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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庭梗來自哪裡

發布時間:2023-05-31 02:18:54

Ⅰ 英國為何被人稱為腐國這是什麼梗

腐國原因:

1.源於英國的同性戀文化與中國網友對其同性戀文化的臆想。在英國宗教和歷史的影響下保守的英國法律曾經長期打擊同性戀。

2.2005年,英國法律開始允許同性情侶締結民事伴侶關系。2013年7月,同性伴侶婚姻法通過,2014年3月29日,這項法律正式生效。

3.同性戀平權運動的興起與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是緊密相連的。英國作為工業革命的發源地,是城市文明高度發達的國家,公民態爛的受教育程度也普遍較高。

(1)英國法庭梗來自哪裡擴展閱讀

腐國之都

據2014年的統計數據顯示,11-15%的16歲或以上的布萊頓市人口的被認為是同性戀或雙性戀。該城市在2004年是英國同性戀家庭比例最高的城市。姿閉閉2013年,該市也是倫敦以外民事夥伴關系(和同性婚姻擁跡裂有差不多的權利,同性婚姻在2014年3月29日在英國正式合法化)注冊數量最多的城市。

參考資料

網路-英國

Ⅱ 英國法庭為什麼戴假發

英國法庭帶假發的原因是因為這種假發被看做法律的象徵,司法假發來源於十八世紀的英國,並一直沿用到今天,至今已有了300多年的歷史了。人們出行正式的場合都要帶上假發以表示莊重,英國的法官和律師認為戴假發開庭能顯得場面十分莊重,讓人能夠摒棄雜念,公正無私地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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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

