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英國議會的起源與發展
英國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一、上院——貴族院
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上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
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
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上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這是因為:
第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這個「養老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而不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礎上,通過擴大貴族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塗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反對情緒。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據說,英國議會開會,怕議員們吵起來,特地備茶,以改善氣氛。這大概是中國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三)下院內部的組織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
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
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
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B. 英國國王可以解散議會嗎
目前英國議會解散主要分兩種任期結束解散和任期未滿提前大選。英國國王是形式上有解散議會的權力,實際上是沒有。權利法案通過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利受到了內閣的極大限制,按照英國的憲政慣例 對於內閣的建議要求英國國王必須聽從 。如果需要提前解散議會 必須得到首相的請求,國王才可以說解散議會,但如果首相沒有要求解散議會,國王是不可以隨便就解散議會。
C. 英國議會成立具體時間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D. 英國國會 上議院和下議院 的不同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土(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由於以英聯邦國家為代表的許多國家,其立法機構以英國國會為原型,英國國會通常被稱作「國會之母」。但這卻是對約翰·布賴特(John Bright)的錯誤引用。實際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國會政府的先鋒國家擴大投票權利的文章中談到「英格蘭是國會之母」。
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議院共同組成英國最高立法機構英國國會。下議院是經民主選舉而組成的團體,目前擁有646位成員,即「國會議員」(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議員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國會解散(最長任期為5年)。每位議員由被稱為選區的大選區域競選產生並代表此選區。
下議院大概在14世紀某時期出現並延續至今。下議院的權力一度與上議院相比大為遜色,但如今卻在國會中佔主導地位。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超過上議院;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議院駁回大部分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能夠延遲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應對下議院負責。首相能夠在任必須保持下議院對他或她的支持。
下議院的正式全稱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於諾曼第法語(Norman French)辭匯「communes」,意為「地區」(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誤認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議院中貴族相對)的縮寫,然而此種解釋並無歷史記載。下議院如同上議院,在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集會。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B%B1%E5%9B%BD%E4%B8%8B%E8%AE%AE%E9%99%A2
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直譯不列顛貴族院)是聯合王國國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君主(British monarchy)與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直譯不列顛平民院)。上議院有大約七百名非選舉產生之議員,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主教(即『靈職』[Lords Spiritual])以及六百多名貴族(Peerage)(即『俗職』[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之議員們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
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1544年始用「貴族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廢止,復於1660年恢復。貴族院(上議院)之權力曾一度凌駕由選舉產生的平民院(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貴族院之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與1949年通過之英國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除開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案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撤消貴族們於院內世襲罔替的席位,僅保留若干席位給國務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員們,以及另外92席由選舉產生之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工黨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一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
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貴族院尚擁有司法權:對聯合王國內絕大部分的案件,自組最高上訴法院。貴族院的司法功能並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內具法律經驗的議員們,即人稱「司法議員」(Law Lords)者。聯合王國之最高法院職權並非由貴族院單獨行使,亦時由聯合王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之。2005年憲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新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後,將接收司法議員們的司法職責。
上議院之官式全稱為「尊崇的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靈職與俗職們」(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議院同於下議院,皆在西敏寺召開會議。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B%B1%E5%9B%BD%E4%B8%8A%E8%AE%AE%E9%99%A2
E. 英國議會發展歷程
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英國議會
上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共669名議員,無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但是,國王的這些權力主要是象徵性的,行使這些權力主要還是一種形式。例如,國王批准法律,必須先經由議會通過,國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續;國王解散議會,但必須根據首相的決議才能採取行動。 英國議會居於優越於其他機關的「至上」地位,曾經擁有幾乎是無限的立法權。英國議會立法的職權可以說是無所不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立法、監控財政、監督政府。
F. 英國議會
建議先看網路:http://ke..com/view/456513.htm
下面是維基的:
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英語: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中文簡稱英國國會,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地(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由於以英聯邦國家為代表的許多國家,其立法機構以英國國會為原型,英國國會通常被稱作「國會之母」。但這卻是對約翰·布賴特(John Bright)的錯誤引用。實際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國會政府的先鋒國家擴大投票權利的文章中談到「英格蘭是國會之母」。
[編輯] 歷史
在中世紀時期,如今的聯合王國是分成三個王國,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其三個王國也分別有自己的議會。根據1707年的聯合法案將英格蘭議會與蘇格蘭議會合並成為大不列顛議會,在1800年所通過的聯合法案再將愛爾蘭議會合並,成立了聯合王國議會。
英格蘭議會 英格蘭國會的起源可追尋到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盎格魯撒克遜國王通常由一個被稱為咨議院(Witenagemot)的議會輔佐,咨議院通常由國王的兒子和兄弟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長官,以及高級神職人員在咨議院同樣擁有席位。國王仍擁有最終權力,但法律卻只能通過尋求咨議院的建議(以及後期的咨議院同意)而制定。 註:Witenagemot 又譯作賢人會議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譯作威斯敏斯特寺
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國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來自諾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徹底改革。威廉將其祖國法國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帶到英格蘭。隨後他便將土地賜予其重要的軍事支持者,這些人又將土地贈與他們的支持者,從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級制度。那些直接從國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稱為領主(Tenants-in-chief),而他們的領地被稱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專制君主,但理所當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領主和神職人員組成的議會尋求咨詢。在1215年制定的大憲章中,確立了國王不能隨意課征任何稅賦。但實際上遵守大憲章的英國國王並不多。
[編輯] 組成和權力
三個部分組成了國會: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上議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雖然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君主按照慣例,並不投票。
根據王室特權和政府協議,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國王還需要委任一個下議院的議員來組建內閣,內閣的成員同樣來自於下議院,這個人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的支持。這通常是一個簡單的決定。雖然偶爾國王必須做出一個決斷。如1963年,當被認為是一個負責任的首相哈羅德·麥克米蘭(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時,對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
任期
不同於美國等采總統制的國家,立法機關沒有特定的任期,首相會在五年之內的時間向女王提請解散國會,所以英國國會(下議院)議員的任期是不會超過五年的
立法職能
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
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國王(女王)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為「王在國會」。前次女王否決國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
司法職能
上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貝理雅動議,沒有通過。
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國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國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評價
結論:英國依照「主權不可分割」觀念,以國王為主權象徵而將三權分授國會的內閣與兩院。但集中權力之餘,仍保有某種彈性。這種彈性仰賴英國人的深刻的政治經驗與精明的局勢判斷來運作。是以某些憲政機構的權力雖然久未使用,不能視為不存在。但卻沒有人以愚昧和魯莽去隨意改造和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