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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民主法治從什麼時候開始

發布時間:2023-08-19 00:25:55

㈠ 英國政府的發展歷程

英國政治制度的演變
一、封建君主制
時間:449——1215
內容:1、封臣對封君的義務:「效忠」、「幫助」、「勸告」;2、封君對封臣的義務:「保護」和維持「封臣」。
特徵:「義務性」、「直屬性」、「權力分散性」、「世襲性」。
二、等級君主制
形成:1215年,《大憲章》的頒布,維護封君封臣的既 定原則,維護教俗封建貴族的特權。
1265年召開的英國議會, 標志著英國等級君主制的初步形成。
時間:1215——1485
內容:1、司法和軍事等方面的權利漸漸集中到中央;
2、等級代表會議則主要掌控國家賦稅的批准權和分攤權。
特徵:君主的權力相對受到約束。
作用:等級君主制相對於中世紀早期的政治混亂和割據狀態而言,具有歷史進步意義,推動了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三、專制君主制
時間:1485——1649
內容:統治者君主(皇帝或國王王)擁有統治國家和公民自由的所有權力而沒有法律或法定程序的制約。
特徵:權力的高度集中
作用:
四、共和制
時間:1649——
內容:共和制國家最高權掌握在由選舉產生,並有一定任期的國家機關或公職人員手中的政權組織形式。資本主義民主共和制根據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關系的不同,分為議會制共和制和總統制共和制。
民主制是相對於集權制而言的,區別在於:權力的行使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
而共和制是相對於君主制而言的,區別在於: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是由選舉產生還是世襲
五、君主立憲制
時間:1689——至今
確立:1689年《權利法案》的頒布。
發展:
1、 責任內閣制:
起源:16——18世紀,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化而來。當時即有內閣之稱,但性質是封建君主的咨詢機構。
形成:18世紀早期,英王退出內閣,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
完善:19世紀上半期,兩黨制度建立而完善。
內閣制原則:
1、產生方式:下院多數黨領袖為內閣首相;內閣成員由首相從下院多數黨議員中挑選任命。
2、統治方式:全體一致,集體負責制。
3、去留方式:內閣失去下院信任時,全體辭職;或請求國王解散議會,重新進行大選。
內閣的地位:英國最高行政機構,最高立法動議機構。19——20世紀以來,成為英國現代政治權力的核心。

2、兩黨制:英國兩黨制的形成:
1、17世紀70年代——19世紀初為萌芽時期;托利黨和輝格黨初步具有了政黨特徵;光榮革命後,兩黨輪流執政。
2、19世紀30年代到20世紀初為形成時期;19世紀,托利黨和輝格黨演變為保守黨和自由黨;始於19世紀30年代的選舉改革,有了的促進了兩黨基層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兩黨逐漸成為全國性的政黨。
3、20世紀初至今新的兩黨制確立和發展時期,19世紀初,自由黨衰落,工黨興起;1922年成為第二大黨,1924年,保守黨和工黨開始輪流執政。
要經歷了三個階段A:輝格黨與托利黨先後交替執政時期;B:托利黨和輝格黨演變成保守黨和自由黨;C:工黨取代自由黨的地位;

內容:君主立憲制又稱立憲君主制,或稱「虛君共和」,是相對於君主獨裁製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憲政體制下保留君主制,由一個世襲或選出的君主作為元首的政體。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實上的共和政體。
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國王、大公等等,教皇有時也被看做是一個君主)。與其他國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而且往往世襲制也是君主的一個特點(不過在這一點上也有例外)。
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
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2003年2 月,英政府提出七項上院改革案,但均遭議會否決,改革上院的計劃暫時擱淺。2003年6月,內閣改組後,撤消大法官事務辦公室,成立憲政事務部。上院議長兼大法官歐文勛爵(Lord Irvine of Lairg)退休,福爾克納勛爵(Lord Falconer of Thoroton)為現任上院議長兼憲政事務大臣。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簡單多數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本屆下院於2005年5月選出,目前在645個議席中,工黨佔354席、保守黨195席、自民黨62席、其他小黨和無黨派人士30席,另有1席空缺。下院議長麥克爾·馬丁(Michael Martin)和三位副議長(通常不投票)佔4席。
責任內閣制:內閣由議會產生,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英國的內閣最早是由中世紀後期(16——18世紀)的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化而來。當時即有內閣之稱,但性質是封建君主的咨詢機構。
1694年,威廉三世(1689~1702在位)從支持他的輝格黨中任命樞密院成員,組成輝格黨內閣。但當時輝格黨在議會中並不佔多數。
18世紀早期,1714年,喬治一世(1714~1727在位)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輝格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R.沃爾波爾取代國王而成為內閣首腦。沃爾波爾內閣是英國第1屆正規內閣。
1937年通過了《國王大臣法》,使內閣的名稱和首相的職位有了成文的法律根據。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W.皮特(小)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乃繼續任職。他的作法也成為慣例。
到19世紀中期,議會、內閣的職能和制度進一步完善,責任內閣制最後形成。
起源:16——18世紀,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化而來。當時即有內閣之稱,但性質是封建君主的咨詢機構。
形成:18世紀早期,英王退出內閣,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
完善:19世紀上半期,兩黨制度建立而完善。
內閣的權力:制定政策;提交議案;行使最高行政權;協調政府職權;緊急狀態下緊急行動;必要時宣布提前大選;
內閣的地位:英國最高行政機構,最高立法動議機構。19——20世紀以來,成為英國現代政治權力的核心。
內閣制原則:
1、 產生方式:下院多數黨領袖為內閣首相;內閣成員由首相從下院多數黨議員中挑選任命。
2、 統治方式:全體一致,集體負責制。
3、 去留方式:內閣失去下院信任時,全體辭職;或請求國王解散議會,重新進行大選。
議會與內閣的關系: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後來發展為內閣控制議會。 首相

