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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主身份怎麼定

發布時間:2023-08-04 16:29:06

❶ 怎麼取得英國國籍

英國公民身份可以經以下途徑取得:

1.根據出生地法(屬地主義)原則:在英國出生,而父母任何一方在出生時為英國公民或已在英國定居。

2.根據血統法(屬人主義)原則:父母其中一方是憑借世系以外的資格(例如出生、領養、登記或歸化)成為英國公民,在海外出生者。

3.歸化:
一如果已經和英國公民結婚,申請人必須:
①在英國擁有無限期居留資格(或〔就此目的而言〕的同等資格,例如居留權、歐洲聯盟成員國的公民、愛爾蘭公民等等);②已經在英國合法居住滿三年;③表現出對英國生活的充分認識,例如通過英國生活考試或參加英語和公民身份合並課程。上述考試或課程的證明必須在申請歸化時提交。對於65歲以上的申請人,通常可以豁免語言要求,60至65歲的申請人也可能會獲得豁免;④英語、威爾士語或蘇格蘭蓋爾語水平達標。通過英國生活考試的人都被認為英語能力足夠。

二如果沒有和英國公民結婚,條件則為:
①在英國合法居留五年;②擁有無限期居留權或同等資格12個月或以上;③申請人必須有意在英國繼續居留,或在海外替聯合王國政府、英國公司或團體工作;④跟與英國公民結婚的申請人相同的語言和生活知識水平。

所有歸化的申請人必須品格良好。

4.登記
登記是取得英國公民身份的一種較簡單的方法,但只有部分人符合資格。
英國公民以外的英國國民,如果擁有無限期居留或居留權資格,則可在英國居住滿5年後按《英國國籍法案》第四部規定登記。以下人士因政策或法規,也有登記為英國公民之權:
①取得英國公民身份或無限期居留資格人士在英國所生的子女
②在英國出生且居住至10歲的兒童
③父親一方有英國公民身份,但父母沒有結婚的兒童
④沒有其他國籍的英國海外公民、英國國民(海外)、英籍人士及受英國保護人士
⑤部分來自香港的英國國民中,符合《1996年香港(軍人妻子及遺孀)法案》或《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案》規定者
⑥生於英國或經歸化的女性於1961年至1982年期間在英國國外所生的子女(包括已成年者)
⑦某些憑世系的公民在英國國外出生的子女
⑧某些在英國出生的無國籍兒童
⑨2002年5月21日以後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的人士(與塞普勒斯英屬基地區有關聯人士除外)
⑩英國公民在國外所領養的18歲以下兒童
⑾曾放棄英國公民身份,已不再是英國公民的人士

❷ 伊麗莎白二世在哪裡被告知成為女王

肯亞。1953年6月2日,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舉行加冕典禮。於1953年6月2日加冕女,從1951年起,當時的英國國王喬治六世的健康狀況每況愈下,伊麗莎白公主開始逐漸代替父親出席於公開場合中。1952年2月6日,英國公主伊麗莎白與菲利普訪問肯亞與新婚丈夫菲利普親王來此度蜜月,期間,喬治六世駕崩,當晚得到父王駕崩的消息和由她繼承王位的詔書,伊麗莎白隨後次日立即倉促返回英國繼位。
因為當時伊麗莎白公主夫婦住的是肯亞的樹屋旅館,所以後來才於是有了「上樹是公主,下樹是女王」的傳奇。

❸ 威廉王子的妻子凱特會被授予劍橋公爵夫人,這和公主有什麼區別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公主/王妃 使用規范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公主/王妃」(Princes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這一頭銜由君主(Sovereign)授予,一般來說,享有「公主/王妃」這一頭銜的人被尊稱為「殿下」(Her Royal Highness)。根據喬治五世國王1917年11月30日頒布的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中規定,以下人等可以享有「公主/王妃」(Princess)這一頭銜(title)以及「殿下」這一尊稱(style)。

·英國君主之女

·英國君主之孫女

·英國君主之兒媳和孫媳(The wives of the sons and male-line grandsons of a British Sovereign)

