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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自由什麼時候在英國成為特權

發布時間:2023-06-29 00:58:59

⑴ 英國在什麼時候確立了議會的權威

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英國確立了議會至上的原則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它的憲法是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 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英國是西方近代議會民主制度的發韌國,也是最早創立近代資本主義立法體制的國家之一。英國議會由上院(貴族院)、下院(貧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上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共669名議員,無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但是,國王的這些權力主要是象徵性的,行使這些權力主要還是一種形式。例如,國王批准法律,必須先經由議會通過,國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續;國王解散議會,但必須根據首相的決議才能採取行動。

英國兩院的立法權力經歷了一個互變的演化過程,即上院權力由盛而衰和下院權力由弱而強的過程。14世紀時,立法權屬於國王,下院只有立法請求權,上院則有立法同意權。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英國確立了議會至上的原則,議會的立法權威和地位得到確認。1911年的議會法頒布以後,限制了上院的權力,它不能像以前一樣否決下院通過的法案,而只能將法案(財政法案除外)拖延2年生效;對於財政法案,上院只能拖延1個月。1949年通過的新議會法規定,上院對法案拖延生效的期限由2年改為1年;除財政法案下院可以徑送國王批准成為法律外,其他公法案如果是經過下院連續兩個會期通過的,雖經上院拖延,也可以徑成為法律。本世紀以來,英國工黨主張從根本上取消上院,理由是上院作為一個不是民選而又不能順應輿論的機構,不宜肩負立法的使命。

英國議會居於優越於其他機關的「至上」地位,曾經擁有幾乎是無限的立法權。因此有人說,英國是「議會萬能」的國家,議會「除了不能把女人變成男人或者把男人變成女人外,在法律上什麼都能做。」英國著名憲法學家A.V.戴雪早就對其議會至上的地位做了論述:議會「根據英國憲法有制定或者廢除任何法律的權力;更進一步說,……英國法律不承認任何人或機構有推翻或廢止議會立法的權利。」英國議會立法的職權可以說是無所不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立法。議會負責制定、修改、補充、廢除法律;向行政機關做出授權立法的決定。

第二,監督政府。議員對政府提出質詢;對政府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條約;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第三,財政監督。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並由下院審議和通過;政府必須按照下院批準的預演算法案和撥款法案支付款項;征稅和發行公債必須得到下院的批准。

⑵ 英國議會的形成與發展

1640年,新議會的召開,標志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開始,那麼,英國議會制度是怎樣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呢?

一、大憲章——「英國自由的奠基石」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只有得到這個會議的同意,國王才能向封建主徵收額外的稅金。這就意味著在英國長期以來至高無上的專制王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約束。

大憲章雖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獻,但具有進步意義,它的整個精神是限制王權,置王權於封建法律的約束下。因此許多人認為它是「英國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國第一部「憲法」。到了17世紀,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反封建的要求,對它賦予了新的解釋,成為資產階級法治的主要依據。

二、議會制度的雛形

約翰王並不打算實行這個憲章,並且准備對貴族進行新的戰爭。君臣之間的內戰一直打到他死後,繼位的亨利三世(1216—1272年)繼續與貴族對抗。1258年,亨利因為干預義大利戰爭,顧不得農業歉收和飢荒,要求貴族繳納三分之一的收入作為軍費,激起了貴族的不滿。貴族武裝沖入王宮,亨利無奈,被迫於當年6月在牛津召開了貴族大會,制定了「牛津條例」,把國家權力交給貴族操縱的十五人會議,國王非經同意,不得做任何決定。

後來,反對國王保護憲章派的貴族領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對會議進行改造,除了貴族和主教以外,還邀請騎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參加,這便是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從此有了「議會」一詞,這個詞來自法語(西蒙出身法國貴族),原意為「談論什麼」或「辯論什麼」。

三、議會制度逐漸成熟

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統治時,逐漸意識到要穩定封建統治,國王、貴族、騎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必須形成某種形式的政治聯合。為了籌劃軍費,曾在1295年召開了一個由各等級共同參加的議會,此後議會經常召開,都以1295年的議會為榜樣。這意味著封建國家的統治者在議會的形式下,形成剝削階層的聯合。

1297年,議會獲得了批准賦稅的權力,到了14世紀,又獲得了頒布法律(法令和條例)的權利。國會又是各種政治事物尤其是國王大臣所犯瀆職罪的最高裁判所。由於各個等級的利害不同,議會從1343年起分成兩院:上議院叫「貴族院」,由教俗貴族組成。下議院叫眾議院,由代表各郡的騎士和市民組成。騎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為他們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利益已漸趨一致了。

議會的形成,使國王的封建諮議機關逐漸成為國家的代議機關。城市代表的參加和下議院的形成,對後來英國歷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在興起的市民階層與下層貴族逐漸聯合,他們利用議會批准賦稅和通過法案的權力,對王權起了限製作用。

四、都鐸王朝統治下的議會

都鐸王朝(1485—1603年)統治時期,專制君主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議會的作用。都鐸王朝的社會