下院 內閣(政府)
1、 下院大選中多數黨領袖;2、對下院負責;
1、 監督內閣,從而控制行政;2、對議會集體負責
1、 提出名單組成責任內閣制;2、內閣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
英國兩黨制的形成:
1、17世紀70年代——19世紀初為萌芽時期;托利黨和輝格黨初步具有了政黨特徵;光榮革命後,兩黨輪流執政。
2、19世紀30年代到20世紀初為形成時期;19世紀,托利黨和輝格黨演變為保守黨和自由黨;始於19世紀30年代的選舉改革,有了的促進了兩黨基層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兩黨逐漸成為全國性的政黨。
3、20世紀初至今新的兩黨制確立和發展時期,19世紀初,自由黨衰落,工黨興起;1922年成為第二大黨,1924年,保守黨和工黨開始輪流執政。
要經歷了三個階段A:輝格黨與托利黨先後交替執政時期;B:托利黨和輝格黨演變成保守黨和自由黨;C:工黨取代自由黨的地位;
代議制是指公民通過選舉代表,組成代議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是間接民主的形式。現代國家普遍實行代議制。資本主義國家的代議機關是議會,所以資本主義代議制又稱議會制。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新型的代議制,人民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
1、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這標志著英國議會的產生。2、14世紀上半葉,議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又稱貴族院,下院又稱平民院。
3、17世紀,許多新興資產階級的代表成為下議院的議員。
4、
議會改革:1、1832年,議會改革。工業資產階級首次進入議會。2、1867年,第二次議會改革,城市小資產階級和城市工人獲得了選舉權;3、1884年,第三次議會改革,農業工人取得選舉權;4、1918年,議會通過法案,給予婦女選舉權。

代議制最早產生於古希臘的城邦共和制國家。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前4世紀,希臘地區出現了以城市為中心的諸多奴隸制小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和統治方式,國家設立執政官、貴族會議和公民大會等機構,在人類歷史上初步形成了民主政治形式,這就是代議制的民主政治雛形。但准確的說,古希臘的城邦共和制國家都是直議制國家,因為所有公民都可直接參政,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都可以直接進入公民大會。當然,在這種代議制政治中,
廣大的奴隸階級並沒有任何民主權力,這就是奴隸制度下代議制的局限性。
13世紀英國出現著名的"大會議"和"模範會議"的代議制形式,中世紀一些歐洲封建城市共和國相繼採取的代議制的內容和形式,如法國的"三級會議",德國的"帝國議會",但是這些代議制形式多於內容,本質上還是封建專制,不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代議制度,或者說,並不是資產階級的代議制。
近代意義上的代議制度起源於英國。1688年"光榮革命"後產生的封建等級代表會議,與內閣制相結合而正式確立,進而形成了凌駕於國王之上的最高立法機關。這種議會制被其他資產階級國家認可且迅速傳播和效仿。英國議會兩院制的發展和權力轉移的演變適應了不斷變化的環境和需要。在演變的過程中反映出:第一,一切變革只圍繞著對國王權力的限制,上下兩院權力的轉移以及議會內部機構的調整等方面進行,並沒有改變英國的議會制政體。第二,在權力的轉移中,下院是一根主線,它從無到有,從無權到小有權力,直至取得至高無上的權力,越過頂峰後,又逐步失去權力,最終成為「取得下院多數席位的政黨的馴服工具」;第三,議會權力的轉移是通過政黨制的發展來實現和完成的。
一、 上院的權力向下院轉移
1689年的權利法案確立了議會的最高權力之後,國王從此退出了與議會的權力爭奪,權力的轉移開始在議會內部進行,也就是從上院逐漸向下院過渡。採取的方法由武力爭奪演變為和平過渡,有個逐步積累過程。當然,這種和平過渡並不意味著上院自願拱手讓權,而是經過激烈的議會斗爭。權力的轉移具體反映在以下諸方面:
第一,上院權力的早期削弱。14世紀以後,上院的歷史主要就是逐漸向下院轉移權力的過程,到14世紀末,下院慢慢建立起了它自己的權力和地位。
第二,18世紀兩院的關系和諧。在18世紀,總的來說,由於基本利益的一致,上院與下院之間能和諧地相處。
第三,1832年改革的影響。1832的改革法動搖了上院的權力基礎和基本利益。首先,擴大了公民權,把投票權擴大到中、下層階級。其次,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成員的權利,使上院失去了對下院構成的有效限制。第三,重新調整了下院中席位的地方布局,使分配更加合理。
第四,1911年和1949年的兩個議會法否定了上院的財政立法權並削弱了其他權力。1911年的議會法確立下院的財政立法權,上院不得否決,只能延擱一個月,逾期仍可呈送女王批准。財政是國家的命脈,下院控制了它就控制了國家的命運。該法對上院的影響是致命性的,它結束了上院在財政立法上的權力,大大削弱了上院的權威。1949年的議會法再次削弱了上院的殘余權力: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上院不得對它作修改。至此,上院對財政議案就沒有了任何權力。這兩個議會法使下院牢牢地控制了財政立法權,並確立了它高於上院的權力。議會的至尊地位主要屬於下院。
第五,政府主要官員從上院轉向下院。隨著權力的轉移,包括首相在內的政府主要要員也出現了同一轉向。1867年的改革法建立了一個常規:大臣必須是兩院中的人,首相必須在下院服務。
二、 下院權力向政府轉移
在英國政治政治制度中,行政與立法是密切結合在一起的,由於種種原因使下院的權力又逐步向政府(內閣)轉移。今天,由於下院的不斷衰落,下院與政府之間權力的不平衡已明顯地傾向於後者。下院衰落的主要原因:
第一,選民的增加和有紀律的政黨的發展。19世紀後半期,兩個改革法進一步擴大了公民權。同時,隨著政黨的發展,政黨不得不迎合中產階級和一部分工人階級的經濟利益和政治要求,政黨在英國的政治生活中逐步占據了支配地位。
第二,首相權力的發展。迄今,英國首相幾乎擁有國家所有的大權。最重要的是他掌握了重大的人事權。
第三,政府職能的擴大和官僚機構的膨脹。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的職能范圍也相應地擴大到社會事務及其管理的各個方面。另一方面,又促使建立新的機構並擴大原有部門來執行這些職能。
具體權力的轉移表現在:
第一,政府控制政策。1867年以前,下院是決策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部分。進入本世紀以來,政府部門不斷增加。然而下院並不能保持同步發展。於是,決策中心便慢慢集中到政府和內閣委員會,下院逐漸成為一個「邊緣」人物,兩者的關系「已成為一個主人(政府)與一個僕人(下院)的關系」。二戰後,政府的實權更日益集中在首相及少數大臣和顧問手中。到了60年代,政府幾乎已完全控制了下院,此時,兩者的關系進一步成了「一個主人(政府)與一個奴隸(下院)」。
第二,政府控制立法。政府控制著下院的時間表,在很多情況下,政府的議案在提到下院之前,已在下院之外與各種壓力集團磋商過。
第三,控制財政立法。1911年的議會法正式以法律行使確立下院在財政立法上獨一無二的權力,現在實際已轉移到內閣手裡。
第四,政府控制下院。隨著政黨斗爭日趨激烈,下院的許多程序已完全建立在政府控制下院多數的基礎上。
第五,下院與政府之間的著很大的信息差距,使它難以對政府行使有效的監督。
今天,下院與政府在權力上的不平衡關系已嚴重影響下院應有的作用和效率,不利於英國的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引起了廣泛的不滿和強烈要求改革的願望。
三、 權力轉移過程中的特點
在議會權力轉移的過程中,大致反映出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國王權力的削弱乃是由於下院對錢袋的控制。英國早期國王的一個共同弱點是,他們雖然控制著很大的權力,卻始終缺乏足夠的財力來支持他們的政策,這可以說是英王權力不斷削弱的根本原因之一。
第二,國王與議會的權力爭奪從激烈的武裝斗爭轉向立法的手段,這是英國逐步走上資產階級議會民主與法治道路的重要轉折。
第三,權力轉移的實質是階級利益的斗爭和權力再分配的反映。作為新興工業資產階級代表的自由黨多次用立法來限制代表陳腐的土地貴族利益的上院權力,是在歷史發展中兩個不同階級之間權力爭奪的明確反映。工黨提出動議,要求取消上院,認為上院是立法機構改革中不負責任的一部分,對國家民主是個障礙。
第四,協商與妥協是英國議會權力轉移過程中的又一個顯著特點。協商與妥協,這是「剝奪被剝奪者」的又一種特殊方式。由協商而達成妥協,逐漸形成了英國政治家們在處理國內事務中的一種政治手腕。
第五,議會對形勢和環境變化有較為靈活的適應性。幾個世紀以來,議會一直是一個政治集團的權力向另一個政治集團轉移的場所。在經歷了種種變化的今天,許多歷史事件形成的政治習慣和民族風格為這一機構提供了難得的穩定。在演變過程中從未形成任何代議制政府的固定模式,它經歷了國王政府、議會政府、內閣政府,恰好反映了它不斷演變的實質和明顯缺乏某種理論的作用,但這恰恰又是英國政治上求實風格的反映。

