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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封建模式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9-10 14:09:13

A. 英國封建分封制的特點

特點:
1、先有地後有爵
英國的封建領主,往往先通過武力、聯姻、繼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後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級領主,獲得爵位。
2、從屬關系
英國各級封建主之間只效忠於直接上級,隔級之間無效忠關系,因此有諺語「我的騎士的騎士,不是我的騎士」。
3、繼承權
英國雖然有著更加嚴格的長幼制度(即長子繼承全部,幼子什麼也得不到。),但在繼承權上相當松,女兒有繼承權,外戚也有繼承權,這就造成了大諸侯跨國領有土地、同時從屬於兩個上級領主、繼承糾紛國際化等情況的產生。
4、貢賦制度
英國各級封建領主之間的供賦更像是租稅,經濟意義十分明顯。內容以農牧產品為主。封建領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農民的地租和下級領主的供賦來維持的。領主之間主要是經濟從屬。

衍生知識點——采邑制:
1、背景
英國從威廉一世開始實行采邑制,規定每個騎士采邑供養一名騎士,為國王服役。
此後,國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下屬,而這些下屬又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自己的下屬,從而形成了一個以土地為紐帶的領主與下屬之間的關系,這樣領主既要負起保護下屬土地的責任,而下屬也有義務效勞,為領主作戰。
2、影響
采邑制這種形式對於提高國家的戰鬥力很有幫助,而且通過采邑制逐漸形成了一種封建等級制度:國王、公爵、侯爵、 伯爵、子爵、男爵、 騎士。
擁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內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軍事和財政權,稱為特恩權。轉化成為世襲領地的采邑,習慣上稱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m)。
采邑的封賞使一些農民淪為封建主的依附農民,促進了西歐封建土地制的發展和封建主階級的強大。

B. 英國的封建領土等級制度

英國的封建制度與中國完全不同。因為有宗教等等信仰上的契約,使得國王從最開始就把土地分給了星羅棋布的大大小小的騎士和貴族,這是從羅馬佔領英國就開始的習慣。國王依賴於騎士的武裝和承諾來維護王權。因此國王本身沒有武裝,或者說沒有具有威懾力的軍隊。因此即使在查里一世(斯圖亞特時期)時代,國王根本沒有軍隊和警察來實行專職,人民服從於他的保證完全是一種不穩固的信仰。

另一方面,由於英國的分封制度是非常零散的,整個國家可以說是被分成了無數的小塊,因此當人民要表達意願的時候,代議制就是必要的選擇。因為沒有區域性的大的代表,誰也不能代替另一個封建領主說話,而每個領土上的人都依賴於領主,所以只有領主(士紳、騎士)可以有代表權,因此必須產生一個由多人組成的政治組織,即議會。而古代中國,雖然同樣是分封,但是每個王侯都有相當大的領地,可以說已經能夠獨立形成一套政治體系(這也是為什麼中國經常會有諸侯造反的原因,雖然英國歷史上也有許多伯爵、王室後代的反叛,但是他們並不是因為擁兵自重,而是因為對於誰應該繼承王位右不同的觀念,或者宗教信仰、理念不同造成的),而他們數量也不多,所以不具備產生議會的條件,同時皇帝絕對擁有軍隊的統治,王侯和人民對皇帝的服從建立在軍隊的威懾,而不是某種宗教信仰或者信念。因此,中國的「封建」不可能產生議會。可以說,英國的這種封建制度是不穩固的,隨著地方領主的開明和富有,他們在議會中會要求更多的內容,而不覺得這和以前有什麼不同。由於歐洲是經商為主的經濟發展,因此財富更多的產生於人民自發的貿易活動,他們的意願直接決定了國王的稅收,再加上他們有表達意願的場所——議會,所以要求不斷提高和議會權力的不斷增大是必然的。

