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國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什麼
君主立憲制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慧跡隱。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前廳確地規定。這樣君主的權利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利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憲的、擁有很大權利(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君主的權利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軍國主義」之「帝國主義」卻先勝後敗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英國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英國州乎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著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一個人難以代表復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說差不多了。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說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沖突。那麼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范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也稱議會制,是一種民主政治制度,特點是其政府首腦需要獲得議會的支持才能工作,而這種支持一般通過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體現。因此,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中,立法體系與行政體系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擁有多個黨派,而且政府首腦與國家元首分開。
行政體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內閣,由政府首腦(一般是總理或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以及全體內閣成員一般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並在任職後保留議會中的議席。政府首腦往往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在很多國家,內閣或內閣內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對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職。此外,行政體系也可以決定解散議會,重新舉行選舉。
在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或是總統)是象徵性的職位,只擁有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任命公務員等。不過國家元首也會保留一些在緊急狀態中可以使用的特別權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依慣例還是依法律規定)此類權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後才會得到實行。
議會民主制在各國之間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國家通過憲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確定了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而有些則只是照慣例執行;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中政黨的數目也可能因選舉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也不盡相同,無論是聯邦制還是中央集權的國家都適用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於地方政府中:例如奧斯陸的行政體系就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
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紀的英國,雖然同一時期的瑞典也已經擁有類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響力較小。
議會民主制的開始可被認為是在1707年,當時的英國理論上還是應由國王主持內閣,挑選閣員。但因當時的國王喬治一世不會說英語,使得內閣中一名大臣能夠負責主持內閣會議,逐漸就發展出首相一職。隨著議會的逐漸民主化和議會權力的增大,議會開始控制政府,並最終能夠決定國王必須任命誰來組建內閣。《1832年大改革方案》最終確立了議會至上原則,議會能夠挑選首相並決定內閣的組成。
威斯敏斯特體系由此發展出來,行政體系必須向立法體系負責,政府首腦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行駛職權。這種體系在原來的英國殖民地中頗為流行,例如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南非、愛爾蘭共和國等國都使用威斯敏斯特體系的議會民主制。不過這些國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國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亞的參議院更接近於美國的參議院,而不是英國的上議院,而紐西蘭則索性廢除了上議院。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的傳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的民主國家英國和法國向戰敗國輸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體系,例如德國魏瑪共和國和奧地利就是在此時採用了議會民主制。當然之前19世紀歐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躍已經為這些國家的民主化和議會民主製做好了鋪墊。一戰後這種民主化運動也被視為是抵抗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極端政治勢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議會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勢力和許多群眾的抵制。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遭遇到的另一個挑戰是多黨制所帶來的政治不穩定。各政黨間的不合作導致了所謂「少數議會民主制」的產生,少數黨執政往往導致政府遭到議會的不信任投票,從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機。在一戰後的歐洲,由於這種議會民主制初次嘗試的失敗,在很多國家引起極端勢力通過民主體製取得政權卻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約,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義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國的執政,以及同一時期在西班牙得到國王支持的獨裁統治。歐洲的議會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目前除了法國採用的是混和的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政治體制外,大多數西歐國家都採用議會民主制。
代議制民主 代議制民主思想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紀漫長的歷史過程中逐漸孕育形成的。它的基本內容包括:社會共同體是政治權力的最終來源;王權源於人民權力的轉讓,但人民仍保留著對它的所有權和終極控制權;公共權力的使用應以社會共同體的同意為基礎,「關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應成為立法、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決策的基本原則;由各等級或社會團體選派的代表組成的機構能夠行使共同體的政治權力,特別是立法權和征稅權。本文從政治權力的來源、歸屬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代議制民主思想的原初內涵及其在中世紀的起源與成長發育過程。