㈡ 英國民主制度完善過程

1640年之前還是封建王朝統治。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開始——1688年光榮革命使資產階級掌權,推翻君主專制,英資產革命完成。

1689年《權利法案》確立君主立憲制,國王逐步處於「統而不治」地位。18世紀,責任內閣制形成,首相掌握行政大權,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1832年,議會改革,為工業資本主義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保障。

(2)英國民主法治從什麼時候開始擴展閱讀

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

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

㈢ 英國和美國建立起的資場階級民主政治是分別通過什麼方式

英國是通過資產階級革命的方式,推翻封建專制統治,頒市《權利法案》最終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
美國是通過獨立戰爭的形式,推翻英國殖民統治,頒布1787年憲法確立總統共和制,三權分立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

㈣ 英國,美國民主代議制形成過程

代議制民主又稱為間接民主。是指由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議會,即最高立法機關,並代表人民在議會中行使權力。

英國的代議制民主形成的過程:

1、確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

①背景

歷史淵源:光榮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旅扒族控制議會

階級關系: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力量的壯大輪基

政治前提:國會權力來自議會

②確立

奠定基礎:《權利法案》(目的·內容·影響)

補充法律基礎: 《三年法案》 《王位繼承法》

2、發展,責任內閣制的形成

①形成過程:國王不參加議會→樞密院→小密室→第一位首相→責任內閣

②組閣程序:下院多數黨領導人由國王簽字同意後自行阻隔再由國王簽字通過

3、完善 1832年議會改革

美國的代議制民主形成的過程:

美國的代議制民主是美國國情的產物。

美國的特殊歷史背景形成了美國不同於其他西方國家的代議制模式。這一模式得以存在至今並保持著美國經濟與社會的持續發展,正是由於它適應了美國的國情。美國在建立初期,各州就在建立一院制還是兩院制的問題上爭辯不休。最後提出一個妥協案:聯邦議會由兩院組成,下院由民選代表產生,各州代表名額按人口比例分配,上院由各州立法機關選派,各州不論大小名額均為兩名。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國會的草率立法,另一方面也可以體現出人民民主。這樣可以緩解小州和大州的禮儀爭奪,是適合美國拆桐昌國情需要的。

