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高中歷史:想知道英國議會都由什麼樣的人組成議會到底是幹嘛的
英國議會分為上院和下院,上院至今仍是由貴族組成,僅僅還有一點特殊的立法權,可以無視,一般說的英國議會是指下院。英國議會由英國各選區選出的議員組成,掌握國家的立法權,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議會多數黨的領袖擔任首相,組織內閣,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可以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讓政府下台,首相不服可以解散議會,重新選舉議會(一般只有一次機會)。
❷ 請問英國的議會和下院是什麼關系
英國的議會包括上院和下院。上院一般是貴族組成,下院一般是其他社會階層,大多是社會精英們組成。
❸ 英國國家制度的議會與民主制
議會是英國最高立法機關,也是最高的權力機關.英國信奉「議會至上」的原則,英國議會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組成。其中,英王是世襲的,上院由各類冊封的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組成,只有下院是由公民普選產生的。議會的權力分配在歷史上也有很大的變化,發展到今天,形成了由下院掌握主要權力的兩院制模式。英國議會的主要職權有:
1、 立法權;(理論上,議會可以就一切領域內的所有問題進行立法,並且由它制定的法律除了它本身以外再沒有任何其它機關具有修改和廢除的權力)
2、 財政監督權:包括批准公開開支批准稅收方案和審查公共賬目等;
3、 行政監督權:包括質詢、調查、辯論、提不信任案等;
4、 司法權。(除司法權由上院單獨行使外,其餘職能主要由下院行使)
雖然實際上,英國內閣越來越掌握實權,議會可以說已成為內閣的「附庸」或「奴隸」,但在法律上,英國議會「就地位看,它是至尊無上;就許可權看,它是無所不包復哉」。/《世界政府辭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620頁。/為什麼英國要將議會置於至上的地位,主張「議會主權」呢,主要是因為議會是人民掌握權力的象徵,議會的下院是由公民普選產生的,能最有效地代表民意。「議會主權」源於「人民主權」,議會是英國代議民主制的載體,所以某種意義上講,議會主權是英國民主制的標志。
❹ 英國議會兩院分別是哪兩個
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和君主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君主立憲:
(1)英國國王:
英國國王只是一個「虛位元首」。國王名義上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等高級官員,有權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有權批准法律,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國王受到許多法律和慣例的嚴格限制,僅具有象徵性的地位。
(2)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結構:
英國君主立憲制國家的主要機構有國王、議會和內閣。國王按內閣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權力,承擔國家元首等禮儀性職能。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監督者的角色。內閣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從議會產生,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
(3)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國王、議會和內閣之間雖有分權,也有制約。
❺ 英國國家機構是怎麼樣的
【議會】英國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君主、上院(貴族院)和下院(平民院)組成。上院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
2003年2月,英政府提出7項上院改革案,但均遭議會否決,改革上院的計劃暫時擱淺。2003年6月,內閣改組後,撤消大法官事務辦公室,成立憲政事務部;2007年5月,憲政事務部並入新成立的司法部。2006年7月首次經過選舉產生了上院議長海曼女男爵(Baroness Hayman)。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簡單多數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提議提前大選。
英國議會選舉 英國首相布朗計劃改革議會選舉制度
唐寧街10號
【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君主任命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
2007年5月,英內政部改組,分為內政部、司法部兩個獨立部門。內政部專責安全、反恐、移民,打擊犯罪、毒品、反社會行為及建立身份證制度等事務;新成立的司法部取代憲政事務部,並接管原內政部監獄、緩刑及審判等事務。 英國內政部改為內政和司法兩個獨立部門
◆ 蘇格蘭和威爾士地方議會和政府 蘇格蘭議會在地方政務、司法、衛生、教育、經濟發展等方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和行政權,並享有部分征稅權,可將所得稅的基本稅率浮動3%。威爾士議會主要在就業、衛生、教育和環境等問題上擁有決策權,但沒有調整稅率的權力。此舉被視為工黨政府實施權力下放的標志性成就。1999年5月,蘇格蘭和威爾士選舉成立地方議會,分別設129和60個議席。7月1日,兩地議會和政府正式運作。
◆ 北愛爾蘭自治政府 1998年4月10日,英國和愛爾蘭政府及北愛沖突各方簽署和平協議,後選舉產生北愛地方議會。1999年11月,北愛議會推舉成立由北愛多黨分享權力的北愛自治政府。英向北愛移交地方事務管理權,愛爾蘭放棄對北愛領土的主權要求。12月,北愛自治政府正式運作,行使除國防、外交和稅收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權。南北愛部長理事會、英愛政府間會議、英愛理事會等機制也正式啟動。這是北愛新教派與天主教派首次共享北愛管理權,也是自1972年英對北愛實行直接統治以來,北愛首次擁有自治政府。但是,北愛各派在繳械等問題上的爭執使和平進程屢遭挫折,2002年10月14日,英政府被迫第4次中止北愛政府的運作。2003年11月,北愛地方議會進行選舉,強硬派民主統一黨和對立的新芬黨得勢。經過英愛政府的艱難斡旋,2004年12月8日,英首相布萊爾和愛總理埃亨宣布一攬子重啟和談的新建議。同年12月20日,北愛發生歷史上最大的銀行搶劫案,愛爾蘭共和軍被指控為主謀,和平進程再度擱淺。2005年2月,英、愛政府確定愛爾蘭共和軍策劃了2004年12月北愛銀行搶劫案,愛爾蘭共和軍的政治組織新芬黨承認對此事知情,但否認參與銀行搶劫案。7月28日,愛爾蘭共和軍發表聲明,宣布從即日起放棄武裝斗爭,不再從事任何非和平活動。承諾將同解除武裝國際獨立委員會合作,並邀請新教和天主教代表共同監督聲明執行情況。29日,英北愛事務大臣海恩宣布,英軍開始拆毀在北愛的部分軍事設施並制訂分階段撤軍計劃。2006年4月,英首相布萊爾和愛總理埃亨在北愛阿馬郡舉行會談,就北愛議會恢復運作達成協議並設定時限。2007年3月9日,北愛地方議會舉行選舉,民主統一黨和新芬黨得票總數過半。2007年3月26日,民主統一黨和新芬黨領袖在貝爾法斯特舉行歷史上首次會晤。2007年5月8日,北愛各方經過艱苦談判,就權力分配達成妥協,北愛地方聯合政府宣告重啟。
【司法】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上院為英最高司法機關,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
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
【政黨】政黨體制從18世紀起即成為英憲政中的重要內容。現英國主要政黨有:>>
(1)工黨(Labour Party):工黨於1900年成立,原名勞工代表委員會,1906年改用現名。近年來,工黨更多傾向於關注中產階級利益,與工會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疏遠。工黨在政治上宣傳「新工黨、新英國」,建立現代福利制度;經濟上主張減少政府幹預,嚴格控制公共開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增長;外交上主張積極參與國際合作,把與美國和歐盟關系視為兩大外交支柱,主張在條件成熟時加入歐元區。工黨2001年時有黨員近40萬人,是當時英國第一大黨。2003年因布萊爾政府與美國布希政府發動伊拉克戰爭,導致大量黨員退黨。截至2004年,黨員人數降至約25萬人。