【原文出處】天津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
【原刊期號】200301
【原刊頁號】39~43
【分 類 號】K5
【分 類 名】世界史
【復印期號】200307
【 標 題】英國法律傳統與中世紀地方自治
【英文標題】The Tradition of the English Law and the Local Autonomy in Middle Age
CHEN Ri-hua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073,China
【 作 者】陳日華
【作者簡介】天津師范大學 歷史文化學院,天津 300073
陳日華(1977—),男,江蘇泰州人,天津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英國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稱號,這應當追溯到中古時期的英國社會生活。在英國,國王利用普通法對地方社會進行管理,同時地方政府在處理地方公共事務上享有較高程度的獨立性。形成中古英國地方社會自治的原因與其法律傳統密切相關。英國的法律傳統在本質特徵上體現著權利的概念,保護著主體的權利。中世紀英國地方社會的自治制度奠定了近代英國地方自治政府的基礎。
【英文摘要】England is often regarded as「the home of local autonomy」.If we want tocomprehend it,we should ascend to the medieval English society.In medievalengland,the king governed the realm by the commom law,and at the same time,the local governments had much independence when they dealt with the localpublic affairs.The reason was that the local autonomy in medieval Englandhad a tight relation with the tradition of the English law.The tradition of the English law in essence embodied the right notion,and it protected thesubjective right.The local autonomy institution in medieval Englishestablished the foundation of modern English local autonomous governments.
【關 鍵 詞】中世紀/英國法律傳統/地方社會/自治/middle age/tradition of English law/local society/autonomy
【 正 文】
中圖分類號:K56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106(2003)01-0039-05
一、英國法律傳統的來源、形成過程及特徵
英國法律傳統的形成是個長期漸進的過程,經過多種因素的融合和長期的沖突。這里應指出的是,本文所說的法律及法律傳統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的,廣義上的法律及法律傳統包括具體的法律條文與程序,以及法律的觀念思維與價值判斷的標准。下面從來源、形成過程及特徵等方面來分析英國的法律傳統。
(一)從來源上看,英國的法律傳統綜合了日耳曼因素、羅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卷2,P11)首先是日耳曼因素。日耳曼人滅亡西羅馬帝國後,在西歐,日耳曼法佔據主導地位,它體現的主要是日耳曼人古老的習慣與原始民主制的遺風。從某種意義上講,日耳曼因素奠定了英國法律傳統的基質。其次是羅馬因素。一般認為普通法系是區別於大陸法系的,但這並不意味著英國中世紀的法律不受羅馬法的影響,「在英國,羅馬法的影響也不例外」[2]。再次是基督教因素。伯爾曼認為,起始於11世紀的教皇革命是西方法律傳統形成的起源。教皇革命中形成的教會法與後來的世俗法律體系奠定了西方法律傳統的一個重要特徵,即「在於同一社會內部各種司法管轄權和各種法律體系的共存與相互制衡。多元的法律體系,在政治和經濟方面反映了多元的社會力量……正是這種社會力量的多元性從而(導致)法律體系及司法管轄權的多元性,使法律的最高權威性成為必要和變得可能」[3]。
(二)從形成過程上看,中世紀英國的法律制度經歷了從分散的地方習慣法到通行全國的普通法的過程。伴隨著英國法律制度形成的是英國社會的封建化過程。諾曼征服後,威廉一世把歐洲大陸的封建制度引入到英國,從而在英國社會中形成了封君——封臣、領主——佃戶間一定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所謂的原始契約關系。在封建法中,封君和封臣各有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封建化過程中形成的庄園法與封建法一樣,也體現出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農民有向領主服勞役、交租稅等方面的義務。同時法律(相當程度上是古老的習慣法)也在多方面保護農民的利益。
