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英國議會的特點,作用
特點是: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責任內閣制為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首相負責組成,責任內閣制對議會和首相負責;首相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內閣控制下院等。
作用:內閣掌握實權,國王統而不治,雖是國家元首,但只是象徵,沒有實權只在對外交往代表英國,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起到維系英聯邦的作用。
國會為兩院制,英國議會由上院(HOUSE OF LORDS)(貴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1)怎麼評價英國議會制擴展閱讀:
組織職能
上院職權
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院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下院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
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㈡ 英國的議會制度的發展與特點
從形式上看,英國議會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和諾曼底時期的大會議。
在早期盎格魯-薩克遜人統治下的英國社會中,就存在著久遠的民主和法制的傳統。如果追根溯源,就會發現,現代英國議會最早就源於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慣例。後來,又出現了賢人(Witan)會議。(這種賢人會議本是一個國王的顧問團體,沒有具體的組織,人選也要看國王的意旨。不過這種賢人議會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萌生了英國各階層民眾參政議政的傳統。)
在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之後,在英國建立了一種以軍事服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著地方政務的司法制度。在政治體制上,諾曼諸王在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人習俗慣例的基礎上又把諾曼底傳統的管理國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會議」。
在亨利一世統治期間(1100~1135),御前會議有了比較固定的職能.後來,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個成員組成一個駐在固定地點的法院,在國王的指導下審理各地的重大案件,這就逐漸演變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與國王及其御前會議人員所組成的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之後,這種大議會在威斯敏斯特的集會最後逐漸轉變成了一種國家的立法機構。這實際上就成了近代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1258年,約翰兒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貴族請願書」——《牛津條約》,承認了議會獨立於國王並定期開會的法定存在。1265年,貴族蒙特福特在內戰中獲勝,他召開了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除了有貴族和主教參加外,還邀請了騎士和市民代表,從此形成了英國的等級議會制。1295年,愛德華一世為籌集戰爭經費又召集了「模範議會」並使之成為慣例。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從1343年開始,在議會內部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即貴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議會通過了《斥國王書》,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立其長子為國王,從而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統治英國的44年裡,沒有濫用自己權力和威望,她終身節儉,不輕易戰爭。當王權與議會發生矛盾的時候,她總是會根據情況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她一生中,王權的擴張始終控制在議會能夠忍受的范圍之內。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繼任後,英國與西班牙、與法國之間宗教戰爭使國庫空虛,財政緊張。為了維持戰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稅收。但是自《大憲章》簽署開始,開征新稅的權力就屬於議會。國王要想徵收新稅,必須得到議會的批准。議會向國王提交了一份《權利請願書》,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徵收新稅。查理一世卻對文意加以曲解,並且瞞著議會徵收新稅。於是議會號召民眾不再向國王納稅,作為回應,國王強行解散了議會。直到1640年,英國沒有再召開議會,這段時期稱之為「無議會時期」。
在內戰中取得極高威望的克倫威爾在共和國建立之後逐漸成為軍事獨裁者,這是議會所不能容忍的。當克倫威爾死後,議會與王室的支持者聯手促成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獲取更多的權力。於是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斯圖亞特王朝,議會在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 該法案體現了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牽制的宗旨,明確了「議會至上」的原則,把國王的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更進一步的是,他們使內閣向議會負責,即國王必須提請獲得議會多數的政黨來組閣,若議會不信任,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解散議會。但若新選出的議會仍然不信任內閣,則內閣必須辭職。於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治通過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確立下來。這是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一個關鍵轉折點。