㈤ 英國19世紀政治民主化進程。

[摘要]伴隨著社會經濟領域中的深刻變化,政治民主化逐漸成為19世紀英國歷史的主旋律。英國的民主化進程不僅在議會改革中體現出來,而且也在城市政府改革中體現出來。英國19世紀的大眾民主是在城市率先發展,並普及推廣開來的。城市在此充當了大眾基層民主的搖籃和發源地。以納稅人資格確定投票權,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觀念,摒棄了議會選舉中的財產資格條件,這是向現代民主制方向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也是一個歷史進步。

[關鍵詞]民主化;「城市自治機關法」;英國;趨勢

伴隨著社會經濟領域中的深刻變化,政治民主化逐漸成為19世紀英國歷史的主旋律。其中,學術界普遍關注的是三次議會改革運動。然而,由於英國社會強烈的自治傳統,各地的地方事務一直帶有濃厚的地方和區域色彩,所以僅從中央政權的角度考察其社會民主化進程是遠遠不夠的。英國的民主化進程不僅體現在議會改革中,而且也體現在城市①政府的改革中。我國學者對於議會改革做過深入的研究,但對地方政府改革則涉及不多。本文旨在探索英國19世紀城市政府改革與社會民主化進程間的關系,以加深對近代英國歷史的理解。



19世紀英國城市政府的民主化改革,首先源於解決城市問題的現實需要。城市的急劇擴大,人口的迅速增加,城市功能的發展變化,使新興城鎮面臨日益嚴重的社會、經濟、治安等管理問題。19世紀上半葉,從卡圖街密謀到滑鐵盧事件,社會動盪不寧,城市發展和建設毫無規劃可言,城市街道曲折狹窄,住房擁擠不堪,聯排式、大雜院式和「背靠背」式房屋充斥新興的大城市,利物浦與曼徹斯特的地窟、瓷器區以及倫敦的貧民窟令人觸目驚心,公共設施則幾乎等於零,且不用說公園、綠地、博物館、藝術館之類,連最基本的生活設施都談不上。因此,城市發展本身的壓力導致了城市政府改革。

然而,英吉利民族崇尚傳統。在政治領域,恪守傳統「小政府」的「無為而治」,尊重地方自治傳統,18世紀以來,英國政府對地方事務介入越少越被認為合乎傳統。在經濟領域,自17世紀革命以來,亞當·斯密等人宣揚的「自由放任」取代重商主義而深入人心,幾乎成了英國經濟生活的金科玉律,人們深信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會自然地調節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視國家干預為對政治自由和市場經濟的粗暴干涉。因此到19世紀,城市治理大都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模式,分為自治城市和沒有取得自治權的城鎮,其治理方式各異。

一類是沒有取得自治權的城鎮。它們沒有特許狀,也就沒有自治市政府。從政治治理角度講,它們與周圍的鄉村一樣,依然處於郡守和治安法官的統治之下,繳納郡區稅(countyrate)。[1](p2)換言之,它們雖在物質形態上已發展為城鎮,但在治理結構和精神狀態上仍停留在鄉村,以古老的教區、采邑等為基礎,行政管理的幅度狹窄,職能有限。

另一類是自治城市。在英國歷史上,自治城市有著悠久的傳統,它們不少是從中世紀的自由城市發展而來的,其共同點是得到過王室的特許狀,有權選舉自己的市政官員,由市政官主持管理城市內部事務,還有權選舉自己的市長。「自治城市還有一個市議會,由12—24人組成,負責監督城市管理並備顧問。」[2](p300)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歷史的發展,自治城市的市政官往往為城市豪門所控制,視市政如家政。於是,市政當局成為城市上層手中的工具,父子、翁婿、兄弟、連襟接二連三地進入市政當局。他們只關心自身的利益,無力應付日漸繁雜的城市事務,更與近代民主精神完全相悖。雖說市政官的統治也不乏有效者,例如利物浦城市當局,但作為一個整體,舊式的城市自治體是以低效、封閉為特色的。這些市政衙門往往成為某些私人的囊中之物,缺乏公開性與透明度;不能隨著城市的發展轉變職能,成為為城鎮大眾服務的公共機構,走上民主之路。它只為城市有產者利益著想,不關心城市大眾的福祉,與城市的建設與發展嚴重脫節,與時代格格不入。

日益嚴重的城市問題並非「無為」而所能「治」。面對日益復雜和尖銳的城市問題,各城鎮恪守在經驗中求實的原則,因地制宜,大多以提請議會通過地方法案的方式,建立各式改善委員會、徵收地方特別稅來應付必要的開支,以解決專門問題。他們成立了約300個城鎮改善委員會,還有名目繁多的專門組織。其中伯明翰和曼徹斯特的改善委員會工作較為成功。早在18世紀下半葉,伯明翰的改善委員會就成功地清除了街邊有礙交通的障礙物,如凸肚窗、門前的石階、地下室入口等,從而得以鋪設起人行道,安裝街道照明設施。19世紀初,委員會獲得了新的權力,有權徵收新稅和舉借貸款,經濟實力增強,工作更有成效。曼徹斯特的第一個改善委員會是1765年成立的警務委員會,到19世紀40年代,它已涉足鋪路、照明、拆遷、消防、供水、清潔和煤氣供應等領域。不過,我們可以看出,實際上,改善委員會的工作是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療方案,只能進行專項治理工作,無法全面應付城鎮問題。因此,城市政府的改革勢在必行。