基礎是新貴族和新興的城市資產階級,王權跟這些新的資產階級及資產階級化的新貴族的同盟,表現在國王對議會所持的特殊態度上。主要是由中等貴族和部分工商業者代表所組成的下議院力量加強了,而貴族院的力量卻削弱了。在議會的支持下,亨利八世實行了宗教改革——使英國教會脫離了羅馬教皇的控制。議會也遵循國王的旨意,通過一些既有利於國王、又有利於新貴族及資產階級的法案,因而議會的權力有所擴大。到17世紀,這種由議會通過各種法案的權力運作方式已成為英國政治生活的慣例,成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反對王權的法理依據。

在伊麗莎白(1558—1603年)統治晚期,由於伊麗莎白把很多商品的專賣權賜給寵臣,對工商業者的發展極為不利,於是議會提出了強烈的抗議,女王無奈,答應停止出售專賣權以平息議會的憤怒。議會對於國王的宗教政策也不滿,16世紀七八十年代,英國清教徒數量激增,勢力壯大,要求退出英國國教,創造自己的教會團體,保證新的有產階級在教會事務上的完全獨立。而伊麗莎白對清教徒極端敵視,清教徒像天主教徒一樣受到迫害,專制王權和資產階級之間的聯盟開始出現裂痕。

五、斯圖亞特王朝統治時期的議會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回答者:venoly - 初學弟子 一級 6-13 22:47

The parliament」 —— has selected the case to the royal power victory which England revolutionizes, first introces at the beginning of for the 17th century English King a Charlie th rule period, parliamentary and royal power struggle survey; Then the key showing bourgeoisie obtained the political power after the revolution once to appear the restoration, the bourgeoisie adopted the way launch coup d'etat which did not bleed, finally completed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 and has promulgated the limit royal power "Right Bill".The text take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ime clue as a master line, guides the student to realize the England bourgeois revolution thoroughly the complexity and the tortuosity; Finally, summarized the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system which England established to have widespread and the profound influence to the world.
回答者:leimeng1205 - 試用期 一級 6-14 12:42

