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君主立憲制有什麼特點和作用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君主名義上是世襲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擁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權力。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作用:為英國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把政治斗爭規定在一個相對有序的狀態中,避免了不必要的暴力沖突;為世界上很多國家樹立了君主立憲制的模式。
(1)英國政府的君主制是什麼擴展閱讀:
議會的財政權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起不了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
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議員有權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詢;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對政府監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過,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❷ 英國的制度是什麼
英國政體制度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
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發展歷史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的權利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來限制王權。
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征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英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❸ 英國政治體制是怎樣的
英國國王,內閣,首相,議會之間的關系圖:
英國是採用君主立憲制為管治國家的制度,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是英國和其他15個英聯邦成員國的國家元首,在名義上,這些君主領地不是聯合王國的一部分,但也是由聯合王國政府來管理其國防和外交事務,包括由聯合王國議會為這些領地立喚猛升法。
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
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3)英國政府的君主制是什麼擴展閱讀:
英國主要政黨有:
1、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議會第一大黨。領袖鮑里斯·約翰遜,2019年7月當選。保守黨前身為1679年成立的托利黨,1833年改稱現知亮名。1979—1997年間曾4次連續執政18年。2010年5月英國大選後,保守黨重獲執政地位,與自民黨組成聯合政府。
支持者一般來自企業界和富裕階層。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嚴格控制貨幣供應量,減少公共開支,壓低通貨膨脹,限制工會權利,加強「法律」和「秩序」等。
2、工黨(Labour Party):議會第二大黨。1900年成立,原名勞工代表委員會,1906年改用現名。1997年至2010年連續執政13年。2010年、2015年大選失利成為反對黨。2015年9月,傑里米·科爾賓當選新領袖。近和老年來,工黨更多傾向關注中產階級利益,與工會關系一定程度上有所疏遠。
3、其他政黨:蘇格蘭民族黨、自由民主黨、威爾士民族黨、綠黨,北愛爾蘭一些政黨如:北愛爾蘭統一黨、民主統一黨、社會民主工黨、新芬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