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等級制度是什麼
早在1688年,喬治王朝就把英國社會分為26種等級。後來,這種社會等級逐漸發展成上層(Upper Class)、中層(Middle Class)和下層(Lower Class)三種等級。另一種說法,這三個階層也可以為稱為貴族紳士階層(Gentry Class)、市民階層(Burghers Class)和勞動人民階層(Working Class)。不同階層的人去不同的學校,受不同的教育,從事不同的行業,他們之間的界限非常明晰。
King/Queen (國王、女王)
Crownprince(王儲)再英國稱Prince of Wales,即威爾士親王
Prince(親王或王子)通常只表示「君主之子」(或女君主之夫)之意,而非具體的爵位。女性稱Princess(公主)國王長女稱Princess Royal,即「大公主」
Royal Duke(大公)
Duke(公爵)
Marquess(侯爵)
Earl(伯爵)
Viscount(子爵)
Baron(男爵)
Baronet(從男爵)
Knight(騎士)
❷ 英國的政治制度是什麼
英國在光榮革命後建立起來的政治制度就是君主立憲制
❸ 英國是什麼制度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有君主現在就是英國女王,但是權力卻不在君主手中,而是在首相和議會手中,英國有上議院和下議院,這套君主立憲制在英國已經實施了有幾百年的時間,也是一兩百年前英國成為世界霸主的制度保證。
❹ 英國政黨制度是什麼
英國政黨制度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
簡介: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同時代表英國的形象、素質。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著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一個人難以代表復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說差不多了。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說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沖突。那麼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范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特點: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力(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首腦,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仍存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權力運行:
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為內閣首相。內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君主無實權,行使禮儀性的職責。
發展歷史: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 、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泰國、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的權利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 來限制王權。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征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❺ 英國是什麼制度的國家
聯邦制 1861年就廢除了君主立憲制。。。。。。。。。。。。{這是我們團長回答,我不敢苟同:我只聽說俄國1861農奴制改革,卻不知英國政體改變。現在英國還有女王就說明英國還是君主立憲制。。。英國和澳大利亞、加拿大等以前的殖民國之間是聯邦成員關系,同屬於英聯邦(約束力不大)}
❻ 歷史上英國實行什麼制度
政治體制以1689年為分水嶺,在此之前為絕對君主制。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的頒布君主立憲制。
❼ 關於英國制度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17世紀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不很徹底,它採取的是一種妥協的方式,保留了國王。但是它有規定議會的權力大於國王,國王要受議會制約。國王在英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沒有實權
❽ 英國是什麼體制
英國是一個君主立憲的議會民主國家.
君主立憲制
君主立憲制就是將以前的以國王皇帝手中的立法權行政權過度到以憲法為中心的國會中但國家任然保留君主,世界上最早的立憲國我想因該屬於日本國,其天皇在封建時代就已經是國家的象徵了(將軍可算做首相,武家法度可算做憲法,評定眾可算議會)。
君主立憲可分為實君憲政制和虛君憲政制現在世界上大都為後者,實君憲政制度重政府結構來講君主交出了立法權但保留部分行政權,首相只是輔助君主治理國家,憲法和其它法律由議會制訂,重體制上看就是議會制訂憲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訂的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治理國家。
虛君憲政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利(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實君一樣,重體制上來看憲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來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憲法和法律內治理國家。
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任成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是君主立憲制,君主立憲制亦稱「有限君主制」,是資本主義國家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日本等。是在君主立憲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❾ 英國是什麼黨制度
英國是兩黨制。
目前英國實行的是兩黨制,即由兩個主要的政黨輪流組織政府來執掌國家權力,管理國家公共事務。英國兩黨制也是動態的。目前英國政壇上比較活躍的政黨不止兩個。但主要大黨有工黨和保守黨。
英國兩黨制的雛形是議會中的托利黨和輝格黨兩大派別,前者主張維護君主特權,後者主張議會主權。1832年議會通過《選舉改革法》以後,原來的政治派別轉型為政黨,即托利黨轉為保守黨,輝格黨轉化自由黨,並形成了兩黨輪流執政的制度。這是世界上最早的政黨制度。一戰後,工黨取代了自由黨,與保守黨輪流執政,把英國現代兩黨制推向了新的階段。
近兩屆政府組成,英國兩黨制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即保守黨和工黨都有衰弱,兩黨都無法單獨獲得執政資格,產生了聯合政府。聯合政府在未來五年的執政過程中,可能改革英國選舉制度,從而結束長期以來兩黨輪流坐莊的局面。
❿ 英國的政治體制是什麼
從國家管理形式(政體)上講,英國是典型的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
從政黨制度上講,英國是典型的兩黨制國家。
從國家結構形式上講,英國是典型的地方分權型的單一制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