敗的決定性因素。英國的法治傳統雖說源遠流長,但在12世紀以前,由於尚未建立自成系統的法律設施和制度,因而只能寄託於政治系統的外殼之下。既然 「寄人籬下」,難免「仰人鼻息」。在此情形下,倘若出現一個權迷心竅的政治家且決心建立專制統治,法治傳統將面臨生死抉擇,如若不想坐以待斃,只能訴諸於人民的非法暴力反抗以求自保(如約翰王時期的武裝叛亂),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制度性手段可資利用。普通法的產生終於使這個問題得以解決。換言之,普通法的形成過程亦即英國法律自治傳統的制度化過程。如果說在此之前英國的法治傳統尚處於「蛹化」階段,那麼,普通法的產生則標志著它已經「化蛹為蝶」。完成制度化後,英國的法治傳統終於登上不敗之地。從此後,不管遇到多大的艱難險阻,它都能憑借著制度化的物質力量而化險為夷。都鐸王朝在專制道路上的自我剋制,斯圖亞特王朝專制夢想的最終破滅,都充分顯示出了法律制度化的強大威力。從這個事實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另一條具有普適價值的歷史經驗:制度化建設對於法治事業來說,是一個關乎生死存亡的決定性因素。
第三,法律制度化的核心是自治型司法制度的建設。英國的司法制度化既早於、又快於行政制度化。早在12-13世紀,伴隨著普通法的產生,英國就基本實現了司法制度化,而在行政制度化方面直到16世紀才真正啟動。伊麗莎白一世時期號稱是都鐸專制王權的頂峰,但她既沒有常備軍,職業官僚也只有1000人左右,不及當時法國的一個省、中國的一個縣。由於司法制度超前發展、自治「早熟」,行政制度發展相對滯後,所以,英國的行政管理在很長時期內主要通過司法渠道來完成,由此形成了行政司法化傳統。這與我國行政制度發展最早、最快、最完善以及由此決定的司法行政化的傳統是根本不同的。所以,中英兩國的法治進程和命運也截然相反。
㈥ 英國是法治國家嗎
應該算是法制國家吧。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名義上國王(女王)是最高元首,但真正的權力來自憲法。法院是所有爭議的最終仲裁者。政府的權力非常分散,首相只是中央政府的頭兒,管不了地方政府的事兒。一旦有什麼重大決定,都需要議會投票才能通過。而議會里的反對黨(非執政黨中的第一大黨,一般是第二大黨,自動成為反對黨)總是會對政府的各種決議提出質疑,讓政府的重大決定必須正反兩方面論證清楚了才能執行,執政黨無法亂來。這實際上就是一種行政權力的去中心化,避免行政權力集中化,保證大家都遵守規則。
㈦ 移民英國的福利和好處 一篇文章告訴你為什麼選英國
移民英國生活,有哪些優勢和好處呢?相信很多人都想要去英國長期生活,的我和大家來說說英國的移民福利和具體基迅並好處,相信你一定需要,快看會不會心動吧。
移民好處
一、讓孩子享受真正的免費教育
英國的學校舉世聞名,16歲以下子女可享受免費公立學校教育,可享一流純正英國教育。
英國教育水平世界上首屈一指,匯聚了牛津、劍橋、帝國理工等知名高等學府,這個也是許多人到英國移民的原因。
二、英國擁有安定的社會秩序
英國全國的年平均犯罪率較低,人民生活安定有序,無論是商業區還是居住區都有完備有效的治安體系。社會治安良好,英國是高度法治國家,尊重人權,並保護國民私產。
三、給孩子一個快樂的童年
西方教育重視培養孩子獨立思考的能力、創造力和動手能力,對培養孩子的自信心和組織領導能力也頗為重視,其教育方式主張寓教於樂,讓孩子在歡樂中成長。
四、擁有「世界通行證」
因為頻繁的商務活動,您可能需要經常往返不同的國家。持英國護照到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可以獲得免簽的待遇,並可在歐盟自由生活和學習。可以說,擁有英國護照就相當於有了「世界通行證」。
五、英國生活品質高,擁有完善的社會治安和福利體系
英國政府很關心國民健康,將巨額經費用在社會保障、國民生活的安全與穩定上,英國國民和永久居民可以說是老有所養,病有所醫。
六、英國是歐洲最發達國家之一,世界金融中心
英國資本市場非常成熟及發達,而目前人民幣與英鎊的昌鄭匯率也是投資最佳時機。
七、英國允許雙重國籍
英國允許雙重國籍,持英國護照世界通行,可在歐盟(27個國家)自由工作及生活。
看完這些,大家感覺移民英國好不好呢?實際到英國移民的好處還有很多,就不一一為大家介紹了。總之,到英國移民已經是廣大海外移民的理想選擇,你搏跡有沒有心動呢?