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國王召集、解散議會的隨意性;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同時又規定,國王無權干涉立法和司法,無權赦免議會彈劾的案件,這就意味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即司法獨立。1714年,喬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而由內閣中一名大臣負責主持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沃波爾取代國王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首屆正規內閣。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仍繼續任職。他的做法也成為慣例。經過一個多世紀的變革,到1832年議會改革後,議會不但成為實際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也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監督內閣施政,決定內閣去留及干預司法工作的大權。國王的行政權力被剝奪殆盡,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議會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㈢ 請結合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相關史實,探探你對英國議會制度的理解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沒有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 通常情況下,英國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領袖被國王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 「議會」,英文Parliament,來自法文的Parlement,是「討論」的意思。從形式上看,英國議會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和諾曼底時期的大會議。 在早期盎格魯-薩克遜人統治下的英國社會中,就存在著久遠的民主和法制的傳統。如果追根溯源,就會發現,現代英國議會最早就源於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慣例。後來,又出現了賢人(Witan)會議。這種賢人會議本是一個國王的顧問團體,沒有具體的組織,人選也要看國王的意旨。不過這種賢人議會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萌生了英國各階層民眾參政議政的傳統。 在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之後,在英國建立了一種以軍事服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著地方政務的司法制度。在政治體制上,諾曼諸王在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人習俗慣例的基礎上又把諾曼底傳統的管理國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會議」。這種御前會議不同於盎格魯-薩克遜人的賢人會議。這個團體的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由國王特別召來的顧問。御前會議最初執行國王的一般任務,其任務後來分成了若幹部門。在亨利一世統治期間(1100~1135),御前會議有了比較固定的職能,由少數主教、宮廷官員、王室僕役和男爵等組成了一些比較固定的小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協助國王管轄地方政府,處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戶區法庭的上訴,因而其中的成員被稱為「法官」。後來,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個成員組成一個駐在固定地點的法院,在國王的指導下審理各地的重大案件,這就逐漸演變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與國王及其御前會議人員所組成的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之後,這種大議會在威斯敏斯特的集會最後逐漸轉變成了一種國家的立法機構。這實際上就成了近代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1215年6月15日,安茹王朝屢戰屢敗的國王約翰與25位貴族代表舉行談判,簽署了著名的《大憲章》。《大憲章》里有兩條最著名的條款,第一條是:國王要宣誓「向任何人施以公正,不能剝奪他人的權利」;另一條是:「任何自由人,若不經過同等貴族人的依法審判,或是經本國法律判決,任何自由人均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障、流放或受其它損害」。這兩個條款表明,臣民的權利是獨立的,不是國王恩賜的,所以國王也不能剝奪它。盡管從形式上看,《大憲章》只是陳述了英格蘭當時存有的經濟、法律和行政慣例,但在實質上已為後世的民主政治確立了一些基本原則,包括後來逐漸形成的只有議會批准才具有的征稅權、對國家事務的公民參與權和監督權,以及公民自由和公民法權觀念等。最為重要的是,《大憲章》的簽訂確立了「王在議會」和「王在法下」的原則,即英王的權力並非是至高無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約束下行使權力。這實際上也為作為「限政」的憲政開了先河。 1258年,約翰兒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貴族請願書」——《牛津條約》,承認了議會獨立於國王並定期開會的法定存在。1265年,貴族蒙特福特在內戰中獲勝,他召開了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除了有貴族和主教參加外,還邀請了騎士和市民代表,從此形成了英國的等級議會制。1295年,愛德華一世為籌集戰爭經費又召集了「模範議會」並使之成為慣例。