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的議會與政府,相比較而言,哪個機構的權力更大
英國的議會權力相對來說更大一點,不過兩者還是互相牽制,互相平衡的。議會享有立法權,監督政府權和財政監督權等。它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可以決定內閣的人選並監督政府施政,甚至有決定內閣去留的權利。英國議會是英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不過英國議會雖然有詢問權卻沒有質詢權。
在無協議脫歐、提前大選和議會關閉問題上,經過持續至早上的討論,英國議會達成了可以說是「最終版」的結論。議會通過法律,拒絕可能的無協議脫歐方案,同時阻止了約翰遜關於提前大選和打破政治僵局的呼籲。
❷ 英國內閣的權力有哪些
內閣的主要職權: 一是對提交議會討論的政策作出最後的決定。二是按照議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三是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議會與內閣的關系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議會產生內閣,閣員大都由議員兼任,內閣必須集體對議會負責,因此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 四、首相、內閣和政府的產生與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英王批准後內閣和政府便告組成。在英國內閣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腦和多數黨領袖)是掌握國家實權的關鍵人物,但是以首相為首的內閣和政府都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如首相有義務向議會報告工作,有責任回答議員的質詢。 嚴格來說,『內閣制』(parliamentalism)應稱之為『國會制』或『議會內閣制』。議會內閣制是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個別之閣員需對議會負責,內閣整體亦需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某位閣員或整體內閣不信任,個別閣員或整體內閣便需要辭職以示負責。責任制內閣,可以用這樣一句話概括:是資本主義國家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五、英國內閣的主要作用:政府中的高級大臣組成的。英國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既操縱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對「國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數立法和行政主動性的來源」,總之,它是國家的行政之巔。它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第一,它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包括內政、外交、防務、教育、科研等各項決策。第二,控制立法。現代社會中由於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復雜化,議員個人既無設備又缺乏全面的知識和足夠的信息來准備復雜的議案,導致政府逐漸加強對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議案,這種議案都是由內閣提交下院通過的。而且在准備議案中,內閣委員會越來越多的參與其中,即先由內閣列出議案原則,再由他組織有關大臣、文官、專家等一起磋商議案細節,然後交內閣審定。最後提交下院通過。第三,作為政黨的領導。首相是執政黨領袖,內閣大臣都是由執政黨領導組成的。內閣除了對國家、政府進行行政上的領導外,同時也對其政黨行使著領導權。如討論決定黨的方針政策,競選宣言等,在下院和公眾中,為其 黨的政策、行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等。
❸ 在英國,國王,議會和行政部門之間是怎樣制約的
尊
在君主立憲制的英國,名義上國家是國家元首;現實生活中有內閣和首相專權之說;但在法律上,議會擁有至尊至上的地位。
英國憲法賦予了議會「卓越的和絕對的權力」。議會的至尊地位首先體現在它所擁有的立法權上。理論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廢除任何現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廢除具有憲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權外,議會至尊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在行政上,議會下院是行政權力的最高來源。內閣和首相都產生於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權力的必經之路。第二,在財政上,議會下院控制著國家的財政命脈。第三,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繫上,議會可以向地方授權也可以收回權力。
議會至尊,是指其法律地位,並不意味著它可以為所欲為。並且這種法律地位並沒有得到任何憲法性文件的規定,僅是一種習慣的表示,是人民對它的默認。議會實際上受到許多約束:首先,它要受到英國多數選民意志的約束,它不得制定任何違背英國國情的法律;其次,它要受到公眾輿論的約束,不能通過將會遭到公眾普遍反對的法律,而且這種法律即使通過了也難以執行下去;再者,它也不能通過與國際法相違背的任何法律,比如英國議會不能通過與歐盟的法律相沖突的任何法律。
