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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權力是如何運營的

發布時間:2023-09-17 19:05:01

① 英國的權力制衡是怎麼體現的

額、、樓上兩位都從哪淘來的答案。。實際上英國從維多利亞時代開始基本是就沒有皇權這一說法了,英國國王只是形式上的國家元首。議會才是權利中樞。有別於美國的總統共和制,英國是議會共和制。議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而議會的多數黨領袖就是首相,首相擁有組閣權,實際行使行政權,首相所在政黨一旦失去議會多數黨的地位,則立即辭職議會本身分下院和上院,互相制約。

② 英國責任制內閣是怎麼運作的上院有什麼權利

①內閣與國王:國王形式上任命首相,但內閣不對國王負責,只是形式上向國王匯報。

②內閣與議會:內閣對議會集體負責;議會對內閣進行監督。

議會可以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可以解散議會提前大選。

責任制內閣制的特點:

(1)內閣必須得到下議院議員的支持。

(2)一切閣員必須在大政方針上保持一致,集體負責,與首相共進退。

(3)首相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是國家權力的核心。

上院有什麼權利: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③ 近代以來英國的國王,議會,首相各自產生的方式和權力運作的方式是怎樣的

我來回答、
產生方式:

國王:世襲。

議會:選舉產生

首相:由議會多數黨的領袖擔任

權利運作:

國王:光榮革命後統而不治,是國家象徵,無實權

議會:議會的主要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另外,議會有贊成或拒絕徵收新稅和特別稅的權力。

首相:是國家實際最高領導人

④ 英國具體的政治體制運作模式是什麼

西方所有國家都是實行議會民主、多黨制和三權分立的制度。但在具體的組織方式上不同國家又各有自己的特點。英國、德國等政治體制模式的基本特點 這類國家的政黨政治及政權構成模式在西方較為普遍,包括如英國、德國、瑞典、加拿大、義大利、日本和西歐大陸的多數發達國家。它們基本上都是屬於責任內閣制政體,是典型的議會民主制政體,其基本特點是: 1、政黨獲得權力的主要途徑就是贏得議會選舉的勝利,即獲得下院即眾議院議席的多數。議員候選人大都由政黨推薦或具有政黨背景,多黨參加的競選是體現其所謂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一般都設定了3-5%的門檻票,並實行以多數代表制為主的選舉制度,更有利於大黨獲得多數議席。一般是由獲得下院相對多數的黨領銜組閣,並由該黨的領袖出任政府首腦。但也有議會的少數黨組閣的現象,這尤其是在多個黨進入了議會,且無一黨獲得議會相對多數的情況下更有可能。 2、國家的權力體系以內閣為核心,內閣擁有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力。內閣對議會負責,受議會制約。內閣不僅擁有行政權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議權,由執政黨所控制的議會多數保證立法的通過。內閣總理或首相有很大的權力,他不僅能夠挑選閣員,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甚至可以解散議會,宣布提前進行大選。 3、總統或國王更多的是一種榮譽性職位,並無真正的實權。在這一政體中,國王均為世襲制,總統多為間接選舉產生,如由國會議員投票選舉產生。總統或國王作為國家元首更多地體現為一種象徵性、禮儀性意義,只是在特殊情況下介入政黨間的權力調解,平常較為超脫,不承擔具體責任。 4、政黨大都是一個相對嚴密的組織體系,但右翼比左翼要鬆散。政黨無論是作為群眾黨還是精英黨,大都有一個從上到下的組織系統,乃至還有一套黨的外圍組織如工會、青年、婦女組織,對本黨執政起著一種輔助作用,甚至可以對政府形成某些牽制。 5、這種政權模式的優點是,無論是體制形成還是實際運作都相對民主、公正,更有利於決策的科學和周全。但缺點是,體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導致官僚主義,影響執政效率。

⑤ 英國政治體制的權利制衡關系

是的,英國政治制度體現了三權分立原則。
英國也有三種不同的權利機構,但政治結構不像美國那樣具有明確的三權分立特徵,而是以稍許有別的方式在議會的上下兩院之間、議會與內閣之間、執政黨與反對黨之間發展出一種互相監督和制衡的制度。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權思想由來已久,其源頭可遠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確提出分權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洛克生活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後,他在總結革命經驗並吸取前人混合政體思想的基礎上,系統提出了其分權思想,從而初步奠定了近現代西方國家組織形式的理論基礎。

分權的目的——保護私權。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具有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但卻相互侵擾,為了克服這種缺陷,人們就以契約的形式,讓渡出自由懲罰他人的權力,交給一個中間人行使,這樣國家就產生了。與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別指出,人們在相互訂立契約的時候,並沒有把所有的權利都交出去,而是保留了作為最基本權利的生命、自由權和財產權,這些權利都是不可讓與和不可剝奪的。根據這種觀點,國家的目的應是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在君主專制政體下,對個人權利造成最大傷害的卻往往是國家權力,他認為人們若把財產交給專制君主來保護,便是無異於為了防止狐狸的騷擾而甘願為獅子吞食,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就是君主政體下政府的權力過分集中,缺乏對權力的制約,為了防範政府超出人們對它的授權,更好地保護人們的權利,分權便是必要的了。

