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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英國在往香港派法官

發布時間:2022-03-04 09:29:09

㈠ 為什麼英國和香港法官開庭都要帶假發

因為法官都是禿頭的呀

㈡ 為啥英國、香港的法官律師要戴假發

NHK : 在法庭上打官司...只有法官和大律師...還有1997年前的 御用大律師...即是現在的 資深大律師...需要帶上西方的假發...及穿上長袍...意思是將本來的真面目和身體...掩蓋~...象徵法律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年齡...性別...職業...也不分種族...大律師 (= Barrister)的正式身份...是 法庭人員 (= Officer of the Court)...所以...他有責任去維護法律公正...要在控 / 辨的時候...只論證據和法律...不論其他...他也要帶上假發及穿上黑袍...將本來的面目遮去...因為 事務律師 (= Solicitor)在香港高等法院...沒有發言權的...所以...他們上庭...不用帶上假發及穿長袍...在香港...大律師袍是全黑色的...而法官袍...除了是全黑色...上面也有紅紋...紫紋等...不同的紋案顏色...代表不同職級的法官...平時的審訊...法官只會帶銀白色的小假發...而長度及肩的大假發...只在隆重的場合才會用上...大律師的假發...也是銀白色的...但旁邊會有2條小辮...香港回歸以後...區域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終審法院的法官及大律師...在審訊中...仍然要帶上假發及穿上法袍...只有特別的情況除外...例如...以視像形式盤問兒童證人...那是避免...嚇倒小孩~...嘿嘿....如果在內庭研訊...他們也不用帶上假發...還有...在1般的裁判法院...審判長的角色...只是 裁判官 (= Magistrate)...而不是 法官 (= Judge)...所以...裁判官工作的時候...也不需要帶上假發.......

㈢ 如果英國不再向香港派遣法官,那對香港有什麼影響

英籍法官是對香港習慣法地位的確認象徵,沒有他們國際資本會有懷疑,資金安全不那麼有利(模糊的空間更少),融資就沒那麼便利。就是跳板功能削弱。里德發表了所謂的「英國法官在香港終審法院中的作用」聲明。他稱英國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參與民事、商業,及所謂的「抗議和言論自由」案件。

欠的,早晚會讓他們還得。從一八四零算起,瓜分走了多少,必須加倍償還。他不派人來是好事,我們正好要趕他走呢?香港是中國的,要他做什麼呢、留下的火跟總有一天會燃燒起來的,就這機會一個不留。大家理智看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另外,他說不派沒有用,有很多私人自由大法官。來去自由當然也要看錢數的。這個不影響。看看《寒戰》就知道大法官的威力啦。一個日薄西山的「日不落帝國」,還活在過去的幻想中了。

㈣ 香港已經四歸祖國了怎麼還有英國人在香港當法官呢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同時第九十一條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因此,他可以擔任法官,其實這個屬於歷史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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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是制度的缺失!!