C. 有誰能夠告訴我英國的封建制度起源要詳細的

英國從5世紀中葉到14世紀末實行的由封建領主佔有土地並對依附農民進行剝削的經濟形式。 產生和發展 盎格魯撒克遜人和朱特人等日耳曼部落,從5世紀中葉起由歐洲大陸入侵不列顛,經歷一個半世紀的征服,把大部分土著凱爾特人排擠到不列顛的北部和西南部,並在不列顛建立了許多小王國。各王國的經濟基礎是以酋長為核心的村社,土地分配給作為自由農民的社員世襲耕種,每份大約120英畝,稱為"海得",但這些土地不是私有財產,不得買賣,原來的土著人則淪為奴隸。於是形成一個由貴族、普通自由人及奴隸組成的等級社會。 當時戰爭頻繁,因而出現了職業戰士,稱為武士。這些武士受國王的賜贈或自行割據而擁有幾倍於"海得"的領地,通常達600英畝。自由農民則逐漸分化,有些人變成武士,多數人日益淪落。到撒克遜時代後期(7世紀末8世紀初),自由農民的土地往往只有30英畝或15英畝。還出現了一個人數眾多的每人有2~5英畝土地的貧苦農民階層,這種農民就是後來的茅屋農。與此同時,貴族、武士則擁有較好的和日益增多的土地,逐漸變成封建領主。 基督教於 6世紀後期傳入不列顛,教會因國王和貴族的贈予以及對農民土地的兼並而獲得大量土地,主教們也成為大封建領主。 撒克遜時代處在由部落組織到封建組織的過渡階段。世俗領主或教會領主和其他豪門貴族都有農庄並擁有奴隸,而奴隸也領有一小塊土地和一間小屋;還有一些普通自由人的田地和領主田地混雜在一起而成為敞地,他們往往要向領主繳納實物地租或服一定勞役。那時,還存在大量的自由農民。 8世紀後期,諾曼人的一支丹麥人入侵不列顛,到9世紀後期在英格蘭東北部建立了"丹麥區"。在與丹麥人的斗爭中,盎格魯撒克遜人所建立的小國逐漸形成政治聯合。他們依靠自由農民組成的軍隊與丹麥人作戰,其中的騎兵能從國王手中領受采邑,後來成為封建騎士階層。作為退兵的條件,英國人對丹麥人支付大筆款項,稱為丹麥金。對丹麥人的戰爭及丹麥金的沉重負擔加速了自由農民的分化與沒落,貴族得到國王的封賜而占據了大量土地並奴役農民,不少村社變成了封建庄園。 11世紀初的英國庄園中的農民有三種:①自由農民,大都保有土地,向領主繳納少量貨幣和實物,有時也服勞役,對國王有服兵役義務;②定居在領主土地上的無權農民;③茅屋農。 完備時期 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1028~1087)渡海入侵英國,後加冕為王,史稱"諾曼征服"。征服者威廉沒收了大批盎格魯撒克遜貴族的土地,使國王成為一切土地的所有者。隨著征服的進展,他又把土地分封給親屬和隨從,於是全國出現了許多與昔日武士領地相當的采邑。威廉在英國建立了強有力的王權,規定接受封土的領主必須服兵役,繳納一定的賦稅,同時也賜予領主統治封土上農民的權力,即領主設置法庭、征稅及強派勞役的權力。另外教會的地產也不斷擴大。至此,由世俗領地與教會領地所構成的封建領地制經濟在英國占據了統治地位,英國從村社制經濟經歷約四五百年時間的封建化過程轉變為庄園制經濟。 從諾曼征服到大憲章運動的150年間,是英國封建領地制經濟最為完備的時期,其經濟結構主要是以庄園為組織形式的農業經濟,另有少量手工業。庄園成為封建領地制經濟的經濟細胞。一個典型的庄園有一個中心村,耕地分為領主自營領地及租佃領地即份地兩部分。每個農奴從庄園主手中領有一塊份地,一般為30英畝,收獲歸農奴所有。領主的自營領地由農奴代為耕種,每周服義務勞役3~4天,收獲歸庄園主所有,農奴附著在土地上依附於領主。每個庄園還擁有大量草地、森林和荒地。庄園經濟基本上是自然經濟,進行簡單再生產;農奴受庄園主剝削,但有自己的經濟。領主的自營領地與農奴份地都劃成條地,相互間雜,實行三圃輪種的敞地制。