分權的依據——社會契約。國家權力應如何劃分呢?洛克是依據社會契約這條主線從國家權力的起源上對這個問題展開論述的。他指出原始狀態的缺陷在於對人們的彼此侵害行為缺乏一個裁決的共同尺度,同時更缺少一個保證裁決的執行者。國家的作用就是彌補這兩個缺陷。據此,國家最基本的權力就是立法權和執行權。所謂立法權,就是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以保障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利,所謂執行權就是負責執行制定的和繼承有效的法律的權力。以上兩者都是國家對訂立契約的社會成員的內部權力,是最基本的權力。除此以外,在國家生活中,還有一種處理與國家無契約關系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力,洛克稱之為外交權,它是決定戰爭與和平、聯合與結盟以及同國外進行交往的權力。至此,洛克依據契約論這條主線,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與外交權三種。但出於權力實際運行的考慮,洛克又指出,如果執行權和外交權掌握在不同的各自行動的人手中,就會使公眾的力量處於不同的支配之下,遲早會導致紛亂和災禍。因此他把外交權作為執行權的一部分。這樣,國家權力實際上就是由立法權和執行權兩部分組成。

分權的關鍵——限制權力。在《政府論》中,洛克明確地指出分權與權力分散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他說分權不是簡單的在形式上將權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對權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分立的權力沒有得到應有的控制,權力的公共性同樣會受到扭曲並對私權造成更大的侵犯。為此洛克提出以下主張:第一,權力應是彼此分立的。他說,如果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掌握在同一個或一批人手裡,權力能夠帶來利益的屬性就會對人性的弱點造成極大的誘惑,使他們動輒就攫取權力以謀取私利。因此立法權和執行權應絕對分開,立法權歸屬於民選議會,執行權則屬於世襲的君主。第二,權力之間是不平等的。洛克強調立法權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這種地位僅僅是相對政府而言的。他解釋說: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是最高的權力,因為誰能對另一個人訂立法律就必須在他之上。第三,各種權力都是有限的。對立法權的限制是:議會只能以人民的福利為立法的宗旨,以人民的授權為存在的基礎,其權力不能濫用和轉讓並隨時可以被人民收回,立法機關僅在制定法律時才存在,其成員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對執行權的限制是,政府必須嚴格地按照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辦事,不得自行其是或者濫用權力。最後他指出,如果立法機關和君主任何一方違背人民的委託時,人民都有權利推翻他們。

洛克的分權制衡思想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同封建專制制度斗爭的產物。它的分權思想雖然不系統,但卻第一次為資產階級用民主形式組織國家奠定了理論基礎。分權制衡的思想經過孟德斯鳩等人的發展成為了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項主要原則。
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他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系,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
孟氏的分權理論與洛克的分權理論相比有重大的發展,孟氏的三權劃分比洛克更明確,且比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僅說明分權,而且進一步說明了權力行使過程中發生矛盾沖突時如何解決,不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資產階級革命的作用,而且對未來國家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提供了參考模式。
首先,從三權分立的目的看,無論對於該理論的創始人還是運用該理論的國家來講,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如果同一個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約權力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無論對於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對權力的制約都是一種實在的需要,只是資本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是社會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其次,從三權分立的內容看,在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的事實已成為歷史以後,按分權理論建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機關,都根據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三種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並使之存在相互制約關系。在資本主義國家裡,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立的,就連代表民意的代議機關實際上也是有產者的論壇和表決器,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為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採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1、區分功能。現代美國憲法學家柯爾文曾把三權分立總結為四個要點:<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固有的獨特的職能;<2>這些獨特的職能應由三個分別配備人員的政府部門各自行使;<3>三個部門在憲法上應該是平等、互相獨立的;<4>立法部門不能把權力委託給他人。此種說明為許多學者所接受,特別在美國這個說明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現代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機關的設置(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使得國家職能得到合理的區分和實現,這的確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國家權力在區分的前提下,根據其職能配置不同的權力機制,使得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運行失衡。3、制約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差異,機構的分離,職權的劃分,相互間權力運行的牽制,使得三種權力能夠達到有效的制約。4、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⑥ 英國政治體制是怎樣的

英國國王,內閣,首相,議會之間的關系圖:


英國是採用君主立憲制為管治國家的制度,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是英國和其他15個英聯邦成員國的國家元首,在名義上,這些君主領地不是聯合王國的一部分,但也是由聯合王國政府來管理其國防和外交事務,包括由聯合王國議會為這些領地立喚猛升法。

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

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6)英國權力是如何運營的擴展閱讀:

英國主要政黨有:

1、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議會第一大黨。領袖鮑里斯·約翰遜,2019年7月當選。保守黨前身為1679年成立的托利黨,1833年改稱現知亮名。1979—1997年間曾4次連續執政18年。2010年5月英國大選後,保守黨重獲執政地位,與自民黨組成聯合政府。

支持者一般來自企業界和富裕階層。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嚴格控制貨幣供應量,減少公共開支,壓低通貨膨脹,限制工會權利,加強「法律」和「秩序」等。

2、工黨(Labour Party):議會第二大黨。1900年成立,原名勞工代表委員會,1906年改用現名。1997年至2010年連續執政13年。2010年、2015年大選失利成為反對黨。2015年9月,傑里米·科爾賓當選新領袖。近和老年來,工黨更多傾向關注中產階級利益,與工會關系一定程度上有所疏遠。

3、其他政黨:蘇格蘭民族黨、自由民主黨、威爾士民族黨、綠黨,北愛爾蘭一些政黨如:北愛爾蘭統一黨、民主統一黨、社會民主工黨、新芬黨等。

⑦ 英國的權力如何行使

英國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代表英國,統而不治。政府首腦是首相,統領內閣。首相對議會負責,首相同內閣同進退。議會擁有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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