㈤ 英國國籍的杜大衛為什麼有資格在香港當法官

因為他已經在香港取得了律師資格,經過香港有關法律委員會的推薦,得到香港特首的允許,在香港擔任法官。
其實香港有很多外籍法官,在基本法起草的時候早就討論過,這里轉載香港學者的在電台節目里被問及有關問題的說法
其實早在《基本法》草擬時法官的國籍問題已曾作深入討論,一來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須要深諳普通法的人才,二來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一直是百川匯聚,唯才任命,三來香港的司法界原來也有不少外籍法官,故當時《基本法》規定,除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其他法官皆沒有國籍的限制,法官的任命由一獨立委員會推薦,法院仍可繼續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判例。終審法院設有外籍非常任法官,這些法官皆是普通法地區最頂尖的法官,包括有英國,澳洲和和紐西蘭等地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們精通普通法,享譽海內外。在過去十五年,他們豐富了香港終審法院的判詞,對提高香港終審法院的聲望與素質均有極大貢獻,這制度行之有效,能夠邀請這批優秀的法官出任香港終審法院的法官其實乃香港之福!
提出國籍限制的理由主要基於天真的民粹主義:美國聯邦法院法官也有國籍限制,為何香港終審法院沒有?但美國沒有一國兩制,它有大量熟悉普通法的法律人才,香港則首兩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皆要放棄英國國籍才能出任,中國十三億人口中有多少人有資歷又願意出任終審法院的法官?
誠然,法官多瞭解中國事務未嘗不是好事,但畢竟終審法院主要處理的是來自普通法地區的案件,我們需要獨立能乾的法官,法官的責任是依法判案,而非依據國情投當權者所好而判案。在一國兩制中,香港的司法制度可說是兩制的最重大區別,一旦拆毀司法制度,兩制也盪然無存,梁愛詩提到2047年香港法制也可改變,法律與法制截然不同,法律條文可以隨社會轉變而作出修改,但法律制度是建基於法治、人權、公義這些價值之上,若整個法律制度也改變,那還何來一國兩制?
不管是民事訴訟,刑事檢控或是司法覆核,我們深慶這些爭端乃由公正無私不偏不倚的法官作出獨立裁決,不管我們是否同意最後判決,但我們還是信任和尊重我們的法官,因為我們相信他們是獨立無私,以法律為依歸地作出客觀判決。這是我們的制度,也是我們的人權自由和繁榮安定的基石。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

㈥ 如果英國不派律師去香港,會有什麼事情發生

香港皇家律師行的說法並不普遍,說到大律師和事務律師的區別,事務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無發言權。如需要在上述法院訴訟,需由事務律師轉聘訟務律師(大律師)進行。
常常有人搞不清楚大律師和事務律師的區別?其實國內是沒有這個分類的,這是英美法特別是英國的稱呼。事務律師被認為是「假律師」,相當於國內做非訴業務的律師,指沒有資格代理訴訟的律師。大律師很多時候只是榮譽稱號,但是在特定的時期指為皇室服務的律師。
什麼是御用大律師?
問:什麼是御用大律師?其與事務律師有何區別?
答:御用大律師(中國大陸譯皇室法律顧問,英文:Queen's Counsel、簡稱QC)是英國皇室的法律顧問。御用大律師不單單只在英國,它亦是一種對奉英王為元首的英聯邦國家中資深大律師的一種封號。英國皇室每年都會有兩次為英聯邦國家的資深大律師冊封為御用大律師的機會。
御用大律師並不是大律師的一個階級,但他們在法庭內會得到特別的待遇,例如:可以穿著特別設計的絲質外衣。
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亦有御用大律師,主權移交後改稱為資深大律師。不少前英國殖民地亦有把御用大律師改稱為資深大律師的習慣。
為什麼香港律師叫大狀?
香港的大狀其實確切的名稱是「大律師」,而在香港有些市民會俗稱大律師為大狀,但是這個大律師並非我們大陸這邊對一些知名律師的通俗叫法。
香港律師分為兩種,一種是「大律師」一種是「事務律師」。而大律師在法律術語上也稱之為「訴訟人」。
分辨大律師和事務律師最簡單的方法是,大律師出庭要帶假發的,事務律師是不帶假發的。而且大律師的律師袍和事務律師袍也不同。在香港只有大律師才可以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開庭,事務律師不能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發言。
但是大律師不能自己接案子,大律師的案件全部是由事務律師轉接的。當事人請大律師,必須先請事務律師,再由事務律師轉接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帶假發的原因是從英國方面保留的制度。在以前,英國皇室成員和社會最上層的貴族出席公開場合都必須頭戴假發,身穿華服,以區別於普通平民。而作為律師和法官是屬於貴族階層的,因此審判時都要帶假發,而且英國皇室也冊封了很多大律師為伯爵、男爵或者子爵使其成為世襲皇室成員。香港以前是英國殖民地,因此將這一制度一直流傳下來律師、法官開庭都會帶假發的。