其次,英國經濟基礎的變動迫切需要政治上層建築領域的相應變革。18世紀下半葉以來英國經濟生活中的由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巨大變動,使工商業資產階級的經濟力量急劇增長,19世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又增強了資產階級的力量。北方一些工業城市,如伯明翰、曼徹斯特等,本身是非國教徒的天下,其興盛繁榮全賴非國教徒,但城市卻仍然受舊的《宣誓法》和《市政社團法》的制約,非國教徒被剝奪了政治權利,沒有參與地方管理的權利。工商業資產階級的強大經濟實力與政治上的無權狀態極不相稱。

這樣,這時英國城市政府或已淪為某些私人的產業,或停留在農村統治體制下,無法為日益擴展的城鎮提供服務,城市政府的改革確實勢在必行了。此時,英國社會民主化運動已逐步走上穩健的正常軌道。18世紀下半葉以來的資產階級激進派運動風起雲涌,但畢竟沒有發展成法國那種急風暴雨式的社會革命,而是通過統治階級的理智退讓,以讓中產階級分享權力而獲得協調。這種英國式的改革開創了在體制內消彌亂源的先例,使19世紀成為政治民主化取得突破性進展的世紀。在這種歷史大背景下,英國城市政府的改革也就可能以民主的方式來解決,從而構成英國政治民主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改革的決策主體來看,19世紀英國城市政府改革主要有中央立法和城市地方立法兩種。在中央以1835年的《城市自治機關法》為開端,它實質上是1832年議會改革的續篇和尾章,其基本原則是在民主的基礎上改造自治城市政府。該法規定:第一,在178個城市裡,取消200多個陳舊過時的市政自治團體,用選舉產生的城市政府取代舊的市政官。城市政府由市議會、市長和市參事會構成。市議會是城鎮自治機關的權力機關,其成員由該城所有繳納地方稅②、並有3年居住資格的成年男性投票選舉產生,從而為全國統一了市政選舉的資格標准;市議會再選舉市長、市參事會;市議員任期3年,每年改選其中的1/3,參事員任期6年,每3年改選1/2,市長任期1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廢除市政官和法院的職權,將司法權轉交給治安法官和郡法庭,在城市實現司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分離。第三,市府財政公開,市政收入必須用於當地居民,不得為私人利益或娛樂之用,從而增加了市府財政和透明度,有助於減少腐敗現象的出現。第四,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必要的法規。最後,市議會的討論公開,允許公眾旁聽。這樣,通過1835年的市政改革,自由、公開、民主的城鎮政府取代了封閉的舊式城鎮寡頭的統治,打破了城鎮寡頭對城鎮的行政控制。

在自治城市,市政府在其許可權內制定地方法規,徵收地方稅收以平衡收支,負責環境建設等等。[3](p223)新建立的市政府,其權力和職能日漸擴大,社會服務保障功能日益加強。從理論上說,原來的各式改善委員會的職能已轉歸新市政府所有,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這些機構並未立即消失,而是仍繼續存在了一段時間;在法律上,新市政府有權繼承舊市政府財產,成為城鎮的實權機構,但實際上,城鎮寡頭不願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力和財產,因此城市議會只是逐步確立起其領導地位。在此過程中,城鎮的社會職能仍在不斷地擴展,如果說在19世紀30年代只有市政府、議會和參事會等屈指可數的幾個機構的話,那麼,19世紀末,又增加了煤氣、自來水、電力、街道、下水道、公園、衛生、浴室、市場、圖書館、博物院等方面的新功能及其機構,充實了政府體系。另外,還比較成功地建立起了城鎮警察力量,以維持地方秩序。隨著城市功能的擴展,城市政府的職責日益擴大,以適應變革了的城鎮社會。新的城市政府較之舊的市政官,更能勝任城市的管理工作。19世紀英國市政方面的大部分問題是通過地方性立法解決的。當然,由於對城市的管理還處於探索階段,其立法大都是對城市問題的應付和即時回應,還缺乏總體規劃。

從城鎮統治的方式來看,我們以1870年為界,把1835年到1900年分為兩個階段。183521870年為分散式的統治階段,其間針對城鎮事務的繁雜和地方事務的專門性,創設了許多專門機構。如早在1834年就成立了濟貧法委員會,1835年成立了公路局,1848年成立了衛生局,1870年成立了教育局。到19世紀70年代,各式的地方性局、委有700多個。[1](p153)但缺陷是許多中央的法令、條文大都是「任意性」的,採用與否全在城鎮自己「,未能通過中央控製作用來改變自治市大小不等、區域劃分和地方管理多樣化的局面。所以當時的多數地方政府仍然存在腐敗和低效問題」[4](p365)。19世紀70年代後為權力日益集中階段。1871年中央地方政府部成立,開始統一規劃指導地方政府工作,英國的地方自治傳統才受到真正的沖擊。1872年設內政部③,以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指導和監督,並逐步充實中央政府的管理機構,開始了中央政府部門對地方政府的統一協調過程,建立起現代政府架構。

雖然說《1888年地方政府法》解決了郡級的設置《,1894年地方政府法》完成了除倫敦外的地方政府改革,但只有《1899年倫敦政府法》才是真正解決大都市———倫敦城市政府的法律規范,攻克了英國城市政府的最後堡壘。它規定,在1888年建立的倫敦郡區內重新建立28個首都自治市議會(Metropolitan Borough Councils)和1個倫敦城(City of London Corporation),以取代原有的38個教區委員會。[5](p477)

