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十八世紀晚期英國童工的處境
英國著名歷史學家E .P .湯普森曾經說過 :「對兒童如此規模和如此程度的剝削是我們歷史上最可恥的事情之一。」他的話深刻揭示了 19世紀初期英國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對童工的剝削。童工是英國歷史上一個延續幾個世紀的社會問題。在工業革命開始以前 ,童工勞動就已經在農業家庭和手工業家庭中廣泛存在。但隨著工業化的到來 ,童工勞動的范圍和程度都明顯擴大。一方面是傳統的兒童勞動形式繼續維持下來 ,許多兒童仍像前工業化時代那樣在家庭中與父母兄弟姊妹一道做一些臨時性的工作敗談 ,如農業、手工工場以及糊紙盒、做人工花、縫紉或跑腿、街頭叫賣等各種雜活中的童工人數相當龐大。根據霍普金斯教授的統計鋒含數據 ,1851年所有 15歲以下的男女童工總數為 66萬人 ,其中從事上述工作的童工約占總人數的 1/ 2左右,另一方面 ,工業革命的技術變革對傳統紡織業產生了嚴重的沖擊 ,工廠制的誕生使大規模僱傭兒童勞動成為現實的可察基碰能和迫切的需要。
㈡ 美國歷史上的童工
美國歷史上的童工
美國的奴隸制度存在了很長時間,林肯總統推行廢奴後,種族隔離制度依然延續了很長時間,到馬丁-路德-金以後,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才從法律上消失。奴隸制度比較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但是,與奴隸制度相伴,一個更早的制度往往被人忽視,這就是美國歷史上的童工制度。南北戰爭時期,北方以推翻奴隸制為口號與南方開戰,實際上,此時的北方大量使用童工。如果說南方的種植園靠奴隸為主要勞動力,那麼,北方的工廠則靠童工為勞動力。並且,在南方奴隸制被推翻很多年以後察笑,北方的童工制度依然存在。
美國很多制度都源自於英國,因此,美國的童工制度與英國也有很深的淵源。1601年,英國正是伊麗莎白時代,這是英國開始崛起的重要時期。當時英國頒布了一個法律,名字聽起來很不錯,叫做《濟貧法》。在這個法律中明確規定, *** 允許讓貧窮的兒童進行“無約束”的工作。當時的英國輿論稱贊這個法律是消滅閑置人員和減少國家負擔的好辦法。當時沒有全民教育一說,因為國家窮。英國不算大,人口也不多,工業發展需要很多勞動力,貧窮階層的兒童變成為勞動力的一部分。
英國的童工在狄更斯的小說里有較為真實的描繪。當時英國的童工有幾個重要的使用領域,一是煤礦。煤礦下面空間狹小,使用童工比使用成年人更方便。二是造船廠。一條大船在製造時,船上很多空間也很狹小,比方說焊接工作,童工也就受到造船主的歡迎。曾經有一條大船在報廢的時候,人們發現在船殼的夾板中,有困死在裡面的童工的屍體。此外,其他工廠也大量使用童工,一些特殊行業也以童工為主。比方說,自從煤炭成為英國經濟發展的動力後,工廠生產和家庭取暖很多都用煤炭,掃煙囪的工作幾乎都是兒童。據歷史記載,在英國掃煙囪的童工里,年齡最小的只有5歲。曾經有一位8歲的男孩,在掃煙囪的時候,被卡在煙道中,活活烤死。有一位英國的奴隸販子,見識了當時英國童工的生存狀態後,覺得自己販賣奴隸的行當要慈善柔情多了。
最早來到美國的英國移民,包括那些被竭力美化的清教徒們,也將童工制度帶到了美國。17世紀初,當販運奴隸的船在大西洋上穿梭的時候,英國與北美殖民地之間,一條條大船也裝載著被販運的貧窮白人兒童,每條船上裝著1400-1500名兒童,比成年黑奴裝得多。這些兒童大多是倫敦和英國各地的流浪兒,教會如同認可黑奴一樣,也認可童工制度。
在美國還沒有建國之前,英國在北美的殖民地就以法律的形式允許使用童工。美國建國的時候,托馬斯在《獨立宣言》中痛罵英國,但是,毫不影響美國這個新建立的人類最理想的國家全盤接受英國的童工制度。號稱美國“棉紡業之父”的薩繆爾-斯萊特其實是從英國偷來了棉紡技術,逗蘆用今天的話說,就是違反了知識產權的保護。他在美國建立的棉紡廠,有大量7-12歲的童工,而且人盡皆知,沒有人提出異議。斯萊特說,童工比成年人工作更快,效率更高。當然,工資也更低。1820年美國的一份報紙的調查指出,在馬薩諸塞州的棉紡廠里,童工佔43%;在康涅狄格州,童工佔47%;在另一些州,童工比例最高達到55%。