(三)從特徵上看,英國的法律結構具有多元化的特點。但結構上的多元化只是形式,關鍵在於多元化形式的後面,英國法律傳統的特徵是什麼?無論是回溯日耳曼人古老的習慣還是透視封建法、庄園法等法律體系的內容,我們都可以發現法律的作用不僅僅是暴力的概念,它還體現著對個體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對主體權利的保護。(註:關於主體權利概念的重新界定,參見侯建新《社會轉型時期的西歐與中國》,P203~204,濟南出版社,2001。)在中世紀,所謂法庭實際上是指按期召開的審理案件的會議,自由民出席本地區的公共法庭,依據本地區的習慣法處理案件,實行同類人之間審判的原則,這些使得英國法律傳統具有參與裁判的特徵。這無疑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個體的法律觀念與保護主體的權利。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長期居於主導地位的千差萬別的習慣法和以相互的權利義務為條件的契約型的法制傳統正是這種多元法律結構的重要標志。」[4]恩格斯也注意到英國法律的特點,認為英吉利法有對個人自由的保障作用。[5](第3卷,P152)同時英國法律還把古代日耳曼人自由觀念中的精華部分——個人自由、地方自治以及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獨立性保存下來了。[5](第3卷,P395)
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英國的法律傳統滲透到英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以此理論為框架,研究中世紀英國的地方社會,我們發現英國的地方社會中存在著自治的性質,英國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稱號,英國的地方政府被認為是最富有自治精神傳統的,理解這一特色應當與英國的法律傳統聯系起來。如前文所指出的,英國法律傳統所體現的權利概念主要表現為特定的主體權利:對於個人來講,主體權利表現為個體權利;對地方社會來講,則表現為地方權利,即在地方社會中呈現出自治這一特色。
二、中央對地方社會的控制與管理
我們探討地方社會的運作,但是地方社會並非孤立地存在,在它的上面還有國王和國家。研究中央對地方社會控制的方式與程度,則可以從另一個側面說明地方社會的情況。下面從三個角度來研究中央對地方社會的控制。
(一)國王在地方上是否有一整套完善的官僚機構。一般來講,假如王權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官僚體系,那麼中央就能更有效地控制國家,地方上的自主性就會受到很大的限制,中世紀英國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呢?
中世紀英國國王派到地方最重要的皇家官吏是郡守(sheriff),郡守通常由國王或財政署任命。郡守的作用包括行政、司法、經濟等方面,有人稱他為「國王忠實的奴僕」[6](P28)。督察官(coroner)是地方政府中的另一個官職,其職責是記錄郡守的活動,以便以後進行檢查與考核;同時還記錄那些原因不明的死亡案件,以便將來法官對案件的審理。國王還向地方派遣沒收吏(escheator),負責管理王室在地方上的土地與財產,估價、接管、管理那些無人繼承的應歸還國王的土地,維護國王作為所有土地最終領主的權利。此外,為了處理一些特殊的王室事務,國王還任命一些特殊的官吏,如王室所領森林的看護者,王室城堡的守堡人等等。在研究這些官吏間的聯系後,我們發現他們組織嚴密程度是很小的,正如布朗所說的:「他們並未組成一個皇家的官僚機構。」[7](P146)
(二)國王是否控制強大的軍事力量。軍隊作為國家強制力量的重要標志,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中世紀的英國並無常備軍,連保護國王的警衛人員都很少。國王組織軍隊主要有兩種方式:首先,他可以分封土地給貴族,來換取貴族向他提供騎士的義務。但貴族向國王提供騎士的數量與服役的天數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超過服役期,那麼費用由國王負擔。其次,國王作為國家利益的代表,在遇到戰事時,可以向全國發布命令,徵集各地兵員。這些措施只是在戰時才實施,平時國王並無權保持常備軍。
(三)國王在法律的名義下實現對地方社會的統治。中世紀英國國王的首要身份是最高領主。作為最高領主,國王要實現對地方的管理在早期有兩種辦法:一是自己巡視全國,二是派出巡迴法庭。到亨利二世(1154—1189)時,英國已建立起較完善的巡迴審判制度。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巡迴法官們首先熟悉了各地的習慣法,後加以研究和總結,剔除其中不合理的成分,吸收其通常的做法,逐漸形成了普通法。通過這一法律體系,中央各法院藉助王權的神聖性,可以受理地方上的各種上訴,國王的法律更加滲透到地方。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中世紀英國王權在地方上既無完善的官僚體系,也不具備強大的軍事力量,它是通過逐漸形成的普通法,接受地方上各種事務的訴訟,來實現對地方事務的管理。這種形式為地方的自主發展和獨立性提供了很大的空間,是英國地方社會實現某種程度自治的基礎與前提。