二、議會特權
英國議會的至尊地位還體現在議會的特權上。為了維護議會的權威和尊嚴,也是為了使議會能夠不受妨礙地工作,必須給予其特殊的保護,這種保護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議會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權力,就是議會特權。英國議會兩院所享受的特權大體相近。這種特權既適用於作為整體的議院,也適用於議會的工作人員和每一位議員。
英國議會特權包括:議院言論自由、議會成員被召集與會的優先權(這也意味著議員享有在民事案件中免受逮捕和免除在陪審團中服務或被迫出庭作證的權利)、上/下議院各自作為整體,有接近國王的權利、上/下議院有控制它自己的工作進程的權力、確定議院的合法資格並在此基礎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權力、對任何人破壞議會特權的行為作出懲罰的權力。就下院來說,對維護其尊嚴、保護它能正常工作來說,較有意義的特權有五項,這就是:議院言論自由權、議院不受逮捕權、議會自主管理權、議會的懲處權和議會拜謁國王權。
(一) 議員的言論自由權
這是議員所享受的最主要的豁免權之一。言論自由權是指議員不會因為在議會中的言論或行動而受到懲罰或恐嚇。也就是說,議員在議會辯論、發言時可以暢所欲言,其所說所為不會在議會外受追究。這就免除了議員遵守法律有關誹謗、煽動叛亂、泄露國家機密等方面的義務。據此,法院在審判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時,都不得引用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為證據。如果法院確實需要引用下院的議事記錄,必須事先請求下院同意。享受言論自由權的除了議員外,還包括下院的工作人員、應下院授權在下院作證的證人、下院的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
(二) 議員的不受逮捕權
授予議員這項特權的目的是保障議員能夠按時出席下院的會議。所謂議員不受逮捕權,僅指議會會期之前40天和之後40天內,議員不得因民事訴訟而遭受逮捕。而在刑事訴訟方面,議員則不享有不受逮捕權。不過下院歷來堅持,監禁或拘留議員必須立即通知下院並說明理由。即使是民事訴訟方面,議員的不受逮捕權也有限制。如破產法規定,破產議員不能享有不受逮捕權。由於現在幾乎廢棄了對民事債務人的監禁,所以議員的不受逮捕權已經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其主要意義在於它是一種議員特權和議會地位的象徵。
(三) 下院自主管理權
下院的自主管理權包括兩方面:一是對下院議事的自主管理權;二是對議員的管理權。下院的議事自主權包括全院大會的議事和各個委員會的議事。下院各個委員會的設立、變更與取消,下院的議事規則,全院大會秩序的維持,下院辯論記錄的出版等等都由下院自己來管理,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插手或干預。下院對本院議員的自主管理主要包括對資格的管理和對行為的管理兩個方面。現在下院對議員資格的管理許可權已大大不如從前。過去由下院來裁決議員選舉糾紛,現在這一權力已交給法院。不過,現在下院仍有權決定下列事項:第一,宣布某個選區的議席出現空缺;第二,頒布進行補缺選舉的命令;第三,取消它認為不適宜擔任議員者的議員資格。下院對議員行為的管理主要是指議員在議會外兼職牟利活動的管理。下院很早就明文規定,禁止議員以職權謀私。當然並非所有的院外兼職謀利活動都是不正當的。下院對正當的院外兼職活動,如兼任律師、教師、業余寫作,向來不予禁止。1975年,下院明確規定了對議員在院外兼職的管理制度,要求議員必須全面申報其院外兼職和收入,必須直接申明院外兼職與他在院內工作之間的具體利益關系,不得接受資助者對他在院內行為的具體指示。
(四) 下院的懲處權
下院的懲處權是指,對破壞下院的特權、蔑視下院權威的院內外任何人,下院有權予以懲處。被下院列為「蔑視下院權威」的行為主要有:在院內搗亂,破壞議會秩序;拒絕向下院的委員會作證;向下院的委員會作偽證;干擾別人向下院的委員會作證;阻礙議員進出議會大廈;議員蓄意向下院說假話;對議員行賄;試圖威脅議員的行為;侵擾議員;發表誹謗下院或議員的材料;過早泄露下院委員會的議事;阻礙或攻擊正在執行任務的下院官員;誹謗下院議長、副議長的人品或公正。
對蔑視下院權威者,下院有權施加處罰。處罰的手段主要有:議長予以訓斥;驅逐出下院,如果是議員就剝奪其議員資格;在會期內關押;轉交檢察長提起公訴。處罰程序是:先由議員向議長提出蔑視下院的事實和人員;然後議長提請全院大會優先審議蔑視案,全院大會進行辯論並表決後再轉交特權委員會調查;特權委員會向全院大會報告調查結果,並提出處理建議;最後全院大會表決處理辦法。
議會的懲處權雖然與法院的司法權有沖突,法院堅持對議會特權的范圍、性質保留審判權,但總的來看,法院還是認可議會的這種特權,對議會為維護其特權和尊嚴的做法基本上是支持和配合的。
(五) 拜謁國王權
這一特權目前也只有象徵意義,因為國王實際上對議會的各項工作已經沒有多大影響,議員也很少因為工作需要而拜見國王。
三、議會與王室的關系
英國議會取得至尊地位的過程,就是不斷向王室奪權的過程,也是權力由王室向議會轉移的過程。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在名義上,君主即國王是權力最大的統治者。英國憲法規定,英王是英國世襲的國家元首,立法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的首領,聯合王國全部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
就國王與議會的關系來講,一方面,國王是議會的一部分,而且是三個部分中的第一個組成部分。雖然作為議會一部分的國王所參加的議會活動,僅限於每屆議會開會時要親臨議會大廈發表演說以及批准法律等,但既然她是議會的第一組成部分,那麼議會的至尊地位也就有國王的份。另一方面,國王所擁有的批准法律的權力實際上對下院也起到了制約作用。也就是說國王擁有否決議會通過法案的權力。盡管一百多年來,國王未曾行使過這種權力,但是只要需要,她還是可以形式這種否決權的。這無形中對下院的立法構成了制約,使得下院盡量不通過違背多數公眾意願的法律。
