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議員是什麼
西方國家議員產生的方式有3種:選舉、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為議員。後兩種僅出現於部分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中。
1.選舉產生議員
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的議員(包括大多數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都是經由直接選舉產生。其具體方式,或採用多數制,或採用比例代表制。
採用多數制的國家,大都採用小選區制(即每一選區只產生1名議員)。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則大都採用大選區制或全國選區制(即將整個國家作為一個選區)。有些國家(如德國、日本等)以混合制方式產生議員時,則全國選區、大選區採用比例代表制,小選區採用多數代表制。
多數代表制的「多數」要求,各國並不一致,有些國家僅要求獲得簡單多數即可當選(即得票最多者當選),而另一些國家則要求獲得絕對多數始能當選(即只有獲得超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在採用絕對多數制時,往往會出現第二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時通常以對第一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兩個候選人再投票,這時僅要求獲得簡單多數即可當選。採用多數制的國家通常是兩黨制國家。
比例代表制常見於西歐多黨制國家。選舉在大選區或全國選區中進行,選民對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投票。名單由政黨或政黨聯盟提名。選舉結果依據各名單所得票數在總選票中所得比例份額分配當選議員名額,再按名單上候選人排列順序產生當選議員。比例代表制在決定議員時,常伴有極其復雜的公式,且各國所採用的公式也極不相同:阿根廷、比利時採用最大平均數法,義大利、瑞士採用最大余數法。
混合代表制近年來常成為一些國家選舉制度改革的一種選擇。在這種體制下,半數議員從全國選區按比例代表制產生,另半數議員則從各地小選區中按多數制產生。1999年俄羅斯國家杜馬議員選舉採用的就是這種體制。各國採用比例代表制時,為防止議會出現因內部政黨過多而影響有效運作的局面,大都對進入議會的政黨或政黨聯盟設置了最低限額(一般為總選票數的5%),只有得票超過這個限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才能參加全國選區議席的分配。
間接選舉產生議員一般出現在兩院制的上院議員選舉中,如法國參議員由選舉團選出,選舉團則按省組成,由本省的國民議會(法國下院)議員、省議會議員、本省各市議會議員組成;荷蘭上議院議員也是由省議會議員組成的選舉團選舉產生。
2.任命產生議員
在一些兩院制國家,上院議員常有由國家元首任命產生的情況:如共和制的義大利,總統有權依據憲法任命在社會活動、科學和藝術方面有巨大成就,為國爭光的公民為終身參議員,但不得超過5人;君主制的英國,女王有權任命終身貴族,作為終身貴族即成為上院議員(例如撒切爾夫人卸去首相職務後,被女王授予勛爵爵位,進入上議院)。此外,加拿大參議院全部議員都是任命產生的。
3.因特殊身份成為議員
在某些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中,有一些是由於其本人的特殊身份而成為上院議員的。具體情況分為兩種:
在共和制國家,有些國家憲法明確規定,總統卸任後進人參議院成為終身參議員,義大利、智利憲法都有此規定。
在君主制國家,特別是英國上院議員,大都屬於這類情況。英國上院議員包括這樣幾部分人:王室貴族(君主的男性親屬)、世襲貴族、大法官(由英王任命的)、高級僧侶(教區大主教)和因功受封的終身貴族,其中教區大主教卸職後則離開上議院,不是終身議員,其餘都是終身議員。1999年英國上院進行改革,將取消世襲貴族作為上院議員的資格。
4.因遞補成為議員
在一屆任期中,當議員因死亡、職業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現職位空缺時,則出現因遞補而產生的議員。各國具體作法不同,通常會採用補缺選舉,原選區選民重新選舉產生,如英國。但也有其他作法:由原擁有該議席的政黨按選舉時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排名順序,依次替補,如芬蘭、以色列;另一種作法是在選舉時就規定替補者,即候選人在提出競選申請時,同時提出替補者的名單與資料(替代者所需資格條件與候選人一樣),當候選人在競選中或當選後出現意外,就由原定的替補者替補,比利時、瑞典、墨西哥都採用這種作法。人們通常都傾向於補缺選舉,而認為後兩種作法只能反映選舉當時而不是現時的民意,忽略了可能出現的變化。
㈡ 英國議會制的上下兩院分別有什麼作用及權利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土(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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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議院共同組成英國最高立法機構英國國會。下議院是經民主選舉而組成的團體,目前擁有646位成員,即「國會議員」(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議員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國會解散(最長任期為5年)。每位議員由被稱為選區的大選區域競選產生並代表此選區。
下議院大概在14世紀某時期出現並延續至今。下議院的權力一度與上議院相比大為遜色,但如今卻在國會中佔主導地位。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超過上議院;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議院駁回大部分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能夠延遲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應對下議院負責。首相能夠在任必須保持下議院對他或她的支持。