1842年,康涅狄格州頒布了一項法律,14歲以下的兒童,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12小時。1848年,賓夕法尼亞的一項法律規定,12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在棉紡廠、毛紡廠和絲織廠工作。1866年,馬薩諸塞州規定10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在上述工廠工作。從這些法律可以看到,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律,美國的童工制度無法無天到何種程度。即便有了這種法律,也同時讓10歲、12歲以上的兒童在工廠做工合法化了。1910年,照相機已經出現了,當時的一位美國記者,拍攝了一張照片,一位8歲的女童在食品廠剝牡蠣,工作時間是早上3點到下午5點。
美國的私營企業為何喜歡用童工,道理也很簡單,童工聽話,還可以體罰,不會造反,成本還低。在美國童工盛行的時候,也確實有人反對使用童工,但主要不是人權之類的理由,而是成年人工會,因為廉價的童工搶走了他們的飯碗。1938年,敗指含羅斯福總統簽署了“公平勞動標准法”,規定部分工作崗位的年齡的最底限為16歲,危險職業的最低年齡為18歲。但是,這個“公平勞動標准法”還是留了一個尾巴。規定製造業和采礦業之外,14歲以下的兒童可以在課余做工。大約在1940年以後,美國的童工才逐漸消失,或者說真正成為違法行為。
美國建國至今約230年,其使用童工的歷史長達150年。這150正是美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階段,童工也成為美國資本家完成原始積累的有效工具。如果我們看清美國使用奴隸和使用童工的歷史,如果我們還要照搬美國的發展方式,我們是否也應該問一下:難道我們的兒童也要變成每天工作12小時以上的童工?難道我們也要依靠童工等廉價勞動力,來完成資本的原始積累?如今有人說,原始積累都是血腥的,這一句話似乎將美國的發家歷史一筆帶過,那麼,後來者怎麼辦呢?後來者能否因為美國的榜樣,也大量使用童工、盤剝廉價勞動力,而被現代人、被歷史而原諒呢?因此,美國不是一個好榜樣。如果我們以美國為榜樣,我們又如何能批判在中國出現的黑煤窯、童工等醜陋現象?
㈢ 根據所學知識概括出工業革命時期英國童工的處境並分析工廠大量使用童工的原因
根據鬧滾所學的知識概括出工業革命時期英國同工的處境,在工業革命時期英國還是夠用李彎帶了大量的同工來進行生產任務工哪蘆作的所以這時候對同工的傷害也是非常大的
㈣ 關於工業革命英國童工的材料分析題
勞動價值論最初是由古典經濟學派創立的,但是由於他們的方法論上的錯誤,導致了古典經濟學的兩個難題:即價值規律同資本與勞動相交換的矛盾;價值規律同有機構成不同的等量資本獲得等量利潤的矛盾。馬克思通過對這兩個矛盾的研究與揭示,從而最終地完成了勞動價值論的深刻變革過程。其理論創新一是區分了勞動力和勞動,克服了古典經濟學的第一個矛盾,二是發現了剩餘價值在資本主義社會的轉化形式,創立了生產價格理論,從而克服了古典經濟學的第二個矛盾。
一、方法論變革
馬克思對勞動價值論理論的變革,同他特殊的研究方法是分不開的。與以往的經濟學家不同,馬克思從社會、歷史的角度出發,對政治經濟學的全部范疇賦予了新的內容。馬克思轉移了古典政治經濟學的視角,其勞動價值論乃至整個經濟學的創立,都是在社會性這一研究視角內進行和完成的,他在經濟學上的成功,也是由於他這種立足於社會現實的研究方法的結果。
馬克思是以科學的社會視覺來構造勞動價值論的。從商品的物質屬性中抽象出內在的社會關系來,把商品的使用價值理解成自然關系,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馬克思還用社會性視角分析了勞動生產率與使用價值、價值的變動關系,分析了價值形式在歷史上的演化歷程,證明了商品的交換是賣者讓渡使用價值獲得價值,買者讓渡價值獲得使用價值的過程。在物與物的交換的外殼下,隱藏著人與人交換勞動的關系。馬克思從社會性視角出發,構建了勞動價值論。
馬克思在《資本論》的一開始就聲明:該書的主題是揭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以及和它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這就昭示了馬克思帆兆與古典經濟學家的不同之處,他要研究特定社會歷史發展階段和特定生產關系下進行的生產,要研究特定社會歷史關系下的經濟運行規律,要研究特定社會生產關系本身發生、發展和滅亡的規律,所以,馬克思研究了資本主義的政治和文化上層建築,把整個資本主義社會形態作為活生生的東西表現出來,深化了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結構和歷史學說。
