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法的主要淵源是什麼
有以下三個法律淵源:
1、普通法:指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由普通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
2、衡平法:是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范,因其號稱以「公平」、「正義」為基礎,故被稱為「衡平法」。
3、制定法。指享有立法權分的國家機關或個人(國王)制定並實施的法律規范。如:《大憲章》、《權利法案》等。
Ⅱ 英國最早頒布舊濟貧法,其兩個主要的背景原因是什麼
法律分析: 英國歷史上頒布的關於社會救濟的法律。產生於16世紀,一直延續到1948年。16世紀英國圈地運動迫使眾多農民背井離鄉,淪為流浪漢,失業現象日益嚴重。英國統治者被迫考慮救濟貧民問題。1572年,英格蘭和威爾士開始徵收濟貧稅,1576年又設梁碼立教養院,收容流浪者,並強迫其勞動。1601年頒布第 1個重要的濟貧法。授權治安法官以教區為單位管理濟貧事宜,徵收濟貧稅及核發濟貧費。救濟辦法因類而異,凡年老及喪失勞動力者,在家接受救濟;貧窮兒童則在指定的人家寄養,長到一定年齡時送去作學徒;流浪者被關進監獄或送入教養院。斯圖亞特王朝於1662年通過《住所法》,規定貧民須在其所在的教區居住一定年限者方可獲得救濟枝雀。1723年的濟貧法更進一步規定設立習藝所,受救濟者必須入所。由於在執行中弊竇叢生,1782年的法律又作出相反規定,把原料發給有勞動力的貧民在家作工,只把年老及喪失勞動力者集中起來救濟。
1793年對法戰爭開始後,各地發生搶糧事件,於是伯克郡濟貧官員於1795年 5月在斯皮納姆蘭村開會。決定向收入低於公認最低生活標準的工人提供補助,即所謂「斯皮納姆蘭制」,用以緩和階級矛盾。到1832年,除諾森伯蘭及達勒姆兩郡外,英國各郡均實行「斯皮納姆蘭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猛渣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