三、中世紀英國地方社會的自治性質
前文論述了中世紀英國國王對地方社會的控製程度,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英國地方社會在中世紀時究竟是怎樣運作、組織與管理的呢,這是下面所要論述的內容。
(一)地方官員的任命及對什麼人負責。前述郡守是國王派往地方的主要官員,我們有必要對任郡守之職者的身份進行分析。事實上,擔任郡守的人,絕大多數是當地的騎士及縉紳(esqire)。一般說來,郡守是由中央任命,但在實際生活中,郡守的任命是多方利益斗爭與協商的結果。同時我們注意到,從1246年起,由郡法庭選舉而非由中央政府任命督察官,擔任此職的人都屬於郡中的鄉紳階層,到後期出任此職的多為下層鄉紳。地方政府中另一個常見的官員是警役(constable)。警役是村或教區中一個重要的官吏,他的主要職責是維護鄉村的安全,處理一些小的事情。警役通常根據鄉村的習俗,由村民或教區內的居民選舉本地有一定社會地位與財產的人出任,充當警役的人得對本地區的居民負責,向他們匯報工作。在地方社會中還有其他官員,如征稅官和各種臨時的特派員,這些人也都由本地人充任。
由此我們看到,地方政府中絕大多數官員都是本地有地位、有身份、有財產的人。許多研究表明,14世紀以來,興起了鄉紳階層。他們精通法律,有雄厚的經濟實力。逐漸地,鄉紳掌握了地方社會的政權,使得地方政權沒有成為中央政權完完全全的統治工具。鄉紳作為一個階層興起並掌握地方政府是14世紀後半期英國地方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徵。這表明地方社會有能力實現對本地區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治理,因而在地方政府的運作中,考慮更多的是本地區的習俗與地方上的利益,為本社區的民眾服務。
(二)地方政府的財政來源與政府運作的各項開支。首先我們考察中世紀英國地方官員領薪俸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只有那些擁有一定數量土地的人,才有出任官員的資格,擁有這種資格的同時,他們也有處理地方公共事務的義務,這表現為絕大多數的地方官員是不領取中央政權薪俸的。對郡守而言,由於他是國王派遣到地方的官吏,因此他可以從為國王徵收的稅收中扣除一部分作為薪俸。而對於後來取代郡守地位的治安法官來講,他們是義務性的地方官員,除季法庭(quarter sessions)開庭期間每天領取4先令的津貼外,沒有任何官方報酬。督察官的情況與治安法官相似,也是義務性的,無任何報酬,直到1487年的一個法令才規定督察官應該領取薪俸。再如警役,他們所管理的事務是些社區性的公共事務,其性質也是義務性的。地方政府的開支還包括地方公共事務的開支,比如建築或維修教堂、橋梁、道路以及支付議員出席議會的費用等。這些資金是由地方官員在郡法庭或百戶區法庭或教區會議上提出議案,在大家商討後再具體攤到每個人頭上。由於中央政府不能從財政上控制地方政府,因而地方官員在處理地方事務中,所受到的來自中央的束縛與限制是很少的。
(三)地方社會的運作與自治。中世紀英國地方社會的組織與管理形式經歷了從盎格魯——薩克森時期的以郡守為中心到都鐸王朝時期的以治安法官為中心的形式轉變,貫穿於這種形式轉變主線的是地方社會的自治特色。國外學者一般認為,中世紀英國地方社會的自治形式是國王命令下的自治政府,最早的論述可能是懷特(註:參見White A·B.Self Government at the King's Command,Minueapolis,1933.),近來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以萊昂為代表,他認為:「盡管國王命令下的自治政府在詞語上有些矛盾,然而很明顯,在郡、百戶區、鎮層次上,地方政府很大程度由居民自身管理。」[8](P406)當我們再聯系英國法律傳統時,我們發現地方自治體現的是一種權利:一方面是地方社會自己管理的權利,社區的居民可以依照當地的習俗與習慣來處理社區共同體內發生的事務;另一方面則體現了限制國王與國家的權力,國王不能隨意依據自己的意志處理問題。
盎格魯——薩克森時期的英國地方政府組織主要分為兩級,即郡與百戶區。他們各有自己的法庭,其性質屬於公共法庭。郡法庭一般是每四周舉行一次會議。郡庭主持人是郡守,參加者原則上應包括郡內所有的自由人。因為根據傳統,參加郡庭是自由人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後來隨著封建制度的建立,這種權利與義務又與封建土地所有制相聯系,只有自由土地持有人才有權利出席郡法庭。郡法庭職能主要是處理郡中的司法、行政、公共生活及其他社區事務,如審理郡中發生的各種民事刑事案件,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務進行協調與處理,徵收地方事務所需要的資金;負責選舉議會議員與地方官員,如督察官、高級警役等。百戶區也有自己的法庭,百戶區法庭帶有部落群眾集會裁決糾紛的性質,它是處理鄰里關系的會議。公共事務的管理離不開公眾的參與,在公共治安方面,所有地方上的人都有義務協助警役工作,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村民參與陪審團是一項義務。如果說郡、百戶區能形成自己的地方團體觀念,幾個世紀以來人們的公共參與活動就是其基礎,正如布朗所認為的:「幾個世紀以來,人們在郡法庭和郡公共事務上的實踐活動,使得郡形成了自己的一種結合體,百戶區與教區也是如此。」[7](P149)而這種公共參與的形式正是以權利義務的關系為基礎,參與從本質上就意味著一種權利。在一種強調主體權利的法律傳統下,自由人以權利個體的身份進入公共社會生活,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地方社會中眾多的權利個體共同活動的結果產生了地方社會的區域認同感;同時地方社會相對於中央政權來講,它也是一個權利的主體,在接受中央管轄的同時,它有權利(同時也有能力)自己治理本社區的事務。