英國城市政府的改革初步建立了城市專業化的管理機構,並將權力日益集中化,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管理。這與19世紀資本主義制度走向成熟密不可分。隨著資本主義的日益成熟,經濟領域中壟斷與集中思想的抬頭,政治領域中國家機器也日益加強,對社會生活各方面進行干預。「國家開始處理經濟增長中出現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以設法緩和日益明顯的社會緊張、城市問題和工業成熟所產生的問題,後兩個問題要求國家進行更多的福利立法和社會改革……政府不得不以全力應付社會動盪、貧窮和城市擴展等難題。」[6](p275-276)前述《城市自治機關法》即是從上而下由議會立法通過,由各城鎮遵照執行,除明確列入其中的城鎮外,其他城鎮只可申請援引該法,因此其立法不帶有強制性質,而是授權地方當局自行斟酌執行,其執行與否取決於各個城鎮,因此有人稱19世紀下半期為英國自治市的「黃金時代」。[7](p205)但它畢竟已是中央立法對城鎮事務的有力介入。當然,自由放任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對於政府的干預還時有一些非議。例如,當1848年《公共衛生條例》頒布時《,經濟學家周刊》(1848年5月13日)的編輯抱怨道:「疾苦和災害,乃是自然的告誡,是無法免除的;在善心人士還沒有領悟到它們的目的和結局以前,要迫不及待地試圖以立法把它逐出世界,其結果往往是利少而害多的。」[8](p667)

英國地方政府改革以1835年改革為起點,在民主基礎上建立起新的市政府,以適應日益變動的城市社會,逐步發展成現代城市政府,履行日益擴大的社會管理職責,對城市社會的各類問題作出回應。城鎮越發展,城市規模越大,那麼城市的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任務越重,城鎮政府機構便越擴大:從市政公共設施到街道、供水、垃圾和交通,再到精神生活的基礎設施,如公園綠地、學校建設、圖書館和博物館。由於它從一開始就建立在權利(選票)與義務(納稅)相統一的基礎上,重在其職責———為城鎮大眾服務,而不在其官位和個人得失,因此這種新的市政官員已不再是舊式的城市寡頭,而是現代「公務員」了。到19世紀末,英國城市地方政府建設基本完成。



英國城市政府改革不僅僅是對市政府上層建築的有形改革,而且還在地方層次上開創了無形的民主化進程,它為城市和整個社會帶來了民主、自由、開放的精神。

首先,城市政府改革與三次議會改革一道,構成了19世紀英國政治民主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18世紀以來,伴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工商業資產階級人士在經濟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經濟實力空前提高。如北方巨大的工業城市伯明翰的工匠們、棉業城市曼徹斯特的棉業巨頭、海港城市利物浦的「商人王子」,富甲一方,然而在政治生活中卻因是非國教徒而沒有發言權,政治大權操縱在土地貴族手中,使國家的政治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嚴重失衡,因而獲得政治權利就成為19世紀英國資產階級的主要歷史使命。由於英國政治生活中自1688年光榮革命以來所形成的漸進變革的傳統,激進運動的壓力,迫使統治階級逐漸退讓,打破土地貴族的權力壟斷,擺脫市政寡頭對城鎮的控制,建立起較為民主、開放的政治統治,所以民主與改革便成為19世紀英國政治發展的主要篇章,並誕生了密爾(舊譯穆勒)所宣揚的自由主義思想體系。在他看來,所謂政治自由就是自由地討論公共問題,並讓公眾參與政治決定。[9](p780)而下層人民則提出了《人民憲章》,要求普選權,把獲得選票、參與政治當做改善自己地位的手段。

這樣,從1832年的議會改革到1884年的改革,選民人數不斷增加,不僅中產階級,甚至於工人大眾也開始分享政治權利。這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普選權,但其民主化的總趨勢是無可否認的。資產階級開始在議會中占據優勢。據統計,1865年,在議會中的土地利益代表有436人,工商業、金融界的代表有545人,佔一半以上;到1900年時,後者增加到了77%[9](p350)。在中央的辦事機構中,通過文官制度改革和軍隊中的改革,使中產階級代替了世襲的腐敗官僚。在地方的政治生活中,1835年的市政改革法,使那些經濟強人在市鎮領域取得與之相應的領導地位,尤其是在新興工業城鎮中,工商業資產階級很快掌握了政權,如以曼徹斯特周圍的工業城鎮為例,羅契代爾和索爾福德的市議會中,從1856年到1890年,工商業資產階級的比例從52.5%上升到80.35%;在布萊克本和博爾頓的市長中,有60%以上是工商業資產階級出身[10]。在19世紀初的英國中央和地方政治生活中所表現出來的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相脫節的矛盾,通過改革、調整,逐步改變國家的政治上層建築,使之最終適應了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體現了一定的民主原則。1869年的市政選民法給予所有擁有一年居住資格的納稅人投票權,最主要的是所有未婚女性享受同等的權利。[11](p75)到1894年,男女納稅人都有權在郡、行政教區投票,在婦女選舉權方面打開了一個缺口,難怪科布登說「市政改革法是我們法律中最民主的措施」[12](p115)。

一些歷史學家認為,1835年《城市自治機關法》規定的納稅人資格條件事實上使當時的英國城市大部分居民失去了選舉權,城鎮納稅人數目甚至大大少於1832年議會改革法的選民數目,因而並不能說明其民主性。[1](p15-16)也有人強調說,它與1832年改革法案一樣,都是黨派斗爭的產物,是兩黨政治斗爭在地方上的反映,是輝格黨在地方上排擠托利黨勢力④,與民主相距甚遠。但是我們認為,雖然從選民數量上來說,也許1835年的市政選民確實不多,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這些數字,而在於其基本原則,它以納稅人的資格取代了議會選舉中的財產資格,體現了納稅義務和投票權利之間的辯證統一的關系,變擁有財產收入之多寡的選民資格為向城鎮公共事業貢獻大小的納稅人資格來確定投票權利,體現了歷史的進步。雖然從數量上說,1835年納稅人只佔成年男子的3%—10%,直到1869年也才20%。[7](p203)但是,如同13世紀的大憲章在初期只是一份封建性的文件匯編,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民主自由的性質才愈來愈體現出來一樣,1835年市政改革中的納稅人選舉權的資格,恰恰是奠定英國現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之一。與中央的議會改革不同的是,從19世紀60年代開始,女性也開始加入了城鎮選民的行列,況且也是在城市率先實行了成年公民選舉權。[13](p129)到19世紀末,選舉權已擴展到全體公民,民主選舉賦予城市政府極大的政治合法性和權威性,市政官員對選民而非上級負責,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現代民主精神。