下議院的正式全稱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於諾曼底法語(Norman French)詞彙「communes」,意為「地區」(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誤認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議院中貴族相對)的縮寫,然而此種解釋並無歷史記載。下議院如同上議院,在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集會。
歷史
國會是由中世紀向國王咨詢的參議會發展而來。這種皇家參議會的成員包括神職人員、貴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稱為郡選議員,Knights of the shire)。參議會的主要職責是批准由君主提議的稅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參議會在進行稅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眾的不滿。如此,立法權便發展而來。
1295年的「原型國會」開始接納自治市鎮(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選送兩名郡選議員同各自治市鎮選送兩名市鎮選議員(burgesses)便成為慣例。最初的自治市鎮代表幾乎毫無權力;郡選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夠隨意授予或剝奪市鎮的自治及選舉權。市鎮選議員如果略顯獨立,則會導致該市鎮在國會中遭到驅逐。郡選議員地位較高,但在一院制的國會中,比較他們的對手貴族議員,仍然式弱。國會在愛德華三世統治時期分為兩部分:郡選議員和市鎮選議員組成下議院,而神職人員和貴族則組成上議院。
議員和選舉
目前,每個國會議員代表一個選區。而在十九世紀改革之前,選區很少以人口為根據:大部分的郡與市鎮(它們的邊界是固定的)在下議院各有兩位議員。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為先導的一系列十九世紀改革法律的頒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廢除了大部分的兩議員選區;餘下的到1948年全部廢除。大學選區(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許如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等重要大學作為選區代表的選區)在同年也被廢除。從此,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個國會議員。盡管如此,在郡選區和市鎮選區之間仍有技術差異,但此差異僅僅影響到競選人在選戰時允許花費的數額。
資格
對於國會議員有眾多資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必須年滿21周歲,並且是英國、英屬海外領土、愛爾蘭共和國、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為苛刻:根據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區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議院議員不能為下議院服務。
受制於破產限制令(僅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產(北愛爾蘭),或是他或她的不動產被扣押(蘇格蘭),則不能在下議院享有席位。還有,精神病患不能夠成為議員。根據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須兩名專家向議長報告此席位議員患有精神疾病。還有一個始於十八世紀的習慣法先例,即聾啞人不能成為議員。但是此先例在近年來還未曾實施過,法院很有可能不會支持。
立法職能
盡管兩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議案通常源自下議院。
眾議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權力是《國會法》賦予的,在此法的規定下某些議案可以直接獲得皇室認可(Royal Assent)而無需經過上議院的同意。上議院不可延遲任何金錢議案(在下議院發言人的觀點里,是僅關於國家稅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過一個月。其次,上議院不可延遲大部分其他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議的時間或超過一個歷年。但這些的規定只適用於產生自下議院的立法議案。再者,若議案要被推延超過一個五年的國會任期的,必須得到上議院的同意。
下議院進行會議的情形在傳統慣例上(此傳統的效力甚至高於《國會法》),關於財政范圍內的事務下議院的是被賦予至上權的。只有下議院才可以提出關於稅務和供應的議案。而且,下議院通過的供應議案是免受上議院修改。再者,上議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議案的方式來加入關於稅務或供應的規定的,但下議院通常都放棄其特權並允許上議院作出包含財政內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個慣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慣例」,上議院也不會反對政府在先前選舉宣言裡面允諾過的立法。
因此,上議院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條文和實際操作削減了,下議院很顯然是更具權力的國會部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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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顛(即英國)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聯合王國國家議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王室(British monarchy)與不列顛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有731名議員,其中八名目前懸缺。
上議院為非選舉產生,包括英國國教派的兩名總主教與24名大主教(即『靈職』[Lords Spiritual])與706名的貴族(Peerage)(即『俗職』[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之議員們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