移民英國的生活水平
在中國,最貴的是物品,最便宜的是人力,而在發達國家,最貴的是人力,最便宜的是物品。這樣造成的結果就是,日常生活用品和食物,如果去超市購買,價格將非常便宜,便宜到什麼程度?便宜到等於或略高於大陸的消費水平。英國有一鎊店,很多東西,比如六灌可樂一鎊,十二個雞蛋一鎊,一大盒曲奇餅一鎊,這些都是確實存在的,不是誇大。當然,這些一鎊店都是檔次比較差的東西,在超市裡同樣的物品會有明顯檔次的差別,比如一盒雞蛋,最便宜的一鎊十五個,最貴的可能是三鎊六個。一鎊店都是同類中最低端的,但是由於很多生活必須品沒有必要買到很高端,所以一鎊店還是我非常樂意去的地方。與之對應的是英國的人力資源非常昂貴,這樣造成的結果就是所有的服務業價格會提上一個檔次,去餐館和在家裡自己做飯在消費上可能相差三到四倍,所以像在中國一樣,在家吃怕麻煩不如去餐館的說法在英國是不成立的,當然,去KFC或者一些印巴的kebab快餐店除外,在英國這些快餐店是超低收入人群吃的快餐但在中國卻炒的這么火。
收入和購買力:
住宿:
倫敦的住房比其他城市貴30%-40%, 倫敦又從里到外劃成六個區,你可以把倫敦想成六個同心圓,從內到外六個圓圈價格也是從高到低。英國人在有第一份工作的一到兩年內都會租房住,一般來說一個地段不錯的現代高檔公寓區離地鐵站比較近的二區或三區的兩卧一廳租金在1000鎊一個月,如果在市中心一區的話價格可能達到1500-2000。而如果在三區以外的話一個三房帶花園的房子可能一個月是800鎊,所以找一個三區以外離火車站近的房子是個不錯的選擇。英國人的購房大都通過分期付款,湊夠首期直接去銀行談分期付款。三區一個不錯的三房兩廳帶花園車庫的房子大概是30W鎊左右,那樣首付3W鎊,以後每月付500鎊付20年。 二線城市如曼徹斯特伯明翰,房價低大概20%-30%,三線城市房價低50%-70%不等,英格蘭北部的一個叫做grimsby的海邊小鎮,那邊的海景房子一套是8W鎊,誰看到心都癢。
話費:
在中國我們大部分人都曾經是深受電信剝削的苦難者,一直覺得用手機聊電話是件非常奢侈的事情,每每有電話打來還要看一下區號計算下是來自多少公里以外的電話。在英國簽了手機後終於明白了很多問題,比如,為什麼中國人那麼喜歡發簡訊。這邊的手機通常是簽合同,一個18個月的合同,每個月交付30鎊錢,運營商送你一部價值300鎊的手機,每個月有1000分鍾話費和500條簡訊,並且分鍾數是單向計算,接聽電話收錢這種謬論是絕對不可能存在的。 30×18-300,這樣算來其實18個月的花費總共是240鎊,那每個月花費是13鎊左右。
收入:
英國普通人畢業後的收入為2萬鎊,逐年遞增,在三十歲左右達到3萬鎊,在四十歲達到4萬鎊,這是屬於平均稅後水平,低於這個的應該算是比較不如意的,高於這個應該算是比較成功的。月購買力按照三十歲的3萬鎊計算 英國月工資/物價 = 2500鎊/<1鎊 = >2500件, 英國人的日購買力應該是 2500/30,大於83件,比如英國的牛奶,雞蛋,土豆,西紅柿,胡蘿卜,牛肉,羊肉,果汁等就相對便宜,但是魚類,新鮮葉類蔬菜,豬肉相對比較貴。一般來說周末開車去附近24小時的大型超市買兩個禮拜的東西塞滿冰箱。如果不去餐館也不出去社交的話,兩個人一個月的生活費大概在200-300鎊,這筆錢已經足夠吃自己想吃的、喝自己想喝的。如果去一般的餐館的話平均每個人消費是15-20鎊。
稅收:
英國的稅收很高,正式工作的話1500-35000鎊的收入者需要交付20%的個人所得稅,另外還有11%的每年的醫療保險費用。收入高於35000的部分將支付40%的稅收,也就是說一個年工資是四萬鎊的英國人,一年交的個人所得稅是35000×20%+5000×40%=9000鎊。收入越高交的稅越多。 英國實行的是真正的高收入高貢獻政策。 英國的稅收被大量用於醫療和教育,本國國民教育成本極低,醫療是全民免費,其實其覆蓋面不止全民,是所有合法在英國居住的居民,包括留學生。這種制度保證了再窮的人也享受最最基本的權利,生存權,不管你是否有份正式工作都可以去醫院排隊享受醫生的免費診斷,醫生會給你葯房,你拿著葯房既可以問醫院購買,也可以自己去葯材店購買,把醫院從一個賣葯的角色轉化成一個診斷的角色,這是把醫生和錢分開的一個關鍵措施,只有把這些關鍵部門的利益外殼剝離才是能解決很多我們今天詬病的問題。
移民英國可享受哪些福利
1.英國社會保險
英國從1948年起實施《國民保險法》,並已逐步形成廣泛的社會保障體系,其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及其家庭避免由於失業、年老、疾病或死亡而蒙受收入損失,並通過公益服務提高其福利待遇。按照《國民保險法》的規定,所有在離校年齡至退休年齡之間的公民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一定數量的保險費;同時由國家和僱主注入大量資金形成社會保障基金,以滿足社會保障的基本需求。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國民及其家庭成員可以享受養老金、疾病津貼、失業津貼、產婦津貼、孀婦津貼、工傷與傷殘津貼和戰爭撫恤金等各方面的福利,並由社會保障基金予以支付。