其次,城市政府的改革還具有指導性和現代性。它不僅把民主和代表原則運用到所有城市,而且還推廣到郡縣等農村地區,從而提供了一個具有現代政治精神的起點。隨著19世紀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廣大農村地區的生活也日益城市化,推行民主化改革就順理成章了。因為這時的鄉村居民已經接受和享受到城市文明,況且從中央一級來說,農業工人在1884年也取得了議會選舉權,因而農村地方政府的民主化改造也水到渠成了。1888年和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案,其宗旨即在於此。1888年法案規定設立郡和郡級市政府,1894年法案則規定設立都市區、農村區及教區的地方政府,在郡、郡級市設立民選的議會,區設區級議會,教區有教區議會;所有成年男女全部參加地方議會選舉,並擁有表決權,從而使民主和開放性原則在基層得到貫徹。由此,從中央到地方,從城市到鄉村,都按民主原則選舉產生了新的政府機構。

由於城市所具有的匿名性、民主性、公開性和自由性等社會屬性,英國的地方民主就由城市開其端,並在有著自治傳統的城市率先試行。在城市,人們的民主意願最為強烈,城市化快速發展使得民主思想的傳播極為容易。城市先行、農村隨後的民主和代表制政府機構改革的方向和做法既符合英國的傳統,還回應了英國的激進派運動和其後的憲章運動。因此,城市成為大眾基層民主的搖籃和發源地。

第三,1835年的市政改革法案具有開放性特點,並體現了行政管理公開化的趨勢。改革法雖然只涉及了178個自治城市,其目標和對象是對自治城市的市政團的改造,但它的意義不僅僅在此,它還為非自治城市的相應改革打開了大門。它規定:非自治城市可申請援引1835年的改革原則,這就為非自治城鎮政府的全面改革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從1835—1855年這20年中,就有22個城鎮(其中絕大部分是新興工業城鎮)據此組織了新的市政府,到1900年,英國已經有了313個新城市政府。[1](p1502151)由此可見,1835年的改革法並不僅僅涉及它所提及的178個城鎮,而在於為其他城鎮的相應變革作了准備,尤其是為工業革命以來發展起來的新型城鎮提供了進行有效治理的方式和途徑。

改革還體現了城市政府行政管理的公開性。首先是決策程度的公開性。以19世紀中下葉各城鎮建設市政廳為例,當時市政廳被當做城市的標志性建築,就如同教堂是中世紀城市的標志性建築一樣。市政廳的建築與否、建築的風格、建築地址、預算、招標等都在公開的原則上進行。人們不僅僅把市政廳當做宏大的辦公樓,而且把它當做是進行盛大的招待會、音樂會的場所,因此市政廳客觀上具有議會廳、法庭、音樂廳等其他功能。更為重要的是,市政廳建築還體現出城鎮民眾日益表現出來的市民自豪感,它們往往成為一座城市的標志,納稅人用自己的錢,建築起精美、雄偉的市政廳,在建築規模、裝飾、布局方面相互攀比,體現了城市市民急於改變新興工業城鎮的形象的願望。因此,大部分的市政廳都有大型的風琴,以舉行大型的群眾性音樂會,把雄偉的建築物與提高大眾的藝術欣賞與審美能力結合在一起。其寬敞的廳堂、巨大的規模、成組的風琴,表明了市政廳所具有的公眾性質。很顯然,這樣的市政廳就不純粹是上流社會的官府衙門,音樂也不再體現上流社會身份地位,而是群眾提升其自身境界的工具。為了使新的市政廳真正成為城市標志性建築物,哈利法克斯在1848年設立市政府時決定,市政廳應該是城市生活與精神的體現,應位於市中心,建築在制高點上,應有一個令人注目的高塔,一個巨大的鍾樓。[4](p211)。市政廳的竣工揭幕往往是充分表達市民自豪感的典型場合,王室成員的光臨、盛大的集會、隆重的慶典,成為一般的場景。哈利法克斯市政廳竣工剪綵時,威爾士王子光臨,還有174節火車帶來的6.6萬觀眾,該市組織了1萬名主日學校的學生表演節目,一支500人的大型樂隊演奏樂曲。[7](p215)1858年9月7日利茲市政廳竣工剪綵時,還舉行了產品展銷會與大型音樂會,女王夫婦的到來更把慶典推向了高潮,城內到處彩旗招展,橫幅臨空,花團錦簇,人們個個喜氣洋洋。正如水晶宮博覽會成為1851年的標志一樣,利茲市政廳成了1858年的象徵。[14](p1742176)它體現了市民時代的自豪感,顯示了公眾精神和城鎮生活的開放性,展示了自由市府的活力和氣魄。直到今天,我們仍然能在英國大選時的計票處領略到19世紀市政廳建築的風采。19世紀中葉建成的市政廳還成為與鄉村地產斗爭中的堡壘。[12](p22)如果說鄉間城堡曾是農業英國的勢力所在,那麼如今,市政廳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了時代標志。其次,市議會的會議允許市民旁聽,體現了現代政治過程中的大眾參與。最後,在市政府經費上實行公開原則,定期公布賬目和年度預算,進行賬目審計,審察地方政府開支情況,審計員由市民選舉產生,市鎮司庫受命對賬目進行摘要,其備份由納稅人公開審查。可見,19世紀的城市政府改革增強了城鎮行政決策和日常工作的透明度。