⑶ 歷史上英國公民選舉權是怎樣爭取到的

一、舉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英國的選舉制度源於中世紀英國國會中下院即平民院議員的選舉。1295年英王愛德華一世邀請僧俗貴族、騎士和市民三個等級參加國會。1343年國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稱為貴族院,下院稱為平民院。貴族院議員由直接從國王那裡領有土地的貴族擔任,而平民院議員則由全部自由土地佔有者投票選舉產生。紅白玫瑰戰爭後登上英國王位的都鐸王朝實行專制統治,平民院議員的選舉制度受到干擾和破壞。國王常常指示負責各郡選舉工作的郡守,要求他們遵國王囑托選舉誰入平民院。同時,國王又以「特惠權」的形式賜予一些城市以派出代表參見平民院的權利。整個都鐸王朝時期由於國會很少召開,平民院議員的選舉自然也就名存實亡。可見,作為近代英國資產階級選舉制定歷史淵源的中世紀議會選舉制度,起初是限制王權的一種制度安排,而到專制君主制時已成為專制君主用於控制和利用臣民,鞏固封建制度的一種工具。 自18世紀中葉工業革命蓬勃開展以來,特別到19世紀初英國工業革命初步完成之後,情況有了很大的變化。隨著地主制經濟被最終擠出歷史舞台,英國社會的階級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貴族地主階級衰落了,資產階級(特別是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日益壯大。後者強烈要求參與政治,使本階級對工業化進程中增長的社會資源擁有更多的分配份額。這種要求最集中的表現是爭取普選權運動的開展。在此背景下,1830年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輝格黨在人民要求普選權的聲浪中提出了第一個選舉制度改革法。1832年經英王批准實施,這就是著名的1832年選舉改革法。該法著重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重新分配議會議員的席位,56個「衰敗城鎮」或人口少於2000的小城市的議員議席被取消,歸並到鄰近的郡區,另有30個人口在2000~4000的市鎮減少一個議席,將空出來的143個議席分配給人口眾多的新興工業城市和工業發達的郡。二是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擴大選民隊伍。該法實施後,城市和鄉村共新增選民約20萬人,比改革前選民人數增加45%左右。當然,此次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各地區和各選區間選民人數與人口的比例差別還很大;議員人數與人口的比例各地區差別還很大;貴族在議會中仍佔有絕對多數議席。 1832年改革之後,英國相繼於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1885年又進行了幾次大的選舉制度改革。其中,1867年的改革進一步降低了選民資格,重新調整了某些議席的分配,該法規定,各郡凡年收入5鎊者均擁有選舉權,城市中租用不帶傢具的住房在12個月內付租金達10鎊者也擁有選舉權,這就使一些工人貴族擁有了選舉權。1872年選舉改革的內容主要是把公開投票改為秘密投票。1883年頒布了取締選舉舞弊法,規定了選舉費用限額和選舉舞弊的刑罰。1884年改革統一了城市與鄉村選民的財產資格標准,城市工人也有了選舉權。1885年選舉改革了原來以郡、城市為選舉單位產生議員的選區劃分法為以人口的數量為標准產生議員的新選區劃分法。19世紀後期的這幾次選舉制度改革私人在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財產資格限制、選區的劃分和議員名額的分配方面均作了重大改進,但仍存在四個沒有解決或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一是婦女的選舉權問題;二是居住和收入限制問題;三是選舉區選民人數與議員人數的平等劃分問題;四是平等選舉權問題即解決投票中的復票權問題。為此,20世紀初直至二戰後,英國人民為爭取合理的平等選舉權進行了不懈的斗爭,終於使上述四個主要問題逐步得到了解決。 1918年議會通過《人民代表選舉法》規定,男性公民從21歲起,婦女從30歲起,享有普選權,此外還降低了居住資格及收入限制,同時還建立了平等的選舉區,但仍規定了部分人可以享有復票權。1926年選民居住資格由6個月減為3個月。1928年婦女取得了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1948年的《人民代表選舉法》廢除了營業處所、倫敦市和大學選區的「復票制」,實行「一人一票、一票一價」的平等選舉權制。1969年的《人民代表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公民,依法均享有選舉權。至此,英國現代選舉制度中的核心精神――自由、平等和普遍的選舉才真正較為完整的確立起來。 二、選舉制度 (一)選舉資格 1、選民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擁有選舉權的公民或居民即為公民。英國法上對選民資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國籍限制。擁有英國國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國的任何英聯邦國家和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其他外國人沒有選舉權。 二是年齡限制。英國現行法律規定,18歲為選民最低年齡資格條件,不到18歲者無選民資格。 三是居住限制。軍人選民在選區的居住時間限制至少是一個月,其餘普通選民在選區的居住時間限制至少是三個月。大批無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節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選民資格。 四是因精神問題和刑事問題而喪失投票行為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沒有選民資格。 五是選民必須經合法等級才具有選民資格。在英國無需選民本人登記,選民登記工作由地方的登記官負責。他們先以逐戶查訪所編成的原始名冊為基礎,然後不斷核對修正。 在英國法上,以下幾類英國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又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選舉中犯有非法行為者,5年內不得參見犯此行為時所屬選區的選舉;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 2、候選人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具有當選為國家公職人員資格的公民為候選人。法律對候選人的資格要求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籍限制。作為候選人者需具有英國公民資格,居住在因果的英聯邦國家的公民和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其他外國人無候選人資格。 二是年齡限制。年滿21歲的擁有選舉權的人擁有被選舉權。不到21歲的英國人和居住在英國的英聯邦國家的公民和愛爾蘭共和國公民沒有被選舉權。 三是居住限制。英國對候選人沒有任何居住地點和時間限制,因為在英國人的觀念中,議員並不代表地方或選區的利益,他們代表的是國家利益。候選人可以在國家的任何一個選區參加競選。 四是職業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償清債務的破產者;英格蘭、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神職人員;貴族;某些管理君主財產收益的官員;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員;正規武裝不對成員;警察;公共公司董事會和政府委員會的成員,沒有下議院候選人的資格。 五是因精神問題和刑事問題而喪失行為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 六是已登記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選人資格。 