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國憲法內容及淵源.
英國不是成文法國家,沒有統一的憲法典
淵源及內容:一般認為1215年《大憲章》是英國憲法最早的組成部分,1、成文法:憲法性法律文件
⑴標志著英國憲法產生的憲法性法律:
①《人身保護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簽署批准。全文20條,約4,000字,主要內容是:除叛國犯、重罪犯,以及戰時或遇緊急狀態外,非經法院簽發的寫明緣由的逮捕證,不得對任何人實行逮捕和羈押;已依法逮捕者應根據里程遠近,定期移送法院審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後,應於兩日內做出釋放、逮捕或取保開釋的決定;經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法院可簽發人身保護狀,著令逮捕機關或人員說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釋的人犯;英格蘭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區拘禁。
②《權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國會提出的該法案,全文13條,約800字。其內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權,確立議會至上的資產階級憲法原則。同時,第5條規定了請願權;第8、9條規定了議員的權利和自由;第10條規定了免受酷刑的權利等公民權利。
③《王位繼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頒布,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保證資產階級的權利和自由,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
⑵英國憲法變遷時期的重要的憲法性法律:
①完善議會制度:1911年《議會法》規定「上議院與下議院關聯之職權」,而其實質是通過該法進一步削弱和限制議會上議院的權力,使上議院喪失了對下議院通過的一切決議的否決權,而只有延擱權。而1949年《議會法》又對延擱權進行了進一步的剝削和限制。
②改革選舉制度:第一,1918年《國民參政法》,是第一部選舉法,全文5章47條25,000字。分別規定了選舉權、登記、選舉方式及費用、議員名額、通則,放寬了對選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賦予部分婦女以選舉權。第二,1928年《國民參政(男女平等)法》,對上法修正,使婦女獲得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廢除前兩法的有產者和大學生的復數投票權,統一了參加全國選舉和地方選舉的選民資格。
③規范英國與自治領關系的法律:1931年《威斯敏斯特條例》等。
2、判例法:英國法院特別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某些案例的判決和解釋。
3、習慣法:大多數是在立憲政治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經法院承認的憲法性法律規則。如關於國王的「國王統而不治」、「國王不能為非」;關於首相自行組閣等憲法的慣例。
2. 英國的議會制度是什麼時候確立的英國的資本主義制度是什麼時候確立的
1689年的《權利法案》正式確立了英國的議會制。
議會的前身是大議會和小議會,13世紀後小議會逐漸變為御前議會。
起源於《大憲章》——王在法下;
議會的雛形:牛津議會(公眾選舉性)——生而自由;
1264年和1265年的西門議會(中產階級進入議會)
1295年的模範議會(中等階級被普遍認可,為下院的產生奠定基礎)
1322年《約克法令》——王在議會
1689年《權利法案》(議會的權力高過王權,議會主權確立)
新航路開辟以後,世界經濟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轉移到大西洋沿岸。
英國於1640年爆發議會與國王沖突的資產階級革命,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標志者君主立憲的資本主義制度最終確立。
1640革命是由資產階級領導的。那時英國資產階級力量已經非常強大,早在數十年前,資產階級已經同英國女王為專賣權歸屬展開斗爭,標志資產階級作為獨立的政治力量開始登上歷史舞台,已經再不是王權的附庸。那時資本主義主要集中在城市手工業(比如羊毛紡織業)、船舶運輸業等等,經過數個世紀的發展,已經擁有強大的資產和實力。
光榮革命之後的內閣是向議會負責的(尤其是18世紀之後),憲法中明確寫著的。因此英國政治並非二元或者封建制,而是披著君主制外衣的三元憲政(立法、行政、司法各相獨立)。
光榮革命確立資產階級的政治領導地位,而工業革命才是真正確立資本主義制度,因為一個制度不僅包括政治方面的成分,而且還囊括經濟文化等等很多方面。資本主義制度是在資本主義發展中而逐步確立的。
祝樓主新年快樂。
3. 英國法的制定法是由法官制訂的嗎
不是。
第一步,英國法案(Bill)是由政府提出,然後根據公眾反饋將法案詳情提供給國會(Parliament),國會便是法律制定主體(類似於我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步,由下議院(同上議院一同組成國會)做第一次審查(First Reading);法案的第二次審查是通過國會成員(類似於我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法案的基本原則的辯論與討論,然後投票決定該法案是否應該由國會做進一步討論還是直接否決。
第三步,接下來由選出的國會代表(Members of Parliament)組成委員會對法案詳情做討論建議並提出修改意見。然後由委員會向下議院報告討論結果(Report Stage)由此給國會代表權利提出進一步修改建議。即所謂第三次審查是國會代表最後一次決定是否通過修改。
第四步,一旦下議院同意通過,法案便過渡到上議院獲取意見,如果上議院同意,法案就成為了正式法律,如果不同意則作出修改並回到下議院繼續討論,直至上議院下議院都同意。
最後,女王簽署法案宣布正式法律(相當於我國主席簽署令)(Royal Assent)
具體過程就如上所述,不知我中文表達夠不夠准確,也是看著英國簡介大致說一下。簡單說來,就是國會才是制定法律主體,同我國法律制定過程有相似也有不同之處。
http://www.legislation.gov.uk/這個網站可以看英國最新頒布的法律。希望有用。
4. 英國議會因何出台《魁北克法》《魁北克法》包含哪些內容
魁北克法案是英國議會於1774年頒布的一條旨在加強加拿大魁北克省統治的法案。該條約增加了加拿大對英國的忠誠,也有不少人支持英國的君主成為加拿大的君主。
《魁北克法》主要內容是取消在魁北克省建立代議制度的規定,設一名總督和行政委員會,委員會由英王室任命,成員17~23人。總督和行政委員會擁有立法權;魁北克省執行法國民法與英國刑法;天主教會得到官方承認,可以自由傳教、徵收什一稅;承認法語與英語同為官方語言等。根據該法的附加條款,俄亥俄河與密西西比河之間的地區歸魁北克省總督管轄,擴大了該省的領土范圍。《魁北克法》在政治、法律、宗教各方面都對法裔加拿大人作了妥協,緩和了法裔居民對英國殖民者的敵對情緒,有利於維持英國的殖民統治。
5. 英國議會發展史
早在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加者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議會有決定征稅、頒布法律等權利。
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此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
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這標志著英國議會的產生。
14世紀上半葉,議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又稱貴族院,下院又稱平民院。
1689年為限制英國王權,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
2019年8月28日,英國女王正式通過首相鮑里斯·約翰遜的請求,議會自9月10日休會至10月14日。2019年9月24日,英國最高法院裁定,議會休會的做法違法,原因是在英國脫離歐洲聯盟前的關鍵時期「阻止議會履行職責」。2019年9月25日,英國議會復會。
2019年10月14日,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主持英國議會大典並致辭。2019年10月22日,英國議會下院投票否決了首相約翰遜為推動「脫歐」協議盡快在英國議會通過而制定的立法時間表。2019年11月6日(當地時間)凌晨,英國議會宣布正式解散,為大選做好准備。
2020年4月16日英國下議院宣布,英國議會將於4月21日恢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議員將通過視頻會議的方式進行,這是英國議會700多年歷史上首次通過遠程方式舉行。
職權:
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院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
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提案;
2、討論決議;
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