·王儲之孫媳

特例在後文中將有註明

公主/王妃Princesses of the Blood Royal and Princesses by Marriage

按現有規定,公主這一頭銜英國君主之婚生女及孫女(legitimate daughters and the male-line granddaughters)持有,她們均是有資格繼承王位的人(potential successors to the throne)。她們終生享有「公主」這一頭銜和「殿下」這一「尊稱」。「公主」和「殿下」兩詞用在其教名前,而其他的譽稱(title of honor)則放在教名後。從1714年到1917年,英國君主的曾孫女享有「大不列顛及愛爾蘭」(Princess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公主之頭銜以及「殿下」(Highness)這一尊稱。1917年起,英國君主的曾孫女只享有「公爵之子女享有的頭銜和尊稱」。如現格羅斯特公爵之女,也即是喬治五世國王之曾孫女,被尊稱為「達維娜?溫莎小姐(The Lady Davina Windsor)」和「羅絲?溫莎小姐(The Lady Rose Windsor)」。

王妃是指君主之子及孫子的合法妻子(recognized wives of the Sovereign's sons and male line grandsons)。一般來說,她們由於與王子的婚姻而得到「殿下」之尊稱,守寡後也可保留這一尊稱。但1996年8月21日,伊麗莎白二世女王頒布英皇制誥,宣布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王子」離婚後,前王妃會被剝奪「殿下」之尊稱。

1772年王室婚姻法案通過後,有幾例王子違反該法案成婚,導致其妻子被君主剝奪「殿下」這一稱號的情況。如喬治三世之孫,劍橋公爵喬治王子,違例娶Sara(微博)h Louisa Fairbrother為妻,雖然英國法律中不存在「貴賤通婚」一說,但她始終沒獲得「劍橋公爵夫人」的頭銜,也未獲得「殿下」的尊稱,她被稱作「FitzGeorge夫人」。而這之中最為著名的案例是1937年5月27日,喬治六世頒布英皇制誥,規定溫莎公爵之頭銜和尊稱「僅限其本人享有,其夫人及任何子裔均不得享有、繼承對應頭銜和尊稱」。(to hold and enjoy for himself only the title style or attribute of Royal Highness so however that his wife and descendants if any shall not hold the said title style or attribute.")

和所有結婚後的王室女性一樣,王子的妻子在其頭銜中使用其丈夫之教名。如女男爵Marie-Christine von Reibnitz,在1978年嫁給肯特的麥克王子(Prince Michael of Kent)後,被稱為「肯特的麥克王妃殿下」("Her Royal Highness Princess Michael of Kent.")。同樣,Birgitte van Deurs在嫁給格羅斯特的理查德王子後,被稱為「格羅斯特的理查德王妃殿下」(Her Royal Highness Princess Richard of Gloucester)。

有封爵者及王儲的妻子的尊稱略有不同。王儲的妻子在婚後被稱為「王儲妃殿下(威爾士王妃殿下」(Her Royal Highness The Princess of Wales)。皇族公爵(或伯爵)之妻子被稱為「XX公爵(伯爵)夫人殿下」。如1974年,格羅斯特的理查德王子繼承了其父的公爵爵位後,其妻的尊稱變成了「格羅斯特公爵夫人殿下」(Her Royal Highness The Duchess of Gloucester)。

歷史:英國王室成員使用「王子」、「公主」和「王妃」這些頭銜以及「殿下」這一尊稱的歷史並不算長。1714年前,除了當然繼承人(heir apparent)及其妻子以外,其他王室成員是否享有這些頭銜和尊稱並無明確規定。1301年起,英格蘭國王(及以後的大不列顛國王和聯合王國國王)(kings of England (and later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Kingdom))之長子一般都享有「王儲(威爾士王子)和切斯特伯爵」(Prince of Wales and Earl of Chester)的頭銜,他們的妻子也都被稱作「王儲妃(威爾士王妃)」。