七是在一個選區內需有10個選民聯名提名者(1人提議,1人附議,8人聯署),才有候選人資格。 八是要正式作為候選人需交納500英鎊的保證金。如果選舉結果未獲得八分之一的選票,保證金將上交國庫。 實際上,具備候選人資格的人真正要成為公職候選人需得到政黨的提名才有當選的可能。 (二)選舉方法 英國目前實行的是直接選舉制,即由選民直接選舉議員,這種選舉制度透明度較高,而且可以使選民的意志直接反映在最高權力機構的產生過程中。此外,英國的選舉實行自願投票原則,候選人或政黨組織可以拉票,但不能向選民施加壓力。 所謂的選舉方法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是選區劃分方法。在英國二戰以前各個選區的人口與議員數的比例相差很大。丘吉爾政府為了確保各選區享有平等代表權,建立了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四個常設邊界委員會,任務在於定期復查選區,根據人口或其他情況的變化,對議席分配作必要的調整。在選區的劃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兩個因素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每個選區產生多少名議員。在此問題上,英國目前實行小選舉區制(或稱單名選區制),即每個選區只選出1名議員,選民一人一票,或選區選票總署的簡單多數的候選人即當選。 其次是選票統計的方法。現代國家選票統計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多數代表制,另一種是比例代表制,多數代表制又可以分為相對多數代表制和絕對多數代表制。英國目前實行的就是相對多數代表制,也可以稱為簡單多數制。得到選區總選票的相對多數的候選人即當選。這種選票統計方法對大黨候選人極為有利,而不利於小黨的候選人和獨立候選人。 (三)選舉過程(程序) 英國的選舉過程與美國相比要簡單的多,持續的時間也較短。一般而言,有以下幾個環節: 第一,選民登記。英國大選的日期不是固定的,因而需要每年進行登記。登記由各選區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一名登記官負責,每年的1月和7月進行。登記時要設一些登記站。登記的結果要編成選民登記冊。登記之後的合格選民可分為三類:一是一般住戶選民,即有固定住所,可在當地行使投票權者;二是軍職選民,包括在海外服務的軍人;三是納稅選民,只以納稅條件而取得在地方選舉中的投票資格。選民可以查閱自己的姓名是否已經登記入冊。對登記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在名冊公布後若干天內向專門為此事開庭的律師提起爭訟。 第二,候選人提名。在英國,候選人提名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社會組織和公民提出獨立候選人,這種候選人提名的必要條件和程序是:選區選民1人提議、1人附議、8人聯署,該被提名人即可以稱為下議院議員的候選人。另一種是政黨提名候選人,各政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不同。工黨的議員候選人由地方黨組織挑選,只是提出候選人之前,地方黨應取得全國執行委員會和黨的負責人同意,在獲得相應選舉經費的保證金以後,才肯定其候選人資格。保守黨自1935年起由8人組成的關於議員候選人的全國常務咨議委員會挑選候選人。之前候選人要按照相關的要求填寫簡歷,在得到選區協會的贊同之後,一般就可以稱為全國常務咨議委員會批準的該選區正式的保守黨候選人。無論是政黨提名還是組織和公民提名所產生的候選人,一旦在確定,該政黨或社會組織和公民就需要向當局選舉提名委員會正式提出候選人申請,審查符合資格後還需交150英鎊的保證金。至此,候選人的資格就算正式成立了。 第三,組織競選班子。通常組織競選班子是政黨組織的事。政黨選舉實行專門的政黨選舉代理人制度。選舉代理人分為編外組織員、編內組織員以及編外代理人和編內代理人。其中編內代理人和組織員是職業的代理人。其職務通常由黨的中央機關駐各地的總辦執行(特別是地方組織)。在許多選區內,代理人的職務由地方黨組織的專職秘書執行,每個選區的黨組織都擁有相當的資金。代理人的職責在於盡力保證該黨的候選人在選舉中取得勝利,在其競選中指導著整個政黨,他指揮組織元到最重要的地方去監督反對黨的計劃和活動,研究選民情緒,預防可能的意外事件。候選人的一切活動,如召開選民大會、收集和監督徵集簽名、填寫選舉的登記表格、印刷和散發文件、布告等等,這些事物都取決於代理人。 第四,開展競選活動。從解散議會令宣布之日起,候選人就可以開始進行正式的競選動員活動,這種活動一直可以持續到投票日晚上10點鍾止。競選活動分為選區競選和全國性競選。選區競選包括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寄信、海報、標語等方式和手段向選民介紹和推銷自己。也可以是候選人在各選區中巡遊,向選民發表演說、介紹並解釋自己的政治主張,與選民交談或動員選民參與投票等等。除此之外,還有全國性競選,主要是指黨的中央組織及黨的領袖所從事的競選活動,包括宣傳黨的綱領政策、制定競選策略、安排競選活動日程等。 第五,投票。具體的投票方式有三類:一是出席投票,即選民本人直接到投票站投票;二是委託投票,根據英國法律的規定,在軍隊或軍艦上服務的選民可委託別人代為投票;三是通訊投票,一般是軍隊或軍艦上服務的選民以及在海外服務的選民,才採用這種方法投票。在大選時,全國有統一的投票日;在補缺選舉時,該選區也有統一的投票日。各選區設若干投票站,一般都設在教堂、學校等場所。 第六,選票統計和公布選舉結果。選舉日選民投票的最後時間一到(晚上10點),即中止選民投票。選舉工作人員中的計票人員和監票人員一起統計投票結果,並由專門人員書寫投票結果報告。投票結果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並匯總後,由王室秘書負責宣布選舉結果及其有效性。 (四)選舉監督 在選舉監督的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由誰監督。根據英國法律規定,任何社會組織(包括政黨、利益團體等)和公民個人均可監督選舉,政府還設立了選舉委員會來專門監督選舉過程。 第二,監督什麼。首先是對選舉資格的監督(包括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的監督),主要是對選民和候選人是否符合法定年齡、是否達到居住期限、是否擁有法律允許的國籍限制、預先是否已登記入冊、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交付了保證金、是否有不相容的職業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品行問題,從而使選舉資格喪失;其次是對選舉過程的監督。主要包括對選舉過程及其行為,選舉經費來源及其使用,選舉時間、地點、方式和行為,選舉委員會行為及其結果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的監督。具體而言,比如,在選舉中是否有暴利、賄賂、收買等行為,是否存在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等方面的歧視,在選舉公告、選區劃分、投票站設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為,等等。 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公民個人,如果發現上述選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爭訟。在英國,此類爭訟一般由負責修改選民名冊的律師處理。每年選民新的登記名冊公布後,律師就開庭一次,受理有關選民資格的爭訟,並作出合法的裁決。如果是對候選人資格存有異議則可以向當局選舉提名委員會或法院提出。開始時有關選舉爭訟的裁判權屬於議會,後改由獨立法院進行仲裁。1879年制定的《議會選舉法》將法官增至2人,並確定由英國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任命。選舉爭訟案件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審理。如果經法院查實,確實存在違法即及不公正的行為,則可宣告該選區的選舉結果無效