2. 英國法案的生效過程
英國議會制定公法法案的程序及過程
上院的立法程序
法案的提出和一讀
首先向上院提起的法案
宣布公告和日程之前,公共事項開始時,或者(極少數情況下)在議會休會之前公共事項結束之時(議事規則第39條第3款),准備提出法案的上院議員應當起立,以宣讀詳細標題的方式提出法案。之後,該議員提出一讀動議,上院的大法官提出付表決。由於在本階段議院對法案的內容沒有太多了解,法案通常不會引起爭論或反對意見即獲通過。隨後,下令印刷法案。與下院的立法實踐相比較,通常一項法案在上院提出後立即就能印刷。法案後寫明提案者姓名,但不附加其他人的名字。一名上院議員可以代表其他上院議員提出法案。
由下院向上院提起的法案
提出法案的程序 首先向下院提出並獲通過的法案,由下院書記官提交至上院,提交時應附一份關於下院已通過該項法案的說明。待進行中的事項結束時,由當值書記官宣讀本項說明。上院領袖提出法案(不論是政府法案還是議員個人法案)一讀動議,如果。上院領袖缺席,則由其他政黨領袖提出一讀動議。
與上院法案相同,下院法案提交上院後,出於禮節及本階段沒有上院議員對其正式負責,法案一般不會引起辯論就通過一讀。但在實踐中也會出現一些偏差。一讀結束後,法案交付印刷,後面不再寫明負責法案的上院議員的姓名。
一讀之後的程序
後續各階段的公告(Notice of subsequent stages)
法案提交後就屬於議院而不單屬於負責法案的議員個人所有,但實踐中,二讀及以後各階段的起始日期由上院負責該項法案的議員發出公告。一項法案經過一讀階段就列入了議事錄中「等待二讀」的法案名單中,待二讀或者以後各階段的日期確定後,在議事錄中的second half 發出公告。
任何一名上院議員可以負責法案的上院議員的名義提出開始某個階段動議。
下院法案不得超過12個會議日
對於下院提交的法案,如果上院議員未在12個會議日內就二讀日期發出公告,除非有8天的公告期,否則該法案不得進入下一個階段(議事規則第47條)。個別情況下會採納中止議事規則的動議
法案的撤回(withdrawal of bills)
根據一項古老的國會法則,由一議院提交的法案在任何階段不得撤回。在未有反對意見情況下經授權(經准許)首先向上院提起的法案,可在一讀後的任何時間由提出法案的上院議員撤回。議員可以通過撤回相關階段的動議,也可以通過一個單獨的撤回法案的動議(如果法案正處於兩個階段之間)達此目的。
二讀
二讀是審議法案基本原則的階段,書記官宣讀二讀公告後,由負責法案的上院議員提出二讀動議,並解釋法案的宗旨。該議員發言完畢後,上院前排議員提出對「現在對法案二讀」進行質詢,隨後開始辯論。有關法案細節問題的辯論將在委員會階段進行。議員可闡明其認為法案應當修改的理由,闡明其建議修改的一般原則。
交付
法案通過二讀後,通常不經表決就會依據議事規則第45條之規定交付全院委員會。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議院對交付已有專門規定,需要適用不同程序;或者由於法案屬於特殊分類,則議院應當另行作出規定。除非議院另有規定,將法案交付大委員會、特殊公法法案委員會或者公法法案委員會的下一步是進入報告階段,但是將法案交特別委員會或者蘇格蘭特別委員會的下一步則是將法案重新交給全院委員會。
修正案
在上院,允許在委員會、報告和三讀階段提出修正案。本節將講述委員會處理修正案的程序,該程序與報告和三讀階段的程序基本相同,區別將在以後講述。
全院委員會階段 (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
全院委員會的程序
正如其名稱所示,全院委員會由議院全體議員組成。事實上,這是議院不太正式的對外形象,它由一名主席而非上院議長主持,根據程序中較為有彈性的原則指導工作。
委員會的程序 委員會的程序與議院開會時的程序相似,但議員可以就某個問題多次發言,不允許對下一事項提出動議。
將法案交委員會的公告在議院宣讀時,負責法案的議員提出「現在議院進入委員會階段」的動議。這項動議有時可作為質詢修正案,或者提出與修正案有關的觀點的機會。可以針對這項動議提出各種帶反對意見的修正案,事實上這樣的反對修正案很少提出。委員會階段若不止一天,「現在議院再次進入委員會階段」的動議就可能為提出有關法案後續審議的問題提供機會。
再次交付 (RE-COMMITMENT)
一項交特別委員會或者聯合委員會審議的法案,在該委員會提交審議報告後,需要再次交付全院委員會審議,特別委員會或聯合委員會在報告中明確表示否定者除外。統一法案(Consolidated bills)(經常)、混合法案(不經常)和交蘇格蘭特別委員會的法案通常都會被再次交付審議。