四.議會與政府的關系
在英國,「政府」(Government)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就是指國家機關,包括國王、議會兩院、司法和行政部門;狹義的政府就是指行政部門,通常稱「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通常所說的某某首相領導的政府既指後者。英國首相是(狹義)政府的首腦。
在19世紀中葉之前,特別是19世紀30-80年代的議會「黃金時期」,議會掌握著真正的實權,政府和內閣只是貫徹議會一直的一個辦事機構,議會不僅控制著自己的工作議程,而且還控制著政府和內閣。議會擁有這樣大的權威,與當時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的狀況密切相關:那是選民人數較少,政黨的組織不夠完善,不會遭到黨紀的制裁。
以1867年的議會改革為肇始,開始了權力由議會向政府轉移的過程。1867年改革的一個主要成果是擴大選舉權,使得選民人數大大增加,選民的增加促進了政黨組織的發展。任何人要向成為議員必須首先得到政黨的支持,而議員進入議會後就必須服從與自己所在當的領袖的命令,遵守本黨的紀律,這樣,議員很少按個人的意志來行動,而是要與本黨的一直保持統一,議會實際上就控制在政黨手中。由於內閣成員主要是由執政黨的核心任務構成,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議會是被內閣和政府所控制。到了20世紀60年年代,議會已經由政府的主人變成了政府的僕人,完全為政府所控制——這一變化也是英國社會發展變化的必然結果。
政府對議會的控制,首先體現在控制議會的工作議程上。1902年的巴爾福改革,使得政府基本上控制了議會的時間表。下院50%以上的時間由政府來控制,25%的時間由反對黨控制,其餘則留作處理由後座議員和地方政府提出的私議案上。由於政府控制的議會時間多,它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安排議程,或者在議案辯論中增加時間,或者是截止審議。而反對黨不可能做到這一點。
政府在決策、立法、財政上也逐漸起主導作用,議會只起著配角作用。首先是決策,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政府所承擔的責任越來越多,決策范圍日趨擴大,技術性也越來越高,與之相應,政府部門有所增加,專業型也增強,而議會則沒有這種相應的變化,因而難以適應決策的需要。尤其是議會的工作特點也不適合作出高效率的決策。於是,內閣和政府就自然成了決策的中心,議會也逐漸失去了對政府決策的干預能力。到了19世紀末,政府的重要文件已不再對議會公開。其次是立法。議會擁有立法全是議會民主制國家天經地義的事情,而且英國憲法也確實賦予了議會立法權,然而現實卻是政府控制著立法工作。時至今日,政府成了大多數議案的提出者,能否被採納通過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政府。最後是財政。隨著政府權力的加強,財政立法的實際權力已經轉移到政府手中。19世紀末以來,歷屆政府的預算案都獲得通過。雖然下院有預算委員會負責對政府開支的調查,但所起的作用是相當有限的。
雖然議會已經成為政府的「奴僕」,但畢竟議會擁有法律上的至尊地位,就與政府的關系來講,議會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於議會。政府必須產生於議會。英國大選是選舉下院議員,而議員分別屬於不同的政黨,在大選中獲得多數議員席位的政黨即為執政黨(個別時候會少於反對黨),其領袖受女王之任命為首相,負責組織政府。經過這樣途徑建立起來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否則通過其他途徑如政變、起義所組成的政府則為不合法,公眾是不會接受的。第二,使政府的議案合法化。雖然議案和政府的預算案都是政府提出的,但不經議會通過和批准,議案絕對不能成為法律,預算案也不能被執行。如果政府提出的議案或預算案被議會否決,政府的威信和執政能力就會受到影響,盡管政府還是合法的。第三,監督並影響政府的行為。既然政府產生於議會,從法律上講,政府的權力是議會授予的,議會就有權監督、調查政府的行為,進而影響政府的執政過程。第四,為政府提供高級官員。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政府大臣及其他高級官員必須由兩院議員擔任。形成這樣的常規是符合英國政治需要的。英國的政治精英都在議會內,各黨的精英也在議會內。經過激烈的競選而成為議員,這本身就是一個極好的選拔幹部的過程。
五.議會與司法的關系
英國沒有全國統一的司法機構,它的司法分成三個系統:英格蘭與威爾士為一個系統,蘇格蘭為一個系統,北愛爾蘭為一個系統。英國的司法是相對獨立的。憲法行常規規定,審訊或待審的案件不應在議會中進行辯論,議會兩院不得對法官的職業行動提出疑問,除非法官的職務被解除時。
不過英國的三權分立是不嚴格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立法與司法之間有密切聯系。這主要表現在議會上下兩院(特別是上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職權。英國上院既是立法機構,也是一個司法機構,是最高司法機構。它對民事和刑事法院判決的案件都有最後的審判權,是最後的審判機構和最高上訴審級。英國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地方法院——巡迴刑事法院——議會上院;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郡法院——高級法院——上訴法院——議會上院。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的首腦,也是上院議長,又是當然的內閣成員。上院的裁決對下級所有的法院都有約束力,而且也約束上院自己。上院作為最高上訴法院,在民事案上適用於整個聯合王國,而在刑事案上只適用於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議會下院也擁有一定司法職權,主要是對本院成員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判決,此外還有權對侵犯議會特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總的看來,議會與司法之間的關系遠不及它與王室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密切。