二、「人本」立場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是「以人為本」建立的。馬克思認為,價值的實體是勞動,在商品價值決定和價值的計量問題上,馬克思「以人為本」,分析了人的勞動過程的二重性,找到了商品價值的真正源泉,從而把勞動價值論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
馬克思的「人本主義」思想是「勞動者」為本的思想,在勞動價值論中他充分肯定活勞動創造價值的同時,以勞動力商品作為分析的鑰匙,通過分析勞動力成為商品條件的論述,和勞動與資本買賣關系的表面上平等,實際上不平等,指出了勞動力商品特殊效用價值,尋找到了剩餘價值的真正源泉,充分贊揚了勞動的意義和勞動者的意義。
三、價值觀變革
勞動價值論的價值目標。勞動是人為滿足自身需要而進行的活動,又是人類自身發展的必要條件和手段。馬克思認為,勞動是人的基本的、有目的活動,是人創造社會財富,不斷完善和發展自身機能的過程。馬克思提出了人自身發展的三個階段,從而揭示人的自身發展的過程是與勞動分不開的。因而,勞動的意義不僅在於創造財富,滿足人生存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在於它是人自身發展的必要條件和手段。
馬克思的《資本論》是研究資本關系的,這部巨著,通過對價值的極端形式——資本的形成、資本的產生、資本本質的分析,最終揭示出資本不過是物,但在資本主義社會,依附在它上面的人與人的關系,使它成為「萬能的統治者」,是萬惡的資本主義把人變成了資本的奴隸——資本家是人格化的資本,態弊租工人是能創造價值的機器,所以資本主義是「以物為本」的社會。
馬克思貫徹其「人本」的思想,在其經濟學中站在無產階級立場上,對資本主義制度進行了批判。資本主義相對於以前的社會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但是,資本主義的巨大物質財富是在人與物本末倒置的社會機制下創造出來的,馬克思通過揭示資本的本質,指出了在資本主義社會物的關系掩蓋了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商品的形成,使人產生對物的崇拜,這個本末倒置的社會不僅剝奪了勞動者發展人的本質的權利,而且,也是人性的倒退,是「物支配人」。所以,資本主義是對人性的壓抑,它在物的價值不斷增值的同時使人的價值不斷貶值。
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消滅了人剝削人的制度,勞動者成為生產資料的主人,社會的主人,自己的主人。資本家將消滅,作為生物的人,他們將被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人被稱作為社會的、生物體的人被當作目的和被重視。社會卜散主義建立「以人為本」的經濟運行體制,這個機制運行的必然結果就是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巨大進步、財富的極大豐富,為向共產主義社會過渡創造良好的物質條件、社會環境和人文環境。
㈤ 概括英國工業革命時期使用童工勞動的主要特點
童工價廉且易於管理。
1、機器的發明和應用,簡化了勞動工序,節省了人的體力,使兒童勞動成為可能。在工場手工業時期,勞動主要靠體力和熟練的技術來完成。應用機器後,對勞動者的體力和熟練技術要求不再那麼嚴格,特別是在紡織業部門中,無論是方或者是織,主要是接斷頭。做這種工作並不需要什麼力氣,但卻要求手指靈活。因此,女人與小孩子做這種工作較之成年男子更合適。
2、一般說來,童工到工廠做工多數都是以學徒身份去的。工廠主只給童工吃住就可以了。至於那些不住在工廠里的童工,就給他們很少的工資。
在工業革命以前,世界上許多地方的許多兒童,如同成人一般地從事各種勞務,如農場之勞作等;而在英國工業革命之前期,工廠與礦場亦曾大量地使用、剝削童工,直到後來英國政府制定《工廠法》等相關法令,才使英國童工之剝削與使用逐漸得到制止。
英國是人類第一次工業革命的發源地。因此,英國工業革命不僅對本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而且對其它資本主義國家以至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㈥ 英國基礎教育改革中為謀求教育公平有哪些政策舉措,這些舉措起到效果了嗎