根據在委員會和三讀階段之間任何時候提出的動議(具有爭議性且需要公告)可以再次將其他法案的全部或部分條款或附表交全院委員會或者大會審議。當需要對法案或者法案的某些部分作更為詳細的審議,但又不對報告或三讀的發言作任何限制時,上述程序得以適用。例如,當重要的修正案在委員會階段提出的太晚,致使委員會不可能對其進行審議;有很多的手寫修正案;或者在委員會階段後期針對委員會尚未審議的內容提出了修正案時。該程序為報告階段保留了一個對委員會已修改的法案重新審議並使其完善的機會。可以對議院根據再次交付令進入委員會階段的動議進行辯論和反對,其方式與「議院進入委員會階段」方式相同。再次交付的程序與全院委員會的程序是相同的,但委員會階段和報告階段的最短時間間隔不適用於再次交付。
報告(REPORT)
委員會已修改的法案,必須在以後某一工作日進入報告階段。在指定日有關報告階段的公告宣讀後,負責法案的議員提出「現在通過報告」的動議;如果需要在其後的幾天繼續進行報告階段,就要提出「現在繼續對法案進行報告階段的審議」的動議。可以拒絕、辯論或者再劃分該項動議;可以提出推遲報告階段的動議,可以提出意在反對或者在通過動議時將特殊觀點記錄在案的延擱修正案或合理修正案。
三讀及通過
只有正式提出「現在對法案三讀」的動議,並且對該動議質詢後,才能對法案三讀。三讀階段不進行辯論。盡管按照二讀的方式,三讀動議可能引起辯論或者遭到反對,可以就三讀動議提出合理修正案或者延遲修正案,這些反對意見只能在提起「現在通過法案」的動議時產生作用。
如果一項法案需要徵得女王或者威爾士王子的同意,通常在提出三讀動議前應得到批准。
下院的立法程序
法案的提起
在下院,提起法案的方式有三種:
(1)根據議院命令提起法案
以前,根據議院命令提起法案是常用方式。該命令根據決議或對君主函件的答復作出;或在下令宣讀有關議院、國會法、公報記載事項、前屆會議的決議、各委員會的報告或者議院所擁有的其他文件資料等的部分發言之後作出。但該程序目前幾乎僅限於有關依撥款或賦稅決議所提出的法案以及依據十分鍾法則提出的法案。
(2)勿需命令呈交法案 (BILLS PRESENTED WITHOUT AN ORDER)
絕大部分由王室大臣提出的法案和許多由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根據議事規則第57條第1款的規定於公告後呈交。議事規則第14條第7款規定,直至議院在第五個周三開會許可由抽簽決定的議員個人法案在周五具有優先權之後,才可由議員個人根據議事規則第57條發布呈交法案的公告。
(3)由上院提出的法案(BILLS BROUFHT FROM THE LORDS)
上院提出的法案並不進入下院的程序,除非有議員表明由其負責法案的意圖。
根據議事規則第50條第2款之規定,任何一項由上院提出的主要關於公共稅收的法案,只有在由王室大臣負責的情況下,可以不經有關貨幣決議的授權,進入二讀程序。
一讀和法案的印製(FIRST READING AND PRINTING OF BILLS)
法案的一讀、印製、指定二讀日期都作為同一個正式階段記錄在公報中。
首先向下院提出的法案(Bills originating in the Commons)
一部法案,不論是遵照議院命令提交,還是遵照議事規則第57條第1款規定呈交,根據議事規則第57條第2款之規定,應當不經質詢即通過一讀,應當下令在議員指定的日期二讀,並印刷。
法案一旦呈交,其簡稱標題就被登上公告簿並列入名義法案中,由書記官宣讀。現在對議事規則第57條第2款有許多意見,為保證議院逐條審議法案的努力已經被議長駁回。
宣讀簡稱標題之後,議長點名叫呈上法案的議員指定一個二讀日期,議長將指定日期重復一遍,法案即因通過一讀並指定了二讀日期而登入公報,並被交付印刷。
上院提出的法案(Bills brought from the Lords)
根據議事規則第57條第3款之規定,如果一名議員通知當值書記官他想對上院提出的某一法案負責,則該法案視為在當日通過一讀,並已下令將在他指定的日期進行二讀,同時將作為已經通過一讀並將在指定日進行二讀而記錄在公報中,隨後交付印刷。在印刷中,法案的背面需要記載上院提交法案的日期,但勿需寫明負責法案的議員的姓名。
為保障周五抽簽的法案在安排議員個人法案進入二讀階段時具有優先權,議事規則規定在抽簽法案呈上當日之前,禁止議員個人對上院提交的法案負責。
印刷之前對法案的檢查
法案一經呈上,即假設其內容已經公法法案辦公室根據下述原則檢查過,而交付印刷。對於政府法案,在其呈上之前,通常已在議會顧問辦公室提交的草案基礎上對其進行了檢查;並在法案呈上的當日或者次日予以公布。對於議員個人法案,負責法案的議員可以在呈上法案前後,提交一份供檢查用的草案。公法法案辦公室檢查法案草案主要是看其是否與議院的規定保持一致。
二讀前法案的印刷
檢查過法律草案之後,根據議院的命令,將法案交付印刷,以便使法案的內容公布於眾,讓每一位議員在二讀之前對其有所了解。公法法案辦公室負責對每一部法案進行編號,法案在每一個階段重新印刷時都重新編號,上院提出的修正案也同樣進行編號。每一屆會議都重新開始編號。
