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的司法先例如何影響法官以後的判決
(1) 只有上級法院的司法判決才能創立為有拘束力的先例。
下級法院的司法判決,如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和郡法院[County Court]的司法判決則不能成為任何形式的、具有拘束力的司法先例。
(2) 只有在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相類似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司法判例。
在英國判例法中,判決主要分為"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帶說明"[obiter dicta]兩大部分。其中,判決根據是判例的核心部分,它賦予某判決以拘束的效力。而"附帶說明"部分雖然對以後法院的判決有參考價值。但卻不具有拘束力,因而處於相對次要的地位。
1.上議院(最高法院)[The House of ords]的裁決對所有下級法院均有拘束力,而且,一般說來,上議院(最高法院)也受自身裁決的拘束。英國上議院(最高法院)是英國最高審判和上訴機關,所有下級法院都必須嚴格遵循其所作出的裁決。
2.上訴法院[Appeal Courts)在英國法院體系中位居上議院(最高法院)之下。上訴法院的司法判決除拘束所有的下級法院之外,一般也拘束本法院,除非其司法判決和上議院或者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裁決相沖突。
3.高等法院 [High Court of ustice)由數個分庭組成,各個分庭的判決對所有下級法院形成拘束。但是,高等法院分庭的判決對其他分庭則不構成拘束,但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但時代在變化,有的司法判例會過時,甚至暴露出其荒誕不經之處。在司法實踐中,英國法官在創設司法判例的同時,也在創設規避判例的規則。這些規則主要包括:
(1) 區別前後案件[distinguish]。這種規則的要旨是,盡量找出目前案件與包含司法判例之先前案件之間在事實-上的差異,從而規避判例的適用。英國判例法有一條基本規則,即只有當前後兩案在事實上類似時,才能適用先前的判例。因此,只要找出差異,甚至是細微的差異也可能達到規避判例的目的。
(2) 指出判例根據[ratio]的模糊或不明之處,進而拒絕遵循先例,以規避判例對目前案件的適用,並對模糊或不明之處進行澄清,或者給予新的解釋,賦予其新的含義,引出新的法律規則。
(3) 宣布先例與"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從而規避判例的適用。
(4) 宣布先例的原則或者判例依據過於"寬泛",或者將判例依據之一部分視作"附帶說明",從而規避判例的適用。因為,依照嚴格的判例法規則,只有"判決根據"[ratio]才是判例具有拘束力的依據,而"附帶說明"則不對法院產生任何實質性的拘束力。
(5) 因同級法院的判例互相沖突而選擇合適的判例加以適用,從而規避不當判例的適用。一般而言,同級法院的判例之間發生沖突,法官可以根據"後法優於先法"的原則,選擇適用後一先例,以規避適用另外的先例,即用後一判例規避適用另外的判例。
(6) 因原有先例被制定法所推翻而不再適用該先例。
Ⅱ 英國為什麼採用判例法
對啊,,判例法就是證明了英國是一個保守、循規蹈矩的國家啊...
判例法的本質就是遵從先例,如果先例沒有,法官才可以造法..否則,即使法官有不同的觀點,也無法使用他的意見..
判例法是一種歷史的產物,,幾百年前的先例在今天依然適用..即使你提出了新的法律原則,,如果和先例相被,,也會被駁斥..
想想,幾百年的先例一直在發揮作用,不正是英國保守的表現么?
這也其實就是德沃金所說的體系的統一,協調,,即使你有合理的見解,如果和體系不符,,就無法使用..
相反,成文法建立在發展的基礎上,議會可以隨時修訂法律適應時代的發展..
但頻繁的修訂也就破壞了它的穩定性...但它可以不斷打破先前的法律原則,,,更有進步意義..
所以,,現代法律是成文法和判例法的混合.兩大法系也在互相學習..
美國不是有<統一商法典>么?如果你了解德國的法律體系,,你就會知道判例在德國的法律體系有很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