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到底有沒有總督總督不是設在英國的殖民地國家嗎
總督(Governor-General),英國國王在尊其為國家元首的英聯邦(除聯合王國以外的)各成員國的代表。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總督是英王在中央或國家一級的代表;在加拿大各省還有省督,在澳大利亞各州,還有州總督。總督職位隨英聯邦國家的憲法地位的演變而變化。1926年的帝國會議決定,總督在供職國家的作用和英王對聯合王國政府所起的作用完全一樣,這就意味著總督不再是聯合王國政府及其利益的象徵。總督任命的程式也發生了變化。最初,是根據聯合王國政府的建議(事先和當地政府進行過蹉商)而得到任命的;但1930年帝國會議通過協定,確認總督應經過同國王的非正式協商、根據英聯邦有關國家政府的建議而委任。
在某些英聯邦國家的現代憲法中,有專門條款對總督選舉作出規定。在早期,總督通常來自英國。現代習慣作法是任命一個「當地」人為總督。現代總督是實權總督,他們行使職能而無需將他代表的國王置於優先地位;不過,總督通常像英王在聯合王國一樣,行使其憲法及禮儀職能。
歷史上英國在印度殖民地的統治者稱viceroy,中文也多譯為「總督」。Viceroy是拉丁文「vice」(來自宮廷的)和法文「roi」(國王)的組合。從職權范圍上來說,這一類的總督更近似中國清朝的總督。一些文獻中也將viceroy翻譯為「副王」。
總督亦是英文中Governor及Governor-General的翻譯。Governor一詞可用作一些殖民地、部分國家的州或省的州長或省長,如香港總督、華盛頓州州長,但一般只有殖民地首長才會翻譯成總督。部分殖民地,及英國的自治領(Dominion)的英國國王或女王代表叫作Governor-General,如加拿大總督、澳大利亞總督。
❷ 76年以前英國在美的殖民地上的Governor不叫州長吧當時還沒獨立,稱不上州。那叫什麼管理者統治者總督
獨立各州政治體制並不完全相同,有的州實行首長獨任,有的州孝掘實行委員會制度,有的州議會權力悔慎帆大,有的州首腦權力大,首腦一般叫碧雹做總督
❸ 英國移民在殖民地設置責任制政府是怎麼回事呢
隨著大航海時代的開啟,歐洲許多國家開始了海外殖民地的爭斗,其中英國在美洲大陸,印度半島和澳大利亞都建立了不少殖民根據地。到了19世紀中葉,伴隨著海外貿易的需求增加,許多英國本土移民者到陸續抵達全球各地的殖民地,在地方上就開啟了自治或是代理地方管理權的模式,也就是所謂的殖民地責任政府的出現。實質上早期英國宗主國對於殖民地的管控者叫做地方總督,後來演化成代議制,再發展成為地方責任制政府。毫無疑問,這種山高皇帝遠的管理方式就註定了責任制政府下的殖民地會走上獨立的道路,那麼為什麼英國沒能制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呢?還是說這是英國的放任自流的結局?