如果一部法案沒有印刷,則不能建議對其二讀進行表決。以往這條規則由議長在實踐中掌握,但現在議事規則第14條第9款有了嚴格規定,如果到指定二讀日時議員個人法案仍未能交付印刷並送達抽簽辦公室,則當議院召開會議時,指定二讀日期的命令不再有效,直到法案被交付印刷之後,才可重新下令對法案進行二讀。
法案文本的變更(Alterations in a bill)
法案印刷並公布之後,一般只允許糾正法案的文字或者印刷錯誤。如果錯誤嚴重,可以公布正確法案文本代替錯誤文本,並在新文本的前部說明與錯誤文本的差別。如果用勘誤表糾正錯誤更為合適,則單獨公布一張勘誤表(和其它發現錯誤之後需重新公布的法案文本一起公布)。議長在二讀之前或者其他適當階段提醒注意錯誤的情況比較少見。
法案的撤回和其他法案的提呈
如果負責法案的議員希望在二讀之前變更法案文本,他只能以撤回法案並另提出一部法案的方式達此目的。如果要求變更法案標題,也依此辦理。對於根據決議起草的法案,在宣讀起草前一部法案所依據的決議之後,撤回法案並下令另起草一部法案。
法案的撤回
負責法案的議員在將日程列入交當值書記官的公告前,可以撤回已列入日程的法案。依據負責法案的議員所提的動議,在法案的任何階段宣讀日程時,可以下令撤銷該項日程並撤回法案,可以對這項動議進行辯論,也可以將這項動議撤回。
在對法案二讀(或者其他階段)進行表決的動議首先撤回的前提下,負責法案的議員可以撤回法案。如果有反對意見,則表決動議不能撤回,有關的階段應當繼續進行。非負責法案的議員,如果提出二讀動議,經許可可以撤回二讀動議,但不能撤回法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如果委員會先被免除了審議法案的權力,則該法案可以在此階段撤回。
根據一項古老的議會法則,由其他議院提交的法案不得撤回,下院一直未遵守這項法則。這種情況下比較適當的作法是,第二個接受法案的議院中負責法案的議員使法案下一個階段的日程被撤銷。
二讀(SECOND READING)
二讀動議(Second reading moved)
二讀日期一旦指定,法案與指定日其他議程一起登在公告簿上,在該日期到來時,按順序宣讀。法案要想獲得通過,二讀是第一個重要階段;在此階段,法案的主要原則需要公布,由議院予以確認或者否決。如果有關皇室榮譽或利益的事項構成法案的基本內容,則二讀命令需要由女王批准並宣讀。
對二讀(或者三讀)表決的修正
可以針對法案二讀的表決,可以提出兩種類型的修正案,這兩種類型同樣適用於對法案三讀的表決。
「六個月(或者三個月)」修正案(Six 「or three months」 amendment) 反對法案二讀的傳統作法是,針對表決提出一項修正案,在該修正案中去掉「現在」(now)一詞,加上「六個月(或者三個月)後的今天」等詞。該辦法現在並不常用。根據這樣一項修正案提出的表決則是:在表決中保留「現在」一詞,議院一旦接受了修正案,就意味著拒絕了法案,如果這屆會議延期,命令在「六個月或者三個月後的今天」二讀的法案不再登入議院的公告簿。
合理修正案(Reasoned amendment) 任何一名議員,如果希望將反對法案二讀的特殊理由記錄在案,可以提出「合理修正案」。這樣的修正案是將「that」之後的所有詞刪去,再加上其他的一些詞;據此提出的表決是,提出修正案。一項合理的修正案將以動議形式登在公告簿上,並可以分成一類或者幾類。
(1) 可以是針對法案的原則、政策或者條款提出的一些重要的反對意見或不同意見;
(2) 可以針對法案提出和實施的環境提出意見,或者針對其後續程序提出反對意見;
(3) 可以由委員會、委員尋找更多的與法案或者其他證據有關的信息資料。
上述修正案目前主要限制於前兩種類型;議長選擇用於討論的修正案通常包括這樣的詞句,「議院傾向於進行二讀」或者類似的話。合理修正案草案反映出這樣一個事實,即支持該修正案的數量相當於反對法案的數量。
對二讀或者三讀修正案的表決
當一項針對「現在對法案進行二讀或者三讀表決」提出刪去「現在」一詞的修正案提出後,由議長提出對「在表決中保留`現在』一詞」進行表決,(議事規則第31條第1款)。如果表決通過了,議長將進一步宣布對法案二讀或者三讀(議事規則第62條第1款)。
有關法案二讀或者三讀動議的其他修正案,由議長提議進行表決。如果表決被否決,根據議事規則第62條第2款規定,要進行主要表決,這樣針對任何一部法案的二讀或者三讀提出一個以上的合理修正案是不合適的。不贊成合理修正案個別用詞的法案的反對者,在進行主要表決時,有機會對法案投反對票;同樣地,沒有程序會妨礙議員對合理修正案投贊成票,在對法案進行主要表決時支持法案。
針對一項法案的二讀或者三讀,既提出了「六個月」的修正案,也提出了合理修正案,或者提出不止一個合理修正案,根據議事規則第32條之規定,由議長決定取捨。
二讀委員會
提交至二讀委員會的法案(Bills referred to a second reading committee)