⑷ 英國議會主權原則的確立及其發展

英國憲法對國家制度的規定,主要根據3個基本原則:議會主權原則,即議會擁有最高立法權,議會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樣的法律制約;慣例原則,即憲法慣例與憲法法案具有同等的憲法效力。
議會主權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通過《權利法案》確定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成為英國權力中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英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們的政治設計。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根據自然法,每個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證自明的天賦權利,因而是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只是在自然狀態下存在種種不便,才使得人們相互簽訂契約把懲罰他人的權力自願的交給人民的代表——議會。為此。議會應該享有立法權。在洛克看來,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並對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既然法律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那麼制定法律的議會當然是表達社會公共意志的機構,因而它應該處於社會一切權力的最高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於立法權。[10]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11] [12-13]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2]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14] 《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12] [15]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12]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11] [12]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11] [12]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⑸ 1225年英格蘭頒布《 》,維護教俗貴族的特權,確立了「 」和「 」的基本原則

1.17世紀初,英國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的統治。國王詹姆士一世來自蘇格蘭,狂熱地推崇「君權神授」理論,渴望王權專斷。他認為,王權是上帝所賜,國王是上帝派到人間的統治者,神聖不可侵犯。他不經議會批准,強行征稅,使議會與王權處於對立狀態。

2.詹姆士一世的言行與英國的法律政治傳統嚴重不符。英格蘭曾在1215年頒發《大憲章》,維護教俗貴族的特權,規定沒有經過協商,國王無權征稅,逐漸確立了「王權有限」和「王在法下」的基本原則。13世紀末,英格蘭基本確立議會制度。議會由上下兩院構成,上院由貴族組成,下院由騎士和平民代表組成,稅收權掌握在議會手中。

二.革命的發生

1.繼詹姆士一世之後,查理一世繼續推行君主專斷政策,無視議會的權力。1628年,議會向國王呈遞了一份《權利請願書》,重申查理一世在沒有得到議會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征稅;不經法院判決不能隨意逮捕人;和平時期不能隨意在居民家中駐軍。這份請願書表達了議會限制王權的意圖。查理一世先是假意應允,在得到撥款後卻解散了議會,議會和王權的矛盾激化。

2.1640年,議會重新召開,議員們不斷抨擊國王專權。查理一世惱羞成怒,派軍隊闖入議會,企圖逮捕反對他的議員,挑起了內戰。經過幾年的反復斗爭,議會軍隊打敗國王軍隊。1649年,查理一世被推上斷頭台。隨後,英國宣布為共和國。然而,共和國的權力卻落在了以克倫威爾為首的軍隊手中,議會有名無實。議會尊克倫威爾為「護國主」,克倫威爾獨攬大權。革命廢除了君主制,卻沒有終結個人專權的統治。

三.《權利法案》

1.1660年,查理一世的兒子查理二世接受議會有條件的邀請,做了英國國王。衡滲英國恢復了君主制,但國王的權力受到了很大限制。查理二世的繼任者是他的親弟弟—詹姆士二世。詹姆士二世是個天主教徒,他在英國恢復天主教和專制制度,進行反攻倒算,激起了人民的反抗。

2.1688年,英國議會作出決定:廢黜詹姆士二世,迎請他的女兒瑪麗和女婿威廉入主英國,史稱「光榮革命」。1689年,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重申英國人「自古就有的權利」,如議會定期召開、享有討論國事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征稅權屬冊攔擾於議會、國民可以自由請願等。《權利法案》還規定,國王不經議會許可,不能隨意廢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執行,不得徵收捐稅。議會還規定,今後任何天主教徒都不能擔任英國國王,英國國王也不能與天主教徒結婚。威廉夫婦接受了《權利法案》和議會的要求。

3.以《權利法案》為基礎,英國確立了議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逐漸形成了君主立憲制。從此,分歧可以在議會中協商,避免了不必要的暴力和內戰。

第19課 美國的獨立

一.獨立戰爭的序幕

1.從17世紀開始,英國先後在北美建立起13個殖民地。英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移民來到北美,他們的辛勤勞動促進了當地農業和工商業的發展。英國國王和貴族把北美看作是英國的原料產地和銷售商品的市場,英國殖民者驅趕當地的印第安人,剝削歐洲移民和從非洲販來的黑奴。1765年以後,英州旦國政府在北美殖民地頒布了一系列新稅法,激化了北美人民與英國殖民者之間的矛盾。1773年,英國政府授權東印度公司壟斷北美的茶葉貿易,引發了新的抗稅浪潮。

2.1775年4月19日凌晨,800名英軍開赴波士頓西北郊搜查軍火,在萊剋星頓與埋伏在那裡的武裝村民交火,美國獨立戰爭爆發。

二.華盛頓與獨立戰爭

1. 萊剋星頓的槍聲激發了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抵抗熱情,各地人民紛紛組織起來,武裝支援波士頓。

2. 1775年5月,北美13個殖民地的代表聚集費城,召開了第二屆大陸會議。會議上,華盛頓強烈主張武力反抗英軍,會議一致決定把民兵整編為大陸軍,委任華盛頓為總司令。與此同時,北美人民要求獨立的呼聲越來越高。

三.《獨立宣言》與美國憲法

1.1776年7月4日,大陸會議通過了由傑斐遜起草的《獨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宣言列舉了英國殖民統治的種種暴政,號召殖民地人民反對英國的殖民統治,宣告北美13個殖民地脫離英國而獨立。《獨立宣言》是第一個以國家名義明確表述資產階級政治要求的綱領性文獻,被稱為「第一個人權宣言」。

