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國三權分立的特點
英國的內閣制。
內閣制:總攬國家行政權力的內閣在議會的基礎上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首腦,組織內閣。內閣受議會監督,議會對內閣不信任時,可以倒閣。
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元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是沒有實際的行政權力。與內閣制不同的有總統制和君主制。
特點: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創議權,提出的法案要經過內閣審議、表決)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斯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三、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四、 元首發布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實系「統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但是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超越黨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長,或宣布行使緊急權力,保護國家渡過危難。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經常行使權力,卻仍擁有象徵性權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權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長系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系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至於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則多系以君主繼承(立憲君主國家),或間接選舉(共和體制國家)方式產生,但亦有採取直接選舉者。
七、 議會通常有「倒閣權」,內閣通常也有「國會解散權」,但亦有特例。此二許可權使議會內閣制下的議員黨性較強,黨紀亦較易維持,因為如果執政黨議員對內閣決策不表贊同,導致「倒閣」,議員即需重新面對大選。
若在野黨議員不支持本黨之決策,轉而支持執政黨,則無異將使本黨失去執政機會,同時也可能因選民背棄而遭致落選。基於此,議會內閣制通常有較強之黨紀及較完善之政黨組織。
(1)英國司法權怎麼獨立擴展閱讀:
內閣制優點
第一,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通力合作,效率高;第二,議會和選民都可以監督政府;第三,遇緊急情況,內閣可以實行應急政策。內閣制有利於訓練政治家。
內閣制缺點
相對總統制而言,議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不如總統制國家議會有力。
② 英國的司法權獨立於哪個機構
三權分立。公檢法相互制衡、
③ 英國的司法權哪個機構掌握
在英國的司法體制中,各級各類法院是司法權的行使機構。其中上議院是英國最高的司法機構,上議院的議員在理論上都是法官,實際上則只有大法官和常任法官上議院議員(上訴審貴族),構成的不超過11個人有司法審判權。2007年增加了一個司法部,但應該沒有上議院權力大。
④ 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度特點有三權分立嗎
沒有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國王是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英國元首、國教世襲領袖,但法律賦予他的權力由議會和內閣行使。三權分立是指立法、司法、行政的制約與平衡。英國的立法權在議會,行政權在內閣,內閣首相是議會多數黨領袖,所以首相可以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首先可以任命內閣各部大臣,所以首相可以通過內閣掌握行政權。英國的國家大權實際在首相手中。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國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作為國家的象徵地位更為突出。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由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法律上賦予英王的權利有議會和內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