根據議事規則第90條,一項公法法案,可以在公共事項開始時,由一名王室大臣提議將其交付一個二讀委員會,以此代替法案在議院所需的二讀辯論。上述動議至少應當公告10天,並且在和這項動議有關的法案交付印刷前,不能再提出任何動議。對該動議進行表決時,並不需修改和辯論即作出決定;但是如果有不少於20名議員起立表示反對,則議長必須宣布不予通過。
交付
二讀之後,在修正案提出並進行辯論,並且每一條款和附表都被單獨通過後,下院的所有公法法案都必須交委員會審議,議院特別免除者除外。常設委員會審議絕大多數法案但也可以選擇特殊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全院委員會。交付主要受議事規則第63條的約束,根據該條規定,除議院另有命令外,法案二讀後自動交常設委員會審議。
法案的委員會程序
如前所述,正常情況下,法案是提交給全院委員會或常設委員會的。比較起來提交給後者的情形更多一些,或者它們被分割開來分別提交給兩個委員會。法案較少提交給特定的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或兩院聯合委員會。
雖然,依據議事規則NO.63(1),常設委員會今天已變成測定實體法案是否贏得多數同意的標准性機構,但其中法案所應遵循的程序主要源自全院委員會。
因此這一節的內容,在闡述常設委員會之外,同時涉及全院委員會公法法案的程序規則。這里的實例和評論來自各種類型委員會的實踐,而且彼此在很大程度上相互關聯。一旦這些委員會初步的調取證據程序完成後,各特定常設委員會中法案的程序是相同的。各種類型的委員會在任命、議員資格、主席及組織上的差異在下文中將有詳細描述。
進入全院委員會的程序
每當議事日程宣布後,將依該議事日程,法案由下院分配給委員會,議長離席,無須對任何事項作出表決,除非當時存在一個要求表決的指示。
然後,法案便開始在下院的程序。方法和聯系委員會的主席或他的助理在大長桌前就座,在主事官宣讀完法案的簡略標題後,委員會開始對法案進行審議。
條文的分割
委員會有權將一個條文分割成兩個條文,或者決定一條文的前一部分或附有附則的條文的前一部分應作為一個完整的獨立條文來審議。分割條文的動議在該條文被確定為法案的一部分之前提出。
條文的調換
一個條文[或分條(款)]或一組條文[或分條(subsections)]可以從法案的現有位置移至動議中指明的另一處。
條文審議的遲延
如果沒有修正案被通過或否定,對於法案或已經確定的部分,也沒有人再提出什麼問題,這時,對該條文的審議可能會依某動議而推遲。然而,如果一個修正案已被提出或撤回,該條文的審議也可能推遲。對法案的部分的審議或對由某議員集團提出的一組連續條文的審議也可能被推遲。至於序言的審議的推遲,見頁533。
推遲審議法案中的有效條文,即在審議其附屬條文之後,再對其進行審議的建議,以及推遲對一條文的部分地行審議的建議,是不符合規定的,這是一個審議動議的順序問題,因為如果在程序開始便對其進行審議,本來就能獲得相同的效果。
在推遲對某條款進行審議的問題上,辯論只能局限於推遲問題,不可以擴展到法案或條款本身的是非曲直問題。被推遲之條款,如果在動議中無相反規定,應該在法案中的其它條文的問題都解決之後,在提出任何新的條文之前予以審議。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它們也可在任何其他時間(如在整個條文或某新條文或其他條文或之後)進行討論,而且它們還可能被進一步地推遲討論。
委員會中修正案的通知
按照慣例,委員會修正法案時應該發出通知,雖然它並無此義務。每一個修正案都應盡最大可能發出通知,因為沒有通知的修正案動議會給委員帶來明顯的困難和不便。如果修正案的通知僅在前一天發出,那麼,在通知的文件上應標上一個星號,主席一般不挑選這類修正案。越臨近通知期限修正案越不易被選中。
在法案二讀之前,委員會一般不會收到法案修正案的通知,然而,當一個法案極為緊急,要求立即通過時,下院授權可在二讀之前通過修正案。
法案的合並
有時,根據某指示,會合並兩個法案,對兩法案序言的討論分別推遲,而其條款也分別依次推後進行。
法案分割
如果委員會接到要求將一個法案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法案的指示,則那些可構成獨立法案的條款要麼被推遲討論,要麼根據其所應歸屬的法案的位置來進行討論。審議法案時,序言(如果必要)、說明法案制定經過的文字及標題等將附隨之後,對各該獨立法案的報告亦將分別進行。
法案的重新審議
一項法案只要國會要求就可以被發回到全院委員會、一個常設委員會或者一個特別委員會重新審議。抱此目的,一項動議在這項法案已經向全院委員會匯報之後,可能會被立刻提出。當一項法案的審義作為當日的一項規定而被確定下來時,這個規定一經誦讀就會產生一項動議。一項動議也可能會在審議階段完成之後立刻被提出,但絕不會發生在審議過程之中。假使一項法案在三讀中被確定下來,當日的規定便不再有效,由此而來的動議也不復存在。即便存在,也只能被視為一項應對該法案正在進行三讀而帶來的問題提出的修正案的形式出現。
