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英國最高法院的成立背景
設立最高法院的主要論據,在於原本的上議院不應集立法權及司法權於一身,而最高法院首任院長菲利普斯勛爵(Lord Phillips)亦指出,昔日上議院具備終審權,令人混淆之餘,亦有違三權分立的原則。
受歷史因素影響,英國過往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未有明確分清,而一旦司法人員同時擁有立法或行政權力,就使到司法審訊潛在不公平的因素,有可能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內的規定。基於這種背景,有意見認為昔日由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審理案件,隨時可受《歐洲人權公約》挑戰。然而,資深法官廖柏嘉勛爵(Lord Neuberger)則擔心,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有機會比昔日上議院的法官擁有更多權力,從而使到他們權力膨脹。菲利普斯勛爵曾回應承認的確有這種風險,但他認為實際發生的機會不大。
設立最高法院的建議,最初由工黨的布萊爾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在提出建議前,由於政府未有廣泛咨詢公眾,使方案初時備受一定爭議,不過建議後來仍在國會得到詳細討論。在2004年間,上議院一個特別委員會對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見作出詳細審視,經修訂後方案最終隨《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獲通過而正式落實。政府在籌建最高法院期間,估計總籌建開支約為5,690萬英鎊。
B. 英國歷史上棋盤法庭是怎麼回事
棋盤法庭,即棋盤法院,又稱理財法院,專門處理涉及皇家財政稅收的案件。
1066年,法諾曼底公爵威廉爭奪王位,征服並奪取英國王位。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保留被征服地原有制度,另一方面帶來了諾曼底統治時期行之有效的措施,並逐漸形成了進行直接管理的金字塔式結構。「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最終形成強大的中央集權制,為普通法形成奠定政治基礎。
在強大的王權支持下建立:威廉一世建立「御前會議」,由僧侶貴族及高級官吏組成,性質——既是國王的咨詢機關,同時也行使著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職能。最初分離出來的是理財法院,又稱棋盤法院,專門處理涉及皇家財政稅收的案件。以後又從御前會議中分離出民事訴訟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專門處理有關契約侵權行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後者專門審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國王利益的民事案件。為擴大皇家法院的管轄權,派出巡迴法官到各地巡迴審判B亨利一世時期,以國王名義繼續派出巡迴法官,繼承威廉統治措施。
英國的司法體系因普通法與衡平法分立而形成二元制的傳統。在19世紀50年代人們就已經注意到了這種體制的弊端:訴訟程序復雜,成本高昂,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1867年英國議會成立司法委員會,該委員會在1867年至1874年先後向議會遞交了5份報告,力主在司法權和程序上將兩種法律體系完全合並。議會於1873年制定了《司法條例》,於1875年12月1日頒布實施。
按照《司法條例》,英國創設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雙重體制。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兩部分。高等法院下設五個法庭:衡平法庭、王座法庭、普通訴訟法庭、棋盤法庭,第五個是遺囑、離婚及海事法庭。上訴法院起初只管轄高等法院的上訴案件,後來也受理郡法院的上訴案件。
C. 英國是怎樣建立起近代法律體系的 歷史題
①確立了資本主義民主制度,建立君主立憲制,確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則,維護資產階級法律體系。
②議會制定和完善法律,完善法律框架。
③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社會各階層積極參與立法。
D. 英國最高法院和議會設么關系或者說最高法院如何產生
英國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國(聯合王國)最高司法機關,對於英格蘭法律、威爾士法律(由威爾士國民議會為威爾士制定,並與英格蘭存異的法律除外)及北愛爾蘭法律三個司法制度下的事務擁有終審權,也是這些司法管轄地區的最高上訴司法機關。[1]同時最高法院對蘇格蘭的民事案件及有關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具有審判權。 蘇格蘭由於其法律體系中混有大陸法系特徵,因此蘇格蘭刑事案件最高審判機關為蘇格蘭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無權審判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乃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設立,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運作。它的司法權力主要繼承自上議院,這些權力過往一直由12位同時擁有上院議員身份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行使。至於涉及權力下放事務的審判權,過往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