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君主立憲製成立時議長、首相、國王的責職和權力分別是什麼
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下院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無論上院議長還是下院議長都是沒有實權的,他們的工作僅僅是主持議會而已。首相是政府首腦,行使行政權,有權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非閣員大臣;領導內閣,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主持內閣會議;用自己的觀點歸納內閣會議的討論,形成內閣決議;在議會中代表政府為政府的決策辯護;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政府工作;提請英王任命高級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級官員;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合並、成立和撤銷,對各部的業務進行指導,解決各部的爭議等等。國王是國家元首(在很多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是不一樣的。)、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
❷ 英國議會怎樣罷免首相
根據英國的責任內閣制的運行機制來看:首相與內閣在政治上共進退,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議會要想罷免首相,必須得通過行使行政監督權,對政府不信任案;當然還涉及到議會的兩黨選舉問題的
❸ 英國政治制度的機構設置
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或「國王陛下政府」(取決於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後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一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或宣布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一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一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成一個穩定的政府。但是一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一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
地方政府
英國全國被分為許多地方當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當局再分為許多行政區。在地方選舉(一般在每年的5月舉行,各地區的選舉會錯開舉行,而不會集中在1年)中,每個行政區選舉一名代表(地方議會議員,Councillor)參與地方當局。
地方當局負責有關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間的管理。它們是最基層的權力機構。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下議院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並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議會中一般都會有一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於英國採用的簡單多數投票制度(由於缺少比例代表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占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小。一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一個政黨佔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一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要求一名議員「組成一個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政府」,這時一個未獲下議院半數議席的政黨就必須組成一個多黨聯合政府。但後一種情況只在戰爭時期出現過。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組成不需要下議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對議會開幕時君主的致詞(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議會所獲得的第一個對新政府表達意見的機會。
上議院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1999年,布萊爾領導的工黨政府通過《上議院法案》,提出撤除所有貴族於上議院中世襲的議席,作為改革上議院的第一步。其中,以作為妥協條件,92名世襲貴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
布萊爾的改革方案成為英國上院近年來取得的最大改革成果。盡管如此,上院成員依然來自任命而非選舉,要求民主選舉上院的呼聲從未停止。此後,英國政府先後提出了全部指派,全部民選,分比例指派和民選等多種改革方案,並推行了多次公投,但這些方案最終均未通過。
2011年1月17日到18日,上院議員們經歷了一場被稱為「史上最殘酷」的議會辯論。旨在改革英國選舉制度的一項議案因為爭議巨大,在議會的審議不得不夜以繼日地進行,床被直接搬到了上議院,食宿全在辯論間隙解決。
英國上議院設立於14世紀,有大約700名非選舉產生的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以及600多位貴族,他們大部分是世襲或任命產生。
早在1649年,上議院一度遭到革命政府廢止,後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的權力曾經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但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下議院。
上議院曾經是一個世襲的貴族議院,但英國正在對上議院進行重大改革,上議院成員有部分還是世襲貴族,其他則是獲任命的議員(所謂終身貴族,即他們無法將貴族頭銜傳給後代)。上議院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會接受上議院提出的修正案,以節省時間,並避免發生兩院沖突的窘境。上議院也是英國的最高申訴司法機構,但事實上只有極少部分的上議院議員(法律議員,Law Lords)擁有司法仲裁權。 在英國大部分地區都有三大主要政黨並立,但在北愛爾蘭,這些政黨都沒有明顯的優勢,其中的兩個——工黨和自由民主黨甚至不在北愛爾蘭推舉候選人。這三大政黨自1678年以來就交替執政過。
北愛爾蘭以外地區的主要政黨有工黨, 保守黨(正式名稱為保守與統一黨)與自由民主黨。
此外,以下兩個政黨在下議院中沒有議席,卻在歐洲議會中擁有代表英國的議席:英國綠黨與英國獨立黨。 除了位於倫敦的英國上議院外,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都擁有自己的議會,這些議會中的部分議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雖然這些二級政府擁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許可權,他們的權力還是無法足夠大到能與英國議會抗衡。三個地方議會之間的許可權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蘇格蘭議會擁有立法權,而威爾斯議會政府則只能決定具體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給威爾斯的預算。此外,這些議會的存在不受憲法保障,它們的具體權責范圍也可由英國議會決定增大或縮小。
因此,英國被認為是一個權力下放的單一制國家。這與聯邦制國家是不同的。在聯邦制國家中,地方議會的地位得到憲法承認,其許可權范圍和職責都有明確保障,中央議會無權隨意剝奪這些權力。
英國政府的政策是繼續下放中央權力。自2014年後,英格蘭部分地區的民眾將舉行全民公決,以決定是否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政府領導人。 英國使用多種不同的選舉制度。英國的國會大選採用的是簡單多數制。1999年工黨政府在設立蘇格蘭、威爾士和倫敦議會時為地方議會確定了使用聯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愛爾蘭議會選舉使用的則是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歐洲議會選舉使用了政黨比例代表制。
由於簡單多數制所產生的對選票差距的擴大作用,在過去的幾次國會選舉中,一個獲得40%左右選票的政黨平均可分配到英國下議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鮑德溫領導的保守黨獲得大勝以來就沒有第二個政黨在全國范圍內獲得超過50%的選票。總得票數較少的政黨卻在國會中擁有更多席位的情況自二戰結束以來倒發生了兩次。出現這種不正常情況的原因是,英國擁有多黨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單一選區中,一名候選人可能以少過半數的得票而贏得勝利。
對選舉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議程上重要的一項,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員會所提出的採用聯立投票制的建議遭政府忽視以來,工黨政府並未進行其他任何試圖改革選舉制度的嘗試。在可預見的未來,政府將不太可能對選舉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選民結構發生根本性變化而導致工黨政府喪失在國會的壓倒性優勢。
低投票率是困繞英國的一個問題,上次國會改選的投票率只有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