12—13世紀,隨著普通法的產生與發展,大多數司法案件移交給了中央法庭。但在地方社會中,自治的性質並未發生改變,而是向以治安法官為中心的地方自治的形式轉變。治安法官一職萌芽於13世紀。1360年,愛德華三世頒布法令,要求各郡由3~4名富有並精通法律的人負責地方上的司法事務,不久出現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這一稱號。1362年法律規定治安法官每年應開庭4次,此法庭就是通常所說的「季法庭」。此後,治安法官獲得審理對郡守不滿訴訟的權利。1461年法令規定郡守無權逮捕犯人以及收取罰金,而應將案件轉移到治安法官處,這表明郡守地位的最終衰落與治安法官在地方上中心地位的最終確立。都鐸王朝時期,中央賦予了治安法官更大的、幾乎是無所不包的權力:貫徹國王與中央的命令,受理地方上的各種案件,維護本地的治安,頒布地方性工商業條例,調整工資,確定濟貧稅率,批准或撤銷酒館,查禁非法書籍等等,幾乎涵蓋了所有地方上的事務,所以有人認為:「在伊麗莎白時代,絕大多數人並未完全處於中央政權的直接管轄下,大多數人由地方官員管理,特別是治安法官們決定其命運。」[9](P50)治安法官是一個小的團體,開始時每郡由6~8人組成,到都鐸王朝時增至30~40人,形成團體管理的模式。治安法官是由國王通過委任狀的形式予以任命,受樞密院和星室法庭(star chamber)的監督。從這層意義上來講,國王加強了對地方社會的控制。但是在另一個方面,擔任治安法官有嚴格的資格限制,只有年收入達到20英鎊的土地所有者才有任職資格。因此,擔任治安法官的人都是地方上的鄉紳。前述治安法官是義務性的地方官吏,除季法庭開庭期間每天領取4先令的津貼外,他們沒有任何官方報酬,因此治安法官有很大的獨立性,能在較大程度上代表地方社區的利益。
都鐸王朝時期,隨著宗教改革與圈地運動的繼續進行,出現了眾多的無業者,他們到處流浪,成為中世紀晚期英國社會中的一個嚴重問題。宗教改革前,教會通過各地的修道院以及各種慈善組織,或是有計劃地,或是臨時性地對窮人進行救濟。宗教改革後,隨著教會勢力的削弱,這種救濟明顯地減少了。雖然中央政府在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主要的還是各地方政府採取各種措施進行救濟。地方社會中教區在實施濟貧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教區原來是教會組織的最小單位,後來取代了村的地位,逐漸具有了非教會性的職能。1536年法案要求教堂執事等每周徵集救濟,從而為設立專職救濟官員奠定了基礎,初步建立了以教區為基礎的救濟體系。[10](P23)1601年《濟貧法》規定,教區是執行《濟貧法》的單位,教區的主要組織機構是教區委員會,主要官員是濟貧監督,每年濟貧監督由治安法官任命。教區可以對流浪者、擾亂禮拜秩序者處以罰金。教區委員會會議在處理地方事務時,均是公開的。因此,對普通老百姓來講,教區對他們日常生活的影響是很大的。由此可見,以社區共同體成員為基礎的教區會議實現了英國地方社會最基層意義上的自治。
中世紀英國逐漸形成的自治制度,奠定了英國近現代地方政府的基礎。19世紀的一系列地方政府改革則基本奠定了現代英國地方政府的結構。事實上,這些變化都源於中世紀的社會生活,中世紀英國的地方社會貫穿著自治的主線,自治形式有變化,但是自治的本質並未發生改變。
收稿日期:2002-09-11
【參考文獻】
[1]W·S 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M].Boston,1923.
[2]葉秋華.西歐中世紀法制發展特點論析[J].南京師大學報,1999,(6).
[3]侯建新.西歐法律傳統與資本主義的興起[J].歷史研究,1999,(2).
[4]徐浩.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結構與法制傳統[J].歷史研究,1990,(6).
[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Helen M.Cam.Liberties and Communities in Medieval England[M].MerlinPress,1963.
[7]A·L Brown.The Governance of Late Medieval England 1272-1461[M].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8]Bryce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M].W·W·Norton & Company,1980.
[9]Kent Powll and Chris CooK.English Historical Facts 1485-1603[M].TheMacmillan Press LTD,1977.
[10]A·L·Beier.The 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M].Methuen,1983.

