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國議會成立具體時間
19世紀英國的三次議會改革
英國議會是指英國13世紀中期出現的主要有封建領主、騎士、城市市民參加的會議。英國在19世紀三次與時俱進的議會改革分別是1832年議會改革、1867年議會改革、1884年議會改革。
第一次:1832年議會改革
是19世紀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進行的爭取同土地貴族重新分配政治統治權及擴大選舉權的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20—30年代隨著工業革命的迅速發展,英國工業資產階級的經濟實力進一步加強。內容:取消「腐敗選區」的議席;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席位;放寬了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啟示:制度變革是可以進行的,而且是不可阻擋的,制度變遷可以用非革命的手段來完成,改革要適時得法,於時俱進。
第二次:1867年議會改革
1867年議會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50—60年代,資產階級發展更為迅速,已經取得政治地位的關於資產階級和土地貴族結成更為緊密的聯盟,採用自由主義政策,藉以緩和階級矛盾,鞏固自己的統治。日益壯大的工人階級也在爭取自己的權利。內容:重新調整選區,取消「腐敗選區」的議會席位,分配給新興城市;進一步降低了選舉資格限制,擴大了選民范圍。意義:(一)工業資產階級從此具有主宰地位,進一步消除了英國議會制度中的積弊和腐敗之風,徹底打破了以前貴族在議會中一統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實現了資產階級民主。(二)由於選民擴大,政黨要站住腳,必須成為群眾習慣的黨,極大地推動了政黨政治的發展,使爭取選民成為政黨活動發核心。(三)保守黨已轉變為代表資產階級的黨。(四)工人暫時被籠絡,但從長遠看來,也給工人政黨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第三次:1884年議會改革
1884年議會改革是英國資產階級為鞏固資產主義議會民主而進行的政治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末隨著英國工業壟斷地位的喪失,資產階級兩大政黨自由黨和保守黨之間的差異日益縮小,他們都採取對內實行微小改良,對外加強侵略和擴大殖民地政策;農業工人仍被排除在選舉大門之外。內容:再次擴大公民權;重新規定選民的財產資格;建立一種新的內部服務資格,主要是給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農業工人的選舉權。意義:沒有選舉權的農業工人終於獲得了選舉權,但仍然受到財產資格的限制。另外婦女仍沒有選舉權。
三次改革的啟示:整個19世紀,英國社會各階級圍繞著議會選舉改革實現普選權而持續斗爭,但始終以一種平和的,非暴力的方式出現,體現了英國民族特性在政治領域內的凝結,適時而變,和平漸進。英國這種漸進妥協的模式值得我們借鑒,並加以巧妙的運用,力求找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協調點,達到整個社會的利益平衡,避免激進革命帶給社會的損害。當然必須要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不能一味妥協。
⑵ 英國議會是在什麼時候建立的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1911年,英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基本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⑶ 英國的議會制度的發展與特點
從形式上看,英國議會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和諾曼底時期的大會議。
在早期盎格魯-薩克遜人統治下的英國社會中,就存在著久遠的民主和法制的傳統。如果追根溯源,就會發現,現代英國議會最早就源於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慣例。後來,又出現了賢人(Witan)會議。(這種賢人會議本是一個國王的顧問團體,沒有具體的組織,人選也要看國王的意旨。不過這種賢人議會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萌生了英國各階層民眾參政議政的傳統。)
在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之後,在英國建立了一種以軍事服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著地方政務的司法制度。在政治體制上,諾曼諸王在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人習俗慣例的基礎上又把諾曼底傳統的管理國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會議」。
在亨利一世統治期間(1100~1135),御前會議有了比較固定的職能.後來,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個成員組成一個駐在固定地點的法院,在國王的指導下審理各地的重大案件,這就逐漸演變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與國王及其御前會議人員所組成的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之後,這種大議會在威斯敏斯特的集會最後逐漸轉變成了一種國家的立法機構。這實際上就成了近代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1258年,約翰兒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貴族請願書」——《牛津條約》,承認了議會獨立於國王並定期開會的法定存在。1265年,貴族蒙特福特在內戰中獲勝,他召開了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除了有貴族和主教參加外,還邀請了騎士和市民代表,從此形成了英國的等級議會制。1295年,愛德華一世為籌集戰爭經費又召集了「模範議會」並使之成為慣例。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從1343年開始,在議會內部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即貴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議會通過了《斥國王書》,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立其長子為國王,從而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統治英國的44年裡,沒有濫用自己權力和威望,她終身節儉,不輕易戰爭。當王權與議會發生矛盾的時候,她總是會根據情況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她一生中,王權的擴張始終控制在議會能夠忍受的范圍之內。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繼任後,英國與西班牙、與法國之間宗教戰爭使國庫空虛,財政緊張。為了維持戰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稅收。但是自《大憲章》簽署開始,開征新稅的權力就屬於議會。國王要想徵收新稅,必須得到議會的批准。議會向國王提交了一份《權利請願書》,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徵收新稅。查理一世卻對文意加以曲解,並且瞞著議會徵收新稅。於是議會號召民眾不再向國王納稅,作為回應,國王強行解散了議會。直到1640年,英國沒有再召開議會,這段時期稱之為「無議會時期」。
在內戰中取得極高威望的克倫威爾在共和國建立之後逐漸成為軍事獨裁者,這是議會所不能容忍的。當克倫威爾死後,議會與王室的支持者聯手促成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獲取更多的權力。於是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斯圖亞特王朝,議會在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 該法案體現了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牽制的宗旨,明確了「議會至上」的原則,把國王的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更進一步的是,他們使內閣向議會負責,即國王必須提請獲得議會多數的政黨來組閣,若議會不信任,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解散議會。但若新選出的議會仍然不信任內閣,則內閣必須辭職。於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治通過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確立下來。這是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一個關鍵轉折點。