滿意請採納

D. 求英國封建制度形成過程(詳細分析)

1、公元五世紀中葉,日耳曼人中的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裘特人進入不列顛東部和南部,七世紀初形成七個王國,歷史上稱「七國時代」(7 ~ 9 世紀),英格蘭即開始封建化過程。
2、八世紀末九世紀初諾曼人入侵不列顛東北部,為抵禦入侵的諾曼人,七王國合並統一,從此有英格蘭這一名稱,到阿爾弗烈德大帝( 871 ~ 899 年)時,阻止了丹麥人的繼續入侵,並控制丹麥區(英格蘭東北部)以外的英格蘭,英格蘭全境統一,但到十世紀末,丹麥王國又入侵,其卡紐特國王建立了包括丹麥、挪威和英格蘭在內的北海大帝國。不久,其死,帝國分裂。1042 年英格蘭獨立,封建庄園逐漸形成。
3、1066 年諾曼底征服大大加速了英國的封建化進程.威廉沒收了大部分盎格魯撒克遜貴族的領地(據統計,他們的土地在威廉晚年時只佔百分之八),把它們分封給自己的新舊封臣;並且在他死的前一年, 1086 年進行全國土地調查,編製成《土地賦役調查書》,其中對土地的歸屬,財產狀況,耕作者身份,都作了詳細登記.從調查結果看,當時絕大部分土地為封建主占據,廣大農民已成為農奴,他們稱調查書為「末日審判書」。這一調查結果保存到了今天.它表明英國封建制度的確立。
4、後來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和軍事改革,限制封建主的司法權力,還推行盾牌錢,造就了一大批鄉紳。1215年自由大憲章對亨利二世以來王權在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發展進行了清算,規定大封建主所屬封臣之間的財產糾紛應由封建主自己來審理。到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起來革命,利用大憲章這一古老的文件為武器同專制王權作斗爭。但在此之前的漫長歲月里,因為封臣制的瓦解和王權的強化,因為專制王權的建立,英國的封建集權制度已趨於成熟。

與法國相比,英國封建制度有其特點:①由於是不斷地征服,盎格魯撒克遜人征服克爾特人,諾曼底人征服盎格魯撒克遜人,征服者與當地人對立,故只能緊緊團結,依靠王權,所以英王權強大。所征服的土地七分之一歸王室,實力超過任何封建主,而大封建主的領地又不相連接.②一切大小封臣除向其封主效忠外,還都要向國王宣誓效忠。③財政和軍事上,國王把過去對付外敵而徵收的「丹麥金」變成經常稅,並徵收附庸領地的繼承稅.到12 世紀,封臣騎士要為國王服兵役的習慣義務,又被稱之為「盾牌錢」的貨幣稅所取代,國王可以用這些錢召募僱傭軍隊,從而又大大加強國王的軍事力量。④司法方面,亨利二世規定自由人可越過領主法庭上訴國王法庭,使國王法庭在全國范圍內比較有效地行使司法權,正因為如此,英國比法國較早出現強有力的中央政權。

E. 中世紀英國封建制度與中國封建制度的差異,以及該差異對兩國現代發展的影響

中世紀的英國是封建領主制,中國是大一統的專制主義鍵碼中央集權制度。歐洲的資本主義就是在封建領主制的社會里誕生的。
封建領主制的領主有各自的地盤,但都處於小國寡民狀態,歐洲有一些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城市,如義大利的威尼斯、熱那亞。這些城市工商業發展,市民力量壯大,當他們要反抗時,封建領主往往鎮壓力量不足。封建領主之間要相互競爭,誰也不敢對自己領地上的工商城市橫征暴斂,如果這樣做,會有大量民眾攜帶錢財外逃,跑到對手地盤上去,增加對手力量。當商野亮消人以及其他平民富人財力壯大時,封建領主還經常向他們借高利貸。我國戰國時候跟歐洲一樣,周赧王當年討伐秦國也是借高利貸的。這些人成為新興資產階級,所以資產階級的力量就在封建領主制度下放開手腳發展了。集權制度下的皇帝和官僚就不用借高利貸了,皇帝或者官僚動用國家暴力的威脅就可以讓商人無償捐獻了。
整個中國都是皇帝的,明朝時蘇州市民暴動,結果皇帝一下子就調集幾萬幾十萬軍隊鎮壓了,換成封建領主,頌知就力不從心了。中國明朝清朝皇帝及其代理人各級官僚、官差可以對工商城市進行肆無忌憚的敲詐勒索,中國工商業無法發展,假如反抗,皇帝朝廷有的是軍隊。明朝清朝時候少數幾個工商城市如蘇州揚州等,是中國農業社會海洋中的幾個小孤島,富於反抗的市民階層在人口中只佔極少的一部分,而大多數是逆來順受的廣大農民,這些農民為朝廷皇帝提供了大量的稅源兵源,使皇帝鎮壓新興市民階層如捏死一隻螞蟻。
集權制度下的官僚是皇帝僱傭來管理百姓的,這些是皇帝的百姓不是自己的百姓。他們只能在有效的任期內剝削百姓。而封建領主的臣民是自己的,他們要世代剝削百姓。
所以集權制度下的官僚往往是殺雞取卵的剝削,想實現短期剝削最大化。而封建領主要有節制的剝削,所以集權制度下的官僚比封建領主更狠,更不關心百姓死活。
另外,英國的貴族世襲制度使官職都把持在貴族手裡,平民沒機會當官,所以平民精英都去當資產階級、當科學家去了,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而中國的平民精英都去考科舉當官,當官又剝削百姓,成為社會生產力的摧殘者。