2.《獨立宣言》發表後,大陸軍與英軍的戰爭仍在進行。法國支持美國獨立。1777年,一支6000餘人的英軍在薩拉托加陷入大陸軍的包圍,被迫投降。薩拉托加大捷是獨立戰爭的轉折點。之後,法國承認美國,公開參戰。歐洲各國也因與英國的矛盾結成了「武裝中立同盟」,英國陷入孤立。1781年,美法連軍在約克鎮與英軍激戰,英將康華利率部下投降,美國獨立戰爭結束。1783年,英國被迫承認美國獨立。美國獨立戰爭既是一次民族解放戰爭,也是一場資產階級革命。

3.《獨立宣言》發表後,各州先後制定了州憲法。美國建立後各州各行其是,矛盾重重,代表國家的全國政府軟弱無力。1787年,各州派出代表齊聚費城,由華盛頓主持召開了制憲會議,經過爭論和妥協,最終制定出美國憲法。憲法依據分權制衡原則設計了一個聯邦制共和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總統、國會與最高法院及其相關機構各司其職,相互制衡;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分享權力;總統和議員由選舉產生。1787年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對後來許多國家的政治變革產生了重要影響。

第20課 法國大革命和拿破崙帝國

一.舊制度的危機

1.18世紀開始,法國封建制度進入了腐朽沒落的時期,也就是「舊制度」時期。國王路易十五通過加重稅收等方式阻礙資本主義的發展。這一時期,法國乃至歐洲開展了一場反對舊制度的思想文化運動。進步的思想家們著書立說,宣傳自由、平等和民主,提倡對民眾進行啟蒙教育,用理性之光碟機散愚昧的黑暗,因此,這場運動被稱為「啟蒙運動」。「啟蒙運動」是一場偉大的思想解放運動,為法國大革命作了重要的理論准備。

二.法國大革命

1.舊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制約,致使法國各種社會矛盾激化。支持美國獨立戰爭使法國政府債台高築,財政危機更加嚴重。為此,國王路易十六不得不於1789年5月召開三級會議,討論征稅的問題。

2.按照原來的方式,三級會議分三個等級分別開會,每個等級,不分代表多少,都只有一票表決權。在這次會議中,第三等級堅決要求增強自身的政治權利,主張三個等級合並開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此後,第三等級的代表自行成立「國民議會」,作為民眾的唯一代表,並指出制定憲法的要求。國王被迫讓步,一方面同意國民議會改名為「制憲議會」,要求第一等級和第二等級的代表都加入;另一方面卻暗中調集軍隊,企圖以武力控制局面。消息傳開,巴黎民眾不斷聚集並武裝起來,支持制憲議會。7月14日,巴黎民眾以死傷近百人的代價,攻佔了象徵國王統治的巴士底獄,由此引發了全國城鄉的暴動,法國大革命開始了。

3.法國大革命開始後,制憲議會通過了多項法令,廢除了種種貴族特權和稅收。1789年8月,制憲議會通過了《人權宣言》,宣告了人權、法治、自由、分權、平等和保護私有財產權等基本原則。1791年,制憲議會制定了憲法,基本落實了《人權宣言》的各項原則,全面廢除了舊制度,確立了新制度的基本框架。

4.國王路易十六被迫接受憲法,但暗地裡致信歐洲各國君主,呼籲他們武裝干涉法國。奧地利和普魯士組成聯軍,進逼巴黎。法國軍隊在瓦爾密擊退侵略者,將敵人趕出國境。隨後,法國宣布廢除君主制,成立法蘭西第一共和國。1793年,國王路易十六以叛國罪被送上斷頭台。法國大革命摧毀了法國的君主統治,傳播了資產階級自由民主思想,具有世界性影響。

三.拿破崙帝國

1.1799年11月,拿破崙·波拿巴發動政變,組成了一個新的政府,很快建起一套高效率的國家機器。他十分重視改善財政和發展經濟,大力發展工商業和農業。為了整理革命以來的立法成果,拿破崙主持制定了民法典,名為《拿破崙法典》,體現了自由平等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原則。

2.在戰場上,拿破崙再次大敗反法聯盟,他的個人威望也登峰造極。1804年,經公民投票,法國改為帝國,史稱「法蘭西第一帝國」,拿破崙加冕稱帝。拿破崙雖然當上皇帝,但在歐洲君主眼中,他仍然是革命的後繼者。反法聯盟一次次與法國較量。拿破崙大軍所向披靡,幾乎橫掃歐洲大陸。1812年,拿破崙遠征俄國,大敗而歸。1815年,法蘭西第一帝國覆滅。

⑹ 英國選舉權經歷了哪幾個階段,這一變化歷程表現出哪些特點

1832年議會改革

1832年議會改革是19 世紀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進行的爭取同土地貴族重新分配政治統治權及擴大選舉權的改良運動。

這次議會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變動,並沒有造成重大的體制改革。掌權的仍然是貴族;選舉資格的限制也僅僅從身份資格轉為財產資格,身份歧視變為財產歧視。工人和貧困農民等社會絕大多數成員仍然在受歧視之列。

意義:

它是向舊制度的公開挑戰,向土地貴族和金融寡頭盤踞了幾百年的地盤進攻。改變了幾百年的選舉議員的做法,這意味著土地貴族和金融寡頭不得不作出讓步。26個有兩個議員的城市全是新興的工業城市;21個中等城市也不乏工業城市。因此,工業資產階級無疑絕對是這次改革的絕對獲益者,很大程度上滿足了資產階級的要求,迫使土地貴族、金融寡頭讓出部分權力。這樣,中產階級在議會中取得了強大的地位,成為了有權的階級。雖然他們並不掌權,但在此後數十年間,雖代表土地貴族的議員在下院仍占優勢,但一切決定都不得不考慮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資產階級與土地貴族、金融寡頭達成妥協,結成同盟,共同統治英國。