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國王召集、解散議會的隨意性;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同時又規定,國王無權干涉立法和司法,無權赦免議會彈劾的案件,這就意味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即司法獨立。1714年,喬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而由內閣中一名大臣負責主持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沃波爾取代國王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首屆正規內閣。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仍繼續任職。他的做法也成為慣例。經過一個多世紀的變革,到1832年議會改革後,議會不但成為實際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也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監督內閣施政,決定內閣去留及干預司法工作的大權。國王的行政權力被剝奪殆盡,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議會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⑷ 英國議會發展史
早在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加者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議會有決定征稅、頒布法律等權利。
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此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
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這標志著英國議會的產生。
14世紀上半葉,議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又稱貴族院,下院又稱平民院。
1689年為限制英國王權,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
2019年8月28日,英國女王正式通過首相鮑里斯·約翰遜的請求,議會自9月10日休會至10月14日。2019年9月24日,英國最高法院裁定,議會休會的做法違法,原因是在英國脫離歐洲聯盟前的關鍵時期「阻止議會履行職責」。2019年9月25日,英國議會復會。
2019年10月14日,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主持英國議會大典並致辭。2019年10月22日,英國議會下院投票否決了首相約翰遜為推動「脫歐」協議盡快在英國議會通過而制定的立法時間表。2019年11月6日(當地時間)凌晨,英國議會宣布正式解散,為大選做好准備。
2020年4月16日英國下議院宣布,英國議會將於4月21日恢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議員將通過視頻會議的方式進行,這是英國議會700多年歷史上首次通過遠程方式舉行。
職權:
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院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
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提案;
2、討論決議;
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⑸ 英國的議會制度是什麼時候確立的英國的資本主義制度是什麼時候確立的
1689年的《權利法案》正式確立了英國的議會制。
議會的前身是大議會和小議會,13世紀後小議會逐漸變為御前議會。
起源於《大憲章》——王在法下;
議會的雛形:牛津議會(公眾選舉性)——生而自由;
1264年和1265年的西門議會(中產階級進入議會)
1295年的模範議會(中等階級被普遍認可,為下院的產生奠定基礎)
1322年《約克法令》——王在議會
1689年《權利法案》(議會的權力高過王權,議會主權確立)
新航路開辟以後,世界經濟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轉移到大西洋沿岸。
英國於1640年爆發議會與國王沖突的資產階級革命,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標志者君主立憲的資本主義制度最終確立。
1640革命是由資產階級領導的。那時英國資產階級力量已經非常強大,早在數十年前,資產階級已經同英國女王為專賣權歸屬展開斗爭,標志資產階級作為獨立的政治力量開始登上歷史舞台,已經再不是王權的附庸。那時資本主義主要集中在城市手工業(比如羊毛紡織業)、船舶運輸業等等,經過數個世紀的發展,已經擁有強大的資產和實力。
光榮革命之後的內閣是向議會負責的(尤其是18世紀之後),憲法中明確寫著的。因此英國政治並非二元或者封建制,而是披著君主制外衣的三元憲政(立法、行政、司法各相獨立)。
光榮革命確立資產階級的政治領導地位,而工業革命才是真正確立資本主義制度,因為一個制度不僅包括政治方面的成分,而且還囊括經濟文化等等很多方面。資本主義制度是在資本主義發展中而逐步確立的。
祝樓主新年快樂。
⑹ 十七世紀晚期英國議會制度確立的原因是什麼
(1)17世紀的英國經過資產階級革命,到1688年「光榮革命」,標志著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在英國最終確立。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條文來約束國王的權力,後來,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對王權做了進一步的具體限制,並且把包括國王繼承權和任命法官等重大問題的權力都掌握在議會手裡。通過這些法律文獻,國家的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2)通過19世紀的議會改革,選舉權不斷擴大,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得到長足發展;隨著責任內閣制的確立,兩黨制的發展,英國現代意義上的君主立憲制日趨完善起來。
(3)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以代議制民主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國王是國家元首,但統而不治;奉行議會至上和分權制衡的原則。
(4)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有利於緩解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促使英國進入到一個政治穩定、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它順應了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的社會的歷史潮流,促進了資產階級政治文明的發展。對於歐洲和北美地區,以及其他英國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進程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迄今為止,從世界范圍來看,代議制度成為眾多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努力實現民主的重要實踐途徑。
簡而言之就是:1688年,光榮革命後推翻斯圖亞特王朝統治,1689年,議會通過《權利法案》,確立君主立憲制,國王逐漸成為沒有實權的國家的象徵。
先是圈地運動形成了新地主貴族,他們與資產階級聯合,在新議會上與英國國王斗爭,1649年,查理一世被處死,然後又經歷了「光榮革命」,最後英國議會決定廢除郡主專制,建立君主立憲制。
⑺ 英國議會成立具體時間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