F. 英國封建主義的簡介

英國封建主義的發展史
公元前地中海的伊比利亞人、比克人、凱爾特人,先後來到不列顛。公元1-5世紀大不列顛島東南部為羅馬帝國統治。羅馬人撤走後,歐洲北部的盎格魯人、薩克遜人、朱特人相繼入侵並定居。7世紀開始形成封建制度,許多小國並成七個王國,爭雄達200年之久,史稱「盎格魯—撒克遜時代」。829年威塞克斯國王愛格伯特統一了英格蘭。8世紀末遭丹麥人侵襲,1016年至1042年為丹麥海盜帝國的一部分。其後經英王短期統治,1066年諾曼底公爵渡海征服英格蘭。1215年約翰王被迫簽署大憲章,王權遭抑制。1338年至1453年英法進行「百年戰爭」,英國先勝後敗。1536年威爾士與英格蘭合並。1588年擊敗西班牙「無敵艦隊」,樹立海上霸權。1640年英國在全球第一個爆發資產階級革命,成為資產階級革命的先驅。1649年5月19日宣布成立共和國。1660年王朝復辟,1668年發生「光榮革命」,確定了君主立憲制。1707年英格蘭與蘇格蘭合並,1801年又與愛爾蘭合並。18世紀後半葉至19世紀上半葉,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完成工業革命的國家。19世紀是大英帝國的全盛時期,1914年佔有的殖民地比本土大111倍,是第一殖民大國,自稱「日不落帝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開始衰敗。英國於1920年設立北愛蘭郡,並於1921年至1922年允許愛爾蘭南部脫離其統治,成立獨立國家。1931年頒布威斯敏斯特法案,被迫承認其自治領在內政、外交上獨立自主,大英帝國殖民體系從此動搖。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英國經濟實力大為削弱,政治地位下降。隨著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相繼獨立,到60年代,英帝國殖民體系瓦解。1973年1月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 歷史上,英格蘭,蘇格蘭,威而士和愛爾蘭是四個國家。後來英格蘭和威而士由聯姻合並,再後來,都鐸王朝的最後一個國王伊里莎白一世無後,便傳為給她的外甥,蘇格蘭國王詹姆士,於是蘇格蘭和英格蘭合並。後詹姆士的兒子查理被克倫威爾的革命軍推翻,克倫威爾統治期間武力征服了愛爾蘭。1923年,英國國會決定將愛爾蘭分為2部分,南部的23個郡獨立為愛爾蘭共和國,北部的4個郡作為北愛爾蘭仍留在英國。大不列顛是一個島嶼,是由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士共同組成,所謂UK是United Kingdom的縮寫,也就是聯合王國的意思。
君主制
君主制是當今世界最古老的政府體制。自從1952年就位以來,伊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的首腦,她也是埃格伯特國王的直系後裔。在其執政期間,埃格伯特國王於公元829年統一了英國。在議會制誕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經在英國存在了數百年,期間僅僅中斷過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當時英國採用了共和國的體制。數百年以來,君主的絕對權力遭到不斷的侵蝕和削弱,盡管如此,作為憲法意義上的國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徵意義。
在過去的幾百年中,在位君王的個性特徵對國家事務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公元九世紀末,西薩克斯的阿爾弗雷德國王擊敗了由丹麥國王古德龍率領的入侵者,並使丹麥國王轉化為基督徒,從而使英國的政治版圖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並為統一英國盎格魯-撒克遜種族奠定了基礎。
多年之後,國王亨利八世的統治引發了重大的社會變革。為了實現其建立王朝的目的,亨利八世對教會進行了改革,這為以後新教和天主教之間的分歧埋下了火種,並增強了議會的權力。在亨利八世在位期間,貴族的經濟實力得以加強,這為他們在其後的都鐸王朝進行內部斗爭奠定了經濟基礎。在十六世紀後半期,面對國內外多重危機,執政的伊麗莎白一世向世人證明自己是一名精明強干、堅決果斷的政治領袖。到了十九世紀,在維多利亞女王統治期間,英國再次進入了重大的社會和政治變革時期,並由此奠定並發展了大英帝國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響力。與此同時,維多利亞女王的丈夫埃爾伯特王子在維多利亞女王漫長的統治期間(從1837年到1901年)積極鼓勵藝術、科學和工業的發展,對英國社會的發展同樣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2002年英國慶祝了伊麗莎白女王二世執政五十年的金色慶典。在此期間,盡管英國乃至全世界都發生了巨大的社會和技術變革,伊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社會堅定不移的掌舵人,成為公眾服務、公共職責等傳統價值觀的神聖代表。
編輯本段政治