2.英國國民保健服務
凡在英國合法居住的個人,無須取得保險資格即可免費或在只支付極少費用的情況下享受完善的醫療保健服務。國民保健服務由3部分構成:醫院與社區醫療服務;家庭保健服務;衛生與其他服務。其中佔主導地位的是第一項服務,每年的支出大約要佔全部醫療保健服務費用的80%。國民保健體系所需資金主要由中央財政支付。2013年,英國公共部門用於醫療保健的支出為1255億英鎊,占當年醫療保健總支出的83.3%,約佔GDP的8%,其餘16.7%由私營部門或個人支付。
3.英國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是對社會保險、津貼補助和社會服務的必要補充。英國的社會救助對象為:16歲以上收入不足以滿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英國居民;低收入雇員需要治療牙科疾病、配眼鏡、接受外科手術治療等,但其收入不夠支付這些費用;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仍未找到工作;其他一些特殊人群,如被丈夫遺棄且需撫養未成年子女而又無法參加工作的女性;未婚母親及其子女;不受社會保險計劃保護的窮人以及無業遊民、流浪漢等。但在獲得社會救助之前須接受生活狀況調查,只有在證明其符合救助條件之後才可領取社會救助金。社會救助金由政府撥付,但其標准低於社會保險。
4.英國社會救濟和補貼
社會救濟和補貼是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也是一種非繳費性福利項目。英國政府在1948年《國民救濟法》的基礎上又於1976年制定了《補充救濟法》,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社會救濟制度,旨在滿足特殊階層居民應對特殊困難的需要,社會救濟的接受者必須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補貼制度是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另一種補充,內容主要包括兒童津貼、家庭信貸、住房津貼和病殘看護補助等。
非繳費性福利項目的受益對象主要是非勞動人口,在資金來源上系由國家財政撥款予以支付。英國有大約70%的家庭從國家福利項目中獲得至少1項補貼或救濟(包括養老金和兒童福利津貼);而在英國家庭的全部收入中,有18%來自於社會福利;收入最低的10%的家庭,其收入的70%以上來自於社會福利。
5.英國個人社會服務
個人社會服務的對象主要是老年人、殘疾人、失去正常家庭照顧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和有智力缺陷的人等弱勢群體,由社會服務部門負責組織所屬機構或其他社會團體予以照料。主要服務項目有為老年人開設養老院,提供家庭助手和膳食服務;設立殘疾人康復中心;開辦托兒所、幼兒園等。地方政府還提供單親兒童和孤兒的收養、殘疾兒童的康復護理和教育、兒童保護等相關服務。個人社會服務在福利支出中只佔較小的份額,在組織管理上,個人社會服務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但資金由中央政府撥付。
移民英國福利大揭秘
英國福利一共分為7大類別:兒童和孕婦福利,傷殘或者疾病福利,退休福利,寡婦福利,失業福利,低收入人士福利和社會基金。
1.兒童和孕婦福利
1)兒童福利金:無論你收入多少或者交多少保險金,只要你有照顧兒童的責任,你便有資格領取兒童福利金。福利金為16歲以下的兒童而設,如果16歲到18的兒童仍在非高等教育機構就讀,也有資格領取。申請辦法:醫院或者社會保障部辦事處均有表格索取。
2)家庭津貼:假如你每星期至少工作16小時,收入低微,又需要照顧至少一名兒童的話(16歲以下,或者19歲以下,全日制學生),便有資格申請。津貼視家庭的收入和兒童的數目而定。申請辦法:郵局或者社會保障辦事處均有表格索取。
3)監護人津貼:負責照顧雙親去世兒童的監護人,便有資格申請監護人津貼及兒童福利金。申請辦法:社會保障辦事處索取表格,填報申請。
4)法定懷孕雇員工資:當雇員懷孕,僱主每星期要繳付工資,數目視雇員的收入和金額定。
5)單親津貼:單親又要獨自照顧子女的人士可以領取單親津貼。除兒童福利金外,這個津貼只支付給首名子女。
6)孕婦津貼:為沒有資格領取法定懷孕雇員工資的人士設定。每周44英鎊55便士。
7)社會基金孕婦補貼金:為那些接受收入補助金,家庭津貼,傷殘工作津貼的,存款低於500英鎊的人設。金額為100英鎊。
8)子女贍養費:為你向已經分開居住的伴侶索取適當的贍養費,以照顧子女的生活。
2.傷殘和患病福利
1)照料津貼:65歲以上,需要經常照料的傷殘人士。如果申請人患有絕症,可以特別安排迅速獲得津貼。
2)工作意外傷殘福利:為因工傷或工業性疾病不能工作的人士設立。
3)傷殘生活津貼:因患病和需要人照料的人士,如果申請人需要協助才能行走也有資格申請。