1867年議會改革

1867年議會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改良運動。

1832年議會改革雖然為工業資產階級開辟了執掌政權的道路,但英國選舉制度方面所表現出來的不民主現象仍然很突出。人民群眾的絕大多數仍然沒有選舉權,「腐敗選區」僅僅縮小了數目,仍然存在部分工業資產階級也被排斥在選舉權之外。

1867年7月15日,議會下院通過第二次議會改革法案。8月15日,法案正式成為法律。

1867年改革法案規定:重新調整選區,取消四十六個「腐敗選區」的議會席位,分配給新興城市。進一步降低了選舉資格限制,擴大了選民范圍。在城市中凡繳納貧困救濟金的房主和年繳納十鎊以上房租和居住期不少於一年的房客享有選舉權;鄉村居民凡每年有無鎊以上收入的土地所有者和年付十二鎊地租的佃戶均享有選舉權。這次改革,使選舉人數由135萬增加到250萬。但英國廣大勞動人民仍被剝奪了選舉權,廣大婦女都沒有選舉權。

意義:

(一)工業資產階級從此具有主宰地位,進一步消除了英國議會制度中的積弊和腐敗之風,徹底打破了以前貴族在議會中一統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實現了資產階級民主。
(二)由於選民擴大,政黨要站住腳,必須成為群眾習慣的黨,極大地推動了政黨政治的發展,使爭取選民成為政黨活動發核心。
(三)保守黨已轉變為代表資產階級的黨。
(四)工人暫時被籠絡,但從長遠看來,也給工人政黨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1884年議會改革

1884年議會改革是英國資產階級為鞏固資產主義議會民主而進行的政治改良運動。

從1868年起,自由黨和保守黨輪流執政。1880年,自由黨在國會選舉中擊敗保守黨而獲勝,組成第二屆格拉斯頓內閣。1884年,自由黨為了在農村爭奪選票,緩和農村居民要求政治權利的斗爭,進行了第三次國會選舉改革,頒布了「人民代表法」,該法案規定: 再次擴大公民權, 把1867 年曾授予自治市的公民權擴大到郡的工人(房客及其家庭);重新規定選民的財產資格,無論是在郡和自治市,每年只要有10 英鎊價值的任何土地或住房的人即有選舉權;建立一種新的內部服務資格,主要是給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農業工人的選舉權。

1885年在格萊斯頓的推動下, 又通過了「重新分配席位法案」。新法案規定: 取消人口不足115 萬人的城市在下院中的席位, 而把這樣的城市分別並入所屬各州;人口在115~5 萬的城市只留一個席位。空出來的席位分配給英格蘭(64) 、威爾士(4) 和部分新興城市;除了22 個城市外,其他各城市和各州一律實行單一代表選區制, 大體上每514 萬人選出一個代表, 從而接近於平等代表制原則。以上兩個法案的通過,習慣上稱為19 世紀英國的第三次議會改革,即1884 年改革。這次議會改革雖然使選舉權擴大了,但仍然受到財產資格的限制。另外婦女仍沒有選舉權。

意義:第三次議會改革中,統治階級在面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階級斗爭劇烈變化時,能適時而變,主動調適社會中不相適應的環節。由被動改革轉變為主動改革。社會政治發展取得了長足發展,雖然最終完成英國議會改革,全面實現普選,但為以後的議會改革掃清了障礙。

