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議會最早出現於幾世紀
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 上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共669名議員,無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但是,國王的這些權力主要是象徵性的,行使這些權力主要還是一種形式。例如,國王批准法律,必須先經由議會通過,國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續;國王解散議會,但必須根據首相的決議才能採取行動。 英國議會居於優越於其他機關的「至上」地位,曾經擁有幾乎是無限的立法權。英國議會立法的職權可以說是無所不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立法、監控財政、監督政府。
❷ 英國議會成立具體時間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❸ 英國議會是在什麼時候建立的
「議會」一詞來源於拉丁文,原意是談話式辯論,最初以一種代表們集會的形式出現 ,經過長期的演變和發展,最終作為民主的基本形式在許多國家普遍確立。
英國議會:
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加者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
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
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
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
❹ 議會定國事,英國是什麼時候開始有議會的呢
英國議會,也叫威斯敏斯特議會。在英國所有的立法機關裡面,地位最高,也是英國的政治中心。英國的政府的產生由議會起關鍵性作用,政府產生之後就要對議會負責。英國議會有三個部分組成,一個是上院或者說是貴族院,另一個則是下院或者說是平民院,最後一個部分則是國王。英國議會的最早創建時間是十三世紀,一直到今年也已經有了七百多年的歷史了。因為英國議會是第一個以這種形式出現的,所以被譽為議會之母。英國議會每次舉辦的地點一直都是在倫敦的一座大廈,從議會剛剛出現就一直如此。議會的舉辦頻次是一年兩次,每次都會持續很長的時間,第一次要持續四個月,第二次持續三個月。
英國議會的下院。下院的成員不像上院一樣,下院的成員是在英國的每個地方選出一個人當代表,所以下院的人數一直都是確定的也就是六百五十人。下院的議長產生方式跟上院也不一樣,是通過投票這種方式產生的。下院還有一個職位是副議長,副議長就負責協助一張的工作。
❺ 英國的議會是怎樣產生的
英國議會的由來
早在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加者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議會有決定征稅、頒布法律等權利.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這標志著英國議會的產生.14世紀上半葉,議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又稱貴族院,下院又稱平民院.17世紀,許多新興資產階級的代表成為下議院的議員.
❻ 英國議會成立具體時間
19世紀英國的三次議會改革
英國議會是指英國13世紀中期出現的主要有封建領主、騎士、城市市民參加的會議。英國在19世紀三次與時俱進的議會改革分別是1832年議會改革、1867年議會改革、1884年議會改革。
第一次:1832年議會改革
是19世紀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進行的爭取同土地貴族重新分配政治統治權及擴大選舉權的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20—30年代隨著工業革命的迅速發展,英國工業資產階級的經濟實力進一步加強。內容:取消「腐敗選區」的議席;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席位;放寬了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啟示:制度變革是可以進行的,而且是不可阻擋的,制度變遷可以用非革命的手段來完成,改革要適時得法,於時俱進。
第二次:1867年議會改革
1867年議會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50—60年代,資產階級發展更為迅速,已經取得政治地位的關於資產階級和土地貴族結成更為緊密的聯盟,採用自由主義政策,藉以緩和階級矛盾,鞏固自己的統治。日益壯大的工人階級也在爭取自己的權利。內容:重新調整選區,取消「腐敗選區」的議會席位,分配給新興城市;進一步降低了選舉資格限制,擴大了選民范圍。意義:(一)工業資產階級從此具有主宰地位,進一步消除了英國議會制度中的積弊和腐敗之風,徹底打破了以前貴族在議會中一統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實現了資產階級民主。(二)由於選民擴大,政黨要站住腳,必須成為群眾習慣的黨,極大地推動了政黨政治的發展,使爭取選民成為政黨活動發核心。(三)保守黨已轉變為代表資產階級的黨。(四)工人暫時被籠絡,但從長遠看來,也給工人政黨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第三次:1884年議會改革
1884年議會改革是英國資產階級為鞏固資產主義議會民主而進行的政治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末隨著英國工業壟斷地位的喪失,資產階級兩大政黨自由黨和保守黨之間的差異日益縮小,他們都採取對內實行微小改良,對外加強侵略和擴大殖民地政策;農業工人仍被排除在選舉大門之外。內容:再次擴大公民權;重新規定選民的財產資格;建立一種新的內部服務資格,主要是給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農業工人的選舉權。意義:沒有選舉權的農業工人終於獲得了選舉權,但仍然受到財產資格的限制。另外婦女仍沒有選舉權。
三次改革的啟示:整個19世紀,英國社會各階級圍繞著議會選舉改革實現普選權而持續斗爭,但始終以一種平和的,非暴力的方式出現,體現了英國民族特性在政治領域內的凝結,適時而變,和平漸進。英國這種漸進妥協的模式值得我們借鑒,並加以巧妙的運用,力求找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協調點,達到整個社會的利益平衡,避免激進革命帶給社會的損害。當然必須要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不能一味妥協。
❼ 英國議會發展史
1、早在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加者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議會有決定征稅、頒布法律等權利。
2、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此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
3、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這標志著英國議會的產生。
4、14世紀上半葉,議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又稱貴族院,下院又稱平民院。
(7)英國議會制什麼時候產生的擴展閱讀:
職權
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院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