英國同意殖民責任制政府的得與失
作為宗主國同意建立這種治理模式本身就是為了緩解和殖民地之間的矛盾,但是殖民地責任制政府的出現無異於大大地瓦解了英國在殖民地的控制權。
如此便刺激了殖民地的政治發展,北美13個州的獨立就是最大的放權導致的,隨後其他的白人移民們開始聯合起來,推動地區爭取獨立。由此看來,殖民地責任制政府的出現不是單一個體,加拿大首當其沖地成為英國第一個地方責任制政府後,對於美洲大陸的南面勢必會產生影響。而美國的獨立運動影響下,英國控制加拿大政府的政策變化也導致了英國在澳大利亞的權力。這樣牽一發而動全身地趨勢讓各個移民殖民地都嚮往責任制政府的政體治理模式
後期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政治上的需求,殖民地則是大搞獨立運動,縱身躍遷到了和英國同等位置的英國聯邦成員,互相之間要麼成為貿易合作夥伴,要麼徹底“分家”。
❹ 英聯邦國家還要聽英國的話嗎英國派總督嗎那不是和殖民地沒區別嗎
英聯邦和殖民地最大的區別就是英聯邦內各國於英國是平等關系,而殖民地和英國的關系都是附屬關系。而且英聯邦是非常自由的,你可以隨時退出英聯邦,現在的英聯邦給成員國的只有好處,沒有壞處。而殖民地是被迫強製成為英國附屬的。
英聯邦(英語:Commonwealth of Nations,原名: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是一個以英國主導的共主邦聯,由54個主權國家(含屬地)所組成,成員大多為前大英帝國的殖民地或保護國。英聯邦元首為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同時身兼英聯邦王國內的16國的國家元首。基於其歷史淵源,人們常常以「British Commonwealth或the Commonwealth」(英聯邦)稱之,用以區分世界其它邦聯。
部分英聯邦成員國或前殖民地區,如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等國,雖然有相當於憲法的「基本法」,但因為基本法規定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是英國君主,故未將基本大法僭稱為「憲法」。雖然紐、加、澳等國法令規定的「國家元首」是英國君主,但國家的最高權力由總理統轄;而英國方面有向上述國家派遣有限權力的皇室代表(總督)以維持雙邊邦誼。
所以你說的總督是存在的,只是和以前太不同了,現在的總督只是形式而已,雖然形式上,英國女皇是最高元首。但英國女皇在本國都沒有干政的權利,在她的聯邦王國內自然更加沒有權利了。
現在設有總督的主要有16個國家,因為這16個國家將英女皇最為最高元首,這16個國家被稱為英聯邦王國,但各自主權完全獨立,有自己的政府:
安地卡及巴布達,自1981年獨立
澳大利亞,自1947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巴哈馬,自1973年獨立
巴貝多,自1966年獨立
貝里斯,自1981年獨立
加拿大,自1931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格瑞那達,自1974年獨立
牙買加,自1962年獨立
紐西蘭,自1947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自1981年,作為紐西蘭國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庫克群島的元首
巴布亞紐幾內亞,原為國際管地,自1975年獨立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自1983年獨立
聖露西亞,自1979年獨立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自1979年獨立
索羅門群島,自1978年獨立
吐瓦魯,自1978年獨立
英國,而根據上述定義,英國也是一個英聯邦王國
英聯邦主要組織機構有:聯邦政府首腦會議、亞太地區英聯邦政府首腦會議、聯邦財政部長會議及其他部長級專業會議。1965年起設立英聯邦秘書處,其職責是促進英聯邦的合作,籌劃英聯邦各級會議。秘書處設在倫敦。
因為在聯盟內部有很多好處,所以現在反而很多國家因為英聯邦內部貿易的好處而申請加入英聯邦。雖然加入英聯邦有很多好處,但是英聯邦很多國家對於承認英國女皇為最高元首有點不滿,很多國家希望保留英聯邦地位,但是廢除英女皇最高元首地位,因為這樣不利於共和制度。
近年來,各國的共和派的勢力漸漸抬頭,導致多個英聯邦王國都舉辦了公投,決定英王在該國的地位。但自1987年到目前為止,仍未有英聯邦王國成功擺脫與英國的共主邦聯的關系。
❺ 英國在美洲的殖民地也採用議會制形式,為什麼不採用總督全權的管理模式呢
英國在美洲的殖民地並不是都在採用「議會制」,有的都還不能「自治」。英國在美洲的統治方式有三種:委任總督、交給公司、地方自治。總督管理的模式也是有的。美洲的殖民地很多都不是由英國政府建設起來的,而是由英國的移民自己建立的,英國政府甚至可能都不知道。英國政府特許某些殖民地「自治」只是事後的「追認」。這些殖民地只是「服從」宗主國,本就不受其「管理」。 「自治」的殖民地選擇什麼樣的管理模式就是他們自己的事情了,有的州也會自己選舉 「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