一項申請重新審議法案的動議案可以是就整個法案提出的,這時就需要適用議事規則第74條。如果一項動議僅僅是就某些條款或修正法案而提出的。關於這項動議的討論就嚴格限制在這些條款或者專門法案提出的重新審議的議案的范圍之內。任一議員都可以提出請求全部或部分重新審議某一法案的議案。但是優先權首先屬於那些對本法案負責的議員提出的任意一項動議,同時對於那些經議長選定的只就部分法案提請重新審議的動議來說,只有通過對主管議員的動議提出修正議案的方式才能提出。
這種選定修正議案的權力由議長來行使。因為各委員會的主席們認為他們自己有責任去選擇所有關於議會已經重新審議過的法案的修正議案。因此,議長有時會選擇一些申請重新審議的動議,只要這些動議是用一種特殊的形式提出,或者有時議長會完全拒絕接受這些動議。
三讀
當全體議會的某一委員會匯報一項不附帶修正議案的法案,或者當一項經修正後重新形成的法案獲得審議通過,主管的議員就可以提議開始對該項法案的三讀程序或者指定三讀的具體日期,三讀是目前經常遵循的程序。可以看作是通常的程序,除非這項法案是屬於非常重要的法案之一,或者在審議過程中受到擴展性修正。在這種情況下,在三讀程序之前有一個間斷就會被認為是很有意義的。在第三次誦讀法令而予以審議時,法案對於王室的利益和特權有重大影響的法案,若尚未獲得女王同意前,女王的簽署就具有重要意義。
常設委員會 代替三讀辯論的討論
議事規則97條(7)規定一項蘇格蘭法案,如果在國會正式三讀之前已經經過蘇格蘭常設委員會就其原則進行的審議,就可以視為該法案已經經過同樣的委員會對其原則給予深入的審議,在其後緊跟隨著對該法案的審議階段。政府的官員或者主管該法案的議員(在國會的許可下)可以就此影響提出動議,而且與此動議有關的問題在任何時間里都會被解決和被決定。委員會討論的時間限定在一個半小時(除非政府有動議要求延長),而且當正在進行三讀的議事規則再一次在國會誦讀,這個問題就算解決了。議事規則113條(5)對審查僅由北愛爾蘭大委員會提出的僅僅涉及北愛爾蘭的法案作了同樣的規定。
三讀程序中的辯論
一項法案的三讀程序與二讀程序類似。且應移至三讀程序討論的修正案亦遵循相同的程式。第62號議事規則的條款與對這些修正案的議題有關,它平等地適用於二讀及三讀程序。然而,三讀程序中的辯論較其前一階段更為嚴格,僅限於針對法案的內容,盡管有時對財政法案的三讀辯論較此更寬泛;且提起不在法案條款之內的事項的合理的修正案是不允許的。三讀辯論的失敗(或者由於議院對三讀程序中的問題的合理的修正案達成一致)導致法案程序的結束。
三讀程序中的修正案
按照第77條議事規則,只能對一項三讀中的法案提口頭修正案。如果要提重要修正案,那麼該法案的三讀程序應當解散,法案也應被重新提交以便在委員會中提出修正案。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很少)被重提交後經修正的法案,已直接進入三讀程序。
法案通過
下議院中已不再提「本法案確已通過」的議題,依慣例,一項法案經過三讀時就已通過。然而,其形式保留於選舉事項、會議記錄及日程安排日誌中。在該日誌中記載該法案業已經過三讀並通過,以及從上議院移送的法案是否經過修正。偶爾,經議院斟酌,還會在作一項法案業經三讀並且全票通過的記錄。
法案不得以修正案以外的方式被修改
在這各階段和會議進程當中,法案一直由公法案辦公室掌管。除此之外,未經議院或委員會明示授權以修正案(由主席定期提出),並同主事官或者議事委員會中的公眾立法局的職員記錄,不得對法案作任何形式的修改。亦不可以對法官的框架作任何修改。
若由於對條款的重新編號,或對技術上不屬法案組成部分的此題日期、旁註、標題的改動,及某些不重要的印刷校正要對法案作更正的,由公法案辦公室在任一階段法案重印之前完成,基於「主體工程」進度表而作的修正。
3. 英國國王與議會的關系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首相處理內外事物,國王或女王只是實行冊封等禮儀方面的事物,它是新興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相妥協的產物.英國的實質就是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予以保留,代表國家元首,但只在特定時期是在具有一定實權,並且權利不能超越憲法.
權力關系:
英國議會是英國最重要的國家機關之一,從憲法理論上說,英國議會是英國的最高權力和立法機關,也是最高的法律監督機關.它由英王、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1、上議院也叫貴族院 ,其歷史悠久,在歷史上曾顯示過其他國家機關無法比擬的權威.上議院有世襲貴族、終身貴族、宗教貴族和法律貴族組成.自從1832年改革法通過以後,它的存在開始變得越來越不重要了,權力漸漸縮小,但它仍然發揮著特定的作用.在理論上,上議院可以用拒絕通過平民院通過的法案的方法來拖延這一法案的通過,而且上議院可以對法案進行修改訂.上議院還可以行使司法權和監督權. 2、下議院也叫平民院.平民院是國家權力的中心.下議院的功能主要有立法功能和代議功能.