英國的初等教育在17到18世紀發展非常緩慢,教育條件不好的一些農村地區,主要是教會進行管理,當然那些貴族階級他們都有家庭教師。中等教育主要依靠公學,當時所建立的公學現在也演變成英國的九大公學,比如說伊頓公學,聖保羅公學,溫徹斯特公學等等。
大學高等教育的狀況也有所改變,大學推廣運動的開展,使得更多的平民階層,尤其是中產階級的子弟,可以進入大學接受教育,並且一些要承擔家庭養育工作的學生,也可以通過非全日制的方式進入大學進行學習。
這時有兩部法律改變了,當時英國整個的教育狀況,一個是巴爾福教育法,一個是哈多報告。
其中尤其是哈多報告,英國之前一直實行的是雙軌制教育制度,但是哈多報告的實施第一次使得所有的中學生都有機會進入文法中學,由此進入大學。
㈦ 如何從經濟的角度反對英國工業革命期間的童工現象 有的人指出工業革命前,兒童本就沒有權益,工業革
英國工業革命(1760∼1830)的重要含義之一就是人類從事生產的物質技術方式發生了全面的變革。1733年,英國蘭開夏郡的技術工人約翰·凱伊發明了飛梭,打破了紡織工業中紡和織的平衡。以此為契機,英國展開了一場全面的技術革新活動,到19世紀三四十年代,珍妮紡紗機、水力紡紗機、水力織布機等先後被發明出來並投入使用。1784年,瓦特改進的蒸汽機應用於工業生產,解決了大工業發展所需的動力問題。蒸汽機在各行業中的應用使童工勞動成為可能。
英國工業革命中使用童工勞動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現代工業一興起,工廠就僱用小孩子;最初由於機器小(以後變大了),在機器上工作的幾乎完全是小孩,而且他們主要是從孤兒院里領來的,廠主把他們當做『學徒』成群地長期僱用。」[3](P435 )特別是在早期的一些工業部門中,幾乎全是童工勞動。如紡織業,「蘭開夏的最初一批工廠滿是兒童。羅伯特·皮爾爵士的工廠里同時有1000名以上的兒童。」[4](P334)1789年,阿克萊特開辦的3個紡紗廠中有工人1150名,其中的2/3是童工[5](P80)。據統計,1788年時,英國有紗廠142 家,童工25000人,而男工卻只有26000人。1835年時,英國棉紡織業中13歲以下的童工有28771人,佔到該行業中工人總數的13%左右, 如果把13歲到18歲之間的少年工人也算在內的話,其比例將達到22%[6](P4110)。紡紗廠、織布廠的建立,使成年工人的工作越來越顯得多餘,因為在這類工廠中,「主要就是接斷頭,而其餘的一切都由機器去做了;做這種工作並不需要什麼力氣,但手指卻必須高度地靈活。 」[1](P456)正因為如此,隨著工業革命的深入展開,童工勞動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有增加的趨勢。1839年,在大不列顛的41.956萬個工廠工人中有19.2887萬人是在18歲以下的[1]。1850年至1862年間,英國紡織業中14歲以下的童工,1850年是9956人,1856年是11228人,1862年是13178人。「可見,同1856年比較起來,1862年雖然織機數有很大的增加,但是僱用的工人總數減少了,而被剝削的童工總數卻增加了。」[1 ](P456)
礦業是英國工業革命中使用童工較多的另一個部門。該行虧殲業「出現了招收年僅4歲的兒童到煤礦做工的情況,而最普遍的招工年齡是8 至9歲。」「在礦里做工的很大一部分工人年齡在13歲以下。」[7] (P141)煤礦業中的童工,年齡較小的充當「看門工」,年齡大一點的則是從礦坑裡往外拉煤。關於煤礦業中童工的數量,1840年,英國政府成立了礦山和工廠童工狀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1841年進行的調查,該年度除愛爾蘭以外的英國礦業中,20歲以下的青工與童工達到51485 人,占礦工總數的1/4左右。除紡織業與礦業部門外,其他行業中也大量使用童工,如火柴廠、製造廠、叢空伍化學工業、印花等行業。由此可見,在英國工業革命時期,使用童工勞動已非常普遍。
二