Ⅳ 「梗這個詞的來源是哪裡

梗犬的英文名稱是Terrier,這個詞在拉丁文字中有「土地」的意義,所以不難分析,大部分犬都是挖洞高手。除了廣受歡迎的迷你雪納瑞之外,大多數犬都起源於英國。梗犬通常都擁有勇敢、活潑的物舉性格,堅硬的被毛,較小的體形和較大的牙齒,以及前激極強的好奇心。這些特徵是因為人類專門利用它們來捕殺狐狸、老鼠、臭鼬、黃鼠狼等小型野獸。例如獵狐梗,從名字上就能得知,它們是專門用來獵捕狐狸的,還有現在非常流行的西高地白和罩悔碧約克夏,最初也是用來捕捉老鼠的。

Ⅳ 英國法庭是什麼梗

英國.法庭,是一個網路流行詞語,常與德國骨科這個詞一起使用,屬於腐文化中的一個詞。一般在網友討論妹控等亂.倫事.件時作為吐糟語使用。
該詞梗源自於大概情節就是英國某12歲正太看完了一些不可描述的小視.頻之後並沒有進入賢者狀態,反而喪.心.病.狂推了妹然後被父親控.告告上法庭,但後來妹妹稱跟哥.哥是真愛,最後法.官於心不忍,無罪釋放了正太。法庭最終宣布:不會拆散這個家庭。
說到該詞就不得不提及一個相關詞彙叫做「德國骨科」:2012年3月1日,有網友在在微博上發布了一條消息:某個漢化組的某個翻譯因為上了實妹,被家裡人打斷了腿……通俗點解釋就是故事的男女主角是一對親兄妹,因為相互苟合被父親當場抓.住,哥.哥不幸被打斷腿,被打傷了腿之後去德國養傷了......該梗就此流行起來。
除了形容上面說到的兄妹戀之外,也常常用來調侃一些兄控、妹控的屬性。英國.法庭梗出來之後網友們紛紛調侃「德國骨科已經過時了,現在是英國.法庭的時代」。
引用示例
問:「跟妹妹談戀愛要注意什麼?」答:「拿到英國國籍。」
德國骨科現在已經不流行了,英國.法庭才是王.道!!
骨科大.法好,法庭保平安!

Ⅵ 英國法院系統的行政法庭

具有專門法院性質,但由於它們隸屬於各種行政機關,而且只管脊碰轄特定種類的行政訴訟,因而並不是嚴格埋野亮意義的司法機關,故又稱准法院。行政法庭種類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運輸法庭、醫療申訴法庭、工業損害法庭和移民申訴法庭等。
上述為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地區的法院體系。蘇格蘭還另外有其彎寬獨特的法院組織,但其最高審級仍為英國上議院。

Ⅶ 英國最高法院和議會設么關系或者說最高法院如何產生

英國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國(聯合王國)最高司法機關,對於英格蘭法律、威爾士法律(由威爾士國民議會為威爾士制定,並與英格蘭存異的法律除外)及北愛爾蘭法律三個司法制度下的事務擁有終審權,也是這些司法管轄地區的最高上訴司法機關。[1]同時最高法院對蘇格蘭的民事案件及有關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具有審判權。 蘇格蘭由於其法律體系中混有大陸法系特徵,因此蘇格蘭刑事案件最高審判機關為蘇格蘭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無權審判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乃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設立,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運作。它的司法權力主要繼承自上議院,這些權力過往一直由12位同時擁有上院議員身份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行使。至於涉及權力下放事務的審判權,過往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執掌

Ⅷ 這是美國法庭,法官背後牆上的英文是什麼意思出處在哪裡有什麼典故。

Reason is the life of the law; nay, the common law itself is nothing else but reason. ---Coke

法律的生命是推理,不僅如此,而且普通法本身除了推理外別無他物。――科克

愛德華·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1634.9.3),英國16、17世紀著名普通法學家。他主要討論的法律問題並不是一般性的法律問題,這與霍布斯、菲爾默、洛克、哈林頓等人不同,而只是英國法律問題。同時也只討論英國法律問題中的一部分,即普通法(主要適用於國王法庭)。
法學觀點
對於適用於其他英國法庭的法律,他也不怎麼關注。他對這些法律也熟悉,但認為他們是"外來法"(foreign law)。英格蘭法(english law)──"the law of the land"一般只指英國普通法,而不是如其論敵正確地添加的"the law of the Chancery, the Ecclesiastical law, the law of the Admiralty … the law of the Merchants, the Martial Law, and the Law of State."他還不僅僅認為普通法庭的法律是"the law of the land",而且致力於使其系統化,他認為英格蘭法律是自足的。所以他才採用了君士坦丁的"institutes"名稱。他提出普通法高於其他法律。這一點與詹姆斯正好相悖。被任命為王座法庭大法官後,他堅持自稱為"英格蘭的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england)──這令詹姆斯十分不悅。他認為普通法是延綿不斷的。但他最重要的貢獻是把普通法看成是英格蘭的"基本法",是其未成文的憲法(constitution)。事實上,科克並未提出新理論,他接受詹姆斯的前提,只是把法學的重點從一般性的法律轉到英國法,且用歷史的方法來研究它。對於這一點,詹姆斯也沒有辦法,因為詹姆斯也強調法律的延續性,他需要給君主的合法性找到一個歷史基礎。
後人評價
真正做到了在其位謀其職,干一行愛一行。做為attorney general,完全忠於國王;做為普通法法官,完全忠於普通法;做為議員,堅決支持議會的獨立。在內寺十分受歡迎,在其職業生涯很早的時候就被認為是一個傑出的法律學者。