4. 比較英國議會與美國國會立法的三讀程序
美國國會行使立法權。議案一般經過提出、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審議等程序。一院通過後送交另一院,經過同樣的程序。法案經兩院通過後交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否決,或雖否決但經兩院2/3議員重新通過,即正式成為法律。國會還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力,如對外宣戰權、修改憲法權等。參眾兩院各自還擁有特殊權力。參議院有權審判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副總統;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總統。國會立法活動常受院外活動集團的影響。
國最高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出 ,每州 2 名 。現有議員100名。當選參議員必須年滿 30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9年 ,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 。任期6年,每 2年改選1/3 ,連選得連任 。眾議員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 ,由直接選舉產生,每州至少1名 ,人數固定為435名 ,必須年滿25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7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 。任期 2年,連選得連任。兩院議員長期連任現象極為普遍。議員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職務。
國會兩院在各自議長主持下工作。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兩院均設有許多委員會,還設有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的聯席委員會,國會工作大多在各委員會中進行。英國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一、上院——貴族院
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上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
英國議會 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
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上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這是因為:
第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這個「養老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而不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礎上,通過擴大貴族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塗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反對情緒。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據說,英國議會開會,怕議員們吵起來,特地備茶,以改善氣氛。這大概是中國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三)下院內部的組織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
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
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
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