英國工業革命時期大量使用童工,其原因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機器的發明和應用,簡化了勞動工序,節省了人的體力,使兒童勞動成為可能。在工場手工業時期,勞動主要靠體力和熟練的技術來完成。應用機器後,對勞動者的體力和熟練技術要求不再那麼嚴格,特別是在紡織業部門中,無滲或論是紡或者是織,主要是接斷頭。做這種工作並不需要什麼力氣,但卻要求手指靈活。因此,女人與小孩子做這種工作較之成年男子更合適。正如有人所說,「要把成年人訓練成熟練有用的工人,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在使用水力紡紗機的紡紗工廠中工作的只有女人和女孩子,在用螺機的紡紗工廠里只有一個成年男紡工(在使用自動紡機時,他就是多餘的了)和幾個接斷頭的助手,後者多半是女人或小孩子。」[3](P427)由此可見, 「就機器使肌肉成為多餘的東西來說,機器成了一種沒有肌肉力或體力發育不成熟而四肢比較靈活的工人的手段。因此,資本主義使用機器的第一個口號是婦女勞動和兒童勞動。」[1](P516)
第二,童工價廉且易於管理[8](P390)。一般說來, 童工到工廠做工多數都是以學徒身份去的。工廠主只給童工吃住就可以了。至於那些不住在工廠里的童工,就給他們很少的工資。1803年,在花布印染廠里,一個成年工人每星期賺得25先令,而一個童工才拿到3先令6便士至7先令,僅僅是成年工人工資的1/3左右。 在利茲地區的絲織業工廠里,一般工人每天工資約為1先令,童工的最低工資每天僅有1便士。而當時麵包的價格每磅要1.5便士,房租每天要1.5便士,所以,童工的工資連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也是不可能的。由於童工的工資低,僱用「3個每周工資為6至8先令的13歲女孩,排擠了一個每周工資為18至 48先令的成年男子。」[9](P59)而3 個童工所創造的剩餘價值卻遠遠超過了一個成年男工創造的剩餘價值,因而
㈧ 英國使用大量童工的後果
英國的工廠法是限制工廠勞動時間並實行其它勞動保護措施的強制性法規。工廠法中有關童工的規定,對童工的教育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英國工業革命時期,工業資本家對工人進行殘酷的剝削。他們大量使用廉價的童工,並使童工的勞動時間長達10~14小時以上,嚴重摧殘了兒童的身心健康。在工人階級的長期斗爭下,1819~1867年英國議會被迫通過的一些工廠法,條文的重點之一是再次提出限制童工的勞動時間。1833年的工廠法規定,禁止僱用 9歲以下的兒童做工,並把 9~13歲童工每天的勞動時間限制為8 小時。1844年後的工廠法把13歲以下兒童的勞動時間降至 6小時半。勞動時間的減少,為工廠兒童爭得了受教育的可能性。
工廠法中列有教育條款。1833年的工廠法規定,所有13歲以下在紡織工廠勞動的兒童每天要受 2小時的義務教育,廠主如僱用沒有廠醫的年齡證明書和教師的入學證明書的兒童,就得受罰。兒童每個星期一早晨要提交入學證明書,證明他在上周的6天中每天入學至少2小時。由於國教會與非國教會派對工廠學校的爭奪,1844年的工廠法刪去了有關宗教教學的內容,規定 8~13歲的童工每周必須在校學習6個半天或3個整天,否則僱主不得使用兒童勞動。1867年起,工廠法從紡織廠擴大到其他工廠普遍實施。英國工廠法的教育條款,整個說來是微不足道的,但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它規定參加工廠勞動的兒童必須受初等教育,這對於工人階級還是比較有利的。
英國議會雖然通過了工廠法,但沒有確保實施工廠法的有效措施,因而工廠法教育條款規定的義務教育大部分徒有其名。工廠主使用種種方法迴避和反對這個法規。廠辦學校設備簡陋,缺乏書籍和教具,僱用的教師往往水平很差。有的甚至把兒童的入學時間分散,隨便湊夠學時了事。工廠主只要兒童每周能交出有教師簽字的入學證明書就完事,因此,工廠法不可能解決普及教育問題。直到《1870年初等教育法》通過以後,普及初等教育才得以在英國逐步實現
㈨ 工業革命後英國教育的變化
18世紀後期,英國開始了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工業革命。社會發生巨大變化,人口急劇增加,大工業城市相繼出現,工廠制度興起,資本主義經濟迅速發展,英國一躍而成為高度工業化的國家。隨著工廠制的普遍建立和廣泛採用大機器生產,英國社會出現了近代工業無產階級和工業資產階級。這些變化,對英國近代教育制度的形成起了決定性作用。