㈦ 沒有英籍法官後香港法院會癱瘓嗎

英國法院向香港派送法官是香港回歸的遺留問題,其實香港是中國的香港,港人治港,沒有英籍法官香港法院也會正常運行。

㈧ 現在香港的法院法官還是外國人

香港法院允許有外籍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仍舊實施普通法制度,在判決時可以引用其他地區國家的法律,也可以聘請其他地區的法官。

現任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包致金法官就是巴基斯坦裔法官,但是首席大法官的出生地在香港。

(8)為什麼英國在往香港派法官擴展閱讀:

法官的委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2條《法官的專業資格》,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首席法官:

1、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香港終審法院訟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份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

2、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論他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已退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退休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現職或已退休的上訴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份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

3、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屬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轄權不設限的法院的現職或已退休法官者;通常居住於香港以外地方;從未在香港擔任過高等法院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香港終審法院

㈨ 為什麼在香港或英國,法官在法庭上都要帶假發

提起英國的法官或律師,腦海里自然而然的浮現出那灰白的稍帶捲曲的假發。對於英聯邦的法制傳統之外的人,雖然假發已成為英聯邦法律人符號特徵,但這樣的裝扮並不會油然生出庄嚴肅穆的威風,相反,常常是一種怪怪的感覺,讓觀者不時的替他們捏著一把汗,擔心會不會隨著大律師頗有風度的鞠躬而滑脫下來,當庭出個洋相。美國第三任總統托瑪斯?傑斐遜就曾說,「(英國法官)像躲在棉絮下面向外窺視的老鼠」。這個儀表還嚇得一個出庭作證的孩子大哭不止,導致英國專門審理涉及青少年案件的特別法庭完全取消了假發。

假發的歷史可謂源遠流長,古埃及和古羅馬帝國的文獻就有相關記載。然而在歐洲上層社會的流行,一般認為是1620年前後,路易十三為了掩蓋自己的禿頂而戴假發,引起經常出入宮廷的貴族效仿,隨後風靡歐洲,以至於連婦女都戴著各式的假發出席社交場合。到十七世紀六十年代,這一時髦又由英王查理二世傳到英倫三島。十七世紀的英國人薩繆爾.佩皮斯(Samuel Pepys)的日記,真實的記錄了假發在英國流行的歷史。1663年11月2日,佩皮斯得知國王和公爵都將戴假發的傳聞,第二天就急不可耐的將頭發剃光,定作了假發。佩皮斯寫道:「告別自己頭發還是有些許傷感,但一切結束了,我就要戴假發了」。由此可見,假發在英國流行,榜樣起了很大的力量。

榜樣之外,假發的流行還有一個原因。據壟斷英聯邦假發行業的埃德和拉芬斯克洛夫工廠(Ede & Ravenscroft)介紹,由於十七世紀的歐洲缺乏供暖系統,人們不便洗熱水澡,為了防止寄生蟲的滋生,最好的辦法就是留短發而以長長的假發替代。

早期的假發使用人的頭發製作,如債務人用頭發抵債、甚至是死人的頭發。那時的法庭上,各種假發的氣味混合簡直令人窒息,使得法官們出庭有時不得不自帶一束鮮花來稍稍化解一下。這種狀況直到1822年漢弗萊?拉芬斯克洛夫(Humphrey Ravenscroft)發明了利用馬尾製作假發的工藝才結束。

英聯邦法律人出庭或者參加重大典禮活動都佩帶假發,完全是當時的流行使然,並沒有任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數百年過去了,假發不再時髦,卻成了法律人遵循傳統的守舊形象。而且假發不衛生、太熱、扎人、甚至有些滑稽可笑。然而要說改變也很難。人們習慣性的將假發與地位、身份乃至正義聯系起來。事務律師獲得出庭權以後,就因為沒有戴假發的資格而向上議院提出了好幾次不成功的陳情,而不少被告人也優先選擇可以佩帶假發的出庭大律師為他們辯護,據說是否戴假發還直接關繫到對陪審團的說服能力呢!