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從1343年開始,在議會內部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即貴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議會通過了《斥國王書》,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立其長子為國王,從而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統治英國的44年裡,沒有濫用自己權力和威望,她終身節儉,不輕易戰爭。當王權與議會發生矛盾的時候,她總是會根據情況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她一生中,王權的擴張始終控制在議會能夠忍受的范圍之內。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繼任後,英國與西班牙、與法國之間宗教戰爭使國庫空虛,財政緊張。為了維持戰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稅收。但是自《大憲章》簽署開始,開征新稅的權力就屬於議會。國王要想徵收新稅,必須得到議會的批准。議會向國王提交了一份《權利請願書》,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徵收新稅。查理一世卻對文意加以曲解,並且瞞著議會徵收新稅。於是議會號召民眾不再向國王納稅,作為回應,國王強行解散了議會。直到1640年,英國沒有再召開議會,這段時期稱之為「無議會時期」。 在「無議會時期」,查理一世強行徵收各種名目的賦稅,引起了民眾的強烈不滿,加上因宗教問題而反抗國王的蘇格蘭,迫使查理一世在1640年11月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斷斷續續一直持續到年,史稱「長期議會」。議會召開之初,向國王遞交了一份《大抗議書》,重申了議會的要求。國王立刻親率人馬逮捕反對者,卻遭到強有力的回擊,查理一世被迫離開倫敦,並於1642年8月22日向議會宣戰,拉開了內戰的序幕。 在內戰中取得極高威望的克倫威爾在共和國建立之後逐漸成為軍事獨裁者,這是議會所不能容忍的。當克倫威爾死後,議會與王室的支持者聯手促成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獲取更多的權力。於是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斯圖亞特王朝,議會在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 該法案體現了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牽制的宗旨,明確了「議會至上」的原則,把國王的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更進一步的是,他們使內閣向議會負責,即國王必須提請獲得議會多數的政黨來組閣,若議會不信任,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解散議會。但若新選出的議會仍然不信任內閣,則內閣必須辭職。於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治通過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確立下來。這是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一個關鍵轉折點。 英國在1688年「光榮革命」後建立起來的議會權力超過君主的立憲君主制度以及兩黨制度,不僅對英國以後的歷史發展,而且對歐美許多國家的政治都產生了重要影響。英國的政治制度及由此而萌發的政治思想,對歐洲絕對君主專制制度是一個沉重的打擊,而對一些民主、進步的思想家,如18世紀法國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伏爾泰等則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法國大革命的一針催化劑。同時,對亞洲的中國也產生了巨大影響,中國的維新派在為改革而奮斗的時候,就常常引用英國的民主政治制度作為楷模。 但「光榮革命」後的國王仍掌控行政大權,議會成為完全主宰尚需時日。1690年3~4月,英國議會的《財政法案》將「國王靠自己生活」轉變為「國王靠議會生活」;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國王召集、解散議會的隨意性;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同時又規定,國王無權干涉立法和司法,無權赦免議會彈劾的案件,這就意味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即司法獨立。1714年,喬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而由內閣中一名大臣負責主持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沃波爾取代國王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首屆正規內閣。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仍繼續任職。他的做法也成為慣例。經過一個多世紀的變革,到1832年議會改革後,議會不但成為實際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也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監督內閣施政,決定內閣去留及干預司法工作的大權。國王的行政權力被剝奪殆盡,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議會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㈣ 如何理解英國有議會制的傳統說法
1265年1月,在倫敦召開了英國史上的首次議會,它是英國議會制的開端.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議會制的國家.
英國的內閣制度起源於都鐸王朝時期(1485年-1603年間)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從16世紀初直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於萌芽狀態.
18世紀初,英王喬治一世統治時,由下院多數黨領袖(當時是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這形成了一種政治慣例,首開了英國內閣制的先聲.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佔有優勢,實際掌握了政權,國王的主要咨詢機構逐漸發展成內閣.輝格黨領袖華爾波爾實際上是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
現在英國首相(Prime Minister),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為英國政府首腦.
㈤ 如何評價英國政治制度!!