在初等教育方面,工業革命使解決普及初等教育的問題更為迫切。這一時期初等教育得到了很大的發展。1780年,熱心於平民教育的傳教士、出版業者R·雷克斯在英格蘭的格洛斯特郡出資創辦了星期日學校。這是一種在星期日為在工廠做工的青少年進行宗教教育和識字教育的免費學校。1783年,雷克斯著文論述了這種學校的學習情況和開辦宗旨,並把它稱為星期日學校(亦稱「主日學校」),引起社會的廣泛興趣。這種學校,在星期日把貧民階層的兒童聚攏起來,既可防範、減少社會秩序的混亂,又可用宗教宣傳來麻醉兒童的精神,因此,在統治者的支持下,星期日學校到處設立。1785年成立星期日學校協會。19世紀中期,英國此類學校的學生達250萬人。
這一時期,英國工人階級為爭取教育權進行了英勇斗爭,成為19世紀英國初等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工人階級的斗爭和一些有遠見人士的支持下,議會先後通過工廠法,規定若干保護童工的措施,並附有關童工教育的條款。英國1802年通過的第一個《工廠法》,規定廠主應對童工進行讀、寫、算的教育。《1833年工廠法》規定,14歲以下在紡織工廠勞動的童工每天須接受2小時的義務教育。歷次工廠法中的教育條款並未真正實施,但仍不失其積極意義。
在師范教育方面,18世紀90年代,為了解決初等教育發展中教師短缺的問題,非國教派教徒蘭卡斯特和國教派教徒貝爾,分別在本土倫敦和印度的馬德拉斯創造了一種新的教學組織形式,即導生制,亦稱「蘭貝制」、「互教制度」、「相互教學法」。這是一種由教師向導生施教,導生再轉教其他學生的辦法。在使用導生制的學校中,一個教師在導生(具體又分為「導生」、「助理導生」、「互助導生」)的幫助下可教數百名學生。花錢少,招生多,形式靈活,被譽為「廉價的教育制度」;既解決了缺乏教師和教育經費短缺的困難,又有助於初等教育的發展,故受到廣泛歡迎。但這只是為了解決師資不足而收窮苦兒童學習的應急措施,存在著將教學變成呆板、機械訓練等缺點,教學質量不高。1840年,凱·沙圖華茲等人在英格蘭大倫敦的巴特西創辦了一所旨在培訓貧窮兒童教師的師范學院,亦稱「聖約翰學院」。學生年齡在15—42歲,開設園藝、家務和體操課程。1842年國家撥款補助。1844年後轉由全國貧民教育促進會管理,主要致力於為製造業和采礦地區培養師資,成為英國師范教育的開端。
在中等學校教育方面,英國工業革命之前中等學校基本上是封建社會流傳下來的文法學校和公學。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日益發展,議會於1868年通過了《公學法案》,改革公學的章程,在學校董事會中增加了代表國家利益的代表名額,擴大董事會的辦學許可權,入學學生的身份也有所放寬。但對家庭財產的限制則有增無減,公學仍然是貴族、大資本家及富人子弟才能進入的學校。文法學校的等級性也十分明顯。1869年,專門研究文法學校的湯頓委員會把文法學校分成三種類型,為不同的社會階層服務。第一類學校實行寄宿制,以升學為目的,為上層資產階級服務。第二類學校培養軍隊、醫務、法律、文官、工程和商業方面的人才,課程包括拉丁文、英語、政治、經濟學、數學、科學,學生離校年齡16歲。第三類學校為下層階級而設,課程包括拉丁文或一門外語、英語、歷史、初等數學、地理和科學,學生離校年齡為14歲。這一制度顯然是為上層資產階級設計的,它保持了貴族的特權,同時為專業人員和富商開辟了新的受教育機會,而不利於工人階級。
在高等教育方面,17世紀到18世紀末,英國的高等教育仍屬於貴族、資產階級統治。19世紀50年代以後,英國教育處於大變革時期,政府加強了對大學的管理,成立了皇家大學委員會(1850-1852),目的在於改革舊的大學章程和條例,開設新的課程,以適應時代的需要。先後在議會通過了《牛津大學法案》(1854)和《劍橋大學法案》(1856),開始了英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新時期。1833年以後,英國政府雖決定補助宗教和慈善團體辦理初等教育,但未能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1867年議會通過改革法,近百萬工人獲得了選舉權,普及教育成為政治上的迫切需要。議會改革法提出了「我們必須教育我們的主人」的口號。事實上,工人階級子女中,6歲至10歲和10歲至12歲兒童的在校注冊人數分別僅佔五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實際接受教育的人更少。這種狀況不能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引起英國各界的關注。正是在這種背景下,1870年教育署長W·F·福斯特提出了初等教育法案,並獲得通過。該法案亦稱為《福斯特教育法》。