查理二世的時代雖然早已過去,但看起來當初的時尚--至少在假發這一點上--仍然從墳墓中伸出手來牢牢的束縛著當代的英聯邦法律人。澳大利亞在70年代為了順應家事法庭(Family Court)減少形式,增進和諧的潮流,取消了假發。但到1987年,據說是由於發生了多次針對司法人員的襲擊,於是又恢復了假發。筆者以為,澳大利亞的這一做法,更多的是傳統心理作怪,或者說是傳統論者為了保住頭上的假發,拿這些襲擊說事兒而已,絕對難說是對症下葯。因為在英國,1992年取消青少年特別法庭中司法人員佩戴假發的慣例後,似乎並沒有類似澳大利亞的惡果發生。2003年,英國又進行了一次是否取消假發的調查,發現多數資深法官和事務律師希望取消假發,而下級法官和出庭大律師則堅持傳統。更有68%的公眾希望法官---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佩戴假發,說明假發在英國民眾代表司法正義的符號作用仍然很強。

爭論歸爭論,假發看來不會很快地在英聯邦的法庭上消失。唐納德遜勛爵(Lord Donaldson)的一句話概括了這場爭論, 「既然假發至少過時一個世紀了,那也不用急著取消。」

正義需要通過儀式體現出來,正是通過這種鮮明而具體的符號意象和強烈的心理暗示,假發喚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正義的希冀。然而,建構現代司法文化乃至法律文化的沒有捷徑。以薩維尼為代表的德國歷史法學派認為人民自身在緩慢的促進法的成熟,法律除了認可這一歷史創造的成果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角色。歷史法學派不再是主流,但法律現象中少不了歷史的積淀。中國律師袍可說是已經夭折了吧?至少在地方上,今年以來著律師袍出庭的現象可說是鳳毛麟角,這或許是必然的結果。當初的決定更多的是應景成分,沒有顧及到歷史、文化的因素。筆者以為,正是使英聯邦法律人頭頂上的假發揮之不去的那種力量,讓中國的律師袍迅速地離去,消失在歷史的隧道中。

㈩ 香港法官為什麼大多數是外國人

但任用英國遠道而來的法官,在當時的香港仍是不得不選擇的方法。
其實,培養一個合格的「海洋法系」法律人才是很困難的。
他們需要學習大量散碎的案例,理解前輩對法律和正義的定義,然後做出自己的判斷。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人,但司法卻代表著至高無上的公權力。要讓這兩者調和,就必須讓法官們的思維跨越時空地聯系起來,理論脈絡的傳承必不可少,當中可能還有些玄學成分。
所以法律專業群體才得以想要較高的社會地位,法官在其中更是地位崇高,畢竟培養一個太困難
當時香港還只是一個大清帝國南方的偏遠小島。本地居民的文化水平有限,沒法直接移植英國的那一套。從本土調人才過來,還是有必要的。
好在此後港英政府終於意識到了兼職法官的惡性影響,開始試圖在香港建設一個司法獨立的社會。首席大法官曉吾,就離開了立法會,專職做大法官。其他英國法律人才的登陸,也改善了香港普通法人才不足的局面。
不可否認的是,香港能夠得到全世界商人的信任,成為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金融中心,透明獨立的司法是相當出彩的加分項。
而且到了70年代,在經濟、教育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的香港,還曾啟動過公務員本土化。法律界的本土化也一度轟轟烈烈。尤其是在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Sir Geoffrey Briggs)任期內,這位英國老法官很重視華人法官的培養,在全港75名法官/裁判官中啟用了16位華人。
但這還遠遠不夠。
艱難的本土化
由貝理士爵士主導的法官本地化運動在他退休之後就被冷落了。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首先,當時的香港不缺法律精英,但做大律師的收入遠高於做法官(可以理解),那些資深的大律師很可能不願意成為法官。
其次,即使這些律師成為了法官,華人法官的社會公信度也不如白人法官。這是由香港社會的偏見造成的,民眾會對他們更苛刻,華人法官的升職也更困難。
第三,港英政府內有人認為,香港作為國際化的大都市,生活著不少來自其他英帝國前殖民地的人士,大量啟用華人法官對他們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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