摘編自:蔣勁松:《議會之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劉建飛、劉啟雲、朱艷聖(編著)《英國議會》,華夏出版社;施雪華:《當代各國政治體制——英國》,蘭州大學出版社。
❹ 英國議會制的上下兩院分別有什麼作用及權利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土(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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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議院共同組成英國最高立法機構英國國會。下議院是經民主選舉而組成的團體,目前擁有646位成員,即「國會議員」(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議員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國會解散(最長任期為5年)。每位議員由被稱為選區的大選區域競選產生並代表此選區。
下議院大概在14世紀某時期出現並延續至今。下議院的權力一度與上議院相比大為遜色,但如今卻在國會中佔主導地位。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超過上議院;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議院駁回大部分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能夠延遲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應對下議院負責。首相能夠在任必須保持下議院對他或她的支持。
下議院的正式全稱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於諾曼底法語(Norman French)詞彙「communes」,意為「地區」(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誤認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議院中貴族相對)的縮寫,然而此種解釋並無歷史記載。下議院如同上議院,在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集會。
歷史
國會是由中世紀向國王咨詢的參議會發展而來。這種皇家參議會的成員包括神職人員、貴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稱為郡選議員,Knights of the shire)。參議會的主要職責是批准由君主提議的稅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參議會在進行稅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眾的不滿。如此,立法權便發展而來。
1295年的「原型國會」開始接納自治市鎮(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選送兩名郡選議員同各自治市鎮選送兩名市鎮選議員(burgesses)便成為慣例。最初的自治市鎮代表幾乎毫無權力;郡選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夠隨意授予或剝奪市鎮的自治及選舉權。市鎮選議員如果略顯獨立,則會導致該市鎮在國會中遭到驅逐。郡選議員地位較高,但在一院制的國會中,比較他們的對手貴族議員,仍然式弱。國會在愛德華三世統治時期分為兩部分:郡選議員和市鎮選議員組成下議院,而神職人員和貴族則組成上議院。
議員和選舉
目前,每個國會議員代表一個選區。而在十九世紀改革之前,選區很少以人口為根據:大部分的郡與市鎮(它們的邊界是固定的)在下議院各有兩位議員。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為先導的一系列十九世紀改革法律的頒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廢除了大部分的兩議員選區;餘下的到1948年全部廢除。大學選區(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許如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等重要大學作為選區代表的選區)在同年也被廢除。從此,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個國會議員。盡管如此,在郡選區和市鎮選區之間仍有技術差異,但此差異僅僅影響到競選人在選戰時允許花費的數額。
資格
對於國會議員有眾多資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必須年滿21周歲,並且是英國、英屬海外領土、愛爾蘭共和國、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為苛刻:根據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區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議院議員不能為下議院服務。