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著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一個人難以代表復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說差不多了。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說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沖突。那麼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范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政黨
(1)工黨(Labour Party):執政黨。1900年成立,原名勞工代表委員會,1906年改用現名。該黨曾於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執政。1997年大選獲勝,2001年6月大選後蟬聯執政。工黨近年來更多傾向於中產階級的利益,與工會關系有所疏遠。布萊爾當選工黨領袖後,政治上提出「新工黨、新英國」的口號,取消黨章中有關公有制的第四條款,經濟上主張減少政府幹預,嚴格控制公共開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增長,建立現代福利制度。對外主張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對歐洲一體化持積極態度,主張加入歐元,主張同美國保持特殊關系。現有黨員近40萬名,是英國第一大黨。
(2)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 主要反對黨。前身為1679年成立的托利黨,1833年改稱現名。該黨從1979至1997年4次連續執政,成為20世紀在英國佔主導地位的政黨。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兩次大選中慘敗於工黨。保守黨的支持者一般來自企業界和富裕階層,主張自由市場經濟。通過嚴格控制貨幣供應量和減少公共開支等措施來壓低通貨膨脹。主張限制工會權利,加強「法律」和「秩序」。 近年來,提出實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義」,關注教育、醫療、貧困等社會問題。強調維護英國主權,反對「聯邦歐洲」,反對加入歐元,主張建立「大西洋共同體」以加強英美特殊關系。強調北約仍是英國安全與防務的基石。現有黨員30多萬名。
(3)自由民主黨(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黨和社會民主黨內支持同自由黨合並的多數派組成。主張繼續維持與工黨的合作關系,推動工黨在地方選舉及下院選舉中實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務、社會公正、環境保護等問題上採取比工黨更「進步」的政策。現有黨員約10萬名,是英國第三大黨。
此外,英國其他政黨還有:蘇格蘭民族黨(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爾士民族黨(Plaid Cymru) 以及北愛爾蘭一些政黨如:北愛爾蘭統一黨(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統一黨(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會民主工黨(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黨(Sinn Fein) 等。
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憲法
英國憲法與絕大多數國家憲法不同,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共65條,其內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國王與領主關系規定;第二部分為國王施政方針與程序規定;第三部分為國王與領主爭端處理規定。按照大憲章的規定,國王要保障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違例向封建主徵收高額捐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放逐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保證憲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國王進行監督,如果憲章遭到破壞,封建領主有權以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履約。英國以後的憲政,追根溯源即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權有限和個人自由。有的學者如斯托布斯就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是大憲章的注釋史。
司法
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

G. 英國封建社會社會的起止時間什麼大概是哪一年開始,哪一年結束標志是什麼

英國封建社會時間:476—1640年,西歐封建社會也叫西歐中世紀。

開始於476西羅馬帝國滅亡剛好是歐洲進入中世紀時間,1640英國爆發資產階級革命,於1688年光榮革命勝利結束,英國開始建立君主立憲政體,但完全確立還是一個漸進式的漫長完善過程的。