該法案的主要內容為:(1)國家繼續撥款補助教育,並在缺少學校的地區設初等學校。(2)全國劃分學區,由選舉產生的學務委員會監督本區的教育。學務委員會有權徵收地方教育稅。(3)各學區有權實施5—12歲兒童的強迫義務教育。(4)各派教會興辦或管理的學校可作為國家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從地方財政中得到補助。(5)學校的普通教育與宗教分離。凡接受公款補助的學校,一律不得強迫學生上宗教教義課程。《福斯特法案》的頒布宣告了初等義務教育的實施,形成英國教育史上公立學校與教會學校並存的初等教育制度,由此奠定了整個英國教育制度的基礎。同時也應看到,這一法案主要是一個折衷方法,並非要建立一個義務的、免費的新國民教育制度,而是補教會學校的不足。
1870年的《福斯特法案》促使英國的初等教育得到較快的發展。19世紀80年代,全國學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0%,大部分兒童能受到6-7年的正規教育。很多學校面臨需要為兒童提供高一級的教育的新問題,發展中等教育成為主要問題。有些地方開辦了更高一級的學校,但受舊的經費補助條例的限制,新開辦的學校進行的教育,不能稱為中等教育,這些學校被稱為高級學校,造成教育行政管理上的混亂現象。在這種形勢下,1902年議會通過了保黨政府首相A·J·巴爾福提出的教育法案。該法案史稱《1902年教育法》,亦稱《巴爾福教育法》。
該法案的主要內容為:(1)廢除原來的地方教育委員會和督促就學委員會,由郡議會和郡級市設地方教育局管理學校教育。(2)地方教育局有興辦和資助中等學校、中等專科學校和職業學校,並提供地方稅款的職權。(3)地方教育局有否決學校管理委員會選任的不合格校長和教師的權利。(4)地方教育局對私立和幾乎所有的教會學校進行資助,以進一步加強控制。(5)地方教育局需調查本地區的教育需要,制定擴大和協調不同類型教育的計劃,並考慮本地區初等教育與中等教育的關系。《巴爾福法案》包括英格蘭和威爾士教育的全國性合作體系,結束了英國教育的長期混亂狀態,促進了英國中等教育的發展,形成英國的以地方教育局為主體,議會、教育委員會(1944年改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局相結合的教育行政領導體制,成為英國教育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教育法案。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由於戰爭的消耗和戰後世界性經濟危機的不斷打擊,英國的經濟、軍事實力和國際地位不斷下降。在這段時間里,為了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繼續競爭,同時也由於人民群眾爭取教育權的斗爭和「新教育」思潮的沖擊,英國力圖不斷地提高本國的教育水平。1918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一項以當時文教大臣費舍爾名字命名的教育法案,旨在建立面向所有人的公共教育制度。主要內容有:(1)地方當局為2—5歲兒童開辦幼兒學校。(2)義務教育年限延伸至5—14歲,分初等學校為5—7歲和7—11歲兩個階段。主張在初等學校貫徹「新教育」的主張,教學內容注重貫徹「兒童中心」原則,以活動課程和藝術課為主。(3)小學一律實行免費教育。(4)為超齡青少年設立繼續教育學校(學生年齡初為14—16歲,後改為14—18歲)。(5)改革考試制度。精簡後的校外考試分學校證書考試(16歲)和高級學校證書考試(18歲)兩種。(6)禁止僱用不滿12歲的兒童做工。《費舍爾法案》初步確立了一個包括幼兒學校、小學、中學和各種職業學校的公共學校系統。然而上述學校的學生多為勞動人民子女。富裕家庭出身的青年仍然經過家庭教育或預備學校升入公學和文法中學,為將來升入大學作準備。這一點,在1926年工黨政府發表的《青年教育》報告(亦稱《哈多報告》)中進一步得到肯定。顯然這一時期的英國教育仍實行雙軌制,而在不同的學制軌道上學習的青年和兒童有著明顯不同的經濟背景,因而這種學制受到多方面的批評。