4)傷殘工作津貼:為每星期可至少工作16小時的人設定。他們可能因為患病或者傷殘使就業機會受到影響,申請人必須要超過16周歲。
5)嚴重傷殘津貼:必須超過16歲,不能工作達到28個星期。
6)傷殘照料著津貼:16歲至65歲。每星期花至少35個小時照料一名嚴重傷殘人士,該名人士有資格接受傷殘生活津貼的中等或者最高等款項或者照料津貼。申請人每周除去合理開支後,收入不能超過50英鎊或者正在全職就業。
7)不宜工作福利:沒有資格從他們僱主處領取法定患病工資的員工,從事自僱工作,失業人士。申請人必須繳付足夠的國民保險金。
8)法定患病工資:患病一連4天或者以上。為期不超過28個星期。申請雇員每周收入必須超過58英鎊。可以獲得的法定患病工資為每周52英鎊50便士。
3.退休福利
基本退休福利,為超過退休年齡,(女60以上,男65以上)及符合國民保險金條件的人士設定。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人可以獲得其它福利。
4.寡婦福利
1)寡婦金,丈夫去世時沒有資格領取退休金的寡婦,寡婦的年齡低過60歲,金額為1000英鎊。
2)寡婦母親津貼:要照顧至少一個小孩的寡婦有資格領取兒童福利金;或者丈夫去時已懷有身孕的寡婦。津貼是要交稅的。
3)寡婦退休金:申請人年齡45歲或者以上,或者停止接受寡婦母親津貼。金額按照年歲和金額何時停止設定。
5.失業福利
每兩周支付一次福利金,為期一年。申請人必須有能力和積極地求職,他們必須繳付足夠的第一類國民保險金。
6.低收入人士福利
1)收入補助金:為18歲以上,收入低於某個水平,每周工作不超過16個小時的人設定。申請人必須有能力工作和積極求職。
2)養老院和護理院津貼:申請人在1993年3月31日之前已經進入養老院或者護理院接受照顧。他們可以得到較高金額的收入補助金去支付醫院的費用。
3)市議會稅津貼:由當地市議會處理,為了協助低收入人士繳納他們的市議會稅。
4)屋租津貼:市議會代表有需要的人付房租。
5)醫療費用資助:免費葯物費,牙科醫療,驗眼,配眼鏡,或者隱形眼鏡。
6)其它資助:申請人接受收入輔助,家庭津貼,傷殘工作津貼,有親人在監獄服刑,可以接受交通援助。
7.社會基金
從日常的收入中,有困難支付若干費用的人士,包括懷孕,應急支出,免息貸款,社區護理津貼等。
㈧ ,法治是英國社會治理的最高准則嗎
您好,法治是英國社會治理的最高准則,它指的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由法律來維護公平、正義、和諧,以及維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政治體系。法治是英國社會治理的最高准則,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是社會發展的基礎。法治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笑橡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蘆升派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陪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國家或
㈨ 英國是不是法治社會
英國當然是法治國家。
政體
英國政體為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憲法
英國憲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年、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司法
英國法官一律採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議員、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薦,英王任命。英國沒有司法部,大法官擁有對司法人員的任免權。法官必須是「法律協會」的出庭律師,並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實踐。法官一經任命,非經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職。最高法院法官則為終身職。地方法院法官72歲以後才可以退休。法官待遇優厚。
㈩ 為什麼英國蘇格蘭是大陸法系,英格蘭、北愛爾蘭、威爾士都是英美法系呢
英國是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槐族稿,不是邦聯制國家。某些組織是邦聯制的,鉛孝如英聯邦穗李,但這和英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兩回事。至於蘇格蘭屬於大陸法系,這和蘇格蘭的歷史文化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