(2)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 保守黨前身為1679年成立的托利黨,1833年改稱現名。保守黨支持者多來自企業界和富裕階層。保守黨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嚴格控制貨幣供應量,減少公共開支,壓低通貨膨脹,限制工會權利,加強「法律」和「秩序」等。近年來,該黨提出「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義」,關注教育、醫療、貧困等社會問題。強調維護英國主權,反對「聯邦歐洲」、歐盟制憲及英國加入歐元區,但強調英國應該在歐盟內發揮積極作用。保守黨現有黨員約30萬名。
(3)自由民主黨(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自由民主黨1988年3月由原自由黨和社會民主黨內多數派組成。自由民主黨主張維持與工黨的合作關系,推動在地方選舉及下院選舉中實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務、社會公正、環境保護等問題上的主張比工黨更「進取」。
英國其他政黨還有:蘇格蘭民族黨(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爾士民族黨 (Plaid Cymru)、綠黨(the Green Party)、英國獨立黨(UK Independence Party)、英國國家黨(British National Party),北愛爾蘭一些政黨如:北愛爾蘭統一黨(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統一黨 (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社會民主工黨(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黨 (Sinn Fein) 等。
❻ 英國政權組織形式(詳細)
政體為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首相即時政府首腦,又是下議院議員。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下院擁有最終立法權。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英國憲法與絕大多數國家憲法不同,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共65條,其內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國王與領主關系規定;第二部分為國王施政方針與程序規定;第三部分為國王與領主爭端處理規定。按照大憲章的規定,國王要保障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違例向封建主徵收高額捐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放逐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保證憲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國王進行監督,如果憲章遭到破壞,封建領主有權以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履約。英國以後的憲政,追根溯源即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權有限和個人自由。有的學者如斯托布斯就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是大憲章的注釋史。
司法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
根據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專門法院三個組織系統。民事法院系統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院。蘇格蘭有自己獨特的法院組織系統:郡法院僅管轄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是蘇格蘭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審判機關,但民事案件還可上訴到上院。蘇格蘭還有特設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英聯邦某些成員國、殖民地、保護國和託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受理不服當地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行政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一般的法律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行政裁判所發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終審管轄權,不服裁判所裁決的當事人有權向普通法院上訴。
法官一律採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議員、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薦,英王任命。英國沒有司法部,大法官擁有對司法人員的任免權。法官必須是「法律協會」的出庭律師,並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實踐。法官一經任命,非經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職。最高法院法官則為終身職。地方法院法官72歲以後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優厚。
女王和國王為元首。現任女王伊麗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1952年2月6日繼位,1953年6月2日加冕。英國女王只是權利的象徵,首相則負責國家的日常生產生活,英國女王也是英聯邦的元首,但是現在的英聯邦則是一個個獨立的國家組成的,所以英國女王也只是英聯邦的象徵而已。自從1952年就位以來,伊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的元首,她也是埃格伯特國王的直系後裔。在其執政期間,埃格伯特國王於公元829年統一了英國。在議會制誕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經在英國存在了數百年,期間僅僅中斷過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當時英國採用了共和國的體制。數百年以來,君主的絕對權力遭到不斷的侵蝕和削弱,盡管如此,作為憲法意義上的國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徵意義。而現在,伊麗莎白女王二世已經在位六十鑽石周年,至今只有伊麗莎白女王二世和維多利亞女王在位超過六十鑽石周年。
❼ 英國議會上院和下院的區別
英國議會上院和下院的區別:
1.上議院也叫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
2.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上議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
3.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它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擔負司法機關的職能,這是英國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國,上議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是最高審判機關,處於英國司法體制的最頂端。它所作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