⑺ 國會的議員權利和義務

議員的權利 議員除享有本國公民的法定權利以外﹐還享有由於議員身份而產生的某些特殊的權利。
西方國家憲法學家稱之為「議員的特權和豁免權」﹐包括議員人身和言論兩方面的特權﹐後來隨著議會議員的職業化﹐又增加了領受物質報酬的權利。綜合起來﹐議員的主要權利有以下3項﹕
非經議會批准不受逮捕或審判的權利 《美國憲法》規定﹐參議員和眾議員「除犯有叛國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外﹐在各該院開會期間及往返於各該院的途中﹐不受逮捕。」《日本國憲法》也確認了議員享有不受逮捕的特權﹐但僅限於會議期間:「兩議院議員除法律規定外﹐不得在國會會期中加以逮捕﹐會期前曾被逮捕的議員﹐如經議院要求﹐須在會期中予以釋放。」對議員的這種特殊保障﹐通常不包括現行犯在內﹐這已成各國的通例。如1958年《法國憲法》規定:「議會的任何議員在議會開會期間﹐非經其所屬議院同意﹐不得因其犯有刑事罪或者輕罪而加以起訴或逮捕﹐但現行犯除外」。在議會內關於職務上的言論和表決不受追訴的權利。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正式確認了議員在議會內演說及辯論的自由﹐以及議員在議會內的投票﹐在議院外不受任何法院或其它機關之彈劾或質問。《美國憲法》也規定﹐參議員和眾議員不得因在各自議院發表的演說或辯論而在任何其它地方受到質問。後來世界各國憲法或議會組織法﹐大多數都仿效英﹑美﹐作了類似的規定。如《日本國憲法》規定:「兩議院之議員﹐在議院內所有演說﹑討論或表決﹐院外不得追問其責任」。1958年《法國憲法》也規定:「任何議員均不得因履行職務時發表的意見或所投的票而被追訴﹑搜查﹑逮捕﹑拘禁或者審判。」各國憲法多把保障議員的言論自由和表決自由並列﹐其實二者還是有些區別的。保障議員的表決自由是絕對的﹐任何議員在議院內的表決絕對不應受到追究﹔至於對議員言論自由的保障﹐只能是相對的﹐因為言論自由本身就不是絕對的﹐公民如此﹐議員也如此。因此各個國家都接受「議員不得利用言論自由的特權來進行侮辱與誹謗」這一原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對議員言論自由的這個界限作了明確規定:「無論何時﹐議員不得因為本人在聯邦議院或者在聯邦議院委員會所投的票或者所發表的意見而在法律上或者職務上被追訴﹐或者在聯邦議院外被追查責任。此規定不適用於誹謗性的侮辱」。領受物質報酬和免費使用交通工具的權利。在英國等級會議時期﹐議員只是某個等級的代表﹐他們的報酬和旅費﹐由領主﹑貴族或選區的選民負擔﹐而不由國庫支付。後來由於議員的職業化﹐於是就產生了由國庫支付議員薪俸和旅費的要求。英國上院議員除大法官和法官貴族以外﹐都不給固定報酬﹔下院議員從1911年起開始實行年薪制度﹐除已兼政府有薪金職務的議員以外﹐一般議員每年都可領取一定數額的年薪。美國則從1787年起就實行議員領取報酬的制度﹐憲法規定﹐「參議員與眾議員得接受應由法律規定並由合眾國國庫中支付的服務的報酬。」《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規定:「議員有領取適當的可以保證其獨立性的報酬的權利。他們有免費使用所有國有交通工具的權利」。還規定議員有為准備競選而請求休假的權利。
議員的義務 主要有﹕出席所屬議院會議。這既是議員的權利﹐同時也是議員的義務。在實行議會內閣制的國家﹐由於各政黨議員出席情況與議案是否通過﹑信任投票的結果關系甚大﹐因此各政黨都要求本黨議員在表決重要議案時不得缺席﹐以免影響表決結果。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有的由於開會法定人數定額較高﹐因此也很重視議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如《美國憲法》規定:「每院議員的過半數構成議事的法定人數﹐但不足法定人數時﹐得逐日休會﹐並得授權按每院規定方式和罰則﹐強迫缺席議員出席會議。」1924年《土耳其共和國憲法》對議員出席會議的要求最為嚴格﹐憲法規定「議員未經請假﹐無正當理由﹐有兩個月不出席會議者﹐喪失其議員之資格」。有的國家憲法要求議員在參加特定會議或處理特定事項時作效忠宣誓﹐如《美國憲法》規定:「參議院獨自擁有審理一切彈劾案的權力。為此目的而開庭時﹐全體參議員應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在實行代議制的國家﹐議員一般都不必承擔接受本選區選民監督的義務﹐因為從1791年法國制定第一部憲法起﹐就確立了「選區不得給予議員以任何委託」的原則﹐此項原則至今仍為許多國家所確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明確規定﹐聯邦議院的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不受(選民)委託和指示的約束﹐只服從自己的良心。」1958年《法國憲法》也規定﹕對議員的「任何強制委託概屬無效」﹐「議會議員的投票是屬於個人的」。《義大利憲法》規定:「議會的每個議員均代表國家﹐並在履行其職務時不受強制性命令之拘束。」這些規定強調了議員發言和投票的自由﹐但同時也就否定了選區選民對他們選出的議員的監督權。

⑻ 英國責任內閣制完善的時間

英國責任內閣制完善的時間是1721年。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抬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

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8)議員自由什麼時候在英國成為特權擴展閱讀

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

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

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

⑼ 19世紀後期英國政治民主擴大的過程(1832年和1867年就不用了),還有,就是歐洲各國實現普選權的時間謝

1.1872年,格萊斯頓推動議會通過《投票法案》,將口頭表決改為秘密投票,保護了選民的投票自由 2.1884年,格萊斯頓促使議會通過了《人民代表法案》,將選舉權擴大到農業工人。 3.1885年。英國議會通過了《重新分配席位法案》,是以前不公平的席位分配製,接近於平等代表制原則 4.英國於1883年通過《取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法》,規定了選舉費用的最高限額和使用范圍,限制了選舉舞弊行為的發生。 5,1911年,英國議會實行改革:(1),將議會期限由7年縮短到了5年,縮小了議員與選民的距離。(2),在下院實行議員薪金制,接觸了工人議員的後顧之憂 6。1911年8月18日,阿斯奎斯法案通過成為法律:規定下院的財政法案提交上院後一個月,自動成為法律。其他法案由下院通過3次,無論上院意見如何,自動成為法律,這就限制了貴族組成的上院的權力 各國實現普選的時間:奧地利1907 義大利1912 希臘1864 瑞士1874 法國1875 保加利亞1879 西班牙1890 荷蘭1896 挪威1898 比利時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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