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形成過程及特點
1640年革命爆發——1649年1月處死英國國王查理一世,英國建立共和國——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1688年「光榮革命」爆發
特點:1.國王(女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3. 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貳』 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怎樣形成發展的
一、應該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形成
1、經濟基礎: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出現新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
2、政治前提:英國資產階級革命。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
3、歷史傳統:法律至上,有限王權。英國議會起源於中世紀,到13世紀會議制度基本形成。
4、理論依據:英國啟蒙思想家的生意,當時著名的思想家:洛克(君權神授)
5、開始確立:1869年《權利法案》的頒布。
6、發展完善:責任內閣制和議會改革。
二、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形成七大歷史事件:光榮革命、 孟福爾議會、愛德華一世、中世紀時期、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權利法案》、逐步確立的過程。
三、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這種政治體制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它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
『叄』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和形成過程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688年政變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也稱議會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接下來分享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和形成過程。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君主名義上是世襲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擁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權力。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
17世紀的英國經過資產階級革命,到1688年「光榮革命」,標志著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在英國最終確立。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條文來約束國王的權力,後來,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對王權做了進一步的具體限制,並且把包括國王繼承權和任命法官等重大問題的權力都掌握在議會手裡。
通過這些法律文獻,國家的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通過19世紀的議會改革,選舉權不斷擴大,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得到長足發展;隨著責任內閣制的確立,兩黨制的發展,英國現代意義上的君主立憲制日趨完善起來。
『肆』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如何形成的
【形成歷史】
孟福爾議會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指定親信取代具有否決權的15人會議。國王同貴族之間以及貴族內部出現紛爭,以西蒙·德·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反對派在內戰中獲勝,他於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的除循慣例有僧俗貴族外,還有每郡2名騎士代表、每大城鎮2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
一般認為這是英國議會的開端。
愛德華一世
1295年,愛德華一世(1272~1307在位)為籌集戰費又召集議會。其成分同前一次議會,約有400餘名議員出席。此後議會仿此例經常召開,這次議會有"模範議會"之稱。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騎士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經常不在一起開會。
中世紀時期
從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以後,下院權力不斷擴大,到15世紀末,已有提出財政議案權和法律議案權。但總的說來,中世紀時期的議會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
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
《權利法案》
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於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
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權利法案內容
1.限制國王的權利,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等權利。
2.議會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權力,還可以監督政府和決定重大的經濟政策。
逐步確立的過程
隨後議會又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實施,使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更加不可撼動。
【簡介】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688年政變(見光榮革命)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 也稱議會君主制或立憲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這種政治體制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它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