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逐步成為君主立憲制國家,其政治制度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以兩黨制、常任文官制以及地方自治為主要特點。它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政治制度的建立產生了很大影響。
同其他國家的憲法相比,英國的憲法有以下幾個特點:
1、英國的憲法是不成文的憲法。英國憲法的最大不同之處是它從未以一部單一法典的形式出現,而是由13、14世紀以來,在各個不同時期通過的各種成文或不成文的、形式上多種多樣的具有憲法性的法律構成。主要有《大憲章》、《人民公約》、《權利請願書》、《權利法案.》等。
2、英國憲法是柔性憲法。英國的憲法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同普通法律一樣,其法律地位也是同議會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樣。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是由於英國憲法的非法典化,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任何一屆議會能夠約束它的繼任議會,也沒有任何議會不能改變它的前任議會的立法,這樣,在英國的政治實踐中 ,很難形成關於憲法限制或許可權的統一模式。
3、政治習慣的作用。政治習慣是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形成的,為人們認可和接受的行為規范。在英國,政治習慣是幾個世紀的有意識的努力的結果。這樣的政治習慣有:國王必須委任下議院的多數黨領袖組建政府, 內閣必須向議會負責並向議會報告工作等等。這些習慣被政治實踐者認真遵守,以至於它們成了英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英國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三權分立國家。首相可以被看作當代英國政治中最有權勢的人,首相是政府的首腦,是內閣的主持人,是議會的議員,同時也是女王的最高政治顧問。首相、內閣、議會三者之間的關系是:
議會(多數黨) ←←←←←←←負責←←←←↑
↓領 ↑
↓袖 ↑
首相 —領導— 內閣 —領導— 政府
與其他國家相比,英國的政治制度既古老而又有鮮明的特色,這主要體現在它的君主制與民主制的結合、"議會至上"的議會內閣制。
英國選舉制度是單選區相對多數票取勝,這對兩大黨有利。一般而言,在大選中獲勝的大黨,都沒有得到總票數的50%,但當選的議席超過一半以上而單獨執政。不論工黨或保守黨獲勝都是如此。而自由黨最吃虧,它取得不低的得票率,但所獲得的國會議席很少,與得票率完全不成比例。(自由黨在1988年與從工黨分裂出去的社會民主黨合並,改稱為自由民主黨)。
英國的兩黨制並不是鐵板一塊、完美無缺的,它也存在著很多弊端。首先,從兩黨制中產生出來的執政黨不能充分代表民意。英國兩黨制是由英國的選舉制度作保障的。英國現行選舉制度是單選區出線制,以大選中獲議席多少定勝負,而不是依選票情況。這就造成這樣一種矛盾現象:有時反對黨所得選票反而會超過執政黨,其次,兩黨制對小黨的成長、發展極為不利。小黨在選舉中的得票率同其在下院所得席位不成比例。第三,兩黨製造成英國政治上的保守。最後,兩黨制促進了英國公眾中的政治冷淡主義傾向。兩大壟斷政權,使得許多對兩黨都不喜歡的人無從選擇。在大選中,一部分這種人把選票投給了他較不討厭的那個大黨,而相當一部分選民根本就不參加投票。投票率低是英國的一個突出現象。盡管投票率在整個西方國家都有下降趨勢,但英國屬於最低的國家之一。
今年的英國大選,打破了兩黨制傳統。
㈥ 概述英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和作用
特點:第一、英國實行議會民主制,體現「議會至上」的原則。議會至上,即立法權在三權中居於核心地位。
第二、實行內閣制,作為「議會至上」原則在行政權與立法權關繫上的制度體現。即國家的權力體系以內閣為核心,內閣擁有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力。
第三、英王更多的是一種榮譽性職位,並無真正的實權。在英國政治制度中,國王作為國家元首均為世襲,更多地體現為一種象徵性、禮儀性意義,是在特殊情況下介入政黨間的權力調解。
第四、英國政黨的組織體系相對比較嚴密,但右翼黨比左翼黨要鬆散。政黨無論是作為群眾黨還是精英黨,大都有一個從上到下的組織系統。
作用: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晉中之窗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㈦ 英國議會地位的確立有何意義
英國議會制在世界民主史中的影響
英國歷史上長期存在著「法律至上」的觀念,進入中世紀以來,英國議會和議會制逐漸形成,歷經了700多年的歷史,演變成為現代社會資本主義代議民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中世紀英國議會制度模式一脈相承,與同時代的西歐諸國相比極具特色,有利於英國國家機構權力行使的制約和平衡。
英國議會的起源及其制度變遷為民主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英國議會制度是現代民主發展的標志,英國的議會制度擴大了民眾政治參與,特別是選舉權的普遍實行,逐漸形成了西方民主機制中的參與機制、競爭機制、制衡機制和法制機制。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的傳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的民主國家英國和法國向戰敗國輸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體系,例如德國威瑪共和國和奧
地利就是在此時採用了議會民主制。議會制度成為資本主義社會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的的一個重要保障。
㈧ 英國議會制的特點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沒有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
通常情況下,英國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領袖被國王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