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國的議會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中文簡稱英國國會,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地(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由於以英聯邦國家為代表的許多國家,其立法機構以英國國會為原型,英國國會通常被稱作「國會之母」。但這卻是對約翰·布賴特(John Bright)的錯誤引用。實際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國會政府的先鋒國家擴大投票權利的文章中談到「英格蘭是國會之母」。在中世紀時期,如今的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其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合並成為大不列顛議會,在1800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並,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英格蘭議會 英格蘭國會的起源可追尋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盎格魯撒克遜國王通常由一個被稱為咨議院(Witenagemot)的議會輔佐,咨議院通常由國王的兒子和兄弟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長官,以及高級神職人員在咨議院同樣擁有席位。國王仍擁有最終權力,但法律卻只能通過尋求咨議院的建議(以及後期的咨議院同意)而制定。 註:Witenagemot 又譯作賢人會議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譯作威斯敏斯特寺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國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來自諾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徹底改革。威廉將其祖國法國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帶到英格蘭。隨後他便將土地賜予其重要的軍事支持者,這些人又將土地贈與他們的支持者,從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級制度。那些直接從國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稱為領主(Tenants-in-chief),而他們的領地被稱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專制君主,但理所當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領主和神職人員組成的議會尋求咨詢。在1215年制定的大憲章中,確立了國王不能隨意課征任何稅賦。但實際上遵守大憲章的英國國王並不多。三個部分組成了國會: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上議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雖然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君主按照慣例,並不投票。根據王室特權和政府協議,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國王還需要委任一個下議院的議員來組建內閣,內閣的成員同樣來自於下議院,這個人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的支持。這通常是一個簡單的決定。雖然偶爾國王必須做出一個決斷。如1963年,當被認為是一個負責任的首相哈羅德·麥克米蘭(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時,對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英國君主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為「王在國會」。前次君主否決國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上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托尼·布萊爾動議,沒有通過。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國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國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英國依照「主權不可分割」觀念,以國王為主權象徵而將三權分授國會的內閣與兩院。但集中權力之餘,仍保有某種彈性。這種彈性仰賴英國人的深刻的政治經驗與精明的局勢判斷來運作。是以某些憲政機構的權力雖然久未使用,不能視為不存在。但卻沒有人以愚昧和魯莽去隨意改造和推翻。
2. 英國內閣、議會、政府分別是怎麼樣形成的
通過三次英國議會改革 1.英國1832年議會改革 1295年,英王愛德華一世又召集了一屆議會,史稱「模範議會」, 國王、貴族、騎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形成政治聯合,除了大貴族和教士外,這屆議會還固定地由每郡派兩名騎士代表,每個大城市派兩名市民代表參加,因而較「大會議」前進了一步。由於騎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在根本利益上息息相關,也有比較多的共同話題,因而每當這種議會召開時,他們往往集聚在一起,互通信息,共商對策。從1343年起,他們開始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單獨聚會,逐漸形成了平民院(下議院)。貴族和教會長老也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組成了貴族院(上議院)。英國兩院制便發源於此。但是,不管是模範議會,還是1343年由兩院組成的議會,都還不同於近現代意義上由全民普選產生的議會。 1297年,議會獲得了批准賦稅的權力。到了14世紀,議會又獲得了頒布法律(法令和條例)的權利。議會又是各種政治事物尤其是國王大臣所犯的瀆職罪的最高裁判所。議會的形成,使國王的封建諮議機關逐漸成為國家的代議機關。城市代表的參加和下議院的形成,對以後英國歷史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正在興起的市民階層與下層貴族聯合,利用議會批准賦稅和通過法案的權力,對王權起了限製作用。 1. 重新分配議席,取消許多已經衰敗的選區,減少一些選區的議席,人口增加的選區議席增多,新興工業城市取得較多議席。 2. 更改選舉資格,降低選民的財產和身份要求,擴大選民范圍,大大增加選民人數,工業資產階級和富農得到選舉權 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貴族保守勢力,工業資產階級得以更多的分享政權,但是廣大工人,雇農,婦女仍被排斥於政治之外。 2.英國1867年議會改革 第一,進一步降低選舉資格,在城鎮,選舉權給予每一房主和租戶,也給予支付租金每年不少於10鎊和居住不少於一年的方可。在各郡,選票給予從私產或承擔租金中每年所得不少於5鎊的人,短期租戶如有12鎊收入也可以獲得選舉權。第二,有46個「衰敗選區」被取消,空餘出來的席位,分配給各大城市。 3.英國1884年議會改革 從1868年起,自由黨和保守黨輪流執政。1880年,自由黨在國會選舉中擊敗保守黨而獲勝,組成第二屆格拉斯頓內閣。1884年,自由黨為了在農村爭奪選票,緩和農村居民要求政治權利的斗爭,進行了第三次國會選舉改革,頒布了「人民代表法」,該法案規定: 再次擴大公民權, 把1867 年曾授予自治市的公民權擴大到郡的工人(房客及其家庭);重新規定選民的財產資格,無論是在郡和自治市,每年只要有10 英鎊價值的任何土地或住房的人即有選舉權;建立一種新的內部服務資格,主要是給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農業工人的選舉權。