Ⅸ 英國法庭的主要所在地叫 hall

英國司法組織因襲歷史的傳統,體系比較錯綜復雜。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屬的法官組成,而是由一定等級的法官到院組成法庭進行審判。
英國1066年被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設有郡法庭和百戶法庭,根據地方習慣法行使司法職能;教會也自設法庭,依照教會法進行審判。諾曼王朝開始建立王國法院(Curia Regis,或譯御前會議),並派出巡迴法官到各地巡迴審判。其後,陸續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國王掌握的特種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築有星狀裝飾而得名)、普通訴訟法院、繼承和離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並無統一法院體系。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法院組織沒有重大改革,只是陸續作了一些調整,以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1875年英國司法改革以後,雖已逐步形成較為統一的體系,但是,在法院名稱和訴訟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許多封建痕跡,審級和管轄都相當復雜。
英國法官不論專職法官或業余法官,一律經任命而不由選舉產生。法官等級森嚴,由低級到高級共有 7類,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業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記錄法官,即由律師兼任的法官;④巡迴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訴法官;⑦常設上訴議員,是由上議院議員兼任的法官。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檔案長和家事庭長。
英國法院的審級基本上劃分為基層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議院三級。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Ⅹ 英語學習資料:英國法庭判定:吃素是一種信仰!吃肉網友發起斗圖大賽

這起案件的原告名叫Jordi Casamitjana,他聲稱自己是一名素食主義者,並因此遭到僱主歧視。

He claims he was unfairly sacked by the League Against Cruel Sports (LACS), an animal welfare charity, after he raised concerns with colleagues that its pension fund invested in panies involved in animal testing.

他稱自己被動物福利慈善組織「反殘酷運動聯盟」不公正地解僱了,原因是他向同事們提出擔憂——該組織中滾祥的養老金基金投資了涉及動物實備者驗的公司。

相對於只是不吃肉的 素食主義者(vegetarian) 嚴格的素食主義者(vegan) 在飲食方面的要求更加嚴格,他們不吃含有魚、肉、蛋、動物奶、蜂蜜等成分的食物,通常還拒絕使用動物製品。

Jordi是一名 倫理素食者(ethical vegan) ,這類人群力求在自己的生活中完全避免對動物的利用。 他們不是簡單意義上的「吃素」,同時也反對購買用動物皮毛製成的衣物,並拒絕使用進行動物實驗的公司生產的洗護用品。

據素食聯盟(Vegan Society)網站最新統計,英國大約有60萬名嚴格素食主義者,佔英國人口近1%。他們在2018年共消費了約7.4億英鎊(合人民幣約67.4億)的「素食」。

如此有潛力的市場吸引了食品商們的目光。這兩年不光「人造肉」從概念變成現實,不同檔次的餐廳和大眾連鎖快餐品牌都爭相在菜單中加入素食選項。

A range of fast-food panies, from Greggs to McDonalds and Burger King to KFC, have launched, or announced, vegan options for the UK.
從格雷格斯到麥當勞,從漢堡王到肯德基,一系列快餐公司都在英國市場推出或宣布了素食餐飲選項。

這類「素肉」漢堡使用植物蛋白肉代替動物肉,但是由於製作過程中和動物肉共用烹調工具,因此並不能完全算作嚴格意義上的純素食。

以漢堡王的說明為例:

*The Rebel Whopper® is plant-based; however, it is cooked on the same broiler as our original WHOPPER® to deliver the same unique flame-grilled taste. Due to shared cooking equipment it may not be suitable for vegetarians.

