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專利權的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對專利權期限的法律規定
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相關知識:1984年制定的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五年,期滿前可以申請續展三年。1992年對專利法進行第一次修改時,為了加強對專利權保護,並與國際上普遍採用的專利權保護期限相一致,延長了三種專利權的期限。
在TRIPS協議生效前,多數國家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或20年。在葯品和農業化學品等領域,申請人為獲得主管部門的批准需要進行一系列試驗,辦理諸多的相關手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方能進行銷售。另外,許多葯品,尤其是生物葯品的開發費用相當高昂。如果專利權的期限是15年,這些領域內的許多專利權人將無法在剩下的時間內收回其巨額投資,其結果必然影響其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了鼓勵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1992年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20年。
專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在延長專利保護期的同時,取消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續展程序。修改前規定的續展程序原本是為了讓專利權人自主決定其專利權是否需要繼續受到保護,但在客觀上給專利權人增加了手續上的負擔。實際上,專利權人通過繳納年費即可表明這一願望,無須通過辦理額外的手續來表明。因此,在第一次修改專利法時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延長為10年,同時取消了續展程序。
1994年簽署的 TRIPS協議對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可享有的保護期分別規定為不少於自提交申請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專利法的第一次修改符合加強專利保護的國際趨勢,順應了專利領域的發展潮流。
TRIPS協議的上述規定只是給出了保護期限的下限。對於發明專利來說,世界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少有超過20年的;但是對於外觀設計來說,許多國家規定的保護期限比10年更長。例如,荷蘭、瑞士、奧地利、丹麥、義大利、俄羅斯、日本等國規定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最長可以為15年;德國、西班牙規定最長可以為20年;英國、葡萄牙、土耳其規定最長可以為25年;法國規定最長可以為50年。這與外觀設計的性質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是富有美感的產品外觀,具有「藝術」的屬性,與著作權意義下的作品比較相似,不像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所保護的科學技術那樣,從社會公眾的利益出發有盡快推廣利用的必要,因此可以允許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享受較長時間的保護。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來看,一種樣式的產品佔有市場的時間一般不太長,規定10年的保護期限可以滿足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需要。
絕大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保護期自申請日起計算,只有少數國家(如美國)的專利權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計算。在TRIPS協議生效後,各國為滿足協議的要求,均將專利權期限規定為自申請之日起計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自申請日起計算」只是表明專利權期限的計算起點,它絲毫不表明專利權的效力從申請日就開始了。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三種專利權均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對於發明專利申請來說,申請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申請到公告授予專利權之間的期間內可以獲得「臨時保護」。但是,臨時保護與真正的專利權保護相比還是不同的。
應當指出的是,本條中提到的「申請日」是指專利申請在中國的實際申請日,而非優先權日,這是各國的慣例。1984年制定的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權人享有優先權的,專利權的期限自在中國申請之日起計算。1992年第一次修改專利法時取消了此款,但是這一修改並沒有改變以實際申請日作為專利權期限起點的實際作法。
根據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專利法決定中過渡條款的規定,專利權期限的延長只適用於根據1993 年1月1日以後提出的專利申請所授予的專利權,根據1992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所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仍然為15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仍然為5年(可續展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