四、二戰後的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英國教育遭到嚴重破壞。為了恢復教育,重建經濟,1943年,政府發表《教育改革》白皮書。它的中心建議是,法定的公共教育體系應該組織成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繼續教育三個階段。1944年,教育大臣R.A.巴特勒在議會提出了教育法案,很快得到通過,史稱《1944年教育法》,亦稱《巴特勒教育法》。
該法案共122款。主要內容有:(1)廢除1899年建立的只負責督導的中央教育署,設立教育部為全國教育行政領導機構,以加強國家對教育的控制和領導。(2)廢除以往中小學教育不連貫、相互重疊的學制,將法定的公共教育體系分為初等教育(5歲-11歲)、中等教育(11歲-18歲)和繼續教育(為離校青少年而設)三個連續的階段。(3)將義務教育年限從原來的9年(5歲-14歲)延長為10年(5歲-15歲),有條件的地區可再延長1年。(4)公立學校實行免費,並根據學生的年齡、能力和性向提供不同類型的教育。(5)教會學校納入國家教育體制,並規定在所有公、私立學校進行宗教教育。(6)各類獨立學校須在教育部注冊、備案,並接受檢查。(7)詳細規定地方教育當局的職責:為學生提供免費醫療、牛奶、午餐和其他點心,必要時包括衣、食、宿;為缺陷兒童提供特殊教育;為少數考入收費學校的學生支付學費,為公立學校學生提供生活補助費,為接受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獎學金;負責組織青少年的業余文化娛樂活動;為2-5歲的幼兒提供學前教育;設立郡學院,為未滿18歲的離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巴特勒法案》為英國二戰後的教育制度奠定了基礎。但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公立學校和教會學校並存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改變,公學還沒有納入國民教育體系,要實現法令的規定是一個很艱難的任務。該法案的許多部分,後來被戰後的近20個教育法令和議會其他法令所修正。特別重要的有《倫敦政府法》(1963)、《地方政府法》(1972)、《就業和培訓法》(1973)等。這些法令的規定並未改變《1944年教育法》的基本教育原則,但在組織安排和財政安排上作了較大的變動。
㈩ 針對工業革命引發的社會問題, 19世紀的英國進行了哪些社會立法
在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激烈斗爭下,受變化的自由蘆塌主義的影響,從19世紀30年代開始英國政府對政治、經濟、社會、司法制度實行積極的干預政策,進行一系列立法改革。首先進行了議會選舉法改革。通過1832年和1867年兩次議會選舉法的改革,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逐漸爭得了選舉權,資產階級逐漸控制了議會議席,議會里土地貴族的優勢地位逐漸喪失,這樣工業資產階級和大商人就能通過自己在議會中的代理人制定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要求的法律。為了保陪源圓護工人的人身權利,從19世紀30年代起,議會就開始通過一系列社會立法。1834年,在工業資產階級的推動下,政府制定了一部《濟貧法》。幾次頒布《工廠法》,嚴格限定童工和女工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為9小時; 1847年通過了(成年男工) 10小時工作日法案;通過一個《煤礦法》,規定了井下作業應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這些法案旨在保護工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對勞動爭議的處理, 1896年議會通過的《調解法》規定,由政府成立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各地委員會不能處理的裂困勞動爭議問題。這些都反映了無產階級和普通民眾的利益和要求。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政府不斷制定社會立法,進一步加強國家干預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