上議院始建於14世紀,並幾乎持續存在至今。因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一度於1649年廢止上議院,但於1660年又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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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1721年,輝格黨(Whig)領袖華波爾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喬治一世(George I)任命為內閣首領,是為英國首相一職之始,但職位正式名稱並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貝爾-班納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獲任命為英國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現,成為一個正式的英國官銜。
首相可向國王/女王提名政府內閣成員,亦可提出解散下議院的請求。
㈢ 英國議員是干什麼的各國議員都是一樣么
議員 yìyuán parliament,member of congressman;congresswoman
議會的組成人員。
現代西方國家的議員通常由選舉產生。有些國家的上院議員由任命或因特殊身份而獲得議員資格,如英國上院議員一部分為王室成年男子,其餘均由國王任命;義大利卸任共和國總統得為終身參議員,現任總統有權指定在社會活動 、科學和藝術方面有高度成就 、為國爭光的公民5人為終身參議員;議員的任期各國有所不同,一般上院任期長於下院 。如美國參議院任期6年 ,每2年改選1/3 ,眾議院任期2年 ;日本參議院任期6年,每3年改選1/2 ,眾議院任期4年 。各國對議員的當選資格有年齡、性別、種族、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限制。
議員的權利主要有提案權、表決權、對內閣的質詢權等。許多國家規定,議員在議院內所有的演說、辯論及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但法國、義大利僅以執行職務時的言論和表決為限,聯邦德國則規定該種保障不適用於誹謗性侮辱。西方國家的憲法一般都規定,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非經議院同意 、在議會閉會期間非經議院常設性機構的許可,不受逮捕、拘禁和刑事審判,但現行犯不在此限。《日本國憲法》還規定,會期前曾被逮捕的議員,如其所屬議院提出要求,必須於會期中予以釋放。
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機關的代表都由選舉產生,享有特殊的言論保障權和人身保障權,接受選民或選舉團體的監督,選民或選舉團體有權罷免其選出的代表。
㈣ 英國的最高統治者這一職位叫什麼
最高統治者是首相,現在英國的首相是卡梅倫
㈤ 英國上議院的職務
英國上議院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教會的大主教和主教即為「靈職議員」,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即為「俗職議員」,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一般稱之為「國會縞紳」(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
聯合王國國會基於多種目的運作多個委員會,最常見者為議案復審。兩院的各委員會皆細究法案細節,並可進行修訂。貴族院中,最常復審議案者為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該委員會一如名稱所示,其成員包含全體議員。全院委員會於貴族院議事廳召開會議,由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會議,而非上議院大臣;其議事規程與一般議程略有不同,具體的說,議員於議事中可發言不止一次。與全院委員會相類似的是全體議員皆可參加的重大委員會(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員會的會議不在貴族院議事廳召開,而是在另外的會議室中。重大委員會中無書面投票,任何議案修訂都必須全體一致通過。所以重大委員會僅用於無爭議性的議案。議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議案委員會(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員會包含12至16名議員。個別公共議案委員會為各特定議案特別召開。議案也可提交各公共專案委員會(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專案委員會與公共議案委員會不同之處在於可以召開聽證會收集證據。這些委員會的運作遠少於全院委員會以及重大委員會。上議院中另有若干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各特別委員會成員由院方於各會期開議前指派。上議院可為各委員會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經指派,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可代為主持會議。大多數的特別委員會為永久性質,但院方亦可創立臨時特別委員會。臨時委員會於其特定目的(例如說,研議上議院改革)完成後解散。特別委員會的主要功能為檢視並研議政府施政事宜,可召開聽證會並收集證據以達成目標。法案雖可提交至特別委員會,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員會以及重大委員會。上議院另有數個內部委員會,監督或詳查院內常規與管理。其中之一為遴選委員會(Committee of Selection),負責分派議員們至院內各委員會。
立法職能
