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國國王是如何失去權力的
英國《權利法案》背景
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開始倒行逆施,不僅大力壓制反對派,企圖恢復國王集權,而且企圖在英國恢復天主教,這引起了當時英國輝格黨和部分托利黨人的反對,矛盾逐漸激化。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個妻子生了一個兒子,這位未來的國王將來必定信奉天主教無疑!這樣,原來人們認為詹姆斯二世死後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兒將繼位的希望破滅了,於是人們決定採取行動。包括倫敦主教在內的幾位著名人物發送了一封密信給在荷蘭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女婿威廉,邀請他們到英國來保護英國的「宗教、自由和財產」。對威廉來說,他主要關心的是如何能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爭奪英國的王位繼承權,同時他也認為他入主英國可以防止英國同法國結盟以共同反對荷蘭,因而接受了邀請。為了避免當年(1660年)邀請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前車之鑒,英國決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證自己的權力,於是在議會上、下兩院共同召開的全體會議上,向威廉和瑪麗提出了一個「權利宣言」,要求國王以後未經議會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經議會同意不能徵收賦稅,今後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擔任英國國王,任何國王不能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等。威廉接受了這些要求,即英國王位,是為威廉三世,瑪麗即位為英國女王,是為瑪麗二世。1689年10月,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並制訂為法律,是為《權利法案》。英國《權利法案》的目的為了限制國王的權利。
英國《權利法案》的意義
為限制國王的權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確立了議會的權力。
英國從此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資產階級統治。從社會轉型的角度來看,《權利法案》最重大的意義是:以法律權利代替君主權力。
英國《權利法案》內容英國《權利法案》(theBillofRights),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noftheCrown),內容並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條:
1、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准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置備武器。
8、議會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面內容:①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國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②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英國《權利法案》續作1701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一部《王位繼承法》,被看作是《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原則,是邁向君主立憲制度的重要一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權利法案》是英國歷史上自《大憲章》以來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國的《權利法案》可以被認為是英國憲法的前身。它改變了人類歷史,對英國對世界都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最後順便補充兩點:1《權利法案》在英國起憲法作用,屬於憲法性質文件,但它並不是成文憲法,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1787年憲法;
2美國1787年憲法頒布後,曾於1789年有大幅度修正,主要是補充了10條修正案,這10條修正案也往往被稱為《權利法案》(或《人權法案》)。
自此後,權利法案使英國變成了一個君主立憲國家
② 光榮革命後英國皇帝權利的變化情況
光榮革命後,1689年1月,「國民國會」頒布文告,宣布「國王詹姆士二世違背英國憲法背棄了國王與人民的原始契約,他已經自行退位,經決定由威廉夫婦共同執政,同把早已擬好的《權利宣言》和王冠一起呈獻給威廉夫婦,暗示這個文件是新國王接受王冠的先決條件,表明威廉和瑪麗不是無條件的世襲資格,而是靠有條件的議會擁戴才得以繼承王位的。同時還修改了加冕誓詞,強調了議會在其中的重要性。
「國民國會」被確認為正式議會時,為限制王權制定了一系列的憲法法案,其中1698年《權利法案》最為重要。盡管它的大部分只是重申了人們公認的」古老權利「:
一、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四、凡未經議會准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金錢,超過議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六、除經議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兵,皆屬違法。……
八、議會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九、議會內之演說自由、辨論自由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議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詢問。……
另一重要的法案是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案》。它規定和限制了王位的繼承、國王的宗教信仰以及國王對」品行端正「的法官不得隨意罷免等。這從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司法的公正性。
此外,1689年起每年重申一次的《兵變法案》和1694年的《三年法案》也對國王和議會的權力關系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前者賦予議會以維持軍紀的權力,國為只有根據《兵變法案》國王政府才能成立軍事法庭,懲辦嘩變者逃兵,這就鞏固了議會剛剛取得的軍權。後者規定每三年必須每三年召開一屆議會,每屆議會的最長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國王召集、解散議會的隨意性受到了限制。
與上述兩方面的「革命解決」相比,經常被人們忽視的「財政解決」意義更為重大,因為財政權是其他各項權力的基礎,是國王與議會關系中的決定性因素。光榮革命的發動者吸取了「復辟解決」在財政上過分慷慨的歷史教訓,(因為國王利用這些錢用來發展私人軍隊,進而控制政權)決心把權力的杠桿握在自己手中。1690年,議會通過幾個財政法案,把政府歲入分為國王固定歲入和議會特別拔款兩部分,前者供王室、宮庭和政府日常開支所用,後者用於戰爭及其他非常需要。國王固定歲入由關稅、國產稅提供,其中一部分允許威廉三世終生享用,另一部分為永久性政府歲入,但關稅只准許威廉徵收4年。同時,給予國王的固定歲入遠少入於當時政府的實際需要。
在1689--1691年間,國王政府平均每年短缺40多萬鎊。此外,在這筆不敷所需的歲入中,議會還附加了多種額外開支,如議會要求用部分國產稅和關稅作擔保,分別借款25萬和50萬鎊,用於本應由議會特別拔款負責的愛爾蘭和對法戰爭,兩筆借款均需從國王未來正常歲入中償還,這實際上迫使國王卯糧寅用。同時,過去遺留下來的政府欠款用其利息也要從正常歲入中償還,估計每年要付出20萬鎊。這樣,威廉三世正常歲入只及詹姆士二世時的一半,每年至少缺少60萬鎊,用當時的廷臣埃特里克的話說,新國王被置於「僅夠伙食錢」(at-board-wages)的困地。
總之,從此以後,離開議會的財政支持,國王將寸步難行。「國王靠自己生活」的原則終於成為歷史陳跡,「國王靠議會生活」的新時代開始了。
③ 有哪些關於英國王室的電影值得推薦
比如說《皇室風流史》,《穿普拉達的女王》,《公主日記》,《我曾侍候過英國國王》,《國王的演講》,《英國人在紐約》,《女王》,《伊麗莎白》,《公爵夫人》,《年輕的維多利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