綜上所述,英國19世紀的大眾民主是在城市率先發展,並普及推廣開來的。城市充當了大眾民主的搖籃和發源地。以納稅人資格確定投票權,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民主理念,摒棄了議會選舉中的財產資格條件,這是向現代民主制方向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這雖然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普選權,但畢竟是一個歷史的進步。從某種意義上說,城市本來就是現代文明的重要載體,其既有的匿名性和公開性特徵本來就是基層民主的溫床。英國經驗理性的民族傳統、在探索中前進的行為技巧,為英國大眾民主的發展開辟了一條現實的道路。

關於普選權
19世紀中期,英國有以男性普選權為主要訴求的憲章運動,提倡無論男性的種族、階級都有參政選舉的權利。19世紀的民主運動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尤其在北歐,使用了口號「均等共有選舉權」。普選權運動包括社會、經濟和政治運動,目標在於把選舉權擴展到所有種族。但對於女性的女性普選權或投票權、選舉權等等則要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才被重視。而最早的普選權運動發生在19世紀早期,聚焦於減除選舉所要求的財產條件。

許多社會原先都對投票權有種族要求。比如,非白種人不能在種族隔離制度的南非投票,這種情況在1994年多黨選舉後才結束。在民權運動之前,美國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論上有投票權,但有很多手段使他們無法實現普選權。3K黨在美國內戰之後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脅迫阻止黑人投票。

有一些普選系統其實還是排除一些人的選舉權。比如,拒絕承認犯人投票權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幾乎所有司法系統都拒絕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權。

由全民普選歷史看來,雖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問題,人為的黑幕和貪污,但全民普選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數人的,比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徵,也是全球各國的發展趨勢。
普選權只是民主化進程中的一種進步現象。起廣泛性並不能說明民主化的程度。

㈥ 評述英國憲政的發展歷程 誰幫幫我吧!

,理解英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1、《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頒布-------立法權向議會轉移
意義: ①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議會主權,國王的權利受到議會的明確限制,它標志著英國確立君主立憲制政體。②「光榮革命」後,英國實行議會與國王集體統治,統治方式從人治轉向法治,英國社會從此進入了長期穩定發展的時期。
2、責任內閣制的形成—行政權向責任內閣轉移
①「光榮革命」後,國王成為「統而不治」的國家元首,內閣承擔實際行政職責。
②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歷史上第一任內閣首相
③19世紀中期,議會變成兩大政黨之間的權力角逐,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上台組閣,首相由多數黨領袖擔任,有行政權和立法創議權。
3、責任內閣制特點
①內閣全體成員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並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
②責任內閣制是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核心,名義上是對國王負責,實際上是對議會負責。
4、英國君主立憲制特點:
①英國的君主立憲制以責任內閣為核心;②英國國王「統而不治」,是國家元首,扮演儀式性的角色;③英國的責任內閣制名義上是對國王負責,實際上是對議會負責;④內閣行使行政權,首相是最高行政首長,首相由議會多數黨的領袖擔任,有行政權和立法創議權,事實上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⑤整個政治制度以代議制民主為基礎。

二、說出美國1787年憲法的主要內容和聯邦制的權力結構,比較美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
1、1787年憲法的內容
①聯邦制原則:憲法規定了一個強有力的聯邦政府(即中央政府),同時讓各州保留了較大的自主權
②分權制衡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約。
③民主原則:總統和議會由民選產生。保證政府代表廣泛民意,具有一定的民主性。
2、美國政體為總統制共和制;
國家結構形式為聯邦制
3、比較美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
相同點:都屬於資產階級代議制,體現分權、制衡原則,實行資產階級政黨政治。
鞏固資產階級革命成果,推動世界民主化進程。
不同點:
項目 美國總統制共和制 英國君主立憲制
國家元首 總統 國王
國家元首產生方式 民選 世襲
國家元首有無任期 任期制 終生制
國家元首有無實權 有 無(虛君,國家的象徵)
政府首腦是誰 總統 首相
政府如何產生 總統任命 議會產生
政府與議會關系 總統不對國會負責,互相制約 內閣、首相對議會負責
國家的權力中心是誰 總統 議會

㈦ 英國是那年那月推翻帝制實行民主制度

一般認為,1688年光榮革命推翻了封建統治,並在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中以法律形式對王權進行明確制約,確立了資產階級執政的君主立憲制,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為英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生產力,使其經濟、軍力、科技、文化迅猛發展,標志著英國的崛起。1763年七年戰爭結束後從法國手裡奪取整個加拿大,標志著英國成為無可爭議的海洋霸主,1815年擊敗拿破崙領導的法蘭西第一帝國後,英國一躍成為世界第一強國,主導國際事務達一個世紀之久,這一時期,被人們稱為「不列顛治世」。
作為世界上最強大的帝國,大英帝國與新興的德意志第二帝國的矛盾無法調和,1914年英國參與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在一戰結束後的1922年,根據巴黎和會奪取德國殖民地而達到領土面積最大時期,覆蓋了地球上四分之一的土地和四分之一的人口,成為了世界歷史上跨度最廣的國家。由於帝國的領土、屬土遍及包括南極洲在內的七大洲、四大洋,有「英國的太陽永遠不會落下」的說法,所以被形容為繼西班牙帝國之後的第二個「日不落帝國」。
到20世紀中期,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隨著全球民族主義運動的興起與英國日漸式微的國力,大英帝國逐漸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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