受制於破產限制令(僅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產(北愛爾蘭),或是他或她的不動產被扣押(蘇格蘭),則不能在下議院享有席位。還有,精神病患不能夠成為議員。根據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須兩名專家向議長報告此席位議員患有精神疾病。還有一個始於十八世紀的習慣法先例,即聾啞人不能成為議員。但是此先例在近年來還未曾實施過,法院很有可能不會支持。
立法職能
盡管兩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議案通常源自下議院。
眾議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權力是《國會法》賦予的,在此法的規定下某些議案可以直接獲得皇室認可(Royal Assent)而無需經過上議院的同意。上議院不可延遲任何金錢議案(在下議院發言人的觀點里,是僅關於國家稅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過一個月。其次,上議院不可延遲大部分其他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議的時間或超過一個歷年。但這些的規定只適用於產生自下議院的立法議案。再者,若議案要被推延超過一個五年的國會任期的,必須得到上議院的同意。
下議院進行會議的情形在傳統慣例上(此傳統的效力甚至高於《國會法》),關於財政范圍內的事務下議院的是被賦予至上權的。只有下議院才可以提出關於稅務和供應的議案。而且,下議院通過的供應議案是免受上議院修改。再者,上議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議案的方式來加入關於稅務或供應的規定的,但下議院通常都放棄其特權並允許上議院作出包含財政內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個慣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慣例」,上議院也不會反對政府在先前選舉宣言裡面允諾過的立法。
因此,上議院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條文和實際操作削減了,下議院很顯然是更具權力的國會部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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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顛(即英國)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聯合王國國家議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王室(British monarchy)與不列顛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有731名議員,其中八名目前懸缺。
上議院為非選舉產生,包括英國國教派的兩名總主教與24名大主教(即『靈職』[Lords Spiritual])與706名的貴族(Peerage)(即『俗職』[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之議員們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
上議院始建於14世紀,並幾乎持續存在至今。因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一度於1649年廢止上議院,但於1660年又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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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1721年,輝格黨(Whig)領袖華波爾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喬治一世(George I)任命為內閣首領,是為英國首相一職之始,但職位正式名稱並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貝爾-班納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獲任命為英國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現,成為一個正式的英國官銜。
首相可向國王/女王提名政府內閣成員,亦可提出解散下議院的請求。
❺ 英國最高權力機構是什麼有什麼權力
英國最高權力機構是上下議院,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上議院的立法權是,提出法案延遲立法在立法過程中的生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下議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有659名議員,任期五年。下議院的立法權是提出重要法案,事先討論並通過法案,問問題,財政法案只能由下議院提出並通過。上議院的權利是討論財政法的權利,由於許多貴族成員都在該國擔任重要職務並且經驗豐富,因此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具有重大影響。其次,該法案的否決票推遲一年仍會阻礙下議院(下議院)的法案,特別是對時間敏感的法案推遲一年,會使該法案實質上無效。
❻ 英國國家最高行政權掌握在誰的手裡
英國內閣享有最高行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