長公主(Princess Royal)這一頭銜是1642年由Henrietta Maria王後設立的,她是查理一世的妻子,出生在法國,她的這一想法來自於法國長公主的Madame Royale的頭銜。但君主的幼女和孫女是否享有「公主」這一頭銜卻並無規定。直到查理二世時,他的哥哥約克公爵,詹姆斯王子的兩個女兒,後來都成為了女王,但她們卻被稱作「瑪麗小姐」(The Lady Mary)和「安妮小姐」(The Lady Anne)。安妮女王在和丹麥的喬治王子的婚約中被給予「王妃」的頭銜(styled princess in her marriage treaty to Prince George of Denmark),婚後被稱為「丹麥的安妮王妃」。

喬治一世繼位後,英國君主的子女,孫子女及曾孫子女開始自動享有「大不列顛和愛爾蘭王子/公主」(Prince or Princess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的頭銜,其子女和孫子女享有「殿下」(Royal Highness)之頭銜,曾孫子女享有「殿下」(Highness)之頭銜。1864年1月30日,維多利亞女王在專利證中確認這一作法(第一個界定王子及其相應頭銜的君主令(Act of the Prerogative)。

英皇制誥,王室許可證,Implied Grants

1864年以來,英國君主頒布過多條君主令,規范「公主」和「王妃」這兩個頭銜的使用。

1905年11月5日,愛德華七世命令其嘉德紋章院長(Garter King of Arms)在公報上宣布,其外孫女,Alexandra Duff 小姐和Maud Duff 小姐享有「殿下」(Highness)之尊稱。地位僅次於享有「殿下」(Royal Highness)尊稱的英國王室成員。同日,愛德華七世宣布其女,路易絲公主(Princess Louise)為「長公主」。

喬治五世在1919年2月25日的王室許可證中允許維多利亞女王的孫女康諾特的帕特麗霞公主(Princess Patricia of Connaught)在與英國海軍司令官,尊敬的Alexander Ramsay婚後「放棄『殿下』之尊稱及大不列顛及愛爾蘭公主之頭銜」,改用「Patricia Ramsay」夫人之尊稱(地位高於英格蘭伯爵夫人)。但這些改變並不影響其王室成員之地位以及王位繼承權。

1948年11月9日,喬治六世頒布英皇制誥,賜予愛丁堡公爵及伊麗莎白公主之子女「聯合王國王子/公主」之 頭銜及「殿下」的尊稱。因此,長公主出生起便享有「愛丁堡的安妮公主殿下」(Her Royal Highness Princess Anne of Edinburgh)之尊稱。在頒布該英皇制誥之前,她應該被按照其公爵之女的身份被尊稱為「安妮?蒙巴頓小姐」(The Lady Anne Mountbatten),但即使如此,其母繼位後她的尊稱也會按照君主之女發生改變。

1974年,伊麗莎白二世請求格羅斯特公爵亨利王子之遺孀,格羅斯特公爵夫人使用愛麗思王妃之尊稱。雖然並未頒布英皇制誥,但她享有英國王妃之尊稱。這一改變主要是為了把她和她兒媳,現任格羅斯特公爵夫人,格羅斯特公爵理查德王子的妻子分別開來。

2003年,埃塞克斯伯爵夫婦決定其女應該被尊稱為「路易絲溫莎小姐」(Lady Louise Windsor)而放棄「埃塞克斯的路易斯公主殿下」(HRH Princess Louise of Wessex)之稱。這是他們夫婦私人的決定,並得到了女王的許可。但根據1917年11月30日的英皇制誥,路易斯小姐享有使用「公主」頭銜以及「殿下」尊稱的權利。

公主/王妃尊稱

君主之女:××(教名)公主殿下

君主之孫女:××(封爵)的××(教名)公主殿下,封爵是其父封地名,如肯特的亞歷山德拉公主殿下。

君主之兒媳/孫媳:××(其丈夫之教名)王妃殿下,或「××(丈夫的封爵)公爵/伯爵夫人殿下」。

長公主一般被尊稱為長公主殿下

公主出嫁時會採用丈夫之封號,如封號高於其自己的,會採用丈夫封號的對應體。如丈夫享有爵位,一般她會被尊稱為××(自己的教名)公主,其後是丈夫爵位的對應體。如路易絲公主,Argyall公爵夫人,愛麗思公主,Athlone伯爵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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