大多數的法案國會兩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議院提交。主文:國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 上議院駁回下議院所通過之法案受各項國會法案之嚴格限制。依這些國會法案規定,有些類型的法案可不經上議院,直接呈請王室恩准(Royal Assent)。上議院不可延宕撥款案(下議院院長認為僅涉及國稅與公共基金的法案)逾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於上議院內擱置超過兩個會期或一個歷法年度。這些條款僅適用於由下議院始倡的公共議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進一步的限制為人稱索爾茲伯里公約(Salisbury Convention)的憲政公約,即上議院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manifesto,對於總統制國家中的政黨而言,則為黨綱(party platform))內之法案。基於早於各項國會法案的慣例,上議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進一步的限制。上議院不可始倡稅收或歲入相關法案,亦不可修訂法案以插入稅收或歲入相關規章。(然而,下議院經常放棄這項特權,允許上議院對法案作出影響經費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議院不可對歲入案作出任何修訂。貴族院之前維持駁回歲入歲出相關法案的絕對權力,但此項權力一如前述,已遭縮減。由於貴族院的權力在法律與實質上皆已銳減,平民院現已成為國會中較有力之一院。
司法職能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Curia Regis)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階司法職位的議員)亦可行使司法職能。常任上訴法官或一般上訴法官一逾七十五歲即不可擁有司法席。議員們的司法事務受資深常任上訴法官或其副手─次資深常任上訴法官─之督導。上議院之司法管轄權於民事及刑事上皆及於英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各法院之上訴案件。至於蘇格蘭則僅及於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為刑事最高上訴法院。上議院並非聯合王國唯一終審機構。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聯合王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 in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終審職能。樞密院之司法管轄權較上議院為狹,僅受理來自宗教法庭之上訴案、地方自治(devolution)之相關爭議、1975年下議院喪失資格法案(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相關論戰、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並非所有司法議員皆出席審理案件。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皆由各上訴受理委員會(Appellate Committees)專責審議,各委員會一般包含五名成員,由資深議員選定。審議重大案件的上訴受理委員會可能包含更多成員。雖然上訴受理委員會於個別會議室中舉行會議,判決結果則於上議院議事廳中宣判。案件經上議院終審後即不可再上訴,除非事關歐洲法律,則可上訴至歐洲司法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歐洲司法法庭之判決較重法意,與上議院對法律條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審議彈劾是一項由上議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僅交付司法議員的司法職能。彈劾案由下議院提出,上議院審議,經上議院簡單多數通過便可定讞。彈劾權基本上已然廢退,最近一件彈劾案為1806年的梅爾維爾第一子爵亨利·丹達斯(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上議院曾一度為審判貴族遭控叛國或犯重罪的法庭。此時由官方為單一案件特別指派之理內官(Lord High Steward)主持開庭,而非上議院大臣。若國會正於休會期間,則另於理內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開庭審理。僅貴族們、貴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權出席上議院或理內法庭審案,而靈職議員則交由宗教法庭審理。男女貴族在此特別法庭受審之權已於1948年廢棄,貴族們現與平民百姓們於相同的法院受審。 2005年憲政改革案將創設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接收上議院的司法職權,以及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部分司法職權。另外,上議院大臣職務轉變,撤除其身兼政府閣員及法官之職責。這項改變的動機,有部分是考慮到,行政、立法、司法因歷史緣故三權混合,或與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之需求不能一致。(因具立法權或行政權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決之故。)新的最高法院坐落於密多謝克斯會所(Middlesex Guildhall)。
㈥ 西方國家的議員,相當於我國的哪個級別幹部
西方國家的議員相當於我們國家的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
眾議院的議員相當與我國的政協委員
參議院的議員相當於我國的人大代表
眾議院的議員提出的方案叫做《議案》,在眾議院通過後。
就要交給參議院投票審議,這個《議案》如果在參議院也獲得通過,就叫做《法案》經總統或首相簽字批准生效後,就成為法律條款,寫入法典了。
所以,西方國家的議會,是立法機構,這一點和我們是一致的,也就是說,議員都不是行政機關的官員,所以是沒有行政級別的,
但是西方的,國家的(注意是國家的,因為外國地方議會因國情不同而異!)
眾參兩院的,議長和副議長是行政官員所以相當於我國的部長和副部長級別!而西方國家的議員,不論是眾院還是參院都不是國家公務員,所以都是沒有行政級別的,用我們的話說就是不算幹部!
㈦ 在英國,議員可不可以任政府官員 比如下議院議員可不可以在內政部任職
英國政府由首相,內閣,眾多部長,以及部長手下的人組成。內閣成員由首相任命,他們必須是來自首相同一政黨中的議會議員。而上議院一般作用不是很大啦,都是一些世襲或者有突出貢獻的人為議員。所以這里首相任命的一般是指下議院議員。
由此得知:是可以的。
㈧ 英國官史。求各個官職名稱
愛的時光
㈨ 英國黨派與議員是什麼關系
簡單點說,政黨推出候選人競選議員,議員一旦當選就必須與黨和黨魁的政策保持一致,否則就會受到警告甚至開除出黨的處分,而在英國,很少能有人在被退黨後仍能當選議員的,所以說,英國的議員自由度很小,但是當選議員也是一個很好的進身之階,比方說英國首相和內閣部長就必須是議員才能就任,因此,可以說是相互利用關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