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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內閣制什麼時候出現

發布時間:2023-10-20 15:20:24

㈠ 內閣制是怎樣產生的

內閣制
又稱議會制,是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政體形式,與總統制相對。由於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故又稱責任內閣制。
內閣制起源於18世紀初的英國,由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以後為許多國家採用。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
特點:
①行政、立法(指滲余立法創議權,提出的法案要經過內閣審議、表決)合一

②慶滾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
③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
④元首發布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
⑤ 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
⑥行政首長系由間接方式產生。
⑦議叢差滾會通常有「倒閣權」,內閣通常也有「國會解散權」,但亦有特例。
優點
第一,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通力合作,效率高;
第二,議會和選民都可以監督政府;
第三,遇緊急情況,內閣可以實行應急政策。內閣制有利於訓練政治家。
缺點
相對總統制而言,議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不如總統制國家議會有力。

㈡ 英國內閣制什麼時候正式形成

一般認為,正規的內閣制始於英國1721年成立的以羅伯特沃波爾(1676—1745)為首的內閣,在十九世紀中葉,責任制內閣在英國確立下來。但直到1900年,英國議會的布告中才第一次出現內閣一詞,1937年通過的《國王大臣法》,內閣這一名稱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據。

㈢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時間是什麼

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從16世紀初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於萌芽狀態。18世紀早期英王喬治一世統治時(在「歷史縱橫」欄內了解喬治一世及首開英國內閣制的先聲),當時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這形成了一種政治慣例,首開了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先聲。

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佔有優勢,實際掌握了政權,國王的主要咨詢機構逐漸發展成內閣,英國的責任內閣制開始形成。

主要作用

第一、它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包括內政、外交、防務、教育、科研等各項決策。

第二、控制立法,現代社會中由於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復雜化,議員個人既無設備又缺乏全面的知識和足夠的信息來准備復雜的議案,導致政府逐漸加強對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議案,這種議案都是由內閣提交下院通過的。

第三、作為政黨的領導,首相是執政黨領袖,內閣大臣都是由執政黨領導組成的。內閣除了對國家、政府進行行政上的領導外,同時也對其政黨行使著領導權。

㈣ 英國責任內閣制完善的時間

英國責任內閣制完善的時間是1721年。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抬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

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4)英國內閣制什麼時候出現擴展閱讀

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

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

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

㈤ 英國內閣制是如何產生的

英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760年英國內閣制的產生英國內閣制是英國政治長期演變的產物。中世紀末期,協助君主管理國家的樞密院成員約20餘人,為了更有效地進行工作,查理二世時期,由有權勢的樞密院成員(其中最重要的是財政大臣及兩個國務大臣)組成一個更小的決策機構,從組織形式上可謂內閣的最早起源。1688年政變後,限製法案在初期尚未很好地發揮作用,人事大權掌握在國王手中,內閣的組成以國王的意願為准。

漢諾威王朝時期,喬治一世(1714~1727年在位)與喬治二世(1727~1760年在位)以外國人身份入主英國,既不熟悉英國國情,又不關心英國政治,況且不懂英語,用拉丁語與大臣們交談頗為不便,以致把出席樞密院會議當成一種負擔。因此,從1717年開始便不出席該會。從此,輝格黨逐漸將內閣權力集中在自己手中。輝格黨領導人羅伯特·沃爾波爾在處理「南海氣泡」事件中挽救了南海公司,使國家財政狀況趨於穩定,深受商業金融資產階級的青睞。1721年3月被任命為財政大臣,並成為內閣的實際領袖,從而開創了首席大臣領導內閣,英王不參加內閣會議的先例。沃爾波爾擔任內閣的首腦的20餘年是英國政治重要發展時期,他打著王室的旗號推行休養生息的政策。他改革關稅制度,獎勵穀物和農產品的出口,對手工工場所需之原料降低了進口稅,對出口的工業產品實行免稅政策。內閣成為協調國王與國會關系的重要因素。自1737年起,沃爾波爾的地位發生了動搖,他的政策引起了要求向外擴張的大資產階級,大商人的不滿。迫於壓力在1739年向西班牙宣戰,即「詹金斯割耳之戰」,後因出師不利,大資產階級把戰敗的責任歸咎於他。沃爾波爾失去國會的信任被迫辭職。此舉開創了內閣首相得不到國會多數支持時必須辭職的先例。

㈥ 責任內閣制形成的時間

責任內閣制形成於1721年。光榮革命後,出現模伏由國王主持的內閣會議。18世紀初,內閣不是法定的組織1721年英國責任內閣制逐漸形成,財政大臣沃爾波爾者鎮成旦嫌攜為第一位首相,是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標志。

㈦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時間

18世紀前期。
責任制內閣形成於18世跡咐虛紀前期,初始於英國。是根據英國君主立憲制,下姿燃院議員由選民普遍直接選舉產生,由國王任命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為首相,由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遞交國王批准,組成責任制內閣,即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制政府"。
由於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簡並英國、日本、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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