* RebelWhopper®這款漢堡是植物性的;但是,它與我們的原始WHOPPER®漢堡在相同的烤具中製作,以獲得一脈相承的獨特明火燒烤風味。由於烹飪設備葷素通用,因此該產品可能不適合素食者。

Photo by Bulbfish from Pexels

吃素的講究這么多,可為什麼還是成為越來越流行的生活方式呢?

據市場調研公司Mintel統計,在英國,對吃素感興趣的人群中有高達49%的人認為 吃素更健康 ,其次,認為吃素能 控制體重 保護動物 的人群分別佔到約28%和24%。

調查同時顯示,在真正實施素食的人群中,保護動物是排名第一的吃素原因,高達54%。其次分別是保護環境和素食風味更佳,佔比分別為32%和30%。

盡管Jordi的前僱主堅稱Jordi遭到開除和他的素食主張無關,但法庭此次明確為素食主義「正名」,這一判決被英國媒體描述為「具有里程碑意義」,令許多素食主義者備受鼓舞。

《獨立報》: 純素食主義: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將判定這種生賣搏活方式是否像信仰一樣受法律保護

BBC:被解僱的素食主義者發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歧視指控

landmark /ˈlændmɑːk/:n. [航]陸標;地標;界標;里程碑 adj. 有重大意義或影響的

然而,這一新聞在社交媒體激起了軒然 *** ,也讓輿論見識了相比素食主義群體而言,那些數量更多、影響力更大的一群人—— 反素食主義群體 對肉食的欲罷不能,以及對素食主義的不認可。

BBC發布這條新聞後,大量網友自發聚集在留言區發起「斗圖」大賽,用「無聲勝有聲」的動圖表達了自己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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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的給動圖配上了文字,或辛辣或諷刺,總之一個意思——「我們不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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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我們這兒有一個超級敏感的玻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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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界怕是瘋了……」

從《衛報》去年10月發表的一篇題為《人們為什麼討厭素食主義者?》的文章中,我們可以一探「反素食主義」興起的原因:

A charge monly laid against vegans is that theyrelishtheir status as victims.

一個對嚴格素食主義者的常見指控是,他們享受自己作為受害者的狀態。

Vegani *** 』s opponents outline a host of objections to the lifestyle to justify their hostility. Per a now-familiar joke (Q: How do you know if someone』s vegan? A: Don』t worry, they』ll tell you).

反素食主義者們能列出一大堆反對意見來為他們的敵對態度辯護。比如一個廣為流傳的笑話——問:您怎麼知道某人是不是嚴格素食主義者?答:別擔心,他們會廣而告之。

Of course, eating less meat does not mean eating no meat whatsoever, and the extreme prohibitions associated with going vegan (no animal procts, no eggs, no leather, no wool) suggest it could have been just anotherAtkins dietorclean-eatingfad – a flash in the pan that blows up and then dissipates, leaving behind nothing more than a dose of mild regret.

當然,少吃肉並不意味著不吃肉,而素食主義者的極端禁令(無動物製品、無雞蛋、無皮革、無動物毛皮)表明這可能成為另一種阿特金斯飲食法或者曇花一現的飲食風尚——稍縱即逝,除了一點點遺憾什麼都留不下。

註: 阿特金斯飲食法(Atkins diet)是美國醫生羅伯特·阿特金斯(Robert Atkins)主張的一種頗具爭議的減肥飲食方法,其要求完全不吃碳水化合物,而可以吃高蛋白的食品,即不吃任何澱粉類、高糖分的食品,而多吃肉類、魚。

在素食主義與反素食主義的battle中,我們越來越多地思考著社會生活與地球環境的變化。

吃素與否是每個人的自由選擇,英國法庭將素食主義判定為「信仰」的理由,或許可以在我們做選擇的時候提供一些參考:

For a belief to be protected, it must meet a series of tests including being worthy of respect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not being inpatible with human dignity, and not conflicting with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others.

作為受保護的信仰,它必須經受一系列的檢驗,其中包括在民主社會中值得尊重,沒有與人類的尊嚴產生矛盾,並且與他人的基本權利不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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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英國法庭梗來自哪裡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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