3. 英國,美國民主代議制形成過程
代議制民主又稱為間接民主。是指由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議會,即最高立法機關,並代表人民在議會中行使權力。
1、確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
①背景
歷史淵源:光榮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旅扒族控制議會
階級關系: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力量的壯大輪基
政治前提:國會權力來自議會
②確立
奠定基礎:《權利法案》(目的·內容·影響)
補充法律基礎: 《三年法案》 《王位繼承法》
2、發展,責任內閣制的形成
①形成過程:國王不參加議會→樞密院→小密室→第一位首相→責任內閣
②組閣程序:下院多數黨領導人由國王簽字同意後自行阻隔再由國王簽字通過
3、完善 1832年議會改革
美國的代議制民主是美國國情的產物。
美國的特殊歷史背景形成了美國不同於其他西方國家的代議制模式。這一模式得以存在至今並保持著美國經濟與社會的持續發展,正是由於它適應了美國的國情。美國在建立初期,各州就在建立一院制還是兩院制的問題上爭辯不休。最後提出一個妥協案:聯邦議會由兩院組成,下院由民選代表產生,各州代表名額按人口比例分配,上院由各州立法機關選派,各州不論大小名額均為兩名。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國會的草率立法,另一方面也可以體現出人民民主。這樣可以緩解小州和大州的禮儀爭奪,是適合美國拆桐昌國情需要的。
4. 議會定國事,英國是什麼時候開始有議會的呢
英國議會,也叫威斯敏斯特議會。在英國所有的立法機關裡面,地位最高,也是英國的政治中心。英國的政府的產生由議會起關鍵性作用,政府產生之後就要對議會負責。英國議會有三個部分組成,一個是上院或者說是貴族院,另一個則是下院或者說是平民院,最後一個部分則是國王。英國議會的最早創建時間是十三世紀,一直到今年也已經有了七百多年的歷史了。因為英國議會是第一個以這種形式出現的,所以被譽為議會之母。英國議會每次舉辦的地點一直都是在倫敦的一座大廈,從議會剛剛出現就一直如此。議會的舉辦頻次是一年兩次,每次都會持續很長的時間,第一次要持續四個月,第二次持續三個月。
英國議會的下院。下院的成員不像上院一樣,下院的成員是在英國的每個地方選出一個人當代表,所以下院的人數一直都是確定的也就是六百五十人。下院的議長產生方式跟上院也不一樣,是通過投票這種方式產生的。下院還有一個職位是副議長,副議長就負責協助一張的工作。
5. 英國和法國的議會是如何產生的
英國議會由上下兩院組成。下院由各選區選舉產生。首相可提請國王解散議會下院,提前舉行下院選舉。(正常情況下三年選一次)
法國議會由參議院和國民議會組成。總統可解散國民議會,提前舉行選舉。
6. 英國議會制的產生發展及完善過程
英國議會制度的產生已有700多年的歷史,我國學者普遍把1215年《大憲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條例》制定和1295年「模範議會」的召開,當作英國議會制度從起源到形成的界標。
1、《大憲章》、《牛津條例》制定是英國議會制度的開端
《大憲章》是國王約翰被迫和大貴族簽訂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國乃至世界歷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成文法。
《牛津條例》是繼《大憲章》之後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獻,其重要意義是在英國歷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這等於公開宣布王在法下和議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
2、平民進入議會和兩院制的形成
愛德華二世期間,大貴族成立貴族立法團,負責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為提高權威性,立法團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參加。而國王為了加強王權,抑制貴族勢力,也樂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議會。1325年後,無平民代表即可召開議會的時代最終結束了。英國議會經過一百多年的漫長歲月,終於走完萌芽、產生和形成的過程。
3、「光榮革命」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
17世紀中期,隨著英國經濟的發展,新興階層的出現 ,他們極力要求參與國家政事,他們以議會為陣地 ,反對王權。經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英國政治制度從君主制過渡到君主立憲制。
4、19世紀中後期三次議會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議會改革,為英國兩個政黨建立完善的全國性組織機構添加了新的動力,同時也為全面實現普選和以後的議會改革掃清了障礙。
7. 英國議會是在什麼時候建立的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1911年,英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基本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8. 英國的議會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議會制度首先產生在英國,這是和英國特定的歷史條件分不開的,是由當時社會特殊的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首先,原始民主制的遺存,是議會產生的歷史根源。英格蘭曾被羅馬帝國統治了四百餘年。公元五世紀在蠻族入侵的浪潮中,盛極一時的羅馬帝國煙消雲散。盎格魯・撒克遜等日耳曼部落進入不列顛島,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上,依靠較高水平的生產力,直接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但高度發達的羅馬奴隸制國家並未給處於氏族社會末期的盎格魯・撒克遜人留下什麼政治遺產,日耳曼人的氏族民主制度,卻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留下了深深的痕跡。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在馬爾克公社保存下來了的各個國家—在法國北部、在英國……氏族組織不知不覺地變成了地區組織,因而才能和國家相適應。但是,它仍然保存了它那種自然形成而為整個氏族制度所特有的民主性質甚至在它後來被迫蛻變的時候,也還留下了氏族制度的片斷,從而在被壓迫者的手中留下了一種武器,直到現代還有生命力。』,恩格斯指出的這種流風遺俗,不僅在英國農村長期保存,起到了鞏固地方性團結,維護自由反對奴役的作用,而且在國家政治制度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第一,原始民主的遺存長期影響著國王的地位。在封建化初期,國王是由選舉產生的,即位時必須向人民作出種種許諾,如要讓教會和人民享有真正的安寧,要在審判中履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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