在地方上,國王的權力主要通過各郡郡長貫徹。郡長由國王任命並直接管轄。為商討國家大事,國王組織樞密院,該院當時又稱元老院或國王法庭。諾曼王朝通過以上措施,建立起比法國更加強大的中央集權的封建統治。這是英國封建制的一個重要特點。

強大的王權得到中、小封建主、教會和富裕市民階層的廣泛支持,他們要求得到王權的保護。大封建領主反對王權過於集中,但他們封土分散,難以割據一方、同王權對抗。



(7)英國封建模式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諾曼征服後,在分封的領地上到處都出現封建庄園。封建庄園是英國封建社會的基本經濟單位,領主是庄園里握有全權的最高統治者。庄園土地通常包括領主直接領有地、農奴份地和森林、牧場、池沼等公用地3部分。勞役地租是主要剝削形式。大部分農民淪為真正的農奴。

農奴在英國叫做維蘭,擁有15~30英畝份地,為領主服勞役;此外還有邊農、茅舍農和奴隸。英國社會封建化的過程是漫長、緩慢、不徹底的,保留了較多的前封建殘余。

庄園里還有不少自由農民。大封建領主的勢力不如歐洲大陸一些國家封建主勢力強大,封建制度的解體也比其他國家早。這是英國封建制度的又一特徵。

H. 英國封建國家是怎麼樣形成的

I. 歐洲中世紀時期的封建制度究竟是怎樣的一種制度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 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准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所謂「准封建」狀態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後其領地將由統治者收回。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興盛時期,商務貿易和貨幣仍然通行,統治者還能用貨幣來酬常其臣屬,故封地並非是獲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實上,查理曼很注意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領地非常謹慎,除了恰巧駐在邊境上或蠻族所居地區的伯爵以外,查理曼「從不授給任何伯爵一個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憑那份進款或那份地產……我就可以使某個臣屬效忠,而他也會像隨便哪個主教或伯爵一樣好,或者還要好些。」這種政策的實際效果是使貴族的領地保持在較小的規模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體系犬牙交錯,從而排除了貴族領地獨行其是的危險性。

然而,查理曼死後,卡洛林帝國便陷於內戰不已,並遭受來自馬扎爾人、維金人和阿拉伯人外來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大帝約束大貴族割據傾向的努力付諸東流了。查理曼子孫之間的骨肉相殘致使帝國權威急劇衰落。查理曼的幾個孫子為擊敗競爭對手,爭相拉攏一些有權有勢的大貴族,而在戰亂頻繁、貿易中斷的情形下,貨幣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臣屬的主要手段。於是,他們拋棄查理曼那套限制貴族領地規模的策略,開始允許同一個人擁有不止一個郡的領地。當一些貴族因領地膨脹而實力大增時,國王們自然而然地又向他們作新的讓步,給予他們對其領地的世襲權利。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此風氣之先,877年他頒布詔令,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北義大利,由於查理曼長孫羅退爾的軟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一世及其後人征服該地時,羅退爾被迫承認北義大利諸侯世襲制的既成事實。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於己的附庸,並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動私人戰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這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是,伴隨著內戰和私戰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於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發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義大利和德意志。由於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築起來的城堡(註: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發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的象徵。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築讓位於11世紀以後的石塊建築。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即領主的權威是基於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徵,雖然有時是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僕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之內的社團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王權與最底層的農奴之間,不止是有一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層次,每個領主都可將自己的領地劃成數塊封給自己的屬下,從而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形的階梯網路。一個大領主相對於國王或皇帝來說是附庸(vassal),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lord),但相對於這個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來說他就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人則是他的附庸;依次類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與附庸相互按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他的直接領主負責,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但英格蘭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體大小封建主宣誓盡忠王室,各級領主便與英王發生了直接的主臣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領主與附庸間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及運作方式各有所差,並無統一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大相徑庭,法國與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遠,德意志與義大利的做法也不盡然。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之「非系統性」的一個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爾斯強調的那樣:「處在其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什麼都是,就是沒有系統性。它是粗略組織起來的混亂狀態。」[15](p.638)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范。總的來說,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10](pp.367-368)附庸必須遵守封建契約中規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義務,其采邑即可父子相傳,領主不得無故籍沒。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12世紀後期開始有一些法學家闡述封建主從關系,這些受羅馬法影響的采邑法法學家們非常注重「領主對領地的權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權利」(dominium utile)之間的區別,[2](p.220)他們對兩者的權利給予了同等的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而不只是約束附庸的契約」。[16](pp.98-99)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秀的我們,向並不比我們更優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只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17](p.54)

世襲化的封建領主們珍視他們的權利,堅持這些權利對他們來說就是一項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項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次上即是對王權(也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只能處於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盧瓦公爵厄德致其領主法國國王羅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態。布盧瓦公爵在得知國王將通過一次法庭審判來剝奪他的采邑時,拒絕出席受審而代以致信國王以示抗議。他在信中稱:「……任何人都會認為我配得上繼承〔財產〕。至於我從你那裡領得的采邑,很明顯它不是你以國王身份而擁有的,而是我感謝你的恩寵通過從我的祖先那裡繼承而得到的……真的,我為什麼不能去捍衛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可死得光榮而不願生活沒有自尊。」[4](pp.36-37)

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發生爭執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一些爭執能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決,但還有一些爭執靠裁決無法解決,便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的貴族之間的私戰十分普遍。13世紀中葉法國國王再三頒布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附庸間相互私鬥的詔令可證明這類私鬥的普遍性。另一個證明貴族私戰普遍性的佐證是基督教會約束私戰的努力:9世紀末法蘭西地區幾次宗教會議(989、990、994年)規定了一種稱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慣例,號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劫掠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人等。此慣例在11世紀中葉時在歐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廣,名目變成了「上帝的休戰(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會,每周從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間停止一切爭戰。[10](pp.412-417)但從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話,「上帝的休戰」意味著封建武士還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來解決相互間的爭端。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也應包括在私鬥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並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裡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麼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聖教會之軍的統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德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聖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願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固的行為規范基礎之上。這套規范,本質上是屬於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裡,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並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15](p.640)

由於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路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並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形,在法國加佩王朝(987-1328)時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繼承人愛麗娜結婚,有望使普圖瓦(Poitou)、桑頓日(Saintonge)和蓋亞那(Guienne)等大片領地並入王室直屬領,使法國王室領的規模擴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愛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卻一下子使這個成果消失殆盡,而隨後愛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這個附庸的領地擴大到可怕的規模。[22](p.107)

基於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著英格蘭,同時又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許可權「從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英格蘭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又應是法國國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而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並無統治權,就連對諾曼底等地,他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管轄。法國國王腓力普二世在決意控制諾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領主身份剝奪英王約翰在法國的采邑,隨後再派兵攻佔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1213年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並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國國王時,法國國王甚至可能把英格蘭歸入他的個人統治。[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一件為難之事,雖然法蘭西王國理應含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疆域,但當時人卻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一小塊王室直屬領地視為法國。遲至13世紀末,當法國國王的權力已大大擴展之時,法國南部一些地方如土倫等地的官員還習慣於說「派信使到法蘭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意志、北義大利眾多諸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為軟弱。可他作為西西里國王,卻能在這個基督教國度的外圍地區行使著極其嚴酷的統治,剝奪了貴族、教士和城市的諸多權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使自己的權力伸展到地中海東岸地區。

這些缺乏穩定疆域范圍的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不僅對內無法實行統一的管理,對外也不能以主權者的身份進行平等的交往。一個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國國王愛德華三世訪問法國,在亞眠受到法國國王腓力普五世的熱情接待,但愛德華三世對是否應向法國國王表示臣服(按慣例是採用交握雙手置於領主兩手之間的儀式)遲疑不決,他的謀士建議他等回英國查閱有關古代契約後再決定對待法國國王的禮儀。在查閱了舊有契約後,愛德華三世致書腓力普五世稱:「吾等已查悉〔英王對待法王的〕禮儀若何,故謹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亞眠尊奉法國國王之禮儀應是臣屬朝見領主之禮。[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兩國的關系主要取決於兩國君主的祖先之間訂立的契約規范,而不是由國家間的平等法規來決定。九年之後,愛德華三世為對抗腓力普五世,積極地追求同神聖羅馬帝國結盟,他與德意志皇帝結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亞的路易斯效忠,自願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則封愛德華三世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隨後愛德華便召集西德意志諸侯,要求他們出兵為他進攻法國國王。[28](p.22)可見,中世紀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盟也是建立在個人契約的基礎上的,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性質完全等同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在層次上有所差別而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卡爾頓·海